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药工业产业政策(征求意见稿)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 年 9 月目 录第一章 政策目标 1第二章 规划引导 2第三章 产业布局 3第四章 组织结构调整 3第五章 产品结构调整 4第六章 技术政策 5第七章 生产管理 6第八章 进出口管理 7第九章 市场规范. .8第十章 中介组织 8第十一章 社会责任 9第十二章 保障措施 10第十三章 其它 .11前 言农 药 是 重 要 的 农 业 生 产 资 料 , 防 治 有 害 生 物 , 应 对 突 发 性 病虫 鼠 害 , 保 证 农 业 丰 收 , 对 调 节 作 物 生 长 , 提 高 农 产 品 品 质 , 确保 粮 食 安 全 和 社 会
2、 稳 定 起 着 重 要 作 用 。 同 时 , 农 药 还 用 于 林 业 、卫 生 防 疫 、 畜 牧 业 、 建 筑 、 工 业 、 交 通 等 其 他 行 业 , 对 国 民 经 济相 关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的 保 障 作 用 。 然 而 , 农 药 的 生 产 、 使用 大 都 涉 及 到 危 险 化 学 品 , 对 公 共 安 全 和 生 态 环 境 存 在 潜 在 威 胁 。因 此 , 国 家 应 该 引 导 农 药 工 业 健 康 、 持 续 、 协 调 发 展 , 并 对 其 实行 严 格 的 监 督 管 理 。经 过 半 个 多 世 纪 的 发 展 ,
3、 我 国 农 药 工 业 的 生 产 能 力 和 产 量 已经 处 于 世 界 前 列 , 不 仅 能 够 保 障 国 内 农 业 和 相 关 领 域 需 要 , 而 且有 相 当 一 部 分 产 品 出 口 , 成 为 全 球 重 要 的 农 药 生 产 和 出 口 国 。 但是 , 由 于 长 期 矛 盾 累 积 , 管 理 和 政 策 滞 后 , 使 农 药 工 业 重 复 建 设严 重 , 分 工 与 协 作 不 足 , 集 中 度 低 , 技 术 创 新 能 力 弱 , 污 染 治 理技 术 滞 后 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 阻 碍 了 农 药 工 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4、。 为 加快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步 伐 , 提 升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 增 强 农 药 工 业 对 农 业生 产 和 粮 食 安 全 的 保 障 能 力 , 确 保 社 会 和 生 态 安 全 , 提 高 国 际 竞争 力 , 依 据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制 定 农 药 工 业 产 业 政 策 。1第一章 政策目标第 一 条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配 置 资 源 、 政 府 宏 观 调 控 与 中 介 组 织 协调 三 者 之 间 的 协 同 作 用 。 不 断 完 善 农 药 工 业 市 场 调 控 体 系 、 法 规管 理 体 系 和 中 介 协 调 体 系
5、 。 创 造 公 平 竞 争 和 充 分 协 调 、 管 理 高 效的 市 场 环 境 。第 二 条 全 面 权 衡 国 内 外 需 求 和 经 济 效 益 与 社 会 、 资 源 、 环 境等 的 关 系 , 追 求 充 分 、 有 效 竞 争 及 经 济 效 益 最 大 化 的 同 时 , 兼 顾社 会 、 资 源 和 环 境 效 应 。 控 制 总 量 , 适 时 、 适 度 、 有 序 发 展 , 满足 我 国 农 业 生 产 需 要 , 确 保 粮 食 安 全 , 遏 制 以 追 求 出 口 为 目 的 ,忽 视 资 源 消 耗 和 环 境 污 染 的 盲 目 扩 张 行 为 , 维
6、 护 农 药 工 业 可 持 续发 展 环 境 。第 三 条 加 强 布 局 优 化 , 减 少 点 源 污 染 。 敦 促 农 药 企 业 向 农 药专 业 园 区 或 化 工 聚 集 区 集 中 , 降 低 环 境 和 安 全 风 险 。 到 2015 年 ,进 入 工 业 集 中 区 ( 化 工 专 业 园 区 或 聚 集 区 ) 的 农 药 原 药 企 业 达 到全 国 农 药 原 药 企 业 总 数 的 50 以 上 , 2020 年 达 到 70 以 上 。第 四 条 强 化 产 业 内 分 工 与 协 作 , 增 强 优 势 企 业 集 团 与 中 小 企业 的 合 作 。 大
7、力 推 进 组 织 结 构 调 整 , 提 高 产 业 集 中 度 。 到 2015 年 ,农 药 企 业 数 量 减 少 30%, 国 内 排 名 前 20 位 的 农 药 企 业 集 团 销 售额 达 到 总 销 售 额 的 50 以 上 , 2020 年 达 到 70 以 上 。第 五 条 大 力 支 持 农 药 创 新 , 进 一 步 夯 实 创 新 基 础 , 不 断 完 善农 药 创 新 体 制 和 机 制 , 着 力 提 高 企 业 创 新 能 力 , 建 立 以 企 业 为 主体 的 农 药 创 新 体 系 。 到 2015 年 , 国 内 排 名 前 十 位 的 农 药 企
8、业 建立 较 完 善 的 创 新 体 系 , 研 发 费 用 达 到 企 业 销 售 收 入 的 3%。 20202年 农 药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居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自 主 创 新 产 品 达 到 出 口 产品 的 30%以 上 。第 六 条 大 力 推 进 节 能 减 排 和 清 洁 生 产 , 加 强 现 有 主 导 产 品 的工 艺 创 新 和 污 染 物 治 理 技 术 研 发 , 增 强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 促 使 农 药工 业 与 社 会 经 济 、 环 境 保 护 协 调 发 展 。 到 2015 年 , 污 染 物 处 理 技术 满 足 环 境 保 护
9、 需 要 , “三 废 ”排 放 量 减 少 30 , 副 产 物 资 源 化 利 用率 提 高 30 。 2020 年 “三 废 ”排 放 量 减 少 50 , 副 产 物 资 源 化 利用 率 提 高 50 。第七条 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大 力 推 进 品 牌 建 设 , 鼓 励 企 业拓 展 国 际 市 场 , 提 高 国 产 品 牌 在 国 际 市 场 的 知 名 度 。 到 2015 年 ,农 药 行 业 中 国 驰 名 商 标 市 场 份 额 达 到 30%以 上 。 2020 年 达 到 50%以上 。第二章 规划引导第 八 条 国 家 通 过 农 药 工 业 产 业 政 策 和
10、发 展 规 划 指 导 行 业 健康 、 持 续 、 协 调 发 展 。 农 药 工 业 产 业 政 策 和 农 药 工 业 发 展 规 划 由国 家 农 药 生 产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农 药 工 业 产 业 政 策 和 农 药 工 业 发 展 规 划 是 指 导 农 药 工 业 发 展 、加 强 和 改 善 宏 观 调 控 、 引 导 市 场 主 体 行 为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九 条 各 级 农 药 生 产 主 管 部 门 , 根 据 本 地 的 实 际 情 况 , 依 照国 家 农 药 工 业 产 业 政 策 和 农 药 工 业 发 展 规 划 制
11、定 本 地 区 的 农 药 工业 产 业 政 策 和 农 药 工 业 发 展 规 划 , 用 以 指 导 本 地 农 药 工 业 的 发 展 。3第三章 产业布局第十条 综 合 考 虑 地 域 、 资 源 、 环 境 和 交 通 运 输 等 因 素 调 整 农药 产 业 布 局 。 新 建 或 搬 迁 农 药 原 药 生 产 企 业 厂 址 必 须 符 合 全 国 主要 功 能 区 规 划 、 当 地 区域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并 远离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和 环境敏感地区。第十一条 原 药 企 业 相 对 集 中 , 制 剂 企 业 可 适 当 分 散 。 新 增或 搬 迁 原 药 生 产 企 业
12、必 须 进 入 工 业 集 中 区 ( 化 工 专 业 园 区 或 聚 集区 ) 。 新 增 或 搬 迁 制 剂 生 产 企 业 在 兼 顾 市 场 和 交 通 便 捷 的 同 时 ,鼓 励 进 入 工 业 集 中 区 ( 化 工 专 业 园 区 或 聚 集 区 ) 。农 药 专 业 园 区 或 化 工 聚 集 区 必须符 合 国 家 园 区 建 设 的 相 关 规定 。第十二条 限制不符合农药产业布局要求和区域发展规划的现有农药企业新增原药品种和扩大生产能力,并限期搬迁或转型。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农药厂点,抑制新增产能,加快落后产能的削减,禁止技术水平低、产能过剩、污染物处理难度大的
13、产品转移。推动中西部地区发展适合本地资源、市场特色的产品。第四章 组织结构调整第十四条 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促使农药工业朝着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特色化的方向转变,实现农药工业组织结构优化和升级。第十五条 鼓 励 优 势 农 药 企 业 做 大 做 强 , 通过联营、兼并、4重组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支持优势企业集团在集团内重组生产要素,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生产。简化行政审批程序,鼓励优势企业集团异地扩展优势产品的生产能力、培育主导品牌。第十六条 促进质量标准、登记证等不涉及具体生产条件的无形资产合理流动和转移,以推动农药企业调整和优化生产要素。第十七条 支 持 农 药 企 业 跨 地 区
14、利 用 生 产 要 素 , 推动已取得相同产品生产许可的诚信记录好的农药企业间委托生产。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原药去向备案制度,鼓励原药企业与制剂企业通过产品链建立长期稳定的分工、合作关系,建立战略联盟,形成共生体,共创品牌,净化市场。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农药企业退出机制。通过严格准入条件、定期延续核准以及相关财税政策等措施,促使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整合,加快产品结构不合理、技术装备落后、经营水平差的农药企业退出市场。第五章 产品结构调整第二十条 鼓励发展高效、安全、经济、环境友好的农药产品。国家根据农业生产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出台鼓励、限制、淘汰的农药产品目录。通过土地、信贷、环保等政策措施严
15、格控制生产能力过剩、资源浪费、 “三废”排放量大、污染严重的农药品种新增生产能力(有重大工艺改进和生产技术进步的除外) ,严格控制并减少有毒有害溶剂和助剂的使用,促使品种结构不断优化。第二十一条 重点发展适应耕作制度、耕作技术变革和市场5稀缺的除草剂、果树和蔬菜用新型杀菌剂、杀线虫剂和病毒抑制剂,以及用于温室大棚、城市绿化、花卉、庭院作物的杀菌剂和种子处理剂,积极发展植物生长调节剂和水果保鲜剂,鼓励发展生物农药和用于非农业领域的农药新产品。大力开发和推广水分散粒剂、悬浮剂、水乳剂和微胶囊剂等环保型农药制剂的生产和应用技术,降低粉剂、乳油、可湿性粉剂所占比例。 支持开发节约型、环保型包装材料。第
16、二十二条 积极拓展农药应用范围,开发非农用市场,满足国民经济相关领域的需求。第六章 技术政策第二十三条 国家继续将农药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在基础平台建设、创新体系完善和新品种创制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二十四条 加快培育农药企业自主创新。支持企业与研究单位、高等院校等组成产学研实体,支持农药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和组建技术联盟。第二十五条 完善知识产权和创新保护机制,从科研、生产到销售、出口等环节,全面保护农药企业知识产权和创新,维护企业的研发和创新利益。第二十六条 重点支持农药工业核心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的开发,加强高效催化、高效纯化、定向合成、绿色工艺、手性异构体深度利用和生物技术,以及制剂低溶剂化、水基
17、化、缓释化和先进、高效、实用的三废治理等技术的研发与推广。6第二十七条 支持和鼓励农药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高生产水平。加快信息化与农药工业的融合,实现生产连续化、控制自动化、设备大型化、管理现代化。降低原材料消耗和三废排放,提高生产效率,实现清洁生产。第二十八条 国家组织制定农药工业技术发展指南 ,引导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开展针对性的创新工作。第二十九条 国家结合行业发展情况,适时更新和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工艺技术与装备目录,不断完善行业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引导和规范投资,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行业整体水平。第三十条 充分利用国际技术资源,鼓励农药企业采用投资、合资、合作、并购等方式到境
18、外设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组建技术联盟,广泛吸纳海外技术和人才。第七章 生产管理第三十一条 国家根据农药管理条例 ,对农药生产实行准入管理、对农药产品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新开办农药厂点、生产升级或新增生产类型、企业搬迁实行核准管理制度。农药核准(包括延续核准)有效期 5 年。未经核准的企业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农药产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的农药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出口和使用。第三十四条 国家及时向社会公布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和产品生产许可信息,接受社会监督。7第三十五条 加强统计工作,确保农药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生产主管部门要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农药生产统计工
19、作,为农药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标准规范等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信息支撑。第三十六条 国家建立包括农药生产、质量、环保、经营、出口、诚信记录等相关内容的农药企业信息库,实现工业、农业、环保、质检、海关、统计等相关部门的资源共享。第三十七条 农药企业应建立健全从原料购进到产品销售、出口全过程的相关数据档案,完善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国家农 药 储 备 和 预 警 机 制 , 加 大 农药 淡 季 储 备 投 入 , 提 高 应 对 突 发 自 然 灾 害 的 能 力 。 制 定 税 收 和 信贷 支 持 政 策 , 根 据 国 内 外 市 场 变 化 和 淡 旺 季 节 差 异 ,
20、淡 储 旺 销 ,调 节 农 药 进 出 口 , 确 保 农 药 市 场 供 应 。第三十九条 完善产品质量标准制定体系,确 保 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制定的科学化、系统化和国际化。第四十条 在农药行业全面推行现代管理体系,以信息化推动传统农药产业的管理升级。第四十一条 国家有关农药管理部门按照农药管理条例 ,各司其职,加强部门间沟通与协调,提高管理效率。第八章 进出口管理第四十二条 加强农药进出口管理。强化出口农药的生产准入和生产许可审核。建立外贸企业出口农药的资格审查制度,鼓励农药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完善外商在国8内委托生产农药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双方合作行为。第四十三条 鼓励
21、农药深加工产品出口,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出口竞争力。第四十四条 建立农药产品进出口信息平台和预警机制,加强农药国际交流和发展动态研究,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第四十五条 鼓励农药生产企业拓展国际业务,到海外注册登记产品、扩展生产能力、设立研发机构,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第九章 市场规范第四十六条 整合市场监管,全面落实“责”与“权”的对称关系。将隶属于各部门的有关农药市场监管力量进行有效整合,明确归口,权力和责任统一,提高市场监管效率,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第四十七条 强化农药企业的商标注册,实现由产品经营向品牌经营转变。鼓励企业制定品牌发展和保护规划,维护品牌经营的环境,支持企业实施品牌
22、战略。第四十八条 鼓励优势农药企业与一般企业之间联合开展品牌经营战略,扩大优势品牌的市场份额,带动整个市场品牌的升级。第四十九条 鼓励创新营销模式,增强对农药使用的指导,提高科学用药水平,减少农药的浪费及其对环境的污染。第五十条 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和机制。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处置制度和损失赔偿基金制度。9第十章 中介组织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农药相关协会、咨询机构和产品检测、认证机构等中介组织的建设,支持其完善相关组织体系和落实服务定位。鼓励农药企业积极加入协会等中介组织,支持和壮大中介组织。第五十二条 大力发挥中介组织在有关农药规划、政策制定、生产管理和监督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政府征
23、询机制和购买服务、工作委托等制度,提高中介组织的参与度和影响力。第五十三条 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建立和完善信息统计与发布、技术开发与交流、管理创新、人才培养、进出口协调、争端与摩擦协调等服务平台,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第五十四条 协会应严格相关章程、组织制定“行规行约”等,完善中介协调机制,提高行业自律水平。第五十五条 对产品检测、认证等机构的资质进行统一认证,规范检测、认证机构的发展,确保其公正性。由工业、农业、环保、质检等部门联合对涉及农药检测、认证的机构进行统一资质认证,落实其监测、认证结果在各部门的平等性和有效性,确保农药检测、认证的公正性。第十一章 社会责任第五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
24、方相关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完善污染预防和治理措施,努力降低农药企业产污强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全面改善农药生产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10第五十七条 加 快 农 药 工 业 综 合 能 耗 、 资 源 消 耗 、 污 染 物 排 放等 标 准 的 制 定 , 加强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第五十八条 鼓励农药企业使用可循环利用、环保的包装材料,改变落后的销售与施药方式,减少农药废弃物。第五十九条 鼓励农药企业推行 ISO-18001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全面推行“责任关怀”准则,建立评定标准、评价指标以及有效的监查、评估和约束机制,实现发展生产与安全、健康、环境、资源
25、的有机结合。第六十条 建立农药行业诚信体系,开展农药企业信用评级。在 行 业 协 会 的 协 助 下 , 建 立 农药企业诚信档案,引导农药企业遵守 商 业 道 德 、 诚 信 经 营 、 提 高 服 务 水 平 和 质 量 。第六十一条 鼓励农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国家应对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服从国家的计划安排、调拨和征用。维护国家形象,创造稳定、健康的农药工业发展环境。第十二章 保障措施第六十二条 加强农药产业政策与土地、金融、财税、环保等政策配合,提高产业政策执行力度。第六十三条 加大技术改造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支持农药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产品的产业化以及优势产品的海内外拓展。第六十
26、四条 健全相关风险基金、信用担保、投融资机制,支持优势农药企业兼并重组和拓展海内外业务。第六十五条 国家有关农药管理部门必须正确处理所司职能与农药工业总体发展目标的关系,积极维护大局,确保农药工业11朝着统一、健康方向发展。第六十六条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健全社会举报通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完善举报处理和答复制度。第十三章 其它第六十七条 国家根据农药工业发展形势及时修订产业政策及准入条件,加强和规范行业管理,引导农药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第六十八条 境外投资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内地投资农药工业的,按本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