1、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以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间接成本、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其中,间接成本主要是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绩效支出是指为体现项目科研人员价值,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人员激励支出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间接
2、费用的管理。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执行国家和各级立项部门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执行本办法。横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在不违反国家、委托单位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和本办法的前提下,优先执行项目合同书有关间接费用的预算约定。第二章 间接费用的预算、计提与分配第四条 间接费用比例按照不同类别的科研项目由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核定。(一)国家自科基金项目结合不同学科特点,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20%;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 15%;2超过 1000 万元的部
3、分为 13%。(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30%;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为 20%;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为 13%。(三)其他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根据项目经费主管单位规定核定。无明确规定的,一般按合同立项经费的 30%计提间接经费。(四)横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在项目合同书中予以约定,但不得突破下列计提比例:10 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到账经费总额的 40%;超过 10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到账经费总额的 35%;超过 50 万元至 200 万元的
4、部分,不超过到账经费总额的 30%;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到账经费总额的 20%。第五条 间接费用的分配比例(一)间接费用单独拨款的科研项目人文社科类项目,学校管理费、单位管理费、项目组间接费用的分配比例分别占间接费用总额的 6%、4%、90%。自然科学类项目,学校管理费、单位管理费、项目组间接费用的分配比例分别占间接费用总额的 15%、10%、75%。(2)间接费用与直接费用合并拨款的科研项目人文社科类项目,学校按到账经费的 3%计提管理费,二级单位按到账经费的 2%计提管理费。自然科学类项目,学校按到账经费的 6%计提管理费,二级单位按到3账经费的 4%计提管理费。项目间接费用总
5、额扣除学校和二级单位管理费后余额作为项目组的间接费用。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对管理费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预算总额不足时,计提顺序为学校管理费、二级单位管理费和项目组间接费用。第六条 间接费用的支出范围(一)学校管理费全额纳入校级财力,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弥补学校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间接成本。(二)二级单位管理费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管理的相关费用。(三)项目组间接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支配,用于弥补项目组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其中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第三章 绩效支出的发放第七条 科研项目绩效发放应按照“重贡献、重实效”的原则,与科研人员
6、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纵向科研项目的绩效支出,在结项之前至多发放应发金额的 60%。横向科研项目的绩效支出,在结项之前至多发放应发金额的 70%。为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教职工创新创造活力,项目结题验收后,依据项目完成情况,由学校统筹安排全额用于科研项目优秀成果奖励。第八条 绩效支出的发放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依据项目的年度进展、中期评估、结题验收的结论,提出绩效支出发放申请和具体发放方案,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研部审核后,登录财务部“财务综合服务平台”,办理支出手续,并报人事部备案。4第九条 项目成员从绩效支出中获得的收入应当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由财务部门代扣代缴。第十条 学校对项目绩效支出实行内部公开制度。第四章 附则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绩效支出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绩效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或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等情况,学校将全额扣发绩效,已发放的绩效,将予以追回,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项目组成员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部、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学校其他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