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XX 公司安全管理概况1.1.公司概况略1.2.项目概况略1.3.安全管理概况1.3.1 安全管理网络图(见附图)1.3.2 人员培训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持证 1 人,安管员持证 3 人,危化品操作持证约 30 余人,压力容器操作持证 2 人,起重机械操作持证 2 人,另外金属焊接作业、电工作业持证若干人。老员工 100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新员工统一进行三级安全教育。1.3.3 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约有 40 余个。1.3.4 职工职业卫生体检情况要求上岗前进行职业卫生体检,目前已体检约 15 人。1.3.5 消防设施配备情况公司在各车间、仓库、岗位配备
2、消火栓、灭火器等。 (见附表)1.3.6 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安全设施主要有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通风风扇、闭路监视系统、保险柜、洗眼器淋洗器及各类劳保用品。 (见附表)第二章 安全管理法规与规章制度2.1 职业健康安全基本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 11 月 1 日施行,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明确了安全责任制并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 3 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 5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 45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
3、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 49 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 50 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 51 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 年 1 月 1 日施行,目的保障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明确了从业人员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应履行的劳动义务。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 年 9 月 1 日施行,目的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1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消防法。第 2 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第5条 任何单位、个
5、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7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第14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第 3 页 共 57 页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建立防火档案,确
6、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七)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八)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17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
7、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21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第32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47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8、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48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第49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
9、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50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 年 5 月 1 日施行,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
10、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
11、十六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 5 页 共 57 页第七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职业病危害
12、,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44 号 (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三
13、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 () ;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6、 特种设备安全检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3 号 (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
14、、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1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表压) ,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 ,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
16、等于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 ,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 ,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
17、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第 7 页 共 57 页2.2 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
18、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责任。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和员工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实行一岗一责制,做到有岗必有责,上岗必守责。班长安全生产职责1. 执行落实企业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的安全生产。2. 组织职工学习并执行落实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确保本班的安全生产。3. 组织并参加半安全活动日及其他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
19、结安全。4. 负责对新职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5. 负责班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并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6. 负责生产设备、安全设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使其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和气防器材。7. 组织班安全竞赛,表彰先进,总结经验。8. 负责班基层建设、基础管理,提高班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清洁文明生产。9. 落实好直接作业的监护工作。10. 班安全员由班长兼任。员工安全生产职责
20、1. 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2. 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纪律,精心正确地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应交接安全情况,交班应为接班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3. 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4. 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5. 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6. 上岗按规定着装,熟练正确地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7. 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
21、演练。8. 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制止。9. 做好直接作业的监护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本公司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第二条 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执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并实施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制度。第三条 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第四条 车间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
22、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第五条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一)安全技术措施(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二)个人防护措施(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储存场所饮食。(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
23、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三)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中的具体要求执行。第六条 使用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 兆帕(MPa) ,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第七条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第 9 页 共 57 页第八条 易燃物品的加热严禁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第九条 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
24、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设施。第十条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第十一条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措施。第十二条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第十三条 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生产用气体(液体)管道不准联通。第十四条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
25、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严禁混在一起排放。第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第十六条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 ,卸后必须到指定地点洗刷干净。第十七条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一)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二)禁止用
26、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三)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四)放射性物品应使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额定负荷降低 25%使用。(五)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第十八条 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二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第十九条 厂区内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第二十条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一)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
27、,不得改作它用。(二)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到指定地点销毁。3、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制 度1、特种设备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件 。2、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小组,要有负责人,有安全管理人员。3、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的资料。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检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4、
28、每年要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工作,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接到定期检验的通知后,要做好迎检工作。5、对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并作好记录,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试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7、要制定好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该持有上岗证,无证不得上岗。9、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培训。10.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该严格执行特种
29、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12安全管理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或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13对特种设备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生事故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必须要负有法律责任。5、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结合本第 11 页 共 57 页公司实际情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制度。一、总则1.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
30、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2. 公司各级领导和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的义务。二、消防责任3. 公司主要负责人(马吉川副总经理)是本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4. 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各部门都要根据本部门所涉及的工作场所、工作性质和工作要求,建立明确的岗位防火责任制度,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并制定相应的内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认真抓好落实,防患于未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5.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
31、下列消防安全职责:5.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5.2 将消防工作与本公司的生产、研发、销售、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计划;5.3 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5.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5.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5.6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5.7 组织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的消防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6. 公司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6.1 拟
32、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6.2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6.3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6.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6.5 组织实施对本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6.6 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6.7 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实施;6.8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6.9 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7.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
33、营、管理,在订立的合同中要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8.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装置、罐区和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
34、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安全培训;防火检查、巡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消防应急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等。三、火灾预防10.公司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公司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1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和仓库等,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
35、的装置均应设置在合理的位置,不符合要求的公司采取措施,限期整改。12.结合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2.1 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12.2 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记录;12.3 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12.4 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12.5 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建筑物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
36、、资料;消防管理组织结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专职、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第 13 页 共 57 页种人员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的记录资料;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消防档案须详实,全面反映企业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及时更新。消防档案应统一保管、备查。13.生产
37、、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14.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应严格按照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的要求,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程,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15.禁止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16.任何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应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应占用防火间距,不应堵塞消防通道。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须事先通知
38、公司安全环保部,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17.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18.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公司安全环保部确认签字后存档。四、消防组织19.公司按有关规定成立义务消防队。20.义务消防队应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学习、培训、值勤和工作。21.义务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21.1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21.2 掌握公司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通道畅通;21.3 负责对职工的防火、灭火知识
39、的教育和技术指导训练;21.4 负责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管理,参加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21.5 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及未改造工程有关的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21.6 编制公司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装备、设施和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21.7 负责健全企业消防档案,制定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的消防应急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21.8 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21.9 非常状态下的紧急救援和抢险工作。22.义务消防队属于安全环保部管理。五、宣传教育与培训23.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剖析消防案例结合消防日、重大节日
40、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职工消防意识。24.公司安全环保部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并组织实施,主要包括:24.1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24.2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24.3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24.4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24.5 对新入厂工人及转岗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的同时,应进行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六、消防设施与消防装备25. 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与公司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上报公司建设规划应同时上报消防规划。26. 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
41、足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划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应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管理,确保完整好用。27. 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通信、灭火、防护、训练器材等,满足战备和防火灭火的需要。28. 应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生产、研发、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础建设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29. 加强对各类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30. 工艺操作、装置检修等有关人员应对本岗位、本装置的消防设施会使用、会维护保养。冬季应做好消防设施的防冻保温工作。31. 消防设施的管理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建立消防设施台帐,定期对消防
42、设施的维护、保养、实验、称重、药剂更换及补充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2. 做好消防设施的防腐处理,对消防系统的阀门、水枪、水带、喷嘴等经常检查、清理,损坏的应及时更换,确保零部件齐全,灵活好用。33. 灭火器的管理33.1 灭火器是扑救初期火灾的必备工具,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便挪用;33.2 灭火器按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配备,要有固定的摆放位置,设立消防器材棚(箱) ,并设专人维护保养;33.3 按照灭火器的使用要求,按期更换药剂,并做好铅封,在器材上要标明更第 15 页 共 57 页换日期,以便进行检查。33.4 消防器材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无关的事项。七、灭火救援34. 任何人发现火灾必须
43、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35. 公司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消防总指挥有权根据灭火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35.1 使用各种水源。35.2 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35.3 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35.4 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坏邻近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35.5 调动公司内供、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助救助。35.6 向公安消防部门请求增援。36.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
44、抚恤。37. 发生火灾后,应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38. 火警电话 119,医疗急救电话 120,上虞疾控中心电话 0575-,园区管委会安监局电话 0575-。消 防 设 施 器 材 管 理 规 定1. 消防设施器材是预防、扑救火灾的必备工具。为规范和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运行,发挥灭火防火性能,保障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2. 消防设施器材按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配备,设置在固定的位置,实行编号,专人保管,设立警示标志,列入交接班内容。任何人不得随便拆卸、挪用、停用、损伤、圈
45、占。3. 本规定所指的消防设施器材包括灭火器、室内消防栓、室外消防栓、消防栓箱、消防水带、直流水枪、防爆应急灯、安全出口标志、严禁烟火标志、安全阀、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消防供水管网、消防通道、消防通信、应急疏散通道等。4. 安全环保部对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维护保养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建立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及消除的登记制度。对其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当场有条件解决的应当场解决,无条件当场解决的应当在 24 小时内解决,需要由厂家或供应商解决的,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解决,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解决,尽快恢复系统正常工作状态。5. 公司全体人员均有权利和义务维
46、护消防设施器材,保证其完整有效和正常运行。6.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安全环保部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公司安全环保部定期组织对消防设 施器材进行巡视检查、测试检查、检验检查,并建立消防设施器材档案。8. 未经公司安全环保部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动用消防设施器材。9. 消防设施器材保管者需每日对其进行检查,包括数量、位置,有无拆卸、圈占、填埋、停用,有无破损及使用期限(灭火器最长使用期限为两年)等。发现任何不符合要求的需立即向安全环保部汇报,且立即整改。10.灭火器动用后或压力低于
47、红色区域需送至仓库更换,用过的灭火器由仓库管理人员统一送到专业机构充装,消防水带用过后需晒干、卷好放置在固定的地方。11.消防扳手放置在 DCS 控制室,由专人保管,任何人借用需登记,用后立即归还。12.消防设施器材动用后,需整理现场、清点消防设施器材。有任何需要整改或补充的项目,须 24 小时内向安全环保部提交书面报告。13.领取消防设施器材,须经安全环保部批准后,至仓库领取。14.动火作业使用专门的消防设施器材,标明“动火专用”字样。1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罚款 20 元,不听指挥及劝阻的,加罚 30 元:15.1 动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动火及紧急事故外的活动;15.2 无故停用、挪用、圈占
48、、填埋、遮拦、覆盖、及拆卸消防设施器材;15.3 在消防栓箱内放置非消防器材的;15.4 动用消防设施器材后不整理的;15.5 不按要求对消防设施器材检查和维护保养的;15.6 未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的;1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罚款 100 元以上:16.1 损坏、废弃、盗窃消防设施器材的;16.2 破坏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供水及应急疏散通道的;17.发生任何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保管者和责任人需协助安全环保部调查处理, 无法查出当事人的,则由保管者承担处罚责任。18.本规定自 2006 年 11 月 29 日起公布实施。6、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动 火 作 业 安 全 管 理 规 定易
49、燃易爆是化工企业生产的显著特点之一,为防止因动火作业而导致火灾、爆炸危险,特制定本规定。第 17 页 共 57 页1. 凡是在禁火区域内动用明火或者可能产生火种的维修、检修作业都属于动火作业,包括以下方式:1.1 电焊、气焊、铅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1.2 气割、等离子切割、砂轮机、磨光机等金属切割作业;1.3 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1.4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体、喷砂和其他产生火花的作业;1.5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2. 按照火灾危险性,动火作业可以分为以下几级:2.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2.2 二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2.3 三级动火作业除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动火作业。3. 严格执行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的申请、批准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