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末论文课 程: 建筑法规 班 级: 建筑工程管理 1402 班 学 号: 1401040206 学生姓名: 方佳峰 任课老师: 徐玉凤 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看法摘要:1998 年建筑法的实施,保证了国家从法律上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的管理。实施10 多年来,有效地规范了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维护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了建筑 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了建筑市场的顺利发展。主要涉及到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建设监理等几个方面。关键词: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建设监理;一、招标投标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第一部分,目前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存在的漏洞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
2、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的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 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其他供应商和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首先介绍下何为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 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
3、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 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当然,招标投标应该是买方占主导地位的,我的理解就是买方从卖方中挑选,但是也得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是要有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二是必须存在招标采购项目的买方市场, 对采购项目能够形成卖方多家竞争的局面。有市场就有市场规范,这个规范就是招标投标法 。我国招标投标法 被称为投资,建设领域的阳光法案。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一年来,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项目招投标违法违规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第二部分,招标投标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当然,说到底就是为了金钱和利益,但是这种现象的泛滥也应该有法律制度 和监理方面职责
4、的缺失等等。 下面我简要分析一下原因: 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 一 ,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 招标投标业务的快速发展与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的突出矛盾, 是招标投标活动出现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还处在市场经济体系框架刚刚建 立阶段,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律法规内容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 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律法规内容缺乏,需要补充;另一方面是随着经济的快速 发展,原有的法律法规不适应新的经济发展环境,需要修改和完善。二, 政府职能改革滞后。 政府职能改革滞后。 政府在招投标中集立法,监督管理,投资人三种角色为一体,三种角色之间 界限不清,致使正常的招投标市场
5、秩序无法建立。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中,政府承担着立法,监督管理和投资人三种角色,而三种角色之间往往界定不清。我国现有适用于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过程中一些 因政府承担多重职能而可能出现的问题缺乏法律法规条文和执行细则, 导致政府 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整个招标投标体系的效率。招投标政府行政监管机构条块分割并且部门职能交叉, 无法形成统一监管体 系,致使政出多门,监管多门,加剧了市场分割,垄断。 三,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不足。 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不足。 一些法律条规定对某些违法行为处罚较轻, 导致违法违规成本相对偏低。
6、 招 标投标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的惩处主要以罚款为主,且最高不能超 过合同金额的千分之十。 这些处罚措施和力度与投标人违法行为得逞后所得利益 相比,违法成本太低了,不足以阻止投标人为获得非法利益铤而走险。现行法律 对于串标的惩处与串标成功获得的超额利润相比明显偏轻, 难以有效遏制不法企 业与个人的投机心理。 信用体系不完善。第三部分,招标投标问题解决的对策首先,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要建立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督制度,对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 有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 将工程肢解发包,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明示或暗示设计,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7、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等行为的业主,严肃查处。发改委,建设,财政,审计,水利,交通等行业主管 (监管)部门要与监察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管协调机制, 做到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加大企业或人员违法违规的成本,利用经 济手段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第二,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主管部门要不断提高执法 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立有 效的监督机制。同时,要对招投标 工作涉及最多的建设工程实施“两场联动“监督, 对建设项目的全程动态管理和跟 踪监督,通过审查,评价,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
8、存在的问题,努力从源头上杜 绝违法犯罪,推进建筑市场法制化管理。第三,完善有形建筑市场。 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公开办事程序变“暗箱操作“为“阳光操作“,提 高监督的效率和权威。二是要实行工程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扩大参加投标企业的 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切实消除由于信息发布的局限性要进一步规 范招标行为,在招标信息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制定,评标委员会组成定标。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获取与保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概念 体系中,没有使用地上权这一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特征:特征
9、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土地为限;而且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 体所有。 所以,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 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特征 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获取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如果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角度来考察,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如继承),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 地使用权。在此只叙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几项特殊原因。根据承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
10、法律属 性,可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分为两大类: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在集体所 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1、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它的产生方式包括: (1)划拨方式。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 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 法批准。 (2)出让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者通过这种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即取得建
11、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三种形式: 协议, 招标和拍卖。 协议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代表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愿,有偿 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 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三、对建设监理制度的意义 第一部分,对建筑监理的理解。 首先,何谓监理?按照我自己对它的理解就是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其中
12、监理的主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 客体, 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 前提, 业主的委托和授权,其中主要是以合同的形式。 第二,现阶段我国监理制度的特点(1)具有强制推行的特点, 建筑法第30 条第 1 款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 (2)主要发生在施工阶段,建设工程监理可以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但目前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 (3)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项目管理服务对象可分为为建设单位服务和为承建单位服务,而我国的监理制度规定,工程监理企业只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即只为建设单位服务。强制监理的范围建筑法第 30 条第 2款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
13、筑工程范围”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2 条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建设部 86 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则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具体内容略) 第三,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 建筑法第 32 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
14、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 第二部分,我国建筑监理制度的现状和我的思考。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推行和实施建设监理制度,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开始向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转变。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以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为目的的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一种新的建设项目管理运行体制。同时众多监理单位的建立,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投资、缩短工期创造了条件,建设监理制度正在逐步向完善和成熟阶段。但是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旧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还在运行并对束缚着监理制度的发展,对建
15、设工程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的关系模糊,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引导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和监理人员的条件理解片面等原因,使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还存在许多问题,还有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业主、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缺乏认识,对监理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认识模糊。 第二,一些建筑监理工作人员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不够达标,导致监理工作不能很好的完成。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技术服务性的工作,对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知识的广度、深度和监理人员的思想素质、道德修养都有着较高的要求,还要求监理人员具有一定实践经验、足够的管理知识,
16、要掌握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规知识,要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要具有一定的方面的知识。建立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与注册制度是维护监理秩序、保证监理人员质量和监理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第三,监理人员的公正客观性问题。 监理人员要始终维持自己独立或第三方的位置,既不为经济利益、也不能为了多揽工程而偏袒业主,也不能收受承包商的任何礼品与贿赂,而做睁只眼、闭只眼、忽视工程质量的事,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要对业主和承包商做到“不吃、不收、不要、不拿” ,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维护自己的声誉,赢得双方的尊重,赢得客户。 监理单位要建立监理人员学习与培训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监理法规学习和思
17、想道德教育,使监理人员有与监理工作相应的知识水平,有较强的责任感,有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有敢于承认错误的勇气,有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气魄,要敢于讲真话、讲实话,教育监理人员热爱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单位的形象。结语:建筑法律法规,可以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纵观整部建筑法 ,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建筑法用了民法通则中的连带民事责任概念,对建筑市场中相互推诿责任的混乱状态起到遏制作用。就使建筑人员根据不同的资质,各尽其职,禁止小资质干大的项目,既保证了建筑的质
18、量安全,也平衡了建筑市场。虽然建设法规对建筑市场有很强的规范作用,但是在执法和守法的过程中,我们仍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现在形形色色的事实,使我们感到遗憾,因为很多人的执法意识仍然不强,法律在很多时候不能发挥它应该发生的作用而成了一纸空文。因此,我们要普及各种法律法规知识,使我们的社会真正的成为法治社会。参考文献:1 孙英. 公共权力的道德制约研究D. 辽宁大学 2012 2 韩强. 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吉林大学 2012 3 李青. 票据权利的司法救济D. 吉林大学 2012 4 庞铁力.劳动权及其救济制度研究D. 吉林大学 2012 5 罗艳芬. 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研究D. 西南大学 2012 6邱汉周. 淮南潘集煤矿区植被恢复模式及其土壤修复效应研究D.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