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诉山东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案.doc

上传人:dreamzhangning 文档编号:2563582 上传时间:2018-09-22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9.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诉山东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诉山东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诉山东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 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路,董事长。原告: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法定代表人:王笑然,副社长(无正职)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电视台。法定代表人:曾昭明,台长。委托代理人:张晶辉、李俊生,山东电视台干部。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公司)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录总社)因与被告山东电视台发生著作权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原告诉称:二原告是电视连续剧一路等候 (以下简称一剧)的制片人,依法对该剧享有著作权。被告山东电视台未经原告许可,就采用电视卫星传输播放方式向中国大陆地区及亚洲地区播放一

2、剧。被告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且该侵权行为不可逆转。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 78 万元。被告山东电视台辩称:一剧是山东宏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智公司)通过北海大众电视文化艺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 ,从杭州福莱特广告创意中心(以下简称创意中心)取得山东地区播映权的。宏智公司又与被告签订合同,将一剧在我台播出。签订合同时,被告对宏智公司的播映权进行了考查,且在合同中约定了著作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因此,被告是经过合法授权播出一剧,并不是盗播,未侵犯原告的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录总社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

3、许可证。1995 年 2 月 8 日,中录总社与原告华企公司签订了联合制作一剧的合同书。合同约定:一剧的拍摄资金由华企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由中录总社提供,著作权归双方共同享有。 一剧电视作品中应标明“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与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联合摄制”的文字并应附有“本电视剧文字作品、音像作品、音乐作品之著作权,均由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的声明文字。华企公司负责全权处理一剧的电视播映权许可使用事宜。电视播映权收益在扣除华企公司投入的制作成本后由双方分享。分享比例为中录总社 20,华企公司 80。1996 年 4 月 24 日,原告华企公司在一剧摄制完成后,与创意中心就该剧的播

4、映权签订有偿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华企公司(合同甲方)同意将一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范围内的地面无线电视(非上星)播映权作价 340 万元转让给创意中心(合同乙方)独家享有,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乙方保证仅在授权范围内播出,不得在授权范围外的媒体播出,不得制作音像制品或图书出版发行,不得擅自改动甲方提供的一剧剧带。如有违约,乙方将承担法律责任,并向甲方赔偿违约金 500 万元。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将转让给乙方的权利再转让给第三方,如有违约,甲方退还乙方所付款项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关于一剧的卫星电视播映权,华企公司和原告中录总社均未转让给他人。1996 年 8 月 16 日,被告山东电视台的总

5、编室(合同乙方)与宏智公司(合同甲方)签订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了大众公司的 25 集电视剧一路等候在山东地区电视台的播出权,同意该剧在乙方电视台(卫视台)播出(附购买播映合同书) 。乙方同意甲方每集附带广告随片播出,甲方不再收取节目费。乙方必须在 1997 年 2 月以后安排该电视剧在卫视台播出。如本片播出时在播出权方面出现问题,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电视剧片头前随片播出 90秒广告,内容由双方另行口头商定。签订合同时,山东电视台审查了宏智公司提供的中录总社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和创意中心出具的内容为“一剧由创意中心享有版权,创意中心与大众公司共同发行”的证明。1997 年 3 月 16 日至

6、 3 月 31 日,山东电视台卫星节目在每日 22 时许连续播出了一剧全剧,剧前附有 90 秒随片广告。该节目预报登载在相应日期的中国电视报上。诉讼期间,山东电视台未能提供宏智公司的购买播映合同书和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经调查,山东电视台卫星电视节目租用的是亚太 1 A 卫星上的 10 B 转发器,下行中心频率为 4100 赫兹。上述事实,有中录总社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中录总社与华企公司合同书、华企公司与创意中心合同书、中国电视报、山东电视台电视广告播出说明、1997 年山东电视卫视台栏目广告播出收银表、山东电视台与宏智公司合同书、合作发行证明、广播电影电视部司局文件、亚太 1 A 卫星覆盖图、询问

7、笔录、调查笔录、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中录总社与原告华企公司联合摄制的一剧,符合国家电视剧制作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中录总社与华企公司作为该电视作品的制片人,享有著作权中除署名权外的其他权利。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其他电视台播放一剧电视作品,应当取得中录总社与华企公司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被告山东电视台未经许可就在其卫星电视节目中播放一剧,已经侵犯了中录总社与华企公司的著作权。山东电视台尽管持有宏智公司与其签订的授权播出合同,但是没有证据表明宏智公司对一剧享有卫星电视播放权。山东电视台提供的一份关于创意中心与大众

8、公司合作发行一剧的证明,系利害关系人创意中心自行出具。该证明不能说明创意中心对一剧享有著作权。山东电视台未尽审核义务,仅据此证明便在其覆盖全国的卫星电视节目中播出一剧全剧,致使著作权人行使许可他人在卫星电视播放并获得相应收益的权益遭受不可逆转的损失。山东电视台具有明显过错,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播放、赔礼道歉的责任,并应当将其从侵权播放中所获收益赔偿给著作权人。据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1997 年 12月 18 日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山东电视台在中国电视报向中录总社、华企公司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二、山东电视台未经中录总社、华企公司许可不得

9、以任何形式播放电视连续剧一路等候;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山东电视台赔偿中录总社、华企公司经济损失 78 万元。第一审宣判后,山东电视台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上诉人认为,电视台不仅可以从著作权人那里取得电视节目的播放权,也可以从著作权人的代理人那里取得播放权。本案是由一系列播放权转让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追加创意中心、大众公司和宏智公司为共同被告。一审对这一系列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没有进行全面审理,就武断地认定上诉人侵权,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上诉人在与宏智公司签订合同前,已经尽到了审核义务,主观上不具有侵权的故意和过失。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

10、,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三、上诉人与宏智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上诉人播放的条件是附带播出宏智公司的随片广告,上诉人并未从宏智公司获益 78 万元。一审判令上诉人给被上诉人承担 78 万元的损失,显属不当。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将宏智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经审理认为,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电视台虽然可以从代理人那里取得播放许可权,但这时必须负有了解该代理人获得代理权的经过以及代理权限范围的义务。上诉人山东电视台和第三人宏智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都对此注意不够,以至发生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基础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于1998 年 8 月 27 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宏智公司给华企公司、中录总社支付人民币 72 万元。该调解协议已经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