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2017版 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7 9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明确日常监督检查及随机抽查的重点事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2017 版 试行) (以下简称重点事项表),现印发给你们,在安全监管系统内试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重点事项表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统称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为依据,列出了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重点事项。 重点事项表
2、对应的法规标准修改的,以修改后的法规标准为准。二、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文件要求,积极推进分类分级监管执法,明确本地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执法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辖区内的重点检查单位,确保对重点检查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对其他单位推行“ 双随机、一公开 ”抽 查(随机确定待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要结合重点事项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具体的监督检查事项,严格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措施,切实提高- 2 -监管执法规范化水平和执法效能。四、各省级
3、安全监管局可以结合实际和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标准,对重点事项表进行补充完善,并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7 年 10 月 31 日- 3 -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 2017版 试行)说明:一、本表以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预防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统称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为依据编制,共 8 个部分,包括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综合事项 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综合事项等 2 个综合表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等 6 个专项表。综合表、专项表的相关内容一般不重复,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的实际需要将
4、二者结合运用,并可以对其中的检查事项、检查内容等进一步细化明确。二、本表所引法规标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对相关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三、下位法对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细化,并依照上位法明确了法律责任的,本表未在“法律责任”栏中列入下位法的法律责任规定。根据下位法的细化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援引下位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法律责任。四、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政执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目录附后。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分工配合,根据有关行政执法依据的规定,认真履行对有关煤矿的监督检查职责。- 4 -目录表 1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综合事项
5、- 7 -表 2 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综合事项 - 35 -表 3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 - 63 -表 3-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 63 -表 3-2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 - 97 -表 3-3 尾矿库 - 115 -表 4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 .- 125 -表 5 烟花爆竹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 - 137 -表 5-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 137 -表 5-2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 143 -表 6 冶金等工贸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 - 149 -表 6-1 冶金企业 - 149 -表 6-2 有色企业 - 154 -表 6-3 建材企业 - 159 -
6、表 6-4 机械企业 - 166 -表 6-5 轻工企业 - 170 -表 6-6 纺织企业 - 173 - 5 -表 6-7 烟草企业 - 176 -表 6-8 粮食仓储企业 - 178 -表 6-9 粉尘涉爆企业 - 179 -表 6-10 液氨制冷企业 - 186 -表 6-11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 188 -表 7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 190 -表 8 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中介服务机构监督检查重点事项 .- 197 -表 8-1 安全评价机构和检测检验机构 - 197 -表 8-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206 -附表 .- 214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政执法依据(法律、行政
7、法规、部门规章)目录 - 214 - 6 -表 1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综合事项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1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法定职责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
8、事故。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 本 法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管理 职 责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处 二 万 元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责 令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停 产 停业 整 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
9、位的主要负未列明法律法规名称的,均为安全生产法的条文;下同。- 7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责人。- 8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2.1 资金投入保障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
10、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安全投入保障情况2.2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第二十条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范围及提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
11、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9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比例等,依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等规定执行)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
12、予处罚。- 10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2.3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经费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二)用于配备劳
13、动防护用品的经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 11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2.4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费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 12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情况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15、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3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4.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及考核第二十四条 生
16、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
17、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4.2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14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8、。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
19、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4.3 从业人员“四新”培训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15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
20、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4.4 培训时间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管 理办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生 产 经营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 处 3 万 元 以 下 的罚 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16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4.5 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
21、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 按 照 规 定 对 从业 人 员 、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 实习 学 生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培 训 , 或 者 未 按 照 规 定 如 实告 知 有 关 的 安 全 生 产 事 项 的 ;- 17 -序号
22、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4.6 新招矿山井下、危险物品作业人员实习上岗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 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5.1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
23、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8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5.2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真实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
24、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6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6.1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
25、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19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
26、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0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6.2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
27、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1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6.3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新审查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三 同 时 ”监
28、 督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已 经 批 准 的 建 设 项 目及 其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生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报 原 批 准 部 门 审 查 同 意 ; 未经 审 查 同 意 的 , 不 得 开 工 建 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9、6.4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22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
30、任 备注6.5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
31、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3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6.6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
32、理办法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 入 生 产 或 者使 用 前 , 安 全 设 施 未 经 竣 工验 收 合 格 , 并 形 成 书 面 报告 的 。- 24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7 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
33、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5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8 安全设备情况8.1 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报废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
34、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6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8.2 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
35、签字。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7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9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
36、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8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10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10.1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37、理制度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29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10.2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
38、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10.3 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
39、员通报。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备注10.4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 查 治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二十 六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违 反本 规 定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40、由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给 予警 告 , 并 处 三 万 元 以 下 的罚 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10.5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