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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山金融员工手册全文(可编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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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雪山金融员工手册全文员 工 手 册Staff Manual上海雪山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72014 版)1目 录1 序 言2 前 言3 第 一 章 企 业 概 况4 第 二 章 聘 用 制 度5 第 三 章 薪 酬 福 利 管 理6 第 四 章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假7 第 五 章 工 作 守 则8 第 六 章 培 训 与 发 展9 第 七 章 奖 惩1 0 第 八 章 附 则2序 言谨 此 热 烈 欢 迎 您 加 入 雪 山 金 融 , 成 为 我 们 团 队 中 的 一 员 !这 本 员 工 手 册 是 公 司 人 力 政 策 和 管 理 标 准 的 简 述 , 我 希 望 每 位 员

2、工 都 能 认 真 阅 读 , 以 此 清 楚 了 解 公 司 的 运 作 和 管 理 风 格 , 同 时 明 白 自身 的 权 利 、 责 任 和 义 务 , 将 它 视 为 在 雪 山 金 融 工 作 的 重 要 部 分 并 加 以认 同 。 在 我 们 前 进 的 过 程 中 , 相 信 每 位 员 工 都 能 有 独 特 的 机 会 , 你 将有 机 会 在 公 司 和 行 业 中 树 立 自 己 的 形 象 , 传 播 并 共 享 企 业 的 文 化 和 创意 , 在 发 展 中 实 现 自 己 的 价 值 。 我 们 会 竭 尽 所 能 为 我 们 的 员 工 提 供 充满 挑 战

3、 的 个 人 发 展 空 间 , 为 我 们 的 伙 伴 提 供 更 加 广 阔 的 事 业 平 台 , 为我 们 的 社 会 回 报 更 多 的 价 值 , 实 现 企 业 和 个 人 的 共 同 成 长 。 如 有 任 何疑 问 , 可 随 时 向 你 们 的 经 理 或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咨 询 。我 衷 心 期 望 每 一 位 员 工 能 相 互 信 任 , 相 互 合 作 , 对 自 己 充 满 信 心 ,对 公 司 充 满 信 心 , 希 望 在 雪 山 金 融 的 工 作 能 成 为 你 们 人 生 中 最 有 价 值的 经 历 之 一 。邵 建 华总 经 理3前 言1

4、 、 本 手 册 内 容 为 公 司 重 要 规 章 制 度 , 是 规 范 公 司 员 工 行 为 的 重要 准 则 性 文 件 , 它 与 公 司 的 其 它 手 册 一 样 用 来 指 导 员 工 的 工 作 行 为 。员 工 必 须 遵 守 本 手 册 并 服 从 上 级 主 管 的 领 导 和 工 作 安 排 。2 、 作 为 公 司 的 一 员 , 员 工 有 责 任 维 护 公 司 的 利 益 和 声 誉 , 保 守技 术 和 商 业 秘 密 , 遵 守 公 司 的 各 项 规 定 , 注 重 个 人 和 公 司 形 象 , 营 造团 结 、 高 效 的 工 作 环 境 和 气

5、氛 , 及 良 好 的 公 司 文 化 。3 、 本 手 册 有 助 于 员 工 更 好 地 了 解 公 司 及 其 制 度 , 有 助 于 我 们 更有 效 地 、 有 序 地 工 作 并 紧 密 合 作 。4 、 本 员 工 手 册 为 公 司 的 内 部 文 件 , 并 属 公 司 财 产 , 请 注 意 保 密 。未 经 公 司 书 面 批 准 , 不 得 复 印 。 员 工 离 职 时 必 须 将 本 手 册 交 还 公 司 。5 、 本 手 册 作 为 劳 动 合 同 附 件 , 与 劳 动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力 。6 、 本 手 册 适 用 于 雪 山 金 融 全

6、 体 员 工 。7 、 如 对 本 手 册 有 任 何 疑 问 , 欢 迎 向 主 管 或 人 力 资 源 部 咨 询 。4第一章 企业概况雪 山 金 融 简 介 :上 海 雪 山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 0 1 2 年 1 月 , 位 于 上 海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 是 一 家 专 业 的 金 融 服 务 公 司 。公 司 业 务 范 围 涵 盖 投 资 银 行 、 金 融 交 易 处 理 、 商 业 金 融 服 务 、 证券 、 投 资 管 理 以 及 财 富 管 理 , 向 行 业 企 业 及 个 人 客 户 提 供 广 泛 的 投 资 、咨

7、 询 和 金 融 服 务 。 公 司 透 彻 分 析 和 了 解 上 海 各 层 次 融 资 市 场 的 担 保 授信 方 式 、 风 险 控 制 、 融 资 价 格 等 情 况 , 在 金 融 市 场 快 速 发 展 的 基 础 上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融 资 操 作 经 验 , 并 与 众 多 金 融 机 构 建 立 起 信 任 和 合 作 的伙 伴 关 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1 0 0 0 万 元 人 民 币 , 拥 有 管 理 、 技 术 、 风 控 、 客服 等 各 类 人 员 。 2 0 1 3 年 3 月 , 公 司 自 建 第 三 方 P 2 P 网 络 借

8、贷 平 台 ? 雪 山 贷 , 正 式 进 军 互 联 网 金 融 产 业 。 公 司 现 在 是 上 海 市 信 息 服 务 业行 业 协 会 会 员 单 位 、 全 国 维 护 消 费 者 权 益 诚 信 承 诺 单 位 , 并 获 得 从 事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所 需 的 增 值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公 司 坚 信 正 直 和 诚 信 才 是 发 展 的 根 本 , 公 司 业 务 才 能 够 不 断 新 ,规 模 不 断 壮 大 , 能 够 持 续 满 足 客 户 需 求 , 并 能 够 坚 守 诚 心 诚 意 为 客 户热 情 服 务 的 精 神 , 践 行

9、 公 司 的 价 值 观 。5企 业 L O G O 介 绍 :L O G O 中 间 白 色 部 分 呈 三 角 形 轮 廓 意 指 雪 山 , 雪 山喻 示 稳 固 , 坚 实 , 岿 然 不 动 , 给 人 以 信 任 感 。 雪 山 又是 江 河 的 发 源 地 , 契 合 网 络 金 融 平 台 帮 助 企 业 及 个 人融 资 、 成 长 、 发 展 的 特 点 。 L O G O 外 形 采 用 祥 云 为 外 轮廓 , 体 现 云 数 据 时 代 网 络 金 融 的 科 技 属 性 , 整 体 图 形 外 型 卡 通 而 不 失大 气 。L O G O 采 用 天 蓝 色 为

10、主 色 调 , 并 用 蓝 白 的 渐 变 丰 富 视 觉 效 果 , 云 以天 蓝 色 渐 变 为 基 调 , 衬 托 出 白 色 的 雪 山 。 蓝 色 是 永 恒 的 象 征 , 通 常 让人 联 想 到 海 洋 、 天 空 、 水 、 宇 宙 , 给 人 一 种 美 丽 、 冷 静 、 理 智 、 安 详与 广 阔 的 感 觉 。 由 于 蓝 色 沉 稳 的 特 性 , 具 有 理 智 , 准 确 的 意 象 , 意 指雪 山 金 融 安 全 、 科 技 、 效 率 的 网 贷 企 业 形 象 。公 司 文 化 :雪 山 文 化 : 雄 伟 雪 山 , 生 命 之 源 , 坚 韧 屹

11、立 , 圣 洁 永 恒 ;企 业 精 神 : 客 户 满 意 ;企 业 使 命 : 为 每 个 人 提 供 无 时 无 刻 的 金 融 服 务 , 用 创 新 让 信 任 延 伸 到世 界 的 每 个 角 落 ;核 心 价 值 :精 神 价 值 高 于 物 质 价 值 ;共 同 价 值 高 于 个 人 价 值 ;社 会 价 值 高 于 利 润 价 值 ;信 誉 价 值 高 于 金 钱 价 值 。服 务 宗 旨 :公 平 、 专 业 、 高 效 、 规 范 ;团 队 文 化 :真 诚 , 包 容 , 奋 进 , 责 任 。6第二章 聘用制度一、 聘用原则公 司 以 公 开 招 聘 、 公 平 竞

12、 争 、 择 优 录 取 的 方 式 来 聘 用 员 工 ; 并 遵 循 “ 人尽 其 才 、 才 尽 其 用 、 各 尽 所 能 、 各 尽 其 职 ” 的 任 用 原 则 ; 以 充 分 发 挥员 工 的 智 慧 和 潜 能 为 目 标 , 力 求 将 最 合 适 的 人 才 放 在 最 适 合 的 职 位上 。 公 司 各 岗 位 人 员 的 聘 用 需 遵 循 “ 优 中 选 优 ” 原 则 、 程 序 性 原 则 、 关系 回 避 原 则 、 编 制 控 制 原 则 。二、 入职须知21 新 员 工 回 复 确 认 公 司 的 聘 用 通 知 书 ( O F F E R ) 后 ,

13、即 确 定 双 方 的雇 佣 意 向 。22 新 员 工 在 办 理 录 用 手 续 前 , 必 须 提 供 原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书及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 如 工 资 、 学 历 、 证 书 等 证 明 文 件 ; 特 定 岗 位 需 取 得健 康 证 明 或 通 过 公 立 医 院 的 健 康 检 查 后 , 方 可 被 正 式 录 用 。23 新 员 工 报 到 当 日 必 须 持 报 到 材 料 ( 有 效 身 份 证 、 劳 动 手 册 、 退 工单 、 本 人 ( 上 海 ) 建 行 卡 复 印 件 、 学 历 资 格 证 书 、 照 片 、 体 检

14、报 告 等 )到 人 力 资 源 部 办 理 入 职 手 续 , 并 接 受 入 职 培 训 。24 无 特 殊 情 况 , 公 司 将 在 一 周 内 与 员 工 签 订 正 式 劳 动 合 同 , 确 立 雇佣 关 系 。25 员 工 到 职 后 , 必 须 认 真 学 习 并 遵 守 公 司 的 规 章 制 度 , 服 从 上 级 主管 的 工 作 安 排 。26 员 工 必 须 为 其 向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之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发 现 员工 所 提 供 涉 及 与 劳 动 关 系 建 立 有 关 的 资 料 不 真 实 或 有 所 隐 瞒 , 公 司

15、将因 员 工 以 欺 诈 手 段 使 公 司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 公司 有 权 随 时 解 除 合 同 而 无 须 给 予 任 何 经 济 赔 偿 。三、 试用期31 所 有 新 入 职 员 工 均 设 置 试 用 期 , 依 据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不 同 ( 一 般 首签 合 同 为 1 - 3 年 ) , 试 用 期 为 不 超 过 六 个 月 ,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的 , 另 行7约 定 。32 员 工 应 认 真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 试 用 期 内 公 司 将 根 据 雪 山 金 融 员 工试 用 期 追 踪 管

16、理 办 法 综 合 评 估 员 工 工 作 表 现 主 要 从 态 度 、 业 务 知识 、 工 作 表 现 / 业 绩 等 方 面 , 并 及 时 告 知 评 估 结 果 。 员 工 只 有 在 试 用期 评 估 合 格 之 后 , 方 可 在 试 用 期 届 满 时 获 正 式 转 正 。33 员 工 必 须 在 试 用 期 一 个 月 内 办 妥 个 人 的 劳 动 用 工 、 社 会 保 险 及 公积 金 账 户 等 的 转 移 事 项 , 因 个 人 原 因 未 能 及 时 提 供 必 要 手 续 , 后 果 自行 承 担 。34 若 员 工 在 试 用 期 内 被 公 司 评 估

17、为 不 合 格 的 , 视 为 不 符 合 录 用 条件 , 公 司 可 按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解 除 其 劳 动 合 同 。35 提 前 转 正 。 若 员 工 工 作 勤 奋 , 掌 握 工 作 要 领 及 时 、 适 当 , 工 作 表现 杰 出 , 部 门 主 管 领 导 可 向 人 力 资 源 部 申 请 缩 短 员 工 的 试 用 期 ; 提 前转 正 的 所 需 材 料 和 转 正 程 序 一 致 ; 提 前 转 正 最 终 由 总 经 理 批 准 。36 试用期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四、 离职管理41 员 工 处 于 试 用 期 内 , 提 前 三 天 书 面 通 知 公

18、 司 ( 人 力 资 源 部 ) , 可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42 正 式 员 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 , 员 工 需 提 前 三 十 天 书 面 通 知 公 司 ( 人力 资 源 部 ) 。 公 司 有 权 安 排 员 工 能 否 以 剩 余 假 期 ( 年 假 或 调 休 假 等 )代 替 通 知 期 。 员 工 解 除 合 同 未 按 规 定 提 前 三 十 日 书 面 通 知 公 司 的 , 公司 可 按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离 职 ” 处 理 , 公 司 将 其 行 为 记 入 其 档 案 , 造 成损 失 的 , 公 司 可 追 偿 损 失 。43 员 工

19、接 受 过 公 司 出 资 的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 约 定 服 务 期 的 ; 或 因 公 司提 供 出 资 引 进 等 特 殊 待 遇 而 与 公 司 签 订 其 他 专 项 协 议 的 ; 或 因 从 事 涉及 公 司 商 业 机 密 工 作 的 而 对 提 前 通 知 期 有 其 他 约 定 条 件 的 , 应 根 据 相应 的 约 定 履 行 。 并 根 据 专 项 协 议 或 约 定 与 公 司 办 妥 有 关 事 宜 后 , 方 可办 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手 续 。844 员 工 在 离 职 时 , 应 根 据 雪 山 金 融 员 工 离 职 管 理 制 度 逐 项

20、 办 妥离 职 手 续 , 包 括 清 理 账 目 、 移 交 工 作 、 交 还 工 作 文 件 及 领 用 物 品 、 工具 、 名 片 、 工 作 证 等 后 , 依 据 离 职 批 准 时 间 , 方 可 离 开 公 司 。45 员 工 必 须 承 担 因 其 不 办 妥 或 拖 延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 从 而 导 致 公 司 蒙受 的 经 济 损 失 或 后 果 的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46 拖 延 移 交 或 移 交 不 清 导 致 公 司 财 物 缺 少 、 损 坏 、 工 作 延 误 以 及 使公 司 蒙 受 其 他 损 失 者 应 负 赔 偿 责 任 。 对 于

21、 未 办 理 交 接 或 交 接 手 续 不 完整 , 公 司 有 权 保 留 员 工 未 结 算 薪 资 直 至 以 上 工 作 、 手 续 全 部 完 结 。47 离职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五、 工作调整因 工 作 需 要 , 公 司 有 权 在 公 司 内 部 机 构 、 工 作 地 点 、 工 种 或 岗 位 之 间调 动 员 工 的 工 作 。 由 于 工 作 量 的 改 变 , 或 者 由 于 员 工 技 能 的 重 新 评 估 ,经 双 方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后 , 公 司 可 以 修 改 员 工 的 工 作 职 责 和 相 应 的薪 资 报 酬 。六、 双重雇佣员

22、工 受 雇 于 公 司 期 间 , 未 经 公 司 书 面 批 准 , 不 能 参 与 任 何 兼 职 工 作 ,不 论 是 否 有 报 酬 。七、 个人资料员 工 个 人 资 料 ( 包 括 住 址 、 通 信 地 址 、 电 话 号 码 、 婚 姻 状 况 , 生 育 和学 历 等 ) 发 生 变 更 时 , 应 于 变 更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填 写 个 人 资 料 更改 表 , 递 交 人 力 资 源 部 存 档 。 若 因 员 工 延 误 通 知 , 导 致 因 信 息 有 误 造成 后 果 的 , 由 员 工 负 责 。八、 绩效评估81 工 作 绩 效 评 估工

23、作 绩 效 评 估 是 对 员 工 的 工 作 能 力 、 效 率 、 成 绩 和 表 现 进 行 尽 可 能 客观 的 评 价 , 以 促 进 员 工 不 断 提 高 自 身 的 业 务 素 质 和 工 作 质 量 , 绩 效 考核 依 据 公 司 有 关 绩 效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982 年 终 评 估公 司 于 每 年 年 底 对 员 工 在 该 年 度 的 工 作 表 现 进 行 年 终 评 估 。 由 部 门 主管 对 其 部 门 员 工 的 工 作 业 绩 和 工 作 表 现 等 进 行 清 晰 、 客 观 、 公 正 的 总结 , 并 为 员 工 制 定 下 一 年 度

24、的 工 作 目 标 和 发 展 计 划 。 该 评 估 将 作 为 员工 调 薪 、 晋 升 或 调 动 的 依 据 。九、 降职与晋升根 据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要 及 员 工 的 工 作 表 现 ( 年 终 评 估 ) 、 工 作 经 验 、工 作 能 力 以 及 潜 力 , 决 定 员 工 的 降 职 或 晋 升 机 会 。十、 竞业限制1 01 公 司 有 必 要 要 求 掌 握 公 司 商 业 秘 密 的 员 工 签 订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员 工 有 义 务 保 守 公 司 商 业 秘 密 , 和 支 持 公 司 采 取 适 当 的 保 密 措 施 ( 如签 订

25、保 密 协 议 等 ) 。1 02 员 工 如 与 前 雇 主 签 有 包 含 竞 业 限 制 内 容 的 劳 动 合 同 或 协 议 等 文件 , 应 在 入 职 前 向 公 司 书 面 说 明 。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 由 员 工 本 人 承 担 法律 后 果 , 并 赔 偿 公 司 因 此 遭 受 的 损 失 。第三章 薪酬福利管理一、 薪酬 (详见公司薪酬管理制度)1 、 员 工 的 薪 金 实 行 宽 带 制 , 由 基 本 工 资 、 福 利 津 贴 、 绩 效 奖 金 和 年度 工 作 表 现 奖 组 成 。 其 中 : 关 于 年 度 工 作 表 现 奖 :11 每 年

26、公 司 将 根 据 公 司 业 绩 决 定 是 否 发 放 此 奖 金 或 实 物 , 并 根 据 员工 的 表 现 决 定 奖 金 的 金 额 或 实 物 类 别 。12 于 1 2 月 3 1 日 ( 含 ) 前 离 职 的 员 工 , 不 享 有 当 年 年 度 工 作 表 现 奖 。13 年 度 是 指 当 年 的 1 月 1 日 起 至 1 2 月 3 1 日 止 。 如 有 特 殊 约 定 的 ,从 其 约 定 。2 、 对 员 工 个 人 的 薪 酬 , 公 司 ( 公 司 相 关 人 员 ) 及 员 工 本 人 必 须 保 密 ,不 得 向 其 他 员 工 或 机 构 泄 露

27、。3 、 员 工 必 须 按 国 家 规 定 自 行 承 担 个 人 所 得 税 及 社 会 保 险 、 住 房 公 积1 0金 中 的 个 人 缴 费 部 分 , 并 由 公 司 在 工 资 中 予 以 代 扣 代 缴 。二、薪酬增长公 司 根 据 员 工 个 人 工 作 业 绩 、 公 司 的 盈 利 状 况 、 当 地 薪 金 福 利 水 平 、同 行 业 的 薪 资 水 平 、 物 价 通 涨 程 度 和 公 司 内 部 薪 金 福 利 情 况 , 定 期 ( 原则 上 每 年 一 次 ) 对 薪 酬 进 行 调 整 。5 、 薪 酬 核 发51 公 司 每 月 的 1 5 日 为 发

28、 薪 日 , 核 发 上 月 工 资 , 发 薪 日 如 适 逢 休 息日 或 节 假 日 , 则 提 前 发 放 。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特 殊 原 因 可 以 延 迟 支 付 ( 最迟 不 超 过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 ) 。52 员 工 工 资 通 过 指 定 银 行 划 入 员 工 在 指 定 银 行 的 个 人 工 资 账 户 。三、福利公 司 建 立 切 合 公 司 发 展 的 、 丰 富 多 样 的 福 利 体 系 , 主 要 包 括 国 家 法 定福 利 、 公 司 内 部 福 利 、 特 殊 福 利 政 策 和 员 工 激 励 性 福

29、 利 等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假一、工作时间公 司 实 行 每 周 五 天 工 作 制 , 每 天 工 作 八 小 时 。 具 体 的 , 工 作 时 间 为 :上 午 9 : 0 0 ? 1 2 : 0 0 ; 下 午 1 3 : 0 0 ? 1 8 : 0 0 , 午 餐 时 间 为 1 2 : 0 0 - 1 3 : 0 0 。因 季 节 变 化 以 公 司 实 际 调 整 工 作 时 间 为 准 。二、休假1 、 法 定 假 期员 工 每 年 可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法 定 节 假 日 ; 节 假 日 具 体 安 排 以 公 司 通 知为 准 。2 、 带 薪 休 假21 公

30、 司 实 行 带 薪 年 休 假 制 度 。22 员 工 累 计 工 作 已 满 1 年 不 满 1 0 年 的 , 年 休 假 5 天 , 同 时 在 公 司每 服 务 满 一 年 , 增 加 一 天 , 但 最 多 不 超 过 1 0 天 ; 已 满 1 0 年 不 满 2 0年 的 , 年 休 假 1 0 天 , 同 时 在 公 司 每 服 务 满 一 年 , 增 加 一 天 , 但 最 多1 1 不 超 过 1 5 天 ; 已 满 2 0 年 的 , 年 休 假 1 5 天 。23 累 计 工 作 年 限 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年 限 为 准 。24 员 工 试 用 期 转 正

31、次 月 开 始 享 受 年 休 假 , 开 始 享 受 年 休 假 当 年 的 实际 年 休 假 核 算 方 式 为 : 开 始 享 受 年 休 假 的 次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的 日 历 天数 折 确 定 , 折 算 后 不 足 1 整 天 的 部 分 按 1 天 计 算 ;25 年 休 假 由 员 工 主 动 申 请 , 公 司 有 权 安 排 或 调 整 员 工 年 休 假 计 划 。根 据 员 工 的 实 际 情 况 , 年 休 假 可 以 分 成 几 次 在 规 定 的 公 历 年 度 内 休完 , 每 次 休 假 的 最 小 计 算 单 位 为 05 天 ;26 年 休

32、 假 原 则 上 不 跨 公 历 年 度 , 公 司 鼓 励 员 工 每 年 充 分 享 受 当 年 的年 休 假 。 若 因 员 工 个 人 原 因 导 致 当 年 未 休 完 年 假 的 , 剩 余 年 假 将 被 视为 自 动 放 弃 , 不 予 补 休 或 补 偿 。 若 确 因 工 作 原 因 当 年 未 休 完 年 假 的 ,由 员 工 本 人 书 面 申 请 , 经 主 管 领 导 、 人 力 行 政 部 门 及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剩 余 年 假 可 顺 延 至 次 年 的 3 月 3 1 日 前 休 完 , 逾 期 不 休 的 , 视 为 放 弃 ,不 再 补 休 或

33、补 偿 ;27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 当 年 不 可 享 受 年 休 假 :累计 事 假 2 0 天 以 上 且 公 司 按 规 定 不 扣 工 资 的 ;累 计 工 作 满 1 年 不 满 1 0 年 的 职 工 , 请 病 假 累 计 2 个 月 以 上 的 ;累 计 工 作 满 1 0 年 不 满 2 0 年 的 职 工 , 请 病 假 累 计 3 个 月 以 上 的 ;累 计 工 作 满 2 0 年 以 上 的 职 工 , 请 病 假 累 计 4 个 月 以 上 的 。3 、 婚 假31 在 公 司 聘 用 期 间 登 记 结 婚 的 正 式 员 工 , 可 享 受 国

34、家 规 定 的 婚 假 3天 。 初 婚 符 合 晚 婚 政 策 的 ( 男 年 满 2 5 周 岁 , 女 年 满 2 3 周 岁 ) , 可 增加 享 受 晚 婚 假 。 晚 婚 假 天 数 按 当 地 规 定 享 受 。32 员 工 应 在 结 婚 登 记 之 日 后 十 天 内 将 结 婚 证 复 印 件 交 人 力 资 源 部 存档 备 案 , 并 交 验 原 件 。33 员 工 申 请 婚 假 须 提 前 一 个 月 递 交 申 请 , 并 于 发 证 之 日 起 的 六 个 月内 一 次 休 完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须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方 可 延 长 或

35、提 前 。1 24 、 丧 假41 配 偶 、 父 母 、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 配 偶 父 母 、 配 偶 的 祖 父 母 、 外祖 父 母 、 子 女 、 兄 弟 姐 妹 亡 故 时 可 申 请 丧 假 3 天 。42 丧 假 需 一 次 性 休 完 。5 、 产 假按 照 国 家 及 当 地 规 定 执 行6 、 陪 产 假初 婚 或 未 生 育 过 孩 子 的 再 婚 男 员 工 公 司 给 予 陪 产 假 3 天 , 需 一 次 性 休完 。7 、 病 假71 员 工 因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不 能 正 常 上 班 须 按 请 假 程 序 提 前 申 请 , 病

36、假 最 小 计 算 单 位 为 05 个 工 作 日 。72 病 假 结 束 返 岗 当 日 应 提 交 市 级 ( 含 ) 以 上 医 院 出 具 的 病 假 单 证 明 ,必 要 时 需 提 供 病 历 卡 , 由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予 以 审 核 归 档 , 未 能 提 供 病假 证 明 的 , 视 作 无 薪 事 假 处 理 ; 员 工 休 病 假 的 时 限 , 以 病 假 单 上 的 时间 为 准 , 遇 节 假 日 不 顺 延 , 违 者 按 旷 工 处 理 。73 关 于 员 工 医 疗 期 待 遇 根 据 上 海 市 相 关 规 定 享 受 。74 若 员 工 因

37、违 法 行 为 ( 如 打 架 、 斗 殴 等 ) 而 导 致 受 伤 的 , 则 不 享 受病 假 待 遇 。8 、 事 假81 事 假 适 用 于 员 工 遇 特 殊 事 件 的 情 况 下 申 请 , 公 司 不 鼓 励 员 工 申 请事 假 , 如 有 特 殊 理 由 或 需 要 , 应 按 请 假 程 序 提 前 申 请 , 事 假 最 小 计 算单 位 为 2 个 小 时 , 未 得 到 批 准 的 事 假 , 按 旷 工 处 理 。82 员 工 事 假 期 间 不 享 有 工 资 待 遇 。9 、 外 出 ( 出 差 )91 、 需 外 出 ( 出 差 ) 办 理 业 务 的 员

38、 工 原 则 上 须 先 到 公 司 考 勤 。 特 殊情 况 不 能 先 考 勤 的 需 事 前 经 过 批 准 , 未 办 理 手 续 或 手 续 未 获 批 准 的 ,1 3按 迟 到 或 旷 工 处 理 。92 员 工 外 出 办 理 业 务 在 下 班 时 不 能 及 时 回 公 司 考 勤 , 须 向 部 门 主 管说 明 原 因 。93 员 工 外 出 前 应 做 好 准 备 工 作 , 查 好 线 路 , 尽 量 缩 短 时 间 , 提 高 外出 工 作 效 率 并 及 时 、 安 全 返 回 。94 外 出 期 间 电 话 需 保 持 畅 通 , 如 遇 情 况 有 变 或

39、需 延 长 外 出 时 间 等 问题 需 及 时 向 上 级 电 话 汇 报 。95 外 出 不 允 许 从 事 和 工 作 无 关 事 项 。96 员 工 外 出 办 理 业 务 或 者 出 差 需 提 前 办 理 外 出 、 出 差 手 续 ( 填 写 外出 ( 出 差 ) 申 请 单 ) , 按 流 程 获 批 后 , 计 入 员 工 出 勤 记 录 。97 外 出 、 出 差 手 续 :填 写 员 工 外 出 ( 出 差 ) 申 请 单 ? ? 部 门 主 管 审 核 签 字 ? - - 总 经 理或 授 权 人 批 准 ( 当 : 所 有 员 工 的 异 地 出 差 及 部 门 主

40、管 外 出 或 出 差 时 需要 此 步 骤 ) ? ? 交 行 政 部 备 案 。1 0 、 请 假 制 度1 01 所 有 请 / 休 假 ( 急 诊 、 紧 急 情 况 除 外 ) 应 提 前 申 请 , 填 写 请 假单 , 部 门 员 工 3 天 以 内 请 / 休 假 , 须 部 门 主 管 签 批 ; 3 天 ( 含 ) 以 上假 期 须 由 总 经 理 或 总 经 理 授 权 人 员 审 批 。 部 门 主 管 及 以 上 级 别 人 员 请假 由 总 经 理 审 批 ; 请 假 单 获 签 批 后 , 统 一 交 行 政 部 备 案 。1 02 如 遇 紧 急 情 况 或 急

41、 疹 病 假 ( 不 可 以 预 计 ) , 不 能 事 先 请 假 , 员 工须 在 当 日 上 班 前 通 过 电 话 向 部 门 主 管 说 明 情 况 ; 部 门 主 管 及 以 上 级 别人 员 须 在 当 日 上 班 前 通 过 电 话 向 总 经 理 说 明 情 况 ; 员 工 假 期 结 束 回 来上 班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补 办 请 假 手 续 。1 03 批 准 后 的 请 假 单 交 行 政 部 备 案 , 员 工 回 公 司 当 天 到 行 政 部销 假 ( 即 : 若 员 工 在 请 假 单 批 准 的 假 期 内 提 前 上 班 , 需 到 行 政

42、 部 变 更假 期 时 间 , 以 便 计 入 出 勤 ) 。1 04 请 假 流 程 :1 4A 、 ( 一 般 情 况 ) 填 写 请 假 单 ? ? 部 门 主 管 审 核 签 名 ? ? 总 经 理或 授 权 人 批 准 ( 注 : 总 经 理 审 批 仅 限 于 部 门 主 管 请 假 或 员 工 请 假 超 过三 天 的 ) ? ? 交 行 政 部 备 案 ? ? 按 假 条 休 假 ;B 、 ( 特 殊 情 况 ) 电 话 说 明 情 况 ? ? 部 门 主 管 / 总 经 理 口 头 同 意 ? ? 2个 工 作 日 内 补 办 书 面 手 续 ? ? 交 行 政 部 备 案

43、。1 05 不 请 假 、 手 续 不 全 或 逾 假 者 一 律 按 旷 工 处 理 。1 1 、 考 勤 管 理1 11 考 勤 内 容上 班 的 时 间 已 到 而 未 到 岗 者 , 即 为 迟 到 ;未 到 下 班 时 间 而 提 前 离 岗 者 , 即 为 早 退 ;在 上 班 时 间 内 未 经 领 导 批 准 而 离 岗 者 , 即 为 擅 离 职 守 ; 擅 离 职 守 超 过3 0 分 钟 岗 位 者 , 或 未 经 准 假 而 不 到 岗 者 , 均 为 旷 工 , 不 到 半 天 者 按旷 工 半 天 处 理 , 不 到 一 天 者 按 一 天 处 理 , 以 次 类

44、推 。1 12 考 勤 方 式员 工 上 下 班 采 用 考 勤 卡 ( 含 纸 质 、 指 纹 打 卡 等 ) 制 度 。 公 司 的 所 有 员工 , 每 天 上 班 应 于 规 定 时 间 前 签 到 , 下 班 应 于 规 定 时 间 后 签 到 。 当 日考 勤 异 常 者 ( 上 下 班 忘 记 签 到 等 ) 应 主 动 、 及 时 地 向 上 级 主 管 解 释 原因 ; 异 常 的 考 勤 可 填 写 未 打 卡 说 明 ( 至 前 台 领 取 ) 经 部 门 主 管 核实 后 交 行 政 部 备 案 , 以 便 更 正 考 勤 记 录 。 不 解 释 或 补 卡 单 未 获

45、 批 准 ,将 按 迟 到 或 早 退 处 理 。1 2 、 加 班1 21 员 工 应 尽 量 把 工 作 安 排 在 办 公 时 间 内 完 成 。 如 遇 急 需 情 况 需 超时 工 作 来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的 , 或 因 经 营 管 理 需 要 , 公 司 / 部 门 安 排 员 工加 班 的 , 均 需 提 前 填 写 加 班 申 请 单 ( 至 前 台 领 取 ) , 经 上 级 主 管 同意 后 方 视 为 加 班 。 如 遇 紧 急 情 况 , 可 口 头 或 邮 件 方 式 取 得 上 级 主 管 同意 后 进 行 加 班 , 事 后 补 批 。 加 班 申 请 表

46、 需 及 时 交 行 政 部 备 案 。1 22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监 控 本 部 门 加 班 的 合 理 性 及 必 要 性 , 并 应 尽1 5量 平 衡 员 工 的 工 作 量 和 提 升 员 工 工 作 效 率 。1 23 员 工 因 公 外 出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或 遇 双 休 日 、 法 定 节 假 日 的 可 享 受调 休 , 不 视 为 加 班 。1 24 公 司 组 织 的 培 训 、 学 习 、 外 出 考 察 如 遇 休 息 日 的 , 不 视 为 加 班 。1 25 员 工 在 无 公 司 的 安 排 下 或 未 经 加 班 审 批 程 序 , 因

47、各 种 原 因 自 行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 事 后 向 部 门 负 责 人 说 明 情 况 , 经 认 可 后 可 视 为 加 班 。否 则 不 视 为 加 班 。1 26 公 司 安 排 或 核 准 的 加 班 , 可 以 安 排 调 休 , 也 可 以 按 标 准 核 发 加班 工 资 。1 3 、 迟 到 、 早 退1 31 员 工 上 下 班 未 打 卡 , 除 有 正 当 理 由 ( 如 : 有 经 过 批 准 的 未 打 卡说 明 、 地 铁 故 障 通 知 单 、 政 府 发 布 的 因 受 气 候 影 响 、 交 通 受 阻 未 按 时上 班 不 作 迟 到 处 理

48、的 通 知 等 ) , 否 则 依 据 实 际 情 况 视 为 迟 到 、 早 退 或旷 工 。1 32 处 理 方 式 :迟 到 / 早 退 3 0 分 钟 以 内 扣 5 0 元迟 到 / 早 退 3 0 分 钟 以 上 , 6 0 分 钟 以 下 扣 1 0 0 元迟 到 / 早 退 2 小 时 以 上 按 旷 工 半 天 处 理迟 到 / 早 退 超 过 4 小 时 , 按 旷 工 一 天 处 理旷 工 半 天 者 , 扣 除 一 天 工 资 ; 旷 工 一 天 者 , 扣 除 三 天 工 资 ; 连 续 旷 工两 天 作 自 动 离 职 处 理 , 公 司 可 先 在 一 定 范 围

49、 内 公 告 有 关 情 况 后 解 除 该员 工 的 劳 动 合 同 而 不 给 予 任 何 补 偿 。第五章 工作守则一 、 行 为 规 范1 、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公 司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做 到 有 禁 则止 , 有 令 则 行 ;2 、 仪 表 端 正 、 团 结 互 助 、 礼 貌 待 人 ;1 63 、 人 尽 其 才 、 各 尽 所 能 、 积 极 向 上 、 努 力 进 取 ;4 、 保 持 廉 洁 、 公 正 的 职 业 道 德 ;5 、 积 极 学 习 专 业 知 识 , 提 高 工 作 能 力 和 工 作 效 率 。二 、 劳 动 纪 律1 、 服 从 主 管 的 领 导 、 工 作 分 配 和 安 排 , 勤 奋 工 作 , 保 证 工 作 质 量 ,维 护 公 司 形 象 和 信 誉 。2 、 接 待 来 客 、 来 电 要 及 时 、 热 情 、 礼 貌 、 认 真 处 理 查 询 , 热 情 为 客户 提 供 优 质 、 高 效 的 服 务 。3 、 不 得 泄 露 任 何 技 术 资 料 、 客 户 资 料 、 公 司 机 密 。4 、 所 有 员 工 不 得 直 接 或 间 接 接 受 任 何 与 公 司 业 务 有 关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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