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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

上传人:微传9988 文档编号:2522344 上传时间:2018-09-20 格式:DOC 页数:46 大小:6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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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安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目录1 总 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应急预案体系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组织指挥体系2.2 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2.3 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指挥中心)应急管理职责2.4 相关部门(机构)职责2.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2.6 专家咨询机构3 预警预防机制23.1 预警预防3.2 事故灾难信息报告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4.2 指挥和协调4.3 紧急处置4.4 医疗卫生救助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4.6 群众的安全防护4.7 现场警戒与保卫4.8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4.9 现场检测与评估

2、4.10 信息发布4.11 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保险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36 保障措施6.1 通信与信息保障6.2 应急支援与保障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 训和演 习 6.5 监督检查7 其它事项 7.1 专业术语定义与说明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7.4 沟通与协作 7.5 其他要求 7.6 预案解释部门 7.7 预案实施时间45公安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 总 则1.1 编 制目的。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处置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

3、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公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 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境内的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1)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 12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1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 30 人以下中6毒(重伤),或者直接 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 产事故灾难。(2) 事故可能继续扩大、造成严重后果,超出乡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需

4、要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 称县安委会) 协调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或者在县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 应乡镇政府请求,或者县委、县政府认为有必要由县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1.4 工作原则(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 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和县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 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7责任主体的职责,做好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3) 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实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以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县直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 协调 和支持作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 县政府直接组织指挥。(4) 规范有序, 组织落实。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和响应机制,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各地各有关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落实专业抢险救援人员、物资、 设备 、器材

6、等,确保 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序进行,增强应急救援能力。(5)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 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工作相 结合,做好防范和预警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常态下的重大危险源监控、风险评估、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装备保障、 预案演练等工作。81.5 应急预案体系。全 县安全生产 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部门应急预案、 乡镇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方案组成。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组织 指挥体系。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由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各相关

7、部门及其专业指挥机构和乡镇应急组织机构、现场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等组成。(1) 县安委会为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2) 县安 委 会 下 设 办 公 室 。县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作 为 县 安委 会 的 办 事 机 构 和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灾 难 应 急 救 援 综 合 协 调 机构 ,设 在 县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以 下 简 称 县 安 监 局 ),县 安监 局 局 长 兼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县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设 立 县 安 全 生产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指 挥 中 心 (以 下 简 称 县 指 挥 中 心 ),

8、具 体 承担 全 县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灾 难 应 急 工 作 。9(3) 各相关部门及其专业指挥机构为县政府相关部门及其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指挥机构。(4)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安全事故灾难的处置工作。(5) 应急 救 援 队 伍 主 要 包 括 消 防 队 伍 、各 行 业 和 部 门的 专 业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民 兵 、预 备 役 部 队 、社 会 力 量 及 志 愿 者 队 伍 。必 要 时 ,可 申 请 武 警和 驻 地 部 队 支 援 。(6) 生

9、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2.2 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2.2.1 县安委会的 组成。 县安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安委会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县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人武部、县检察院、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发10言人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安监局、县卫生局、 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 县商务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

10、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广播电视局、县外事侨务旅游局、县气象局、县林业局、县总工会、县供电公司、荆州公安海事处、县地方海事处、县交警大队、县消防大队、县治安大队、县武警中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2.2.2 县安委会应急管理职责(1) 领导、 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防范和预警工作。(2) 按照本预案规定,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的应急救援工作。(3) 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和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的命令。(4) 协调县人武部和县武警中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5) 向县委、 县政府和市安委会 报

11、告事故和救援情况,11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2.3 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指挥中心)应急管理职责(1) 承担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综合组织协调工作。(2) 组织 起 草 全 县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相 关 的 制 度 ,制定 相 关 应 急 规 程 、标 准 ;负 责 拟 订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灾 难 的 应 急救 援 计 划 和 保 障 方 案 ;负 责 全 县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灾 难 应 急 救援 体 系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3) 组织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4) 负责协调在全县范围内紧急征

12、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 车辆 和人员。(5) 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提出对本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的建议。(6) 负责指导、 协调相关地方、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工作;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工作,相互配合。(7) 根据县安委会授权,负责事故情况和救援信息的12发布。(8) 负责向县应急办、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请求协调支援。向县安委会申请县人武部和县武警中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9) 统一规划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专业救护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演练技术和应急能力,组织 全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相关管

13、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和宣传工作,组织指挥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综合应急救援演习。(10) 办理 县 安 委 会 日 常 事 务 ,承 担 县 安 委 会 交 办 的 其他 工 作 。2.4 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县安委会各成 员单位应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防、应急救援及应急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接受县安委会的统一指挥和协调。2.4.1 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1) 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综合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包13括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烟花爆竹产销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2) 县财 政 局

14、(国 资 办 ):参 与 县 内 国 有 企 业 事 故 灾 难 应急 救 援 和 善 后 处 置 工 作 ,指 导 、检 查 、督 促 国 有 企 业 的 应 急管 理 工 作 。 (3) 县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设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设备等。(4)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救援器材和其它救援装备。(5) 县经济局:负责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

15、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6)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长江以外县内其他水域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水上搜救工作;负责组织提供14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7)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农机、渔业船舶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8) 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9) 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10) 县外侨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11) 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

16、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12)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商 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药品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13) 县民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县总工会:负责指导协调群众转移安置工作、临时居住、善后处置和工15伤保险等相关事务。(14)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灾援助行动。(15) 县气象局: 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测,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的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16) 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17) 县环

17、保 局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事 故 现 场 环 境 监 测 和 处置 工 作 。(18) 荆州 公 安 海 事 处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长 江 干 线 公 安 段水 上 交 通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组 织 指 挥 长 江 干 线 公 安 段 水上 搜 救 工 作 。全县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交通、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国家、省在公安县重大建设项目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公安县的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16对工作的需要,在县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

18、和配合时,县应急办及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与县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专项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的预案以及专业人员(专家)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设备、器材、物 资、 专业队伍清单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县安委会办公室掌握各类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2.5 现场应 急救援指 挥部职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抢险、救援、保障工作,指 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县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2.6 专家咨询机构。县安委会

19、办公室(县指挥中心,下同)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有关部门推荐,县安委会办公室聘任,同时明确备用专家人选。专家组主17要职责是: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3 预警预防机制3.1 预警预防(1) 县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应根据全县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进行事故灾难预警分析,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报告县应急办。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风险信息

20、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2) 乡镇 人 民 政 府 要 对 辖 区 内 的 重 大 危 险 源 和 重 大 事故 隐 患 进 行 普 查 并 建 立 档 案 ;制 定 并 完 善 辖 区 安 全 生 产 事故 灾 难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建 立 健 全 应 急 救 援 体 系 ,明 确 工 作职 责 ,做 好 救 援 物 资 保 障 工 作 ,建 立 应 急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联系 制 度 ,提 供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3)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18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 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立应急救援配套制度,定期

21、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应对能力;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4) 各地各部门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相关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向县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报县应急办。3.2 事故灾难信息报告(1)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措

22、施,抢救人员,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有效防护的前提下,指挥本单位专业救护队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19无关人员,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其主管单位。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在 1 小时内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县委、县政府上报到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时间距事件发生不得超过 2 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必须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 单位。报告 或 报 警 的 内 容 包 括 :事 故 发

23、 生 的 单 位 、时 间 、详 细地 点 、类 别 、简 要 经 过 、伤 亡 人 数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初 步 估计 、发 生 原 因 的 初 步 判 断 、采 取 的 措 施 及 事 故 控 制 情 况 以及 现 场 救 援 所 需 的 专 业 人 员 和 抢 险 设 备 、器 材 、交 通 路 线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人 姓 名 等 。(2) 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20(3) 县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其专业协调机构报送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

24、处理并及时反馈,必要时报告县委、县政府。接到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和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县委、县 政府,同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4) 县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县应急办和其他突发公共应急指挥机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转来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5)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制订完善救援方案提供参考。(6)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

25、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县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县政府,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实施。21(7) 县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在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向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办公室通报情况,及时组织信息发布工作。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一级响应、二级 响应、三级响应、四 级响应 。4.1.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一级响应:(1) 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 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

26、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 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4) 跨市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5) 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2一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安委会及相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预案,实施抢险救援。县政府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在上级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4.1.2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二级响应:(1) 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 50 人以上、

27、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 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 跨市、地级行政区的安全生 产 事故灾难。(4) 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二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安委会或者指派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抢险救援,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报告。县政府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在上级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234.1.3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三级响应:(1) 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 30 人以

28、上、5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 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 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4) 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三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应急领导机构或者指派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委会报告,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请求省安委会办公室协调支援。县人民政府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抢险救援,并服从市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4.1.4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四级响应:(1) 造成 12 人死亡(含失踪),或危

29、及 10 人以下生24命安全,或者 3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 超出乡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 发生跨乡镇、跨多个 领域的安全生 产事故灾难。(4) 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四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政府决定,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及时报请市应急领导机构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4.1.5 响应 基 本 要 求 。根 据 事 故 发 生 情 况 ,事 发 地 乡镇 人 民 政 府 和 县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迅 速 查 明 安 全

30、 生 产 事 故 灾难 性 质 、严 重 程 度 、影 响 范 围 、事 故 类 型 与 应 急 救 援 需 求 等基 本 情 况 ,并 按 照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明 确 工 作 责 任和 应 急 响 应 级 别 。达 到 四 级 及 以 上 应 急 响 应 级 别 的 事 故 灾难 ,报 县 政 府 启 动 相 应 预 案 。4.1.6 县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1) 立即向县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25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及相关预案,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必要时,报请市安委会

31、指派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应急救援一线,指挥现场应急救援。(2) 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3) 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报请县安委会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 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4) 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5) 必要时,在全县范围内紧急征用、 调配施救物资、设备、 车辆 和人员。(6) 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

3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26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向县应急办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7) 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或达到一、二、三级响应时, 报请县 安委会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请求协调支援。(8) 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4.1.7 相关部门的响应。达到一、二、三、四级应急响应的,由 县安委会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工作任务;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启动并实施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安委会及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县安委会及县安委会办公室申请组织协调。4.2 指挥和协调(1) 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

33、事故灾难的情况,按照应急管理职责,参与或者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2) 有关部门接受县安委会指派,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他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27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县安委会及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乡镇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

34、故救援现场。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对现场实施封控,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布置各相关部门及专业救援队伍、保障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 时, 组织 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严格保 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拍照、详细记录 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28重要痕迹、物证等。4.3 紧 急处置。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及其周边的应急处置力量。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

35、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报送县安委会备案。超出乡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行政区域、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请县安委会批准后协调实施。影响特别重大的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安委会决定。4.4 医疗卫 生救助。由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按照相关预案提供医疗设施、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组织有关专家、医疗急救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县疾病控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必要时,向市卫生局、县 安委会及县安委会办公室申请协调支援。4.5 应 急

36、人员的安全防 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29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申请协调支持。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 决定 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 线 、程序,并 报县安委会及 县安委会办公室。必要时,可 边实 施、 边报告。(2) 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3) 启用应急避难场所。(4) 开展医疗救治、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5) 负责

37、治安管理。4.7 现场警戒与保卫。在 现场应急救援指 挥部统一部署下,现场警戒与保卫由公安机关及事故单位保卫机构实施。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 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2) 负责 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30故危险区域。(3) 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4.8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1)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视情况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2) 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及县安委会申请支援,县应急办及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全县社会力量进行支援。(3) 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时,县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其他县、市、区的社会力量支援。 4.9 现场检测 与 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 综合 分 析 和 评 价 检 测 数 据 ,查 找 事 故 原 因 ,评 估 事故 发 展 趋 势 ,预 测 事 故 后 果 ,为 制 订 现 场 抢 救 方 案 和 事 故 调查 提 供 参 考 。(2) 对现场 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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