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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上诉案.doc

上传人:dreamzhangning 文档编号:2563774 上传时间:2018-09-22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3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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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作业组长:马 帅 学号 29成员:米 乐 学号 30成员:聂梦杨 学号 31成员:彭 断 学号 32成员:省丹丹 学号 33成员:宋 欢 学号 34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原告高小华系重庆大学教授、油画家;原告雷著华系重庆市劳动人民文化宫退休美术工作者。被告重庆陈可之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可之系造型艺术家、油画家。2003 年,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作为建设单位,重庆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招标单位,决定将“重庆大轰炸”半景画展览工程对外招标。主要规定招标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商务标和技术标的评选,在第一阶段评选出的前三名方可进入第二阶段,即方案深化、施工图设计和经

2、济标的评选。为此,重庆市美术公司与高小华于 2003 年 8 月 22 日签订关于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重庆大轰炸陈列设计制作的合作协议 ,协议签订后,高小华与雷著华联手共同进行“重庆大轰炸”油画作品的创作。2003 年 12 月 26 日,有重庆市美术公司、广州集美公司、沈阳鲁迅美术学院工程公司、北京新影公司、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陈可之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与该公司合作)参加第一轮竞标。竞标结果为重庆市美术公司、广州集美公司、沈阳鲁迅美术学院工程公司获得前三名。在此次竞标中,原告诉称其用于竞标的“重庆大轰炸”油画作品(以下简称原告第一轮作品)获得第一名,被告用于竞标的“重庆大轰炸

3、”油画作品(以下简称被告第一轮作品)未能入选前三名。原告还指控称,被告在抄袭原告第一轮投标作品的基础上又另行创作了“重庆大轰炸”油画作品(以下简称被告第二轮作品) ,并与在第一轮竞标中进入前三名的沈阳鲁迅美术学院工程公司合作参加 2004 年 2 月 20 日的第二轮竞标,此次竞标结果仍然是重庆市美术公司获得第一名,原告的“重庆大轰炸”油画作品在修改、完善其第一轮作品基础上仍以第一名在第二轮竞标中夺魁。2004 年 2 月 24 日及此后, 重庆晨报 重庆经济报 重庆青年报 重庆文艺 文艺报 美国华人报等媒体以新闻报道等形式登载了被告第二轮作品并对该幅作品的创意及经过作了报道。二原告遂以被告将

4、抄袭原告第一轮作品的被告第二轮作品用在上述媒体发表,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二原告著作权为由,诉讼至法院。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异议:(1)2003 年 12 月 26日、28 日,原、被告等参加竞标的五家单位的作品均相互公开并有接触;(2)被告在 2003 年 12 月 26 日第一轮竞标时的油画作品与其在 2004 年 2 月 20 日第二轮投标时的油画作品为不同作品。另查明:(1)原告的第一轮竞标油画作品“重庆大轰炸”采用反映真实的历史就要结合景观布置的声光电环境从而与半景画融为一体的创意点,并采用了立足重庆市渝中半岛的通远门,以纵向及从背后看重庆的角度,采用两江环抱、大江东去、呈金字塔

5、形的构图等创意。该油画画面集中表现日本轰炸机对重庆市五年半的轰炸,突出从南纪门到储奇门、望龙门直至朝天门沿长江一线有 39 个炸点的历史事件,以及国际红十字会的救护、灭火、电力工人恢复电力和大隧道惨案、反抗等内容。 (2)被告第一轮竞标油画作品“重庆大轰炸”采用了从重庆市南岸区眺望渝中半岛的角度,突出表现长江临近渝中半岛的江水,有船和沙滩,画面是以 20 世纪 30 年代的山城旧貌为主,站在船上,对望重庆两江及渝中半岛。两江在油画的右下方汇合,沿着画面远处为江北城,观众的视点中心位置是以储奇门为中心点辐射全景,老式的街道错落有致。江岸,有高高的石头堡坎,密密的隐隐桅帆、日本轰炸机对朝天门的轰炸

6、和渝中半岛的浓烟滚滚,火光冲天以及下半城几道城门涌出的逃难的市民及江边渡船和船上的人等内容。 (3)被告第二轮竞标油画作品“重庆大轰炸”从整体构图上看,以鸟瞰的角度,八字形的两江环抱和长长的地平线,展现辽阔地形;以通远门城墙作为主骨架支撑整个画面,拉近远、中、近的关系,突出城市纵深感,形成完善、准确、透视精美的山城结构图;准确的街道分布,立足于金汤街高处,以俯视的角度鸟瞰渝中半岛,准确反映江水向东(左边)的流向及朝天门等准确城市地理轮廓。从画面组成上看,表现了五年半大轰炸突出的重要历史画面,如:五三大轰炸(画面中上部) 、五四大轰炸(画面中部) 、大隧道惨案(画面右部) 、24 万人大逃亡(画

7、面左部)、反抗救护(画面中部)和重建家园(画面中部) 。画面中部的精神篇,废墟立柱造型如锋利之剑,象征炸不垮的民族精神。画面左、中、右的情节篇,丰富而生动,形态各异的情节逃难的下江人、老人、商人、军人、和尚、救护车、兵车等形成个体独立又整体统一的画面,反映了当时逼真的生活状态。还有画面中部昭示和平的和平鸽。其他尚有燃烧、轰炸、废墟、居民、救护车、救火等等篇章。原告第一轮作品与被告第二轮作品的异同。主要相同处:构图骨架基本相同,即均采用立足重庆市渝中半岛的通远门,以两江环抱、大江东去、呈金字塔形的创意来构图等,此外,红十字会的救护、尸堆、打下的日军飞机的落向等。主要不同处:画面房屋结构、朝天门的

8、朝向、浓烟的走向(风向) 、画面色彩、逃难的人群等。【争议焦点】被告采用原告第一轮竞标作品的近似视角所形成的图形结构和其他局部近似的表达形式是否构成剽窃性侵权,原创和抄袭如何认定及法律标准与艺术标准的关系。【法院判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高小华、原告雷著华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1 000 元,其他诉讼费 500 元,实际花费 500 元,共计 1 500 元,由原告高小华、原告雷著华负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评析】剽窃性侵权行为是复制性侵权行为的一种。衡量原则是看被诉的侵权作品中是否以非独创的方式包含了著作权人原作品中的独创性成果。具

9、体到本案来说,应依次解决以下两个问题。首先,原告的第一轮竞标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即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表明,二原告的第一轮油画作品“重庆大轰炸”系其独立创作,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构成要件,因此,二原告对第一轮油画作品“重庆大轰炸”依法享有著作权。其次,被告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以非独创的方式包含了原告作品的独创性成果。第一,原告指控被告利用了与其相同或近似的题材内容不构成侵权。理由在于: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美术作品主要保护的是在如何构图和如何刻画被描写对象上,也就是作品表现形式上,美术作品的侵权可能体现在整体构图和刻画手法的相同上,也可能体现在局部构图和刻

10、画手法的相同上,但和其想表达出来的思想内容无关。油画属于美术作品,原告的权利作品和被告的被控侵权作品均是借助美术体裁来表现相同的主题,即通过刻画日本轰炸机对重庆市渝中半岛历时五年半的轰炸等来反映和表现在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地点发生的“重庆大轰炸”这一段史实主题。所以,二者所选取的刻画对象绝大部分是相同的,即均会利用重庆市渝中半岛的两江环抱、大江东去、呈金字塔形的自然地理地貌特征。上述内容对于作品来讲,是素材、构思,非常重要。但著作权法并不保护这些内容,而是保护作品如何表现这些内容,即作品的表现形式。 “重庆大轰炸”半景画油画作品是命题征集方案,投标者均须在对重庆被日本飞机历时五年半的轰炸这一历史

11、事件和结合现实的重庆市渝中半岛的地形地貌特征等因素进行选择和创作。第二,被告以近似视角形成与原告作品近似的图形结构是否构成侵权。美术作品的表现形式由整体和局部两个基本部分组成,整体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作品的图形结构上。但是,其一,原告选择性采用立足重庆市渝中半岛的通远门,以两江环抱、大江东去、呈金字塔形的重庆市渝中半岛的地形地貌特征创意来构图等有其独到之处。但是原告对此不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被告也可利用并可能形成相同或近似构图。其二,原、被告双方作品的局部造型不同,被告画面的房屋结构、朝天门的朝向、浓烟的走向(风向) 、画面色彩、逃难的人群等均与原告作品不同。因此,正是整体图形结构不尽一致和局部

12、造型不同,表明被告作品包含了自身的独创性,而非以独创的方式包含了原告作品的独创性成果。虽然原告以被告创作的第一、二轮作品的构思和所表现的内容迥异,二者之间没有逻辑上的连贯性和油画作品创作应有的规律性为由得出被告剽窃其作品,但该理由存在牵强之处,不能成立。即使被告在 2003 年 12 月 26 日第一轮开标时接触到原告的第一轮油画作品后,受到原告作品启发从而激发其创作灵感并另行创作出第二轮油画作品,也是被告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创作出来的结果,作为命题征集的“重庆大轰炸”美术作品,原、被告两个作品在具体表达形式上有明显区别,被告第二轮作品在创作上即使有借鉴、引用、融合原告的第一轮作品的问题,这些亦

13、正是创作上允许和客观上必需的,也是与著作权法促进知识、鼓励创作的立法精神相符合。在一般观者看来,不能构成与原告作品的实质相似。只有在作品相同,又能证明又不属作者独立创作的(作者间又存在接触关系) ,才构成剽窃行为。其三,招标方案明确规定,竞标作品在深化阶段即第二轮创作阶段可以相互借鉴,包括借鉴第一轮竞标作品,原告和被告作为竞标参与者参与竞标,意味着对招标方案的认可和接受,也即认可各自第二轮作品可以借鉴和利用对方第一轮作品,因此被告作品即使对原告第一轮作品的直接利用以达到招标方案要求的深化目的,也不构成侵权,因为被告的利用具有正当性。油画作为舶来品,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并不长,高、陈这样的诉讼在中国

14、可能是首例,在西方艺术史上好像也没有。 在中外美术史上,两幅画构图相像的例子并不少见,但大家并不认为这是抄袭或剽窃。例如法国著名画家马奈创作草地上的午餐时,就模仿了卢浮宫里乔尔乔内的团圆音乐会 ,两幅作品在人物、构图等都存在明显的渊源关系。再比如安格尔的名作泉中,少女那曼妙的S 型身姿不知被多少画家、雕塑家重复。 因而,对这样一种在美术史上司空见惯的现象,如果要从法律上予以界定是否侵权或属于剽窃,我觉得应该极其慎重。 就命题创作而言,作品之间的取景相像是存在可能性。不能排除两个作者从相近的角度去取景,因为从地理位置上看,肯定有最佳和最适宜表现的位置,所以在构图时偶合的可能性很大。综上,被告的作

15、品在取景角度和部分绘画素材以及图形结构方面与原告的作品存在相似之处,被告虽然有借鉴原告作品创意之行为,但在自己的作品中又因其独创性表述而成为不同的作品。被告的该种借鉴行为为双方认可的招标方案所认同,也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之规定,不符合复制性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故原告指控被告剽窃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发表、登载其作品是行使其合法权利的行为。本案在确定绘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方面具有一定的意义,它说明绘画作品中的很多要素,比如素材、视角等等尽管具有独创性,也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法条链接】著作权法 (2001 年)第 10 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16、(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

17、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 1 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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