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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1905330501.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250830 上传时间:2018-03-24 格式:DOC 页数:68 大小:11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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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制度,提高监理服务质量与水平,充分发挥总监理工程师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第三条 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设置一级监理机构或二级监理机构。项目设置一级监理机构是指项目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一个级别的监理机构(以下简称“总监办”),项目设置二级监理

2、机构是指项目设置“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两个级别的监理机构。本办法中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监理机构是指总监办。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总监系总监理工程师的简称,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岗位登记,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实施监理合同,担任总监办总负责人的监理工程师。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总监负责制是指总监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监理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一种责任制度。第二章 总监办内部机构设置与职能第六条 总监办必须按照监理合同及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组建办法的要求设立内部机构。监理人员人数及进退场时间应当满足合

3、同要求和工程实际需要。后勤管理部门及人员可由总监办自定。第七条 总监的素质资历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具有良的职业道德和健康的身体,年龄要求:在 65 周岁以下;(二)具有良好的表达、沟通和协调的能力;(三)熟悉和掌握有关工程监理的理论,方法和原则,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四)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和丰富的工程监理实践经验;(五)具有交通运输部(含原交通部)批准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监理单位聘任和岗位登记;(六)满足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组建办法的最低要求。第八条 其他人员素质资历应满足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组建办法的最低要求及监理合同要求。

4、第九条 总监办负责监理合同所辖各施工合同段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即负责监理合同工程的质量监理、施工安全监理、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费用监理、进度监理、合同及其他事项管理、文件与资料管理及协调参建各方关系等工作(简称“五监理、二管理、一协调”)。如监理合同另有规定,则按合同约定办理。第三章 监理单位内部管理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慎重选择总监人选。原则上一名总监只能担任一个监理合同的总监。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不含副总经理)不得担任总监。第十一条 拟任总监应当参与投标工作,包括对拟投监理合同段的现场踏勘、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的编写、答辩、澄清,参与副总监

5、和专监人选的选择,重点把握拟投监理合同段工程重点与难点的分析、监理人员的配备及进退场计划安排、监理服务费报价等关键问题。第十二条 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研究制订详尽、合理的内部考核责任书,考核内容应当涵盖被考核人的全部监理职责。监理单位应当与总监签订责任书,总监还应当与专监签订责任书,专监应当与监理员签订责任书。签订前,被考核人应当熟悉责任书内容。考核人不得强制要求被考核人签字。监理单位与总监签订的内部考核责任书抄送建设单位备案。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总监签订的责任书对总监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因监理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工程损失的,

6、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追究总监的责任。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总监办进行必要的内部管理交底和业务技术培训,以利于总监开展工作。在此基础上,总监应当对专监进行交底,专监应当对监理员进行交底和辅导。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指导总监办建立和完善其内部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加强对总监办与总监的监督管理,必须对监理合同履行情况及总监办人事、财务、税务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法、合规,不得以包代管;掌握总监办工作动态,对不能胜任总监岗位的总监,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对总监进行替换,并重新签订责任书。在监理单位的信用评价中,总监的此种调换不计入监理单位违约之列。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

7、理确定总监办的人工费(含监理人员、辅助人员费用)、现场费用(含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费、试验检测和测量费、差旅费、总监办组建及进退场费等)(以下称“项目专用款”),并保证项目专用款足额按时拨付到位。监理单位应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实行内部考核制度,总监的薪酬与考核结果挂钩。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和监理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加强对总监和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工作指导,不得以包代管,并对项目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四章 总监办内部管理第十九条 总监应当加强监理机构内部管理,组织监理人员依法实施监理,并对监理机构现场监理行为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条 依据总监办内设

8、机构,总监应当按照监理规范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将监理合同工程的工程范围及工作范围予以细化并逐步分解,明确每一个监理岗位的工程范围、工作范围及相应的职责与权限。总监应当将总监办组成人员及其监理范围、工作范围及相应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告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总监、专监、监理员的主要监理职责可参照附件1。第二十一条 总监应当按照与专监签订的责任书对专监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专监应当按照与监理员签订的责任书对监理员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每个月不少于一次。第二十二条 总监办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质量责任监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理责任制度、环保监理

9、责任制度、廉洁管理责任制度、请(休)假制度及考核制度等。第五章 总监的职责、权力与义务第二十三条 总监在从事监理活动中至少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着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强制性标准和制度。(二)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组织机构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监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三)监督指导监理机构所有监理人员履行监理岗位职责,保障现场监理管理体系规范有效运行,并对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的现场监理行为承担管理责任。总监应当将总监办组成人员及其监理范围、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告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四)履行

10、监理单位授权的对工程项目及监理机构的各项管理职责。(五)执行监理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向监理单位报告项目质量、安全、计量支付及监理机构的管理情部。(六)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自觉抵制腐败行为。(七)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第二十四条 总监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应当享有以下权力:(一)行使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赋予的监理权力。(二)经总监签字认可,建设单位方可拨付工程款,组织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三)总监有权拒绝对监理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时的各种干预,必要时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总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当监理工作环境不能保证总监正常履行职责时,应及时

11、向监理单位报告,必要时可暂停履行总监职责,同时向项目目的性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总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四)建设单位应当授予总监并保证其行使下列权限(但不限于):1、对不合格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有撤换建议权。2、根据工程需要,总监具有要求施工单位增加人员、设备或资金投入的权力。必要时,总监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中止施工合同、课以履约担保等追究施工单位违约责任的建议。3、总监有参加施工单位为实施合同工程而组织的有关会议的权力;有召开协调各施工单位(含指定分包人)联席会议的权力;并有随时召集某一施工单位或所有施工单位就某一问题举行会议的权力。4、建设单位认为必要的其它权限。(五)监理单位

12、应当授予总监并保证其行使下列权限(但不限于):监理单位与总监之间要建立合理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等内部管理机制,以书面形式明确总监的人事、财务、分配管理职权。1、总监的人事权。总监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监理单位投标时应参与拟投人员选择,在任何情况下,总监不得擅自对监理人员进行更换。对不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总监向监理单位提出更换人员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对于监理单位另行派遣的非投标承诺人员,总监有考核清退权。2、总监的财务权。总监对总监办人员享有独立的经济奖罚权力,监理单位将时拨付项目专用款,为做到项目专用款使用经济化、利用率最大化,总监对该项目专用款使用拥

13、有相对独立的财务权,费用使用情况应向监理单位报备。具体权限在监理单位对总监的授权书或内部考核责任书中明确。3、总监的分配权。总监办通过自身努力获得的建设单位的奖励,原则上至少奖励的 70%由总监办内部分配,由总监提出分配方案,报监理单位核定后发放。监理单位对监理人员的考核和奖励,应当征求总监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总监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一)总监履行合同时必须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监应当及进向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书面报告。1、施工单位在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流动资金、施工管理等方面不足以履行施工合同。2、施工

14、单位拒不执行监理指令。3、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擅自修改已审批的关键工程施工方案及专项施工方案。(三)总监因任何原因要请假而影响其职责正常履行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并按监理合同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同时指定一名监理工程师(一般为副总监)代为行使总监的部分或全部职权,签发书面授权书(包括被授权人即代理总监、授权时限及授权事项等),并抄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总监与其实施监理的施工单位及其分包人或材料供应商等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五)总监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其领导的总监办从事监理工作,也不得在总监办管辖的任何施工单位及

15、其分包人、材料供应商等与工程监理有关联的单位工作。总监聘用旁系亲属的,应当主动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说明。若总监聘用旁系亲属 2 人及以上的,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有权予以劝退。(六)总监办管辖的施工合同发生仲裁或诉讼时,总监应作为证人,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有关证据。第二十六条 总监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给副总监或其他任何监理人员:1、主持编写监理计划并签字;2、审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分项(分部)工程开工报告、工程暂停(复工)令、计量支付证书;3、审核、签认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和工程分包;4、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审查承包人的交工验收申请,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16、5、监理合同规定的总监不能委托的其它工作。第六章 监理工作环境保证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依据监理合同,各负其责,相互尊重、密切合作。总监在总监办内部管理上受监理单位领导,并对监理单位负责;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总监受建设单位的协调管理。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充分信任和尊重总监,维护总监的权威性。建设单位不得干涉监理工作、侵占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有关工程方面的指令,应当通过总监书面发布。建设单位发布的指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委托合同的约定。否则,总监有权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拒不改变其违法违规指令的,总监有权向项目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理顺工程建设各方关系。对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监理指令、干扰正常监理工作等不当行为应及时予以处理。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总监负责制的落实情况和监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的复评依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考评和奖惩机制,对总监办和监理人员定期进行考核评比,奖优罚劣,促进总监负责制的进一步落实。对不履行监理职责或不称职的总监或其他监理人员,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有关规定书面通知监理单位予以撤换。建设单位应将考评结果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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