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词解释:1、环境行政责任:2、环境行政诉讼2、环境民事责任:3、环境刑事责任:简答:1、简述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分别是什么?2、简述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的方式分别是什么?3、 、在环境民事责任中,什么是无过错责任以及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是什么?4、简述行政处理的性质5、在环境民事诉讼中,什么是举证责任转移(举证责任倒置)?选择题:1、关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解决,下列哪一项表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A、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B、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C、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
2、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D、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例题:1、某工厂向附近一小河排放工业污水,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向环保部门交纳排污费。某日,厂技术人员赵某错误操作,致使一次排出污水中的有害化学物质含量超标。以下是对随后发生的各种事件的责任判断,哪个是正确的?BA、附近某村民甲因自己看管不严,其养的牛越过围栏至河边饮此水而亡,该厂不承担赔偿责任B、数日后,该河段水质渐趋恢复正常,附近某村民乙的一条牛因饮此河水后患病,致使丧失耕作能力,该厂须承担赔偿责任C、该厂超标污染的河水流入村民某丙承
3、包的农田,造成秧苗损失 2000 元,丙欲起诉,应该将该厂与赵某列为共同被告D 该厂超标排污致附近丁村农作物大面积死亡及牲禽大量伤亡,由此只发生民事赔偿责任而不发生刑事责任。2、蒋某承包了湖面用来养殖甲鱼。某化工厂位于距湖泊 2800 米处,有一定数量的废水沿河道排入湖中。2008 年春,蒋某花费 8 万元向湖中投放了幼甲鱼 5 万只,并雇佣帮工进行悉心照料。当年 10 月 6 日上午,工作人员发现湖面上漂浮了很多死甲鱼,经打捞共有l 万余只。蒋某当即将此事告知某化工厂,并要求赔偿损失。化工厂认为其排放废水中的有害物质含量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已交排污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环保局调查后认定甲
4、鱼死亡的原因是某化工厂排污所致,但化工厂排污确实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蒋某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但始终没有结果,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某化工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某化工厂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我国法律规定,环境侵权的环境赔偿,实行无过错赔偿制,即因环境污染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具备免责条件。而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为:(1)不可抗力。(2)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3)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在本案中,蒋某承包的湖面所养甲鱼因为水质污染而受损,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化工厂的排污行为造成的。化工厂既无
5、法定免责事由,又不能证明蒋某喂养的甲鱼的死亡与其排污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化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化工厂以排污未超标为抗辩理由,并非法定免责事由,因当不予理睬。3、A 和 B 分别经营的鱼塘相邻,有堤岸相隔。A 经营的鱼塘因其不善于管理,鱼儿成长缓慢,眼看就要亏本,A 就想方设法寻思如何挽回损失。正巧在附近有一家工厂 C,其排污渠道与 A 的鱼塘排水口有一个汇合处,为了防止污染,平时这个接口是封闭的。某夜,趁着天降大雨,A 偷偷将接口处挖开,污水进入鱼塘,导致鱼苗大部分死亡。同时,由于雨势较大,污水漫入了邻近 B 的鱼塘,造成 B 经营的鱼塘中鱼苗大部分死亡。问:(1)本案中,A 的损害
6、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答:A 的损害应当由 A 自己承担责任。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三种情况下可免于承担:1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2 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3 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因此本案中 A 的损失是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工厂不用承担责任。(2)本案中,B 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答:B 的损失应当由 A 承担。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损害,应当由引起损害的一方承担责任。4、杨某系 B 村村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得了合法的用地手续,在村里建起了采砂场。但该块土地上的沙子很快就被采掘枯竭,杨某为了能够继续经营采砂场,
7、便与村委会协商,希望能将本村的 14 亩耕地由采砂场使用,村委会成员经过商议后同意了他的要求。随后,村里与杨某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书” ,由杨某向村里缴纳种植补偿费共 8000 元。杨某同时还与本村村民谢某和赵某达成协议,在支付一定费用后将该二人承包的耕地 4 亩用于挖砂。杨某经营数月后被村民举报,市土地管理局对杨某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对杨某处以罚款,限期恢复土地原状,没收非法所得,责令杨某赔偿谢某和赵某因土地两年不能耕种的损失。问:(1)杨某分别与村委会、村民签订的用地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请说明理由。答:杨某分别与村委会和村民签订的用地协议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因为,我国
8、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村委会无权批准使用耕地用于企业挖沙,村民个人更无权将其承包的耕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用于非农业生产。(2)市土地管理局的处理决定中是否存在遗漏问题?若有,请指出。答:市土地管理局对该案件的处理中存在遗漏问题。该处罚决定只处罚了杨某,未处罚同样违法的,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生产的村委会和私下转让耕地使用权的村民。5、2003 年以来,某市花园小区(以下简称小区) 距离某汽车修理厂 (以下简称汽修厂)最近的一栋住宅楼中陆续有居民被确诊患有癌症。由于小区位于汽修厂下风向,已被确诊患有恶性淋巴癌的小
9、区居民李某意识到癌症的发生可能与汽修厂喷漆作业有关。经专家证实,汽修厂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刺激性气体含强致癌性的苯类物质,长期接触会诱发癌症。李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汽修厂停止喷漆作业,并赔偿损失 30 万元人民币。李某提交的证据除损害证明外,还包括汽修厂所用油漆含有苯类物质的产品说明书、关于苯类物质具有强致癌性的专家证明、长期接触苯类物质会诱发恶性淋巴癌的医学文献资料、李某患有恶性淋巴癌的诊断证明。汽修厂则辩称虽然喷漆所产生的气体中含有苯类物质,但由于致癌原因很多,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其所患癌症与其喷漆作业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0、自 1998 年以来汽修厂因喷漆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气体散发,环保部门曾屡次向其下达限期治理决定书,责令其停止喷漆作业,重新选址,并远离人口集中区域。但是,汽修厂对此决定并未理睬。问:(1)在本案中,如果汽修厂否认李某提出的侵权事实,是否应当举证,为什么?答:汽修厂应当举证。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2)如果汽修厂应当举证,那么应当对哪些事项承担举证责任?答:汽修厂应当对如下事项承当举证责任,第一,喷漆作业所产生的苯类物质与原告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二,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6、2004 年 6 月 1 日某市环保局接到投诉,称某河
11、支流河水有严重异味。环保局主管局长汪某指示环境监测站进行调查。环境监测人员经取样检测后,发现该支流河水中氨氮类物质严重超标。收到检测结果后,汪某认为氨氮类物质易于挥发,且汛期水量较大,不会造成严重后果。因此,环保局未采取进一步措施。同日环保局又收到投诉,称该河支流有死鱼现象。环境监察人员排查后发现氨氮类污染物是由某化工厂排放的,进一步调查后又查明:在总经理张某授意下,该化工厂新引进的生产线主体工程完成后,环保设备未“三同时”验收即于 2004 年 5 月 31 日进行了试生产。在试生产过程中,由于环保设备不能正常运行,使得大量高浓度含氨氮污水直接排入某河支流。6 月 2 日环保局工作人员制作了
12、限期整改通知书草案,责令该化工厂立即停止试生产,并提交给汪某签署。汪某则认为该化工厂是当地的利税大户,曾多次受到当地政府的各类表彰。因此,汪某并未签署限期整改通知书。6 月 4 日该河干流开始出现死鱼现象,自来水厂也被迫关闭了部分取水口。6 月 5 日汪某意识到事态严重,遂通过电话责令该化工厂立即停止试生产。然而,一切为时已晚。数月后当地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张某和汪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做出了有罪判决。问:(1)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答:张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化工厂未经批准进行试生产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环保法律规定,直接负责主管的张某负有领导责任。化工
13、厂违法排污的行为导致了重大水污染事故,并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张某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2)汪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答:汪某的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汪某在得知化工厂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未及时履行监管职责,存在严重的渎职行为。汪某的渎职行为导致了重大水污染事故,造成了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因此,汪某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7、2005 年 8 月,由于天气干旱,农民甲的农作物缺水,甲便将某化肥厂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结果造成农作物死亡,甲要求化肥厂承担赔偿责任,遭到化肥厂的拒绝。理由是化肥厂并未故意将污水排入甲的农田,而是由甲主动引污水灌溉所为,故化肥厂不承担任何责任。问题:(1)
14、化肥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不应该。因为损害是有受害人自己造成的。(2)如果甲提起诉讼,可以谁为被告?由谁来举证?甲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是何时?答:化肥厂。化肥厂。2006 年 8 月。8、某甲家住二楼,楼下为一餐厅。该餐厅每天排放大量的油烟致使某甲长期无法开窗户通风,某甲装在二楼外墙的空调散热器由于长期被油烟熏,已经无法正常使用,于是向环保部门投诉,要求予以处理。经环保部门检测,该餐厅油烟排放没有超过排放标准。经甲要求,环保部门对此纠纷进行调解,但是因餐厅坚持认为自己排放未超过标准不应赔偿而未果。后环保部门作出决定,要求餐厅赔偿甲 2000 元经济损失,餐厅不服,以环保局为被告向法院
15、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处理决定。问:(1)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答: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不正确。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不以其排污行为是否超标(即行为的违法性)为要件。(2)法院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答:法院不会受理此案。因环保局对民事纠纷的处理决定属行政调解的行政,不是行政决定,也不是行政处罚。它无强制执行力。9、某化工厂于 2003 年 6 月建成,在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其烟囱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全部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然而从2004 年 7 月开始,位于烟囱下风向 1 公里处的 500 亩桔园的桔树陆续非正常落果且大量落叶,损失
16、200 万斤。县农业局专家调查发现桔园管理良好,未发生任何明显病虫害,为此作出了“桔园中未发生病虫害,桔子落果也与农户施肥、施药无关,可能与大气污染有关”的结论。后经县环保部门监测发现,桔园中靠近企业一侧的桔树落果较多,落果桔子中硫化物和氟化物的含量较高,在落叶中含氟量更高。且距离企业越近,这种情况越严重。由于桔园上风向仅有该化工厂一家企业排放的废气中含有硫化物和氟化物,而桔树对硫化物和氟化物十分敏感,环境适应能力差。因此县环保部门认定,桔园落果系化工厂排放的废气所致。2004 年 9 月,县环保部门以化工厂非法排污造成桔园损害为由,对化工厂作出了罚款 1 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桔农也向化工厂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化工厂认为:第一,化工厂向大气排放的硫化物和氟化物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一直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缴纳了排污费,环保部门的处罚于法无据;第二,基于前述理由,化工厂也不应当承担桔园损害的赔偿责任。问:(1)县环保部门以化工厂排污造成桔园损害为由,对化工厂作出的处罚决定正确吗?为什么?答:不正确(2)化工厂以达标排放和已缴纳排污费为由,拒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成立(3)若桔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桔农提出的侵权事实化工厂予以否认的,化工厂应当就哪些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答:没超标,排放和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