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苏州市关于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来源: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7-03-02)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 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0428 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 10 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0627 号)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市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
2、用 1高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各业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在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事关我市经济整体竞争力的增强,事关工人阶级先进性的巩固,事关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态势,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已成为我市人才工作的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 2本世纪头二十年是我市劳动力需求结构剧烈变化和高技能人才需求急剧上升时期。据统计,目前我市技能人才用工满足率为 3040%,机电一体、数控技术、模具、焊接等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只能满足企业需求的十分之一。未来几
3、年技能人才需求总量将增长 1520%,其中高级以上技能人才所占比例预计需求增长 2025 个百分点,技师、高级技师的需求将翻一番。 3近年来我市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但从总体上看,高技能人才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培养体系尚不完善,评价、激励、保障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轻视技能劳动和技能劳动者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高技能人才的总量、结构和素质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二、进一步明确高技能人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4指导思想:以全面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科学的发展观和人才观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更新观念,完善政策,创新
4、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高技能人才资源开发和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和完善企业培养、选拔、使用、激励高技能人才的工作体系,建设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技能人才发展规律的公共服务体系,形成与国际接轨并具有地方特色的高效运行机制和高质量工作模式,努力创造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环境。 5工作目标:建设以市场为导向、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能力建设公共环境,形成职业能力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到“十一五”期末,高级技工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8,其中技师、高级技师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以上,青年高技能人才占高技能人才比例 40%以上,并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力争到年,使
5、我市人力资源职业能力建设硬、软件环境和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形成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 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各类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6充分发挥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企业是技能人才使用的主体和直接受益者,应强化行业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责任,自觉增强搞好职工教育培训的主动意识和责任意识。企业应依法建立现代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推行企业培训师制度和名师带徒制度,建立技师研修制度。继续办好已有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切实保障企业职工接受培训的权利,鼓励和支持
6、职工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根据企业需求和职工职业生涯发展需要,制订脱产和半脱产培训计划。在线、在岗的职工平均每三年有一次接受职业培训的机会,规模型企业骨干技工每年有培训机会。对参加当地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能以上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企业应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给予一定的培训和鉴定补贴;被企业聘用在相应技能等级岗位的,企业可全额报销培训和鉴定费用。凡参加企业安排的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职工,其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在岗工作人员相同。 各类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应结合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并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
7、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机关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并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纳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技能人才队伍统计。 到“十一五”期末,省确定的重点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中高级技工比重要达到企业职工的 30%以上。7增强各类职业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作用。院校是高技能人才先期培养和持续提高的基础,要充分发挥技师学院、高等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等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各类社会团体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深化院校培养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培养制度、体系和模式,采用新的培养理念、技术手段和管理办法,建立
8、新的投入机制,办出职业院校的品牌和特色。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根据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培育好 1-2 个培养高技能人才的精品专业,进一步拓宽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职业(工种)范围。加快苏州国际教育园建设,成为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基地。加快苏州技师学院建设,成为以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重点,承担职业院校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和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适应区域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十一五”期未,成为省级重点技师学院。 建立专业教师职业资格考评和进企业研修制度。积极组织职业院校教师参加技能竞赛和技能考核认定,对已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本职业的教师或取得本职业助理、中级专业技
9、术职务后,在本职业工作满 3 年以上的教师,可不受学历、资历、职业资格等条件的限制,分别破格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职业院校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一线实践,强化高技能人才培训师资特别是生产实践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到 2010 年,全市职业院校专业教师获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达60%以上。 8健全完善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模式。院校和企业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按照企业岗位的实际要求,通过设立咨询机构、定期召开咨询会议等形式,联合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写培训课程和教材,确定培训考核方法。在合作模式上,可以采取共同培养、订单培养、顶岗实习等方式,企业可以利用院校师资,开
10、展企业在职职工培训。院校可以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专业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也可以选派教师到企业跟班生产实习,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现状。经考核评审合格,企业高技能人才可以转评或转聘为相应的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院校和企业联合培养学制学生,有条件的技工学校可以采取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弹性学制、学分制,以及导师制、模块式、课题式等多种方式实施培养,允许学员采取工学结合、分阶段完成学业;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实训实习可以分为技能实训和生产实习两个阶段。基本技能和综合技能实训主要在院校进行,鼓励企业为院校提供实训设施设备,生产实习主要在企业进行,企业要制定实习场地使用、实习
11、指导教师配备、实习安全管理、联合课题攻关等项规定,并提供较为先进的设备设施,通过在生产岗位上的“传、帮、带“,进一步强化技能操作训练,同时注重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劳动纪律和团结协作的意识。实行校企合作的定向培养费用,可以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对为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合理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9加快公共实训鉴定基地和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十一五”期间,将根据本地区支柱产业发展的需要,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资源作用的基础上,多方筹集资金,集中财力重点建设好 2-3 个布局合理、资源共享、体现公
12、益、技能含量高、具有示范导向性、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鉴定基地。公共实训鉴定基地建设列入明年市重点实施项目。进一步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在重点领域建成若干个专业门类齐全、设备水平较高、优质资源共享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奠定基础。 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需要,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 10积极探索高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要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符合市场需要,企业认可,更能真实、客观反映技能人才水平的评价新体系。在评价内容上,实行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企业生产实际为基础,
13、现代新技术为拓展,体现个人职业能力为核心的新的评价方式(简称 1+X+Y+Z 模式)。在评价模式上,可以采用过程化鉴定和结果性鉴定相结合。探索建立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评价机制。 11推进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在全市选择 20 家大中型企业进行评价方式改革试点。通过生产现场能力考核和工作业绩评定等方式,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技术难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对试点企业中技术复杂、操作性强的职业(工种),其一线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和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考评要素和内容,按照能力考核与业绩评定相结合、以
14、业绩评定为主的方法实施考核鉴定。对在技能岗位上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骨干可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试点企业按高级工标准组织的技能竞赛,经所在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应知、应会均合格的前三名选手,可直接晋升为技师职业资格。市政府确定的支柱产业、优先重点发展产业和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 ISO9000 质量认证并遵纪守法企业,组织对本企业特有工种(岗位)员工高级工以下的培训考核,经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认定,直接承认其对员工的培训考核成果,发给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建立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苏州创元国家级实验区。以更科学、更务实、更高效为原则,根据创元集团自身特点、发展
15、需要以及现有资源,有针对性地解决职业资格认证与生产实际脱节以及培训鉴定与企业生产、工学矛盾的问题,探索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新模式。通过实行“业绩积分制”,将生产绩效、创造创新、传授新人、技能竞赛、理论成果等能够反映技能人才实际能力的要素转化为相应积分,与培养、考核评价、使用、激励相结合,引导和激发企业职工走技能成才的道路,带动企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发展壮大。 12实施高技能人才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发掘高技能人才掌握的绝招绝技绝活,探索进行专项能力认证;组织对高技能新职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对现代制造业中的主体职业(工种),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功能模块,分阶段进行高技能人才专项能力考核
16、;探索对职业关键能力专项能力的评价,为高技能人才成长创造条件。13职业院校全面实行“双证”制度。在职业院校全面实行毕(结)业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2007 年起,凡列入国家职业准入范围的职业院校学生,至少取得与主修专业对应的一个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取得毕业证书。到“十一五”期末,职业院校学生参考率达 90%,其中技师学院学生取得国家高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证书率达 90%以上。 14实行“预备技师制”。预备技师是以培养企业急需新技师为目标,以校企合作为纽带,以分阶段培训和考核为特征的新型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选择部分院校进行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取得预备技师资格的毕业生在相应岗位工作满二年
17、后,经单位同意参加技师综合评审和业绩评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国家职业资格技师(二级)证书。 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竞赛选拔和岗位使用机制,激发高技能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 15充分发挥政府表彰奖励导向作用。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辅以必要的社会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表彰和奖励。进一步完善我市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对“姑苏技能大奖”获得者和苏州技术能手给予一次性奖励,设立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成果奖,为苏州市“青年首席技师”建立培训基金。并通过企业支持、社会赞助等多种方式筹集经费,鼓励他们参加培训深造、带徒传技、同业交流、技术创新等活动。对作出突出贡献
18、的技师、高级技师享受政府高技能人才津贴制,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16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选拔作用。鼓励和支持各行各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在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的同时,对竞赛中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项成绩都合格的选手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并可按有关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或优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获得市级竞赛前三名者,直接晋升技师职业资格。 17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生产建设和技术创新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技能岗位的关键作用,以及在解决技术难题、实施精品工程项
19、目和带徒传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企业应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探索设立“首席技师”等高技能带头人职衔,培养一批高技能领军人才,并给予相应待遇。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通过奖金等形式给予奖励。 有条件的县市可成立技师协会,组织技师、高级技师进行技术交流、开展技术攻关,进行人才培养和同业交流。 18充分发挥培养、使用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作用。企业要根据职工技能等级水平和贡献大小,合理安排使用。企业在制定薪酬结构时,应充分考虑技能劳动者的技能等级和业绩贡献等因素,着力构建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以参照经营者收入确定其收入水
20、平,也可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建立特殊津贴。企业在聘的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应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在聘技师、高级技师参加境外培训、休假、疗养等,应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19充分发挥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薪火传承的作用。大师(名师)工作室在研制开发精品、攻克技术难关、解决工艺难题、抢救濒危文物、培养技能人才、开展课题研究等方面作出了贡献,技能大师、名师是高技能人才中不可复制的宝贵资源。为继承和弘扬吴地工匠文化,加快培养现代高技能人才,使更多的高技能人才有潜心创作、悉心传技、开展技术交流、技术会诊的攻关场所,“十一五”期间,将再建5 个大师(
21、名师)工作室,给予启动资金的资助。对取得成果的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按规定继续实行政府成果奖制度。 六、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和社会保障机制,优化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 20引导高技能人才按需合理流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高技能人才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才流动的规范性和有序性。面向国内外多渠道多形式引进高技能人才。通过引进,学习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能,带一批高徒,推广一批先进操作法,加快科技成果的转换和新技术的应用。建立与项目相结合的引进机制,在招商引资中,要一并引进关键技术岗位的高技能人才。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高技能人才特聘岗位,面向国内外进行招聘,并可参照经营者或高级管理
22、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水平,设立特聘岗位津贴或实行年薪制。对引进高技能人才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要进行表彰奖励。放开点名招聘高技能人才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职业介绍中介机构)按照省物价局苏价费2003416 号文件有关规定,协议招聘、协商收费。 建立技能人才交流工作站。依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职业院校,技师协会以及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等,进行技能人才供求储备、岗位需求储备,并提供技能人才交流服务,技能人才信息服务,技能人才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实验服务,技能人才技术成果申报服务,技能人才技能成果展示服务,引进技能人才的后续服务等。举办各种形式的高技能人才主题活动
23、,为高技能人才参与高新技术开发、同业技术交流以及与科技人才交流、绝招绝技和技能成果展示等创造条件。挖掘和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民间传统技艺,实现代际传承,使之发扬光大。鼓励和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国际间职业技能交流活动。 21完善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制度。在进一步落实好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权益的同时,积极做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性质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逐步突破部门、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高技能人才在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按规定转移。已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企业,应为生产、服务一线的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办理相应的企业年金和补充
24、医疗保险 22完善技工人才成长保障机制。技工教育是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依据省苏办发200428 号、苏办发200627 号文件规定,国家级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在招生、学历、升学、收费等按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同类同等院校的同等待遇。技工院校举办的高级班毕业生,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学历毕业生待遇执行。入学前为工作一年以上在职职工的毕业生,可不实行试用期,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同期参加工作的大专毕业生待遇重新确定。具体标准按原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人事厅关于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待遇的通知(苏劳薪199812号、苏人通199898 号)执行。技
25、师学院技师班毕业生各项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协议签订,也可比照本企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关待遇签订;经用人单位聘用为技师、高级技师的,其待遇和户口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23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111”资助计划和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经费制度。建立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的政府扶持机制,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参加高技能培训,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特别是青年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步伐。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劳动力市场求人倍率、职业(工种)技术含量等,每年确定面向社会培训的 10 个职业(工种),资助培训 100 名高级技师,1000 名技师。建立优秀青年进技师学院、职业培训学校进修培训经费补助制。对具有市区居民户
26、口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符合职业资格鉴定申报条件,参加高技能培训鉴定合格者,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市区 40 周岁以下的符合职业资格鉴定申报条件下岗失业人员,参加苏州市区技术技能型高技能培训鉴定合格者,由政府提供相应培训鉴定费用。 七、进一步落实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政策,拓宽高技能人才培养筹资渠道 24设立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2006 年起,在市人才开发资金中设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用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评选、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竞赛、考核和奖励等。资金重点用于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具有文化传承作用、独具苏州地方特色的传统产业紧缺的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25依法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根据江
27、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等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 2%2.5%的比例提取,其中一半以上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法统筹其中的 0.5%部分,用于发展本地的职业教育,并划出一定比例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及未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全额统筹该项提取,由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并将其中的一半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统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26统筹使用城市教育费附加费。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各地在用于职业教育的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有不少于 20%用于高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重点建设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28、,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级财政在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和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时,应将技工院校及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27理顺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本价格形成机制。高级技工班、技师班学生的收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衔接同类高职院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5136 号、苏财综200547 号)执行。对举办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班的各类职业院校、企业培训中心和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可按照各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的实际培养成本提出收费标准,经同级价格部门核定后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高级技工班、技师班学生的学费及
29、经批准的各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的培训费标准应予公示。 28引导各方力量捐资助学。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外人士对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捐赠和其它培训服务。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外资参与兴办各类职业院校和社会职业培训机构。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凡通过政府部门或我国境内的非赢利组织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八、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舆论宣传,开展中国高技能人才楷模先进事迹学习活动 29切实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纳入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在
30、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指导、政策协调、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并成立由组织、劳动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贸、财政、人事、国资、地税、价格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参加的市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工作协调。市高技能人才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格局。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工作议事制度,每年至少会办、研究一次高技能人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 30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继续举办两年一次的吴地工匠文化节,通过树立高技能人才先进典型,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引导和推动全社会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技能人才,激励广大青年劳动者学习楷模,争当楷模。各地要充分动员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辟专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国家、省及我市关于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树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先进典型,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构建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