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学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一、法的概念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国家意志,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达到一定社会秩序,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二、法的基本特征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反映国家意志;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以实现一定社会秩序为目的;法由国家强制力量保障实施。三、法的历史发展1 法的历史类型:按照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2 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对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法国著名比较学家勒内达维德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分为大陆法系、英美法
2、系和社会主义法系。3 法制: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核心因素是现行法系统,还包括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是法律制度的简称。4 法治: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法制与法治的关系:法制是与国家同时产生的,但法治却不一定与国家和法制同步出现,只有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法治所需要的几个因素同时存在时,法治才能实现。5 法律文化:一国或一地区的法律制度所折射出来的观念、思想、学说、经验的总和。(法律文化具有时代 性 、 思 想 性 、 稳 定 性 、 民 族 性 等 特 点 )6 法律意识:社会意识
3、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制度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以人的认识过程和认识程度为标准,法律意识分为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7 法律继承:一国或一地区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影响、批判、借鉴、吸收、延续、继受的关系。8 法律移植:一国或一地区将他国或他地区的法律制度经过鉴别、认同、筛选后输入本国并本土化的过程。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作用和发展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本质:它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它所表现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不是随意的,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他所体现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归根结底
4、是由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作用:社会主义法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 社 会 主 义 法促 进 和 保 障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法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法促进和发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二、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法治的基本含义:法治就是要用法律治理国家或地区,法治要有良好的法律制度作基础,法治的核心是人人依法办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三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一、法的创制的基本内容概念和基本形式;主体;程序法的创制: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的一项专门活动。法
5、的创制的基本形式 分为制定和认可两大类。法的创制的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法的创制的程序: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 审 议 法 律 案 是 创 制 法 律 的 核 心 环 节 )法律案的通过(通过法律案是创制法律的决定性环节),法律案的公布。二、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国家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体的行为规则。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由假定、处理和制
6、裁三个要素构成。法律部门:是指对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分类标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主要法律部门)法律体系: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三、法的渊源和法的分类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 自 治 条 例 、 单 行 条 例 , 特 别 行 政 区 得 法 , 国 际 条 约 。法的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国内法与国际法。第四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一、法的遵守 守法:一国或一地区内的国家
7、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做法律所允许的行为或者不做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二、法的执行概念;仅指国家行政机关贯彻和实施法律的行为。法的执行的原则:依法执法,合理执法三、法的适用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和公正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有错必纠,依法赔偿。四、违法、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1、违法概念: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违反法律,没有做法律所要求的行为或者做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特征:违法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违法是法律所规定的行为。种类:按违法主体不同,分为一般
8、主体和特殊主体的违法;按违法的表现形式不同,分为不履行义务和越权的违法行为;据违法性质和适用法律的不同,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违宪。2、法律责任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仅指法律责任关系,习惯称谓制裁。特征:产生的原因是违法;产生的依据是法律规定;追究和认定的主体是特定的;落实靠国家的强制力作保障。种类:据责任主体不同,分为一般主体责任和特殊主体责任;据责任人违法时的主观过错,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据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据违法和责任的性质不同,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3、法律制裁概念:狭义的法律责任,即特定的国家机关强制违
9、法主体依其所应负担的责任而应承担的责任方式。种类: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五、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国家机关的监督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 的 , 具 有 强 制 力 , 在 一 国 的 法 律 监 督 体 系 中 居 于 核 心 地 位 。 社 会 组 织 和 公 民 的 法 律 监 督 不 具 有 法律 效 力 。第五节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根据法律规范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征: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受国
10、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三、法律事实概念: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种类:按照是否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第二章 宪法第一节 宪法概述一、宪法的概念:确认民主制度,表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法律特征: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宪法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宪法的解释和监督实施的特殊性。三、宪法与民主的关系民主的含义:国家制度,国家用宪法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传统习惯、思想、作风、意识、观念、精神、态度这些意义上被使用。关系:民主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和基
11、础,宪法是对民主的确认和保障,是使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四、宪法的阶级本质体现在:是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内容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五、宪法的分类以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以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是否严格,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按宪法制定主体的不同,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六、宪法的基本原则 主权原则,分权与制衡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七、宪法的作用 和固定的作用,组织和协调的作用,保障的作用,维护国家统一的作用,指引的作用八、违宪审查体制违宪审查的概念:定的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法
12、律、法规、规章等是否与宪法条文和宪法原则相抵触进行审查,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断。现代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体制:代议机关审查制、司法机关审查制、专门机关审查制我国的违宪审查体制:被称为宪法监督制度,确立了以最高权力机关为主体,他国家机关相互配合的违宪审查体制。第二节 家的基本制度一、国家性质概念:就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其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指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二指统治阶级内部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关系。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二、经济制度概述:指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生产关系的总
13、和。我国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发展国民经济的指导方针。三、政权组织形式1、概述:也称为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取的政权的组织形式,它是国家形式的一个重要方面。(与国家性质的联系: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服务于国体)2、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政权的组织形式,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和活动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领导国家事务的制度。3、选举制度: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
14、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等。4、我国的选举制度的民主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 原 则 (我国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直接选举方式产生,省和全国两级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州、较大的市、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采用间接选举方式产生),无记名投票。四、国家结构形式1、概述:指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即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现代世界各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为两类:单一制和复合制。2、我国是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即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国家结构
15、形式的基本理论,也符合我国的国情。3、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管理本自治区域内的事务。4、我国的行政区划:即行政区域的划分,指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统治的职能,把国家领土分为许多大小不一、层次不同的部分,建立相当的各级国家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领土结构。第三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1、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国籍:指一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公民的法定资格。2、公民和人民的区别:一,范畴不同;二,范围不同;三,权利义务不同。3、公民权利: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从事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不
16、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 某 种 权 力 或 愿 望 。4、公民义务: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该履行的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某种责任。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6、其他义务四、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及形势的原则我国公民基本
17、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我国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四节 国家机构一、国家机构概述国家机构就是国家机关的总和。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组织形式,其阶级本质取决于国家的阶级本质。当前世界各国的国家机构由两种类型:资本主义国家机构和社会主义国家机构。我国国家机构由下列国家机关组成: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 方 国 家 机 关 、 人 民 法 院 和 人 民检 察 院 。二、全
18、国人民代表大会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每届任期 5 年。职权为:立法权,任免权,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举行会议进行工作,行使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细胞,每届任期 5 年。代表权利有:提出议案权,质询权,人身特别保护权,言论和表决的免责权,物质保障权。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是国家的最高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 5 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职权: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人事任免权,授予荣誉权,外交
19、权。四、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五、中央军事委员会六、地方国家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第五节、国家标志国旗、 国歌、国徽、首都第三章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及特征1、行政:国家行政主体运用特定手段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进而发生作用的活动。2、行 政 法 :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
20、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3、行政法的特征表现在:形式上的特征(规范数量繁多,表现形式多样,没有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行政 法 实 体 性 规 范 与 程 序 性 规 范 相 互 交 织 , 共 存 于 同 一 法 律 文 件 中 ) , 内 容 上 的 特 征 ( 内容 丰 富 , 涉 及 的 领 域十分广泛;具有很强的命令、服从性;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内容具有很强的变动性)。二、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可概括为:行政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部门法之一;行政法是宪法的实施法。行政法的作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防
21、止行政权力主体违法滥用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行政法律关系概念:指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而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要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客 体 、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内 容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行政职权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内涵:职权法定,权责统一,依程序行政,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
22、任。合理行政原则又称公正、公平原则,是行政法的又一基本原则。具体要求: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第二节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一、国家行政机关概念:指国家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组织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的机关。特征:国家行政机关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从成立之日起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予其行政职权;国家行政机关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其权威性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具有较为稳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以顺利实现其职能。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中央国家机关,地方行政机关。二、公务员概念: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
23、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特征: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有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公务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职务与级别选拔与管理(公务员法确定了公务员选拔的两种途径考试录用和职位聘任)队伍的管理第三节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概念: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特征: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行政行为是法律规定或授权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 行 政 行 为 具 有 强 制 性 和 单 方 意 志 性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
24、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三、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行政行为的不可争力、行政行为的不可变更力四、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第四节行政责任和行政赔偿一、行政责任1、概念:就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2、特征: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而不是行政相对人或其他行政行为主体的责任;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3、构成要件: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行为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行政责
25、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人有责任能力。4、行政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种类:据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不同划分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和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的追究与免除二、行政赔偿1、概念:也称为“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 人 或 其 他组 织 的 合 法权益造成其损害的,有国家给予受害人的赔偿。2、特征:行政赔偿必须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引起的,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损害必须
26、已经发生,行政赔偿实质是一种国家赔偿。3、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的程序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第四章刑法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具体讲就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法处罚的法律。二、刑法的任务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是我国刑法的两个基本任务。二者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具体表现: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三、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四、刑法
27、的效力范围概念:也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刑法的适用范围分 为 刑 法 的 空 间 效 力 与 刑 法 的 时 间 效 力 。第二节 犯罪概述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伤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二、犯罪构成1、概念:指
28、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2、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所采取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任何犯罪首先指的是人的行为,危害行为的表现方式,危害结果)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令中表现形式。(1)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果发生,因
29、 而 构 成 犯 罪 的 , 是 故 意 犯 罪 。 分 为 直 接 故 意 和 间 接 故 意 。(2)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 分 为 疏 忽 大 意 的 过 失 和 过 于 自 信 的 过 失 。 (3)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是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的重要因素。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动机,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三、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1、正当防卫定义:是指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
30、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但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行为。应具备条件: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防卫,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防卫,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目的,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 大 损 害 。2、紧急避险定义: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 险 ,不 得 已 而 采 取 的 损 害 法 律 所 保 护 的 另 一 较 小 的 合 法 利 益 的 行 为 。应符合条件:必须是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危险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必 须 是 在 实 际 面 临
31、的 正 在 发 生 的 危 险 是 实 施 的 行 为 ,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必 须 具 有 正 当 的 避 险 目 的 , 不 能 超 过 必 要 限 度 。四、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形态主要表现为两种:一种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另一种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犯罪的预备、未遂和终止。(需分别注意这几种犯罪形态的定义、特征、条件)五、共同犯罪概念: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条件: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据在共同犯罪中处的地位和起的作用不同区别对待
32、,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第三节刑罚和刑罚的适用一、刑罚概念: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对犯罪分子所使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特征:严厉性,特定性,法定性,单一性。目的: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二、刑罚的种类简称刑种,是指刑法规定的各种刑罚方法。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注意主刑和附加刑的使用)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三、刑罚的具体运用1、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刑法决定对刑事被告人适用刑罚的活动。量刑情节累犯:是
33、指受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分为两种:一般累犯,特殊累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自首和立功:是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数罪并罚:是指同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再依法决定应执行的刑罚。2、刑罚的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确定的判决和对犯罪人所选稿的刑罚的执行活动。我国刑法对于在刑罚执行中的环形制度、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作了规定。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下,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 刑 罚 的 制 度 。 须 具 备 条 件 : 应 是 被 判 处 拘 役 或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
34、罪分子不是累犯,犯罪分 子 的 犯 罪 情 节 轻 微 并 有 悔 罪 表 现 , 使 用 缓 刑 确 实 不 致 再 危 害 社 会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制度只存在于中国刑法中。(关注条件)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段时间后,因其有悔改表现,认为其不致再危害社会时,将其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 关 注 条 件 )3、刑罚的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事实或原因的出现,国家不再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不再行使求刑权、量刑权或者行刑权。刑法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3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被依法免除交纳尚未交纳的罚金的;超过诉讼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后两种情况应重点掌握。第四节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种类我国刑法分则以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为标准,将各种犯罪划分为十大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需分别掌握各种犯罪类型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具体罪名)第五章民法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贵
36、发的总称。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种社会关系:第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第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反映整个民法的基本精神,对具体民法规范的制定、解释、适用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它具有以下功能:立法准则功能,行为准则功能,法律补充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其中,平等原则反映了民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民法的根本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是指由民法规范所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平等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
37、和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特征:主体的私人性,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产生的自治性。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自然人、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重点掌握自然人、法人的内涵、特征)四、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概念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念: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的私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
38、 为 ,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是 以 意 思 表 示 为 构 成 要 素 的 行 为 ,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是 一 种 合 法 行 为 。2、代理概念特征种类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概念: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种类:据代理权发生的前提,可以把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五、诉讼时效、时效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况持续一定的期间,胜诉权消灭的一种时效制度,本 质 上 是 消灭 时 效 。 诉讼时效届满后丧失的是胜诉权。诉讼时效具有以下法律特征: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
39、间,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 实 的 结 合 , 诉 讼 时 效 仅 适 用 于 请 求 权 。2、诉讼时效的期间三种: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 20 年。3、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4、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第二节人身权一、人身权的概述概念: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人身属性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常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特征: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是一种专属权利,离开权利主体的人身,人身权无法存在;人身权是非财产性权利,其内容不具有直接的财产性,但人身权的实现有时表现为
40、财产内容;人身权是绝对权。人身权法:规定人身权内容、种类及对其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人身权与身份权的区别)二、人格权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参不可分离,并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人格权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三、身份权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身份权包括:荣誉权、配偶权、亲权。第三节物权法一、物权和物权法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物权法,是指调整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占有、支配、利用而产生的社会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
41、权法除 应 遵 循 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还 有 三 个 特 有 的 基 本 原 则 , 即 物 权 法 定 原 则 、 一 物 一 权 原 则 、 公 示 与 公 信 原 则。二、所有权概念: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特征:是一种自物权;是一种完整的物权,具有排他性;具有永久性,只要所有权的客体存在,所有权就不会消灭,具有永久性。三、用益物权概念: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特征:用益物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用益物权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
42、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四、担保物权概念:是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的物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担保物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来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处分担保物。特征: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担保物权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或者权利上成立的权利,担 保 物 权 为 具 有 担 保 作 用 的 定 限 物 权 , 该 种 定 限 物 权 通 常 具 有 两 方 面 效 力 , 既 优 先 受 偿 效 力 和 留置 效 力 。形式:保证、抵押、治亚、留置和定金。(重点掌握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第四节合同一、合同和合同法1、合同概念:即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
43、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特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有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行为。2、合同法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签协议的法律贵发的总称。 (弄清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二、合同的订立与生效1、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合同订立程序就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而且这个合同关系必须符合民事法律的整体要求。合同的条款:一般分为基本条款、格式条款和合同性质决定的合同必须具有的条款三类。合同的形式:当
44、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立: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向特定的相对人做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统一的意思表示。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立:必须是对要约作出的答复,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必须是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的答复,必须具备相应的形式。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有两个以
45、上的当事人,且当事人以一定的形式表达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愿,仅有一个当事人的合同是不存在的。合同的标的须为确定、可能。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一致。在形式上应符合要约人或法律对合同成立形式的特别约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因主观过错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所应承担的先契约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合同的生效(要件)三、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定条件而成立的,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关注引起合同无效的原因)2、可撤销的合同:即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当事人意思表
46、示不真实,法律允许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特征、种类)四、效益未定的合同特征:导致合同效力未定的主要原因是合同主体资格的欠缺;效力未定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后,自始有效;效 力 未 定 的 合 同 在 权 利 人 追 认 前 处 于 效 力 未 确 定 的 状 态 。五、合同的履行1、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按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2、债的保全措施有两种:代位权,撤销权。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当事人协商同意;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
47、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程序: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适用合同订立的程序。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是指出现了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有解除权的一方可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七、违约责任 特征: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性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任意性,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违约行为,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则事由。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其他违约责任形式。第六章知识产权法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即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和管理
48、经验以及具有商业信誉的识别性标记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二、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在一切活 动 领 域 里 的 发 明 。 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来自智力活动的一切权力。三、知识产权的特点: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四、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过程中 所 发 生 的 各 种 社 会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我
49、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概况)第二节著作权法一、著作权法的概念: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专有权利。二、著作权的客体:指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即作者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作品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特征:表现形式的独创性,表现形式的客观性。2、作品的分类: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土、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三、著作权的归属1、著作权人作者、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著作权归属的认定独立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职务作品或雇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匿名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四、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五、著作权的取得、限制和保护 六、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分为独占许可使用和一般许可使用七、邻接权专指与著作权相邻接的权利。邻接权主要包括表演者对其表演的专有权,唱片制作者对其录制的唱片的专有权和广播组织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