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2017-01-01 发布 2017-01-01 实施Q/DM 204072017呼 伦 贝 尔 东 明 矿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布Q/DM 2040720140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申 报 制 度1 目的与范围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制定本制度。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
2、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73 号令2 适用范围本计划与方案适用于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3 职业病危害项目本制度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4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本制度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5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5.1 单位的基本情况;5.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分布情况及接触人数;5.3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6 职业病危害申报6.1 公司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
3、理部门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6.2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公司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6.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后,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6.3 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申报。6.4 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时,自发生变
4、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申报;6.5 施工工艺发生变更或新产品投产,各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处申报其工艺流程和技术。Q/DM 2040720141发生危害源泄露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负责部门要在 24 小时内报公司安防部,若险情或事故严重的应在 1 小时内上报部门领导和公司安全环保处,并在最段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安全环保处汇报情况。6.6 按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6.7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7 考核管理7.1 本计划与方案的执行情况由安全环保处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执行公司相关考核规定。附加说明:本制度制(修)订人:金述茂本制度审核人:刘 祥本制度审定人:陈俊彬本制度批准人:汪云川本制度于 2017 年 1 月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