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健康监管 13 项制度1)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2)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7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3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6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21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247) 职业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278)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309)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34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3811)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41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46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47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0 目的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
2、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和条件,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0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涉及职业危害因素操作岗位的部门。3.0 权责3.1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3.1.1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
3、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3.1.2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设置与用人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3.1.3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3.1.4 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1.5 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
4、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3.1.6 依法承担本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3.2 主要负责人职责3.2.1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3.2.2 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3.2.3 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2.4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3.2.5 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
5、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3.3 行政部负责人职责3.3.1 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3.3.2 组织对用人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3.3.3 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措施,要求责任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3.3.4 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
6、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3.3.5 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3.4 各部门职责3.4.1 组织开展对本部门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3.4.2 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杜绝“三违”作业。3.4.3 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并建立卫生检查档案。3.4.4 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3.4.5 制定本部门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4.6 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
7、,采取措施及时改正。3.5 技术部门的职责3.5.1 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3.5.2 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3.5.3 对生产、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3.6 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3.6.1 认真履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3.6.2 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
8、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3.6.3 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3.6.4 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3.6.5 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3.6.6 负责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3.7 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3.7.1 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3.7.2 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器具,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3.7.3 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
9、,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3.7.4 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4.0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架构图东莞 XX 电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架构图5.0 参考文件职业病防治法XXX法定代表人XXX主要负责人XXX注册安全主任车间负责人职业健康领导小组 技术部门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1.0 目的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
10、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2.0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及部门。3.0 权责3.1 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3.2 行政部:负责组织每年对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操作工人进行体检。3.3 人事课:负责在员工入职培训时,告知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防护。3.4 生产部门:负责职业病岗前培训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语的张贴及维护。4.0 内容4.1 岗前告知4.1.1 人事课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
11、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4.1.2 用人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4.2 现场告知4.2.1 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12、。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4.2.2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4.3 检查结果告知行政部应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4.4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4.5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
13、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4.6 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用人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4.7 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部门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4.8 警示标识分类:警示标语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4.8.1 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4.8.2 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4.8.3 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4.8.4 提
14、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4.8.5 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4.9 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4.9.1 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4.9.2 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 警示标识;4.9.3 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 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4.9.4 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 警示标识;4.9.5 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4.9.6 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 警示标识;4
15、.9.7 可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4.9.8 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4.9.9 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4.10 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4.11 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4.12 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4.13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
16、能区:4.13.1 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4.13.2 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4.13.3 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4.14 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4.15 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4.16 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