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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施工招标文件.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566963 上传时间:2018-09-22 格式:DOC 页数:74 大小:39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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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无锡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万科魅力之城三期工程一标段 C12 组团施工招标招标文件项目名称: 无锡万科魅力之城三期工程一标段 C12 组团招 标 人: 无锡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无锡市建汇建设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日 期: 2007 年 1 月 25 日1目 录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二章 合同条款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第五章 图纸第六章 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第七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第八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第九章 评分细则第十章 工程量清单2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目 录一、投标须知前附表二、投标须知

2、(一)总则(二)招标文件(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四)投标文件的提交(五)开标(六)评标(七)合同的授予3一、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条款号内 容 说明与要求1 1.1 工程名称 万科魅力之城三期工程一标段2 1.1 建设地点 滨湖新城 2# 地块3 1.1 建设规模 C12 组团,建筑面积约 2 万 m2;4 1.1 承包方式 施工总承包 5 1.1质量标准及文明施工质量目标:一次性验收合格,未达到上述质量目标,罚合同总价的 5。文明施工目标:确保江苏省文明工地,未评上江苏省文明工地罚合同总价的 1。6 2.1 招标范围 土建、安装7 2.2 工期要求一标段:施工总工期 350 日历天,每延误一天,违

3、约金为 5000 元/天。计划于 2007 年 3 月 1 日开工。8 3.1 资金来源 自筹9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上;投标人派驻现场项目经理资质等级:二级及二级以上 1 人10 4.2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预审11 13.1 工程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法4项号条款号内 容 说明与要求12 15.1 投标有效期 为: 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13 16.1 投标担保金额 为 5 万元整;资料费:800 元14 5.1 踏勘现场时间: 2007 年 1 月 27 日地点: 滨湖新城 2# 地块自行踏勘现场15 17.1 投

4、标人的替代方案 无16 18.1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二份副本17 21.1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收件人:陈岭地点:无锡市滨湖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时间: 2007 年 1 月 12 日 14 时 00 分18 25.1 开标开始时间: 2007 年 1 月 12 日 14 时 00 分地点: 无锡市滨湖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19 32.4 评标方法及标准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0 37.1 履约担保金额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15 %)5二、投标须知(一)总 则1、工程说明1.1 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 项第 5 项;1.2 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

5、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2、招标范围及工期2.1 本招标工程为一标段:建筑面积约 2 万 m2;招标范围为土建、安装及室外工程。2.2 本招标工程的计划开工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7 项。3、资金来源3.1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8 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4、合格的投标人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贰级以上。4.2 投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要求:二级及二级以上 1 人。4.3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合格投标人必须是已通过资格预审

6、,且已收到招标邀请书的单位。5、踏勘现场5.1 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4 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5.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6、投标费用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二) 招标文件7、招标文

7、件的组成7.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二章 合同条款6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第五章 图纸第六章 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第七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第八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第九章 评分细则第十章 工程量清单7.2 除 7.1 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7.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 3 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

8、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7.4 当投标人退回图纸时,投标保证金将同时退还给投标人(不计利息) 。8、招标文件的澄清8.1投 标 人 若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任 何 疑 问 , 应 于 2007 年 1 月 27 日 17 时 00 分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澄 清 要 求 , 送 至 无 锡 市 建 汇 建 设 工 程 咨 询 事 务 所 有限 公 司 或 传 真 至 0510-8279724

9、9 。 无 论 是 招 标 人 根 据 需 要 主 动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的 澄 清 , 或 是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澄 清 , 招 标 人 都 将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澄 清 , 同 时 将 书 面 澄 清 文 件 向 所 有 投 标 人 发 送 。 投 标 人 在 收到 该 澄 清 文 件 后 应 于 1 日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予 确 认 , 该 澄 清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部 分 , 具 有 约 束 作 用 。9、招标文件的修改9.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

10、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9.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9.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9.4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

11、量衡单位10.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 汉语 。10.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711、投标文件的组成11.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及光盘组成。11.2 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1.2.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1.2.2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11.2.3 投标函;11.2.4 投标函附录;11.2.5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11.3 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2)投标总价;(3)工程项目总价表 ;(4)单项工程费汇总表;(5)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12、;(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8)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9)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10)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11)措施项目费分析表;(12)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11.4 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1.4.1 施工组织设计(1)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段划分;(2)主要工序施工、技术方案: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网络:创优规划;(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4)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5)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6)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7)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

13、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11.4.2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1)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2) 项目经理简历表;(3) 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4)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11.4.3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1.5 项目经理证书原件,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不须封在投标书中)。12、投标文件格式 12.1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 11 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813、投标报价 13.1、本工程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是按照设计文件和发包人要求确定,对于工程量清单中未能提供齐全,而在今后与施工图及现场

14、签证工作量有误差时,工程量按实调整。编制标书时不论工程量清单数量正确与否,投标人只能以招标人发放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顺序进行投标报价。13.2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投标报价时,投标人结合本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自主报价。但定额编号、定额子目工作内容、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单位、措施费用划分以及规费和税金应按计价表规定执行。投标人的单价

15、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13.3、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工程量清单逐项报价。如设计图提供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不一致时,应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为准,量差部份的计价在合同中约定。13.4、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细目都必须填入综合单价和合价。投标时没有填入综合单价和合价的细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分配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报价中,中标单位应按图纸完成未填入综合单价和合价的工程内容。13.5、所有的施工方案的费用应列入投标单位认为合适的细目中,在工程量清单分析中反映出来。如工程量清单分析中未列施工方案细目的项目,其施工

16、方案费用应被视为已分配在投标单位认为合适的细目报价中。13.6、各投标单位请认真踏勘现场,并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各自的施工经验确定合理的施工组织方案。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该项目所采用施工方案的全部费用,施工方案的费用应在措施项目计价表中具体反映。13.7、投标报价不得低于企业成本价,投标人不得将下列不可竞争费用降低标准计取:如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现场考评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奖励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安全生产监督费、建筑管理费、动保险费、税金、工程量清单中已明确价格的材料、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可竞争的费用等。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无锡市文明工地考虑,现场

17、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现场考评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奖励费竣工结算时按实调整。建筑工程 计算基础 计取标准(%) 备注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 2.0列入投标人部分2、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现场考评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 1.1列入招标人部分3、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奖励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 0.4列入招标人部分4、工程定额测定费 0.15、安全生产监督费 0.066、建筑管理费 07、劳动保险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1.68、税金 不含税工程造 价 3.449安装工程 计算基础 计取标准(%) 备注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

18、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 0.7列入投标人部分2、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现场考评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 0.4列入招标人部分3、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奖励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 0.2列入招标人部分4、工程定额测定费 0.15、安全生产监督费 0.066、建筑管理费 07、劳动保险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1.38、税金 不含税工程造价 3.4413.8、各种材料的价格当招标人未提供价格时,由投标人自行进行市场调查后决定报价,但各投标人应合理考虑在工程建设周期内市场价格的波动风险,一经报价确认,结算时将不作调整。13.9、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应包括完成该项目所采用施工方案的全部费用。13.10、

19、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人或评委发现投标人的投标单价有明显计算错误的,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并须得到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书面同意。13.11、措施费用包括现场因素、施工技术措施及赶工措施费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按质论价所需增加的施工成本费。报价时一起并入报价汇总中。13.12、中标人负责对现状管线进行调查并负责保护,如招标人发现中标人施工时对现状管线有不负责任行为,除由中标人负责承担修复责任外,还应给予招标人 5000 元至10000 元赔偿。13.13、中标后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得调换,且保证常驻工地现场,节假日不作硬性规定,若招标人二次抽查项目经理不在现场,

20、将给予中标人一定的经济制裁。13.14、商品砼确定厂家需经发包人认可,且承包人选择的厂家必须由相应的生产能力和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并在商品砼采购前报监理和发包人认可。14、投标货币14.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15、投标有效期15.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2 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5.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

21、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 16 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6、投标担保16.1 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 13 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016.2 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16.2.1 投标保函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招标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格式,应按照担保银行提供的格式提供。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为在投标有效期满后 28 天内继续有效;16.2.2 投标保证金(1) 银行汇票;(2) 支票;16.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22、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16.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按照本须知第 15 条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 10 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5 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 36 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第 37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 30 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6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16.6.1 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 31 条规定修正标价;16.6.2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17、投标人的替代方案17.1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除非

23、本须知前附表第 15 项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替代方案将不予考虑。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8.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6 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8.3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24、。18.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9、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19.1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19.1.1 投标文件中应将“投标函、商务标” 、 “技术标”二部分分别封装。19.2 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19.3 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19.3.1 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19.3.2 注明下列识别标志:(1) 招标工程项目名称;(2) “投标函、商务标” 、 “技术标” ;11(3) 20

25、07 年 2 月 12 日 9 时 30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19.4 除了按本须知第 19.2 款和第 19.3 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 22 条规定情况发生时,招标人可按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19.5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 19.1 款、第 19.2 款和第 19.3 款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19.6 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

26、章或投标人印章。20、投标文件的提交20.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7 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20.2 标书封袋上应注明所投工程名称、标书类别、 “正本” 、 “副本” ,招标人全称、投标人全称。20.3 所有投标文件必须在密封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鉴。20.4 如投标人未按规定装、封,则所有投标文件将被招标人拒绝。2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21.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7 项规定。21.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 9 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

27、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21.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 3 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22、迟交的投标文件22.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 21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3.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3.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 19 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

28、回”字样。23.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23.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24、 资格预审申请书材料的更新24.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如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须对其重新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评审标准,并且所提供的材料是经过确认的。如果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评审标准,其投标将被拒绝。12(五)开 标25、开标25.1 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8 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25.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

29、人;按本须知第 26 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25.3 开标程序:25.3.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25.3.2所有到会投标人签到,并按规定在参加开标会期间关闭所有通讯工具;25.3.3招标人当众宣布截标前收到的投标文件清单;25.3.4招标人介绍开标会小组有关工作人员;25.3.5. 招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符合性审查;25.3.6按规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退还投标人,并由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宣布其为无效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25.3.7投标人拟派项目现场的项目经理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接受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的询问和答辩。25.3.8由

30、投标人或者其集体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25.3.9经确认无误后,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中对工程质量和工期的承诺等其他主要内容;25.3.10招标人应对开标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填写开标情况一览表 ,并经投标人确认签字,存档备查。26、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及废标条款26.1 符合性审查是指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在开标时(投标文件拆封前)对投标人的身份及投标文件进行的审查,如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不被招标人接受;26.2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没有通过符合性审查

31、,招标人将不予受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26.2.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6.2.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26.2.3、投标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准时出席开标会议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代理人的职工社会保险手册 (内附近六个月的缴费清单)或社会保险证明材料;26.2.4、主项目经理未准时出席开标会议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和项目经理证书原件的;以上要求递交的证明(除身份证明随身携带外)和证书必须单独封袋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招标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应一式二份,一份密封在投标函中,一

32、份随证明、证书一起单独封袋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招标人。26.2 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26.3 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26.3.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13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26.3.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6.3.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6.3.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

33、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26.3.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26.3.6除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26.3.7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26.3.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26.3.9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26.3.10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26.3.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26.3.12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26.3.13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

34、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26.3.1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26.3.1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26.3.16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26.3.17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26.3.18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26.3.19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六)评 标27、本工程评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组建清标工作组;2)

35、评标准备及清标;3)组建评标委员会;4)初步评审;5)详细评审;6)推荐中标候选人,撰写评标报告。27.1 清标工作组由招标人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配备相应条件的专业人员组成工作组。清标工作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评标工作原则、评标保密和回避等规定。27.2 清标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27.2.1 按照投标总价的高低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27.2.2 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列出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和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27.2.3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报价进行换算;27.2.4 对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列出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1427.2.5 形成书面

36、的清标情况报告。28、评标过程的保密28.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28.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8.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29、投标文件的澄清29.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

37、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 32 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30、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30.1 听取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招标项目的情况介绍,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和清标工作组提交的清标情况报告,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了解和熟悉评标要求;30.2 核对评标工作用表和清标情况报告的内容;30.3 核对并确认清标情况报告对投标价格进行换算的依据和换算结果;30.4 核对并确认清标情况报告对投标文件算术计算错误的修正方法、修正标准和

38、修正结果;30.5 核对清标情况报告中列出的投标文件存在的所有偏差,确认重大偏差、细微偏差和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和标准;30.6 根据需要,对算术计算错误的修正、细微偏差的补正及投标文件中其他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提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向投标人进行澄清;30.7 分析投标人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所作的书面注明;30.8 对存在过低的投标价格的投标人进行澄清,分析其做出的书面说明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过低的投标价格是否能够成立;30.9 评标委员会形成初步评审结论。30.10 招标文件关于“重大偏差” 、 “细微偏差” 、 “投标报价进行换算的方法和标准 ”的规

39、定:30.10.1“重大偏差”按照招标文件 26 条中说明执行。30.10.2“细微偏差”:凡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未规定作为重大偏差的,一律作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初步评审时要求投标人补正。30.10.3 投标报价进行换算的方法和标准:30.10.3.1 对投标文件中的计算错误,按照总价金额与单价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0.10.3.2 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30.10.3.3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

40、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15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31、详细评审31.1 初步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的评审和比较;31.2 投标文件未通过初步评审的,不得进行详细评审;31.3 在详细评审阶段,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应当以初步评审后得出的评标价为依据。32、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32.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 30 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32.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32.3 评标委员

41、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 19 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32.4 评标方法和标准32.4 .1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委评审技术标通过,且报价不低于企业成本的最低报价中标;32.5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七)合同的授予33、合同授予标准33.1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 32.3 款所确定的中标人。34、招标人拒

42、绝投标的权力34.1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35、中标通知书35.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 15 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35.2 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36、合同协议书的签订36.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6.2 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 36.1 款

43、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应改正并处以 0.1的罚款。1636.3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 36.1 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6.4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37、履约担保37.1 合同协议书签署后 15 天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20 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须使用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中提供的格式。37.2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

44、37.1 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17第二章 合 同 条 款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 年 12 月 24 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建1999313 号)通用条款(略)合同协议条款第一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法规1.1. 合同语言:本合同使用汉语书写和解释、说明。1.2. 适用法律法规:本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是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相关规定。1.3. 适用标准、规范: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为国家及江苏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

45、性标准。当对同一问题国家和江苏省颁布的标准、规范产生不一致时,以严格者为主。第二条 图纸2.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建筑、结构、水、电、煤气等施工图纸及说明各八套(含竣工图) ,或另行约定分批交付图纸计划,甲方应最迟不得晚于该分项工程施工前 14天。乙方需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甲方、监理有关人员查阅。2.2. 乙方如需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只将图纸用于本合同履行,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其它无关的第三方。2.3. 如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乙方应在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前 14 日之前向甲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的使用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

46、条件下,甲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乙方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甲方进行提示。第三条 工程监理3.1. 甲方委托 为施工监理单位,负责本工程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生产等方面的监理工作。3.2. 甲方将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相关条款复印件在本合同签署后 14 天内交给乙方,乙方必须在收到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复印件后 7 天内将合同中监理对乙方的管理工作等条款的意见或看法以书面形式提供甲方,逾期将视为认可。183.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监理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3.4. 甲方的指令一般通过监理向乙方发出并监督执行,但须经甲方总代表的签字,特殊

47、情况下甲方可以直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项目经理或其指定收文人在收发台帐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乙方不得借故拒收甲方或监理的任何文件,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 元/次。3.5. 甲方授予监理职权范围内的指令乙方必须执行。乙方应接受监理对本工程质量监督、进度控制、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工程例会的组织及其他监理工作,参加监理组织的协调会,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和管理。如有违约行为,按本合同进行处罚。3.6. 乙方必须在规范(GB503002001)要求的时间内完整地完成规范要求各类工程报验(含材料、检验批、施工方案等) ,如逾期不报(含申报资料

48、不齐全) ,监理有权在规范要求时间截止后 24 小时内提出给予乙方 5002000 元/项处罚,并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报,补报逾期加倍处罚,并依此类推。此罚款请求经甲方签字认可后生效。第四条 工程承包方式4.1 实行包工、包料(除甲方指定专业分包和甲供材料) 、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承包方式。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不得采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将工程转让给其他单位,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4.3 除合同文件有约定外,乙方若对部分工程采取分包应事先将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资

49、质证书、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简历、操作人员上岗证书等相应材料上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分包工程施工前必须将一份分包合同副本交甲方处留存备案。并实行分包对乙方负责,乙方对甲方负责的责任制。所 有 防 水 工 程 乙 方 必 须分 包 给 专 业 防 水 施 工 单 位 进 行 施 工 。 防 水 单 位 的 专 业 资 质 、 营 业 证 书 、 操 作 人 员上 岗 证 等 资 料 复 印 件 以 及 防 水 工 程 施 工 方 案 须 报 甲 方 和 监 理 单 位 同 意 后 才 能 进 场施 工 。4.4 乙方应对全部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全责任。第五条 工程履约保函5.1.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的第二天起 15 天内,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无条件保函) ,金额为本合同总造价的 15。5.2. 履约保函在本工程竣工备案之前一直有效,乙方在完成本工程竣工备案后,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撤销保函。第六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6.1.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之后,支付合同造价的 15作为预付款。若甲方未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甲方不予支付任何工程款。6.2. 每个组团达到预售条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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