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际商法教案第一次课第一章 导 论教学要求: 了解国际商法的概念、法律渊源和西方国家法律的主要结构、特点历史发展;掌握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重点难点:两大法系的形成及其特点课时安排: 2 学时教授方式:用历史分析的方法教授国际商法的形成及概念、法律渊源用历史分析和比较法教授两大法系的形成与特点内容要点: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30 分钟一 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国际商行为商事关系二 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略讲三 国际商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二)国内法渊源第二节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形成及其特点一 大陆法(CONTINENTAL LAW SYSTEM)20 分钟(一)大陆法系的形成 (二)大
2、陆法系的特点和结构 (三)大陆法的渊源 二 普通法(ANGLO-AMERICAN SYSTEM)30 分钟(一)英美法系的形成 (二)英美法系的特点和结构主要特点: 法的结构: (三)英美法系的渊源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发展及其对国际商法的影响 (不讲)总结:10 分钟第三节 中国法律制度概述(自学)一 中国法律制度的形式与沿革二 中国法律的渊源三 中国的民法、经济法和商法四 中国的司法制度作业:1 论述两大法系的区别2 描述国际商法的渊源2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自学)教学要求: 通过学习本章,使学生了解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作用,并能够在实践中把相关的知识加以运用
3、。重点难点: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课时安排: 自学教学内容:第一节 国际商主体一.国际商主体概述(一)国际商主体的概念即商人,指依法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营利性商事组织。国际商主体的特征(二)国际商主体的分类二.商事组织法的概念 第二节 个人企业一个人企业的概念二个人企业的法律特征三各国关于个人企业的法律规定(一)美国法律的规定 (二)德国法律(三)法国法律(四)我国 法律依据 是否需要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投资人 数是否法人责任形式 可雇用人数个人独自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节 合伙企业一. 合伙概述和特征(一)概念3(二)特征二合伙企业的分类
4、 三合伙企业的设立 四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一)合伙人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五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六合伙企业的解散第四节 公司一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司的概念 (二)特征 二公司的种类(一)依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为标准股东人数 投资人责任限度 公司责任限度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不同点两合公司与隐名合伙比较共同点两合公司隐名合伙(二)依公司建立信用的基础为标准(三)依公司股票能否转让为标准(四)依公司的控制关系为标准(五)依公司的组织管辖系统三 公司的设立 四资本五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不过事实上是象征性的(二)董事会公
5、司的业务管理和执行机构 ,对外代表公司,对内负责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三)监事会监督机关。作业:4复习有关思考题和附加思考题,下周课前提问并请预习。阅读:独立董事 Vs 监事会一个都不能少(解放日报) 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新组成部分,独立董事的成长道路并非坦途。曾几何时,改变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殷切希望,为独立董事赢得了无数的掌声;而走过一程回头再看,独立董事却换来了“花瓶董事” 、 “聋子的耳朵”等一连串不雅的雅号。在日前举行的“亚洲企业法制论坛”上,饱受争议的独立董事制度,再次成为焦点话题。两种制度并存在独立董事之前,根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已经构成了上市公司的治理
6、结构,这一类似于“三权分立”的治理结构之间形成了一种制衡关系。虽然公司法限制了董事会的权力,但由于缺乏足够的监控,董事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滥用权力的现象。同时,监事会没有足够的权力与董事次旋,无法彻底履行其职责。为了解决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顽症,2001 年 8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下发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在上市公司中强制性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指导意见规定:在 2002 年 6 月 30 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 2 名独立董事;在 2003 年 6 月 30 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从法
7、律角度来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治理结构,带有明显的以德国和法国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特征;而独立董事在美国和英国等普通法系国家大行其道。除了共同拥有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外,两者最大的区别便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上市公司中基本都设有监事会,普通法系国家的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则没有监事会,取而代之的就是独立董事。我国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其初衷是解决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以独立董事制度来弥补已有的监事会制度的不足之处,并部分发挥同监事会类似的监督职能。于是,两种隶属于不同法系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为了同一个使命走到了一起,并发挥着相似的作用。独立董事遭遇尴尬光冲着解决“一股独大”这
8、一个卖点,独立董事自诞生之日起便注定了不会缺少关注的目光。自证监会下发指导意见以来,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中全面铺开。然而,也许是人们的期望值太高,也许是市场对“一股独大”实在是深恶痛绝,这一年多来独立董事制度伴随着沪深股市的下跌,同样经历了无奈的“高开低走” 。从郑百文独立董事陆家豪状告证监会,到名人独立董事们接连辞职,独立董事制度所承受的争议越来越多。而争论的焦点,始终在于现实中独立董事对于“独立”和“懂事”这两个词的种种不完美诠释。不完美诠释之一:不“独立”和太“独立” 。由于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鉴于与直接产生他们的董事会的密切关系,独立董事有时就不太敢于直言。有学者提出,独立
9、董事对公司经营发表独立意见,是源于其个性和良知,一种制度不能建立在个人的个性和良知上,而应该建立在良好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之上。另一方面,由于独立董事多为知名人士或社会名流,如果独立董事太忙以至于无法出席上市公司的会议,或者未曾深入调查公司的真实情况,他们的独立性也就无从谈起。不完美诠释之二:不“懂事” 。上市公司的经营带有很强的行业性,的确很难苛求独立董事对公司的业务有十分的了解。目前一些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往往是某一领域的专家,有的甚至并非“业内人士” ,要对公司提出一针见血的独立意见,并非易事。5不完美诠释之三:独立董事成荣誉。目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中,绝大多数是著名学者和企业家,没有足够
10、的精力和时间参加各种各样的董事会会议,分摊公司治理中的“份内之事” 。有一种尖锐的说法,上市公司在聘请董事会时,选择名人往往能够扩大公司的影响,独立董事成为公司最好的“广告” ;而一旦能够成为上市公司特别是明星企业的独立董事,也有助于个人声誉的扩大。监督各司其职面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的并存局面,以及独立董事制度开展的不尽如人意,在如何用好这两种制度上,学术界出现了激烈的争论。有观点认为,制度缺陷导致了监事会无法正常运作,不改变这一制度,独立董事制度也无法有效运作。监事会和独立董事都充当监督者,角色和职能的重合增加了公司运行费用。在现有的公司法框架下,应将重点放在如何加强监事会的监
11、控职能,而不是将全部希望寄托在独立董事制度上。也有学者认为,或是完善现有监事会与董事会的关系,并赋予监事会更多的行事权,即将所有独立董事的职责移植于监事身上;或是取消或进一步弱化监事会,另辟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如果仅仅是为设置而设置,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则势必变成第二个监事会。从独立董事的实际效用来看,尽管目前存在种种问题,但在制度保证的基础上,独立董事制度依然能够对上市公司治理形成良好的影响。独立董事至少可以发挥两方面作用:在董事会决策方面,独立董事的个人学识和经验可以为董事会提供更加充分的依据、更为开阔的思路,提供一些内部董事人员无法估计和考虑到的建设性意见;独立董事与公司关系人无利害冲突
12、,可以站在法律及公正的立场上评价是非,有效制约和监督公司的内部董事及大股东的不当行为。专家指出,如何使独立董事发挥更大的作用,问题主要还是集中在制度建设上。另外,在监督功能的比较上,有必要明确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分工,前者重点进行“妥当性监督” ,后者重点进行“合法性监督”比较填表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公司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额的转让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公司的设立公司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分公司和子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6责任董事长的职权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三项基金的比例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公司法 三资企业法股东间投资比例不同行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
13、限度注册资本到位在注册资本方面转让股份合资法合作法管理机构设置方面 独资法利润分配和承担风险合资法第二次课第三章 合同法教学要求: 要求学生掌握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内容,并了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差别,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知识。重点难点: 合同成立有效条件、违约责任课时安排: 8 学时讲授方式:以案例分析、讲解为主内容要点:简要介绍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述,具体内容: 10 分钟一、合同的基本概念(一)西方国家合同的概念英国:“合同是可以依法执行的 诺言 ,这个诺言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三资企业特性比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合资方中国法人企业组织形式利
14、润分配和责任承担企业组织结构7为”(二)我国的合同的概念民法通则85 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 协议 。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 平等主体的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义 关系的 协议 。二合同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自学)三各国合同法的编制体系(自学)各国合同法的编制体例英国:没有合同法典,合同法的规则主要散见于判例中。 1893 年货物买卖法美国:有统一商法典和判例法我国:经济合同法 、 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法合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 年 10 月 1 日实施)我国的合同法体系:民法通则合同法与合同有关的行政法规如:工矿合同
15、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外贸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各有关法律解释国际统一商事合同法:罗马统一私法研究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四合同的分类(一)大陆法系的合同法分类(二)大陆法系的合同法分类(三 )我国合同法分类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我国诺成合同(买卖)和实践合同(保管)要式合同(房屋买卖)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赠与/借用)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赠与)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预备合同和正式合同为己利益合同和为他人利益合同(人寿保险)要因合同和无因合同(票据)简式合同和正式合同明示合同和默示合同单边合同和双边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能强制履行合同/计划合同和非计划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一
16、般书面合同和特殊书面合同8附条件合同和不附条件合同一时合同和持续合同五国际统一商事合同法(自学)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重点讲解。一合同成立的概念二合同成立的方式(一) 要约1要约的概念(合同法第 14 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构成要件(1) 要约人有订约意思(第 14 条合同法)(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3) 要约内容应该具备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条款必须明确,肯定3要约与要约邀请(自学)4要约的形式(见下表 ,后讲)5要约生效的时间 (见下表,后讲)6要约的拘束力要约的拘束力问题:是指要约人和受约人是否要受要约的约束的问题。1)要约对受要
17、约人的拘束力?没有;2)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英美法:没有,除非受约人提供对价或 offer under sea统一商法典作了一些例外规定 :在下列条件下要约可以无须对价支持:(1)要约人是商人;(2)要约有效期或若无效期在 3 个月内不的撤消;(3)要约以书面作成并签字。大陆法:要约在有效期内(未撤消,撤回)或合理期限内对要约人有拘束力,对受约人则无拘束力除非受约人愿意接受要约。公约:要约在受约人接受之前可以撤销,除非在下列两种情况(1) 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2) 受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该要约行事.7要约的消灭(自学)(二) 承诺1承诺的概念和性质(合同法第 21 条:承
18、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构成条件 P87 (1)承诺必须要由受约人向受约人做出。(2)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3)承诺必须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希望或建议。(4)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5) 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93承诺生效的时间(见上表)4承诺的撤回(自学)作业:分析案例要约与承诺第三次课二、 对价与约因:用案例讲解对价与约因的定义、种类、有效条件。对价的作用和目的在于以此区别或固化允诺人的允诺的法律性,追求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平等的关系,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用案例讲解对比两大法系关于自然人订约能力种类及不具有订
19、约能力后果的异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须有相应的缔约能力自然人的缔约能力构成条件 法律后果大陆法英美法我国法律公司超越其章程的行为的法律后果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我国作业:案例分析对价与约因、订约能力第四次课四、 合同的形式:列举两大法系合同形式,以案例说明。要约和承诺的形式及其生效 英美法 大陆法 公约 我国法(第 26 条)口头 当面谈判、电话信、电报 要约信、电报 承诺书面传真 EMAIL 数据电文要约和承诺的形式行为 履约行为10五、合同必须合法:重点讲解英美法系的非法种类,配案例。六、合同必须真实:以案例重点讲解英美法系关系错误、欺诈、胁迫、显示公平的构成、后果。(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20、P96欺诈救济 条件英美法法国法德国法我国胁迫范围 救济 条件 说明人身强制英美法 暴力威胁后果 特点 构成条件合同效力瑕疵: 订约能力:欠缺意思表示:错误欺诈迫或显失公平合同内容:违法或社会公共利益、法别 错误种类 法律后果 条件共同错误轻微英国法美国法 单方错误严重法国法 对合同标的物的性质认识出错表达错误(如:打字误打、口误)涵义错误(如:对词语理解出错)德国法对人或物性质的错误中国 重大误解11经济胁迫我国 胁迫手段七、合同的解释,自学(一)解释合同的方法和原则法别 合同解释方法 解释的规则英国和美国法国德国中国第 41 条(二)关于共同条件的解释问题(三)免责条款的解释 (自学)(四
21、)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释的规定 (见上表)案例: 关于合同解释作业:案例分析合同形式、合法性、真实性的内容复习前两讲合同法的要点,下周课前提问并请预习合同法所剩的最后部分第五次课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重点讲解一、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概念(二)合同履行的原则和规则外国法律 我国合同法1.合同条款的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 (指合同的非主要条款约定不明)显失公平概念 救济 条件 说明英国法美国法国法我国122.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规则P1083.保证履行原则 P1094.债务人提前履行原则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后履行抗辩权 (如:开征与交货.)(
22、三)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先履约的债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及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除非对方提供担保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 丧失商业信誉4. 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况三违约责任(一)归责原则(二)违约的形式各法违约立法体例 违约形式英国法 按违约的性质来分美国 UCC 按违约的程度来分 按违约的程度来分主要违约形式分类我国合同法 按违约的程度来分按时间来分其它违约分类履约不可能(三)违约的救济方法1实际履行2损害赔偿(1) 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归责原则(2) 损害赔偿的范围我国:(合同法第 113 条)英美法和大陆法: (3) 损害赔偿的方法(
23、自学)3禁止令4解除合同13(1) 解约权的产生: 法别 (1) 解约权的产生: P127 说明英国美国中国合同法94 条(2) 解约权的行使及其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 96 条)5违约金 (liquidated damages)法别 对违约金的性质 说明英国和美国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国(四)情势变迁、合同落空与不可抗力法别 基本制度 不可抗力情形 说明英国 合同受挫美国 合同受挫(又称目的受挫)构成要件:艰难情势条款构成要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中国不可抗力第三节 合同的消灭 (自学)一、 大陆法对债的消灭的有关规定二、英美法有关合同的消灭的法例三、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四、诉讼时效作业:案例分析违约
24、形式、救济方式、合同落空141. “请依据国内外代理法,试论证我国外贸公司在对外代理活动中与我出口企业和作为第三人外商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请重点参阅我国合同法第 402 条和第 403 条)2.请把合同成立生效履行违约救济的规则与所学的进出口中的规则进行比较,指出它们之间的共同点和不同点(最好以列表方式进行表述)第六次课第四章 货物买卖法教学要求: 着重介绍 199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主要内容;适当介绍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买卖法的主要特点,使学生对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与惯例有较全面的了解。重点难点: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课时安排: 4 学时讲授方式:以案例分析为主内
25、容要点: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法概念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法国民法典第三篇以及商法典第一篇;德国民法典第二篇以及商法典第三篇;日本民法典第二章以及商法典第七篇;英国 1893年货物买卖法总结了法院数百年来有关货物买卖的判例的基础上制定的,在 1979 年修订。1977 年美国统一商法典 ,该法适用于美国全境除路易丝安纳州外;我国民法通则 合同法 。三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条约 公约适用范围:第一、营业地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合同当事人或按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公约缔约国的法律;第二、公约适用于通过通常交易方式而买卖的通常的货物(即排除了非通常买卖方式和非通常货物)第二节 国
26、际贸易惯 2(自学)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自学)一国际货物合同买卖概述二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一)要约1要约的含义2要约的生效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4要约的终止合同法 CISG 买卖法要约的要件 要约的要件15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生效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销要约的终止 要约的终止(二)承诺1承诺的含义2承诺的有效条件3承诺生效的时间4承诺的撤回合同法 CISG 买卖法承诺的要件 承诺的要件承诺的生效 承诺的生效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三)合同的形式不要式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一卖方的义务(一)交付货物1交货的时间2交货地点: (二
27、)提交货物的单据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公约: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所交的货物要符合下列四项要求、 )Presumed implication of the quality of goods from the contractL(A)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的使用用途 Ordinary purposeSimilar to “merchantable quality ”in English case law(B) 适用于订约时特定的用途,除非例外 Particular purpose case :Buyer wrote as follows to seller ,a manufacturer o
28、f drills, “please ship me a set of drills (giving size) for drilling holes for plates in carbon steel”. Seller shipped the buyer a set of drills that were of the size designated by the buyer. The drills were satisfactory for drilling holes in ordinary steel but were not sufficiently hard for carbon
29、steel. Held:The drill should meet the requirement raised by the buyer in his letter to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 has reasonable ground to rely on sellers skill to select and furnish a drill that will satisfy the stated purpose. 16Exception to above two rules : Buyers knowledge of condition of goods a
30、t the time of contract(C) 货物的品质符合样品 Goods held as sample or modelThe bulk should correspond with the sample or model (D) 货物的包装应足以保护货物 PackingSellers legally compulsory duty extends to packaging of goods for packaging is the part of quality of goods. 我国: (四)检验货物(五)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第一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他人的物权Selle
31、r must deliver the goods that are free from “any right or claim of a third party” based on ownership,unless the buyer agrees otherwise (Art41). Domestic rules generally protect the buyers expectation that he will own what he buys.Question: if third party claim is invalid, is seller still responsible
32、 to the buyer ?case:After the buyer received the goods from seller, a third party brought an action against the buyer asserting that he was the owner. rather than the seller . Buyer immediately informed the seller of the claim. The seller replied that the third assertion were false. However the thir
33、d party brought legal proceedings. Buyer successfully defended the action but suffered loss of $5000 because the litigation prevented him from using the goods, in addition, buyer had to pay $1000 in legal fees which were not recoverable from the third party. CISG: the seller would be obliged to reim
34、burse the buyer for any expenses and loss caused by the claim. If seller quickly and effectively solve the problem, sellers breach may not be“fundamental” 第二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他人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但该权利担保不是绝对的,是有限制性条件的。Seller must deliver the goods that are free from “any right or claim of a third party” which is b
35、ased on industrial property or oth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Art. 42)Question:Is seller still responsible to the buyer for any third party claim based on industrial property rights ? (next slides)case:Seller is located in State S and buyer in State B. after buyer purchased the goods from seller, a th
36、ird party notified the buyer that use and resale of the goods would infringe third parties patent rights. 17CISG: the buyer is protected under CISG with respect to only those rights or claims , if “ the seller knew or could not have been unaware of those rights or claim when the contract was made ”
37、二买方的义务 (一) 支付货款 Pay the price of goods1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 Enabling steps 2确定货物的价格3支付货款的地点 Place for payment (Art.57)4支付货款的时间 Time for payment (Art.58)(二)收取货物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措施以便卖方能够交货 Cooperate with the seller2.接收货物 Taking delivery of the goods第七次课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特定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非特定物的所有权转移:我国法律的规定:(第 133, 134
38、 ,135 条合同法)二货物风险的转移依据价格术语的规定。风险的转移与所有权的转移的关系风险的转移的基本规定 第六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反及其法律责任List of remedies under CISG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Common remedies (1) 要求对方履行合同 Request other party to perform his contractual obligation(2) 规定一段合理的时间 Fix an additional period of time for performing (3) 撤约 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
39、d(4) 要求法院作出实际履行的裁决 Request the court to order specific performance(5 ) 预期违约下的中止履行合同 Suspend the performance of a contract(6) 预期违约下的撤约 Avoid the contract for anticipatory breach(7) 分批交货下的撤约 Avoid contract in proportion to the defective installments(8) 损害赔偿 Claim damages卖方的救济方法 Sellers remedies( = Com
40、mon remedies要求支付利息)买方的救济方法 Buyers remedies(Common remedies+9/10/11121314)(9)减价 Reduce the price of non-conforming goods (10)拒收提前交货 Refuse to take early delivery(11)拒收多交的货物 Refuse to take delivery of greater or fewer quantity(1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13)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之处进行修补(14)卖方自行对违约做出补救 P182第七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一国际货物
41、合同的解除18(一)概念(二)条件(三)方法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终止作业:复习 P189 有关思考题和附加思考题,下周课前提问,并预习第七章产品责任法第八次课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教学要求: 掌握和了解有关产品责任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了解有关法规、欧洲指令和公约的内容。重点难点: 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依据课时安排: 4 学时讲授方式:案例分析与讲解结合内容要点:第一节 概述一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概念产品责任法产生的必要性二产品责任法的性质及调整对象(一) 产品责任法的性质(二)调整对象三产品责任法中几个重要的术语(一)产品的概念和范围(二)产品缺陷的概念和种类1.产品缺陷的概念2产品缺陷的种类(
42、1)设计上缺陷(2)原材料上缺陷(3)制造上缺陷(4)使用说明上(警告缺陷)(三)产品责任(自学)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四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一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归责理论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归责理论有三种(一)、疏忽责任理论(二)、担保责任理论(三)、严格责任理论 严格责任理论与疏忽理论、担保责任理论的比较二.美国产品责任诉讼法中的抗辩1损害是由原告自己的疏忽行为所致. 如果损害是由原被告双方行为所致,原告本身也有过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被告19仍有责但可酌情减少。2担保的排除或限制.此仅适用于原告以违反担保提起产品责任之诉。 3原告自担风险4原告非正
43、常使用或误用或滥用产品5原告擅自改动产品6产品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三.美国产品责任诉讼法中的当事人(自学)四美国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1人身损害2财产损失3惩罚性赔偿 五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 第一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二、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三、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四、美国产品责任诉讼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第九次课第三节 欧盟的产品责任法一欧盟主要国家的产品责任法二欧盟关于产品责任的统一立法第四节 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与实践一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历史发展二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有关产品责任的主要规定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产品:2.产品缺陷:3.
44、产品责任的性质 4.归责理论: 严格责任 而且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承担连带责任5. 抗辩理由:6. 诉讼时效: 2 年作业:论述诉讼依据、被告抗辩理由、描述欧洲指令的内容下周课前提问并预习第六章代理法第十次课第六章 代理法教学要求: 掌握西方国家代理制度的概念和主要特点:了解代理关系中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认识我国实行外贸代理制的意义。重点难点: 代理的概念,代理的产生、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课时安排: 4 学时讲授方式:案例分析与讲解结合内容要点:20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一代理法概述商人贸易活动中的代理:二代理的概念代理概念的分析:(受托人) 代理人1 2(委托人)本人
45、 第三人3代理关系中的三大关系:第二节 代理权的产生一大陆法:(一)法定代理(二)意定代理 (委托代理或协议代理)二英美法:(一)协议代理(如:律师与顾客托运人与货代承运人和船代)1明示授权代理:书面或口头方式2默示授权代理:推断出来的相互之间的代理关系(二)不容否定的代理(AGENCY BY ESTOPPEL)1概念不容否定的代理与默示授权代理的区别P355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有无代理关系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的理由不容否定的代理默示授权代理2不容否定代理的条件(两个条件)(三)追认的代理(我国民法第 66 条)1概念2追认的代理的三个条件(1)代理人必须具有真正的法律身份和行为能力; (2)被代理
46、人必须具有真正的法律身份和行为能力(3)被代理人在追认时了解代理人与第三人所订立合同的内容3追认的效果自始生效,如同事先授权一样。追认的效果委托人与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委托人与第三人(四)紧急情况下的代理21紧急情况下的代理四个条件(1)紧急情况存在;(2)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3)代理行为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4)代理行为必须合理。小结:英美法代理种类特性比较英美法代理种类特性比较是否授权代理行为的后果被代理人担责的理由协议代理不容否定的代理追认的代理紧急情况下的代理第十一次课第三节 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代理人对委托人的义务代理人履行代理的义务 如果委托事项违法,代理人可拒绝, 代理人
47、没有义务必须履行(1)执行委托任务的义务 (2)服从的义务; 在委托事项模棱两可情况下代理人有义务澄清(3)运用技巧、保持谨慎和勤勉的义务; 对该义务要求的程度仅为行业的平均标准,超过或低于该标准来要求代理人都是不合适的.(4)代理人亲自执行的任务; 代理人不可以转委托所受托的代理事务除非被代理人明示或默示同意.代理人的受托信义义务在没有向委托人充分披露有关信息的情况下,代理人不得把自己置于与其代理义务相冲突的地位.(1) 代理人不得利用代理人的地位或委托人的财产谋取自己的利益;(2) 代理人不得收取商业贿赂;(3) 代理人不得从事双方代理(4) 代理人有保密义务(5) 代理有信息披露代理人对
48、所代理的资产管理的义务(1)代理人的财产区分义务(2)代理人的记账和交代帐目义务(3)代理人终止时代理人的文件提交义务(4)代理人向委托人移交所收款项的义务背景知识我国合同法代理人的基本义务(第 21 章)(1)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此为我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之要求(2)代理人必须向本人公开他所掌握的客户的一切情况。 (合同法第 401 条)公开的情况应该局限于代理人依代理权所得到的客户情况,而非一切情况。22(3)代理人不得以本人的名义同自己订约。此为我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之要求(4) 代理人不得受贿、密谋私利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本人利益。此为诚实信用原则之要求(5) 代理人不得泄露本人的
49、秘密。在代理协议有效期内自不待言,可是在代理协议终止后也不得泄密是反不正当竞争的要求。(6)代理人向本人申报帐目。 (合同法第 401 条)(7)代理人不得转委托代理权。我法律规定不同(合同法第 400 条):可以未经委托人人同意转委托代理事项,但受托人对外承担责任。 二、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义务(1)委托人支付酬劳的义务(2)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代理成本和费用的补偿义务第四节 委托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委托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问题实际上是第三人究竟是同谁订立了合同的问题。一在披露委托人的情况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委托人对第三人承担二在不披露委托人的情况1. 委托人的介入权 2. 第三人的选择权第三人在发现了委托人以后是否有权要求委托人来承担合同责任?英美法认为:第三人有向委托人或代理人提起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