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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告知书.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253193 上传时间:2018-03-25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9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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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告知书各建筑业企业、监理、建设单位:为有效落实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规定(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现就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告知如下:1、企业选购安全防护用具时,应向生产销售单位索要进淄销售登记证明和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发票、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上述资料必须随防护用具一起在施工现场周转,并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技术资料存档备查。2、安全网已不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

2、具交易市场集中交易,使用单位可自行从市场上购买符合要求的产品。3、各级安监机构将组织对安全网进行产品质量封样,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见证,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到具备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送样检验,并将检验合格证明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技术资料存档备查。如检验不合格,限期更换,主管部门在发票上注明此批次检验不合格。4、检验按购进批次进行,企业选购安全网时宜一次性集中选购,这样可减少检验次数和费用。5、选购时企业应和生产销售单位协商确定防护用具检验出现问题后检验费用和造成损失的解决方式。6、购置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安全防护用具采购、使用、检查、2维修、保养、档案管理等制度,并有效落实。7、建设单位、工

3、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的使用负有监督审查责任。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制定支付计划,并及时足额支付。必须督促监督施工单位购买、使用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8、监理单位应认真落实安全监理职责,严把材料进场和安全防护用具使用检测关。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现场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具,应视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9、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加强对安全防护用具的购置及使用管理,规范自身行为。

4、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市建管处将依据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市场管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二 00 九年十二月十五日3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建管处(局),高新区规土局质安站,各有关单位:现将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规定二 00 九年十二月十五日4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的监督管理,防止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施工

5、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淄博市建筑管理处负责对辖区内安全防护用具生产企业申请登记备案进行初审和上报。负责防护用具生产企业进淄销售登记。第四条 安全防护用具是指在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电动附着升降脚手架、导座式液压升降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框架式多功能爬架、导轨式爬架、悬挑式附着电动整体升降脚手架、桁架导轨式爬架、高处

6、作业吊篮、密目式安全立网、内挂式安全平网、安全带、安全帽、建筑施工配电箱、开关箱、塑料外壳式断路器(透明)、小型断路器、开启式刀开关、弧焊机防触电保护器、漏电断路器、交流接触器、漏电断路器(断相保护)、漏电继电器、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5置、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继电器、交流接触器、五芯橡套软电缆、防坠器(钢丝绳用)、升降机自动平层控制器、施工升降机安全装置等。第五条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必须取得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核发的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且产品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齐全。第六条 所有安全防护用具生产销售企业进入我

7、市建筑市场经销前,应到淄博市建管处办理进淄销售登记手续,登记时应持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第七条 安全防护用具交易时,生产销售单位必须向购置使用单位提供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进淄销售登记证明、发票、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上述资料必须随防护用具一起在施工现场周转,并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技术资料中存档备查(资料应注明购货人)。第八条 强化对施工现场安全网的质量监管。密目式安全立网投入使用前,购置使用单位按进货批量对耐冲击性能、耐贯穿性能和阻燃性能进行检验;安全平网投入使用前,购置使用单位按进货批量对耐冲击性能和阻燃性能进行检验,检

8、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费用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列支或由生产企业负责。第九条 安全网检验抽样比例为:购进 500 片以内 3 片,500 至 5000 片 5 片,5000 片以上 8 片,检验标准按照 GB 57252009安 全 网 执行。密目式安全立网二次使用时,必须经过耐冲击性能和耐贯穿性能检验,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6第十条 安全防护用具抽检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建设、监理单位见证人员进行见证,由施工、监理单位负责送检和相关手续办理。见证封样送检委托书中应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见证人和取样人对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第十一条 购置使用单位应对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的使

9、用管理负责。购置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防护用具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档案管理等制度,并认真落实。安全防护用具应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要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对防护用具的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淘汰、更换达不到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具。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的使用负有监督审查责任。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安全职责,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制定支付计划,及时足额支付。必须督促监督施工单位购买、使用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监

10、理单位应认真落实安全监理职责,严格审查安全防护用具的备案登记证明、进淄销售登记证明、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应阻止施工单位使用。监理过程中,发现现场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具,应视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第十三条 市建筑管理处不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进行抽检(对质量存有疑议或收到举报的随时抽检),产品7抽样地点为建筑施工现场。第十四条 各级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将安全防护用具的备案登记证明、进淄销售登记

11、证明、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产品检验报告作为日常监督核查的重要内容,发现外观质量、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具,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对质量存有疑议或有举报的及时封样检验。第十五条 安全防护用具质量以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检验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上一级检验机构复检。复检仍有争议的,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第十六条 市建管处定期公布防护用具检验情况和抽检结果。安全防护用具现场检验、抽检不合格的,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期限为 3 个月,整改期间产品不得在施工现场销售;整改期满,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12 个月

12、内 2 次检验、抽检不合格的,清出淄博建筑市场,2 年内不予办理进淄销售登记,并报请省安监站注销登记备案证明。生产销售不合格防护用具,给购置使用单位造成损失的,生产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对使用不合格防护用具的施工单位,一经发现视为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令停工整改,立即撤换不合格产品并就地销毁,该工程不得申报各级安全文明工地,已经验收合格的文明工地撤销称号并通报批评。逾期不整改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8提供虚假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按不合格产品处理。第十八条 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

13、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工程停止施工。对要求施工单位购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的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对未对安全防护用具的备案登记证明、进淄销售登记证明、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行审查,或者发现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具未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的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视情节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约谈企业负责人,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使用管理办法(淄建管字2004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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