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手册员工手册1二 四 年 五 月2目 录第一章 公司概况 1第一节 公司简介 1第二章 员工工作纪律 2第三章 职务行为准则 3第四章 人力资源管理 4第一节 人事任免与聘用 4第二节 人事档案管理 5第三节 考勤制度 5第四节 假 期 6第五节 薪 金 6第六节 福 利 7第七节 奖励与处分 7第八节 培训与发展 9第九节 考 核 10第五章 员工沟通与交流 10第六章 办公管理 11员工手册3第一节 文书档案 11第二节 文件收发 11第三节 公章、证照、介绍信 12第四节 电讯、信访、接待 12第五节 办公用品、办公设施 13第六节 工作例行管理 13第七节 报帐管
2、理 13第七章 附 则 13员工手册1第一章 公司概况第一节 公司简介湖南 xx 有限公司是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公司以数字视频产品、网络通信交换产品为拳头,公司主要从事视讯系列产品的开发、广电网络的虚拟运营、数字电视、互联网增值服务的开发等业务。公司以雄厚的研发实力和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在数字电视终端产品、数字电视传输产品、增值业务开发、系统集成等各方面齐头并进。在广电行业、电信行业、互联网应用等取得了显著成绩。公司严格按照 ISO9001 规范进行运作及管理,积极推行产品开发工程的科学性、完整性,使产品开发越来越系统化、规范化,更具有可控性和可持续发
3、展性。公司积累了丰富的研发经验、管理经验,集中了大量的优秀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致力于把公司发展为国内一流的数字视频、网络通信骨干企业,在经营规模、技术水平、赢利能力等各方面赶超国家一级水平。公司强调品牌、技术、质量、效益型的发展模式,树立和维护公司的品牌形象。2第二节 公司组织结构董事会总经理数字电视业务 综合管理业务嵌入式研究所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技术支持部产品工程部市场部综合部财务部传统业务部员工手册3第二章 员工工作纪律第 一 条 员 工 一 切 言 谈 举 止 必 须 以 维 护 公 司 利 益 和 公 司 形 象 为 目 的 , 不 得 有 任 何 损害 公 司 利 益 和 公 司 良
4、 好 形 象 的 行 为 。第 二 条 遵 纪 守 法 , 执 行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服 从 分 配 , 听 从 调 动 。第 三 条 爱 护 公 物 , 反 对 铺 张 浪 费 。第 四 条 严 格 服 从 领 导 指 令 与 安 排 , 同 事 团 结 协 作 , 围 绕 公 司 整 体 利 益 , 做 好 各 方面 协 调 工 作 。第 五 条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员 工 有 权 对 违 反 纪 律 的 行 为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第 六 条 不 得 向 公 司 以 外 人 员 泄 露 与 本 职 工 作 无 关 事 宜 , 加 强 保 密 观 念 。第
5、七 条 注 意 保 持 清 洁 、 良 好 的 办 公 环 境 ,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 办 公 区 域 内 不 准 进 食 或在 非 烟 区 吸 烟 , 不 得 串 岗 、 聊 天 、 高 声 喧 哗 。第 八 条 接 听 电 话 要 及 时 细 听 , 注 意 礼 仪 , 语 言 简 明 , 必 要 时 随 手 做 记 录 , 及 时 处理 相 关 事 宜 。第 九 条 员 工 工 作 要 严 格 遵 守 自 己 所 属 部 门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 善 尽 职 守 , 履 行 职 责 。第 十 条 仪 表 仪 容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标 准 :4( 一 ) 仪 表 应 保
6、 持 整 洁 ; 男 员 工 不 可 留 长 发 、 胡 须 ; 女 员 工 宜 化 工 作 淡 妆 。( 二 ) 在 公 司 工 作 期 间 应 着 装 大 方 , 得 体 。( 三 ) 上 班 时 间 员 工 应 佩 戴 胸 牌 。第 十 一 条 其 它 规 定 详 见 公 司 有 关 管 理 制 度 。第三章 职务行为准则第 十 二 条 公 司 倡 导 守 法 、 廉 洁 、 诚 信 、 敬 业 的 职 业 道 德 。第 十 三 条 因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 给 公 司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者 , 公 司 将 依 法 追 索 经 济 赔 偿 。第 十 四 条 员 工 未 经 公
7、 司 书 面 批 准 , 不 得 在 外 兼 任 获 取 薪 金 的 工 作 。第 十 五 条 员 工 在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中 , 不 准 索 取 或 者 收 受 业 务 关 联 单 位 的 利 益 及 物 品 。第 十 六 条 员 工 对 外 业 务 联 系 活 动 中 , 遇 业 务 关 联 单 位 按 规 定 合 法 地 给 回 扣 、 佣 金 的 ,一 律 上 缴 公 司 作 为 营 业 外 收 入 或 冲 减 成 本 。第 十 七 条 公 司 对 外 的 交 际 应 酬 活 动 , 应 本 着 热 情 务 实 的 原 则 ; 集 团 内 部 的 接 待 工 作 ,提 倡 简
8、朴 原 则 , 不 准 以 公 款 搞 高 标 准 宴 请 及 娱 乐 活 动 。员工手册5第 十 八 条 员 工 有 义 务 保 守 公 司 的 经 营 机 密 。 员 工 务 必 妥 善 保 管 所 持 有 的 涉 密 文 件 。第十九条 员 工 未 经 公 司 授 权 或 批 准 , 不 准 对 外 提 供 标 有 密 级 的 公 司 文 件 , 以 及 其它 未 经 公 开 的 经 营 情 况 、 业 务 数 据 及 管 理 资 料 。第二十条 员 工 对 因 工 作 需 要 使 用 的 交 通 工 具 、 通 讯 设 备 等 , 不 准 违 反 使 用 规 定 ,作 不 适 当 之
9、用 途 。6第四章 人力资源管理第一节 人事任免与聘用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管 理 者 的 委 派 、 推 荐( 一 ) 公 司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总 部 人 力 资 源 部 或 公 司 董 事 长 提 名 ,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聘任 , 总 部 人 力 资 源 部 备 案 。( 二 ) 主 管 经 理 、 部 门 经 理 任 免 由 总 经 理 提 名 , 公 司 发 文 聘 任 , 并 报 总 部 人 力 资 源部 备 案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员 工 招 聘 由 综 合 部 具 体 负 责 实 施 , 由 总 经 理 或 分 管 副 总 经 理 、 用
10、人部 门 经 理 面 试 甄 选 。第 二 十 三 条 录 用 人 员 , 在 正 式 聘 用 前 , 需 经 3 个 月 的 试 用 期 限 , 期 间 签 订 试 聘 合 同 。 如 不 称 职 可 终 止 合 同 或 延 长 试 用 期 , 仍 不 称 职 或 犯 有 过 失 , 予 以 辞 退 。 试 用 期 任 何 一方 有 权 提 前 7 天 通 知 对 方 终 止 合 同 。 试 聘 期 满 后 , 经 考 核 合 格 , 正 式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第 二 十 四 条 提 倡 诚 实 守 信 , 公 司 保 留 审 查 员 工 所 提 供 个 人 资 料 的 权 利 ,
11、如 有 虚 假 ,将 立 即 被 终 止 试 用 或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第 二 十 五 条 接 到 录 用 通 知 后 , 应 在 指 定 日 期 到 公 司 综 合 部 报 到 , 填 写 员 工 资 料 卡 。员工手册7第 二 十 六 条 录 用 人 员 报 到 时 履 行 以 下 手 续 ;(一) 到公立医院进行体格检查。(二) 取得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 ( 三 ) 签订试聘合同 。( 四 ) 填 写 员 工 资 料 卡 ,领 取 办 公 用 品 和 相 关 业 务 资 料 等 。( 五 ) 与 试 用 部 门 负 责 人 见 面 , 接 受 工 作 安 排 。( 六 ) 接
12、受 岗 前 培 训 。第 二 十 七 条 员 工 在 试 用 期 请 假 一 周 以 上 的 , 转 正 时 间 将 会 被 顺 延 , 若 请 假 超 过 一 个月 , 则 作 自 动 离 职 处 理 。第 二 十 八 条 试 用 期 满 , 员 工 做 试 用 期 述 职 报 告 , 如 实 填 写 员 工 鉴 定 表 , 由 部 门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 综 合 部 审 核 后 , 报 总 经 理 审 批 , 合 格 者 签 订 正 式 聘 用 合 同 , 办 理 人 事关 系 档 案 转 移 。第 二 十 九 条 正 式 聘 用 员 工 的 工 龄 以 签 订 试 聘 合 同
13、之 日 起 计 算 。第三十条 公 司 与 员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期 为 一 年 , 期 满 合 同 自 行 终 止 , 如 需 续 签 , 须经 双 方 同 意 。8第二节 人事档案管理第 三 十 三 条 公 司 员 工 人 事 关 系 委 托 长 沙 市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管 理 。 综 合 部 根 据 公 司 聘用 员工 情 况 , 向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申 请 开 具 调 档 函 , 调 取 员 工 人 事 档 案 。第 三 十 四 条 员 工 档 案 由 综 合 部 负 责 统 一 转 入 长 沙 市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 并 办 理 人 事 代 理相关
14、事 宜 。第 二 十 一 条 员 工 应 聘 时 的 相 关 资 料 、 员 工 资 料 卡 、 员 工 鉴 定 表 、 毕 业 证 明 、 职 称证 明 等 存 档 备 案 。第 二 十 二 条 当 员 工 个 人 资 料 有 以 下 更 改 或 补 充 时 , 请 员 工 于 一 周 内 通 报 综 合 部 , 以确保 与 员 工 有 关 的 各 项 权 益 :( 一 ) 姓 名 ;( 二 ) 家 庭 地 址 和 电 话 号 码 ;( 三 ) 婚 姻 状 况 ;( 四 ) 出 现 事 故 或 紧 急 情 况 的 联 系 人 ;( 五 ) 培 训 结 业 或 进 修 毕 业 。第三节 考勤制
15、度第 二 十 三 条 详 见 考 勤 管 理 规 定 员工手册9第四节 假 期第 二 十 四 条 员 工 每 年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法 定 节 假 日 , 具 体 放 假 天 数 根 据 政 府 规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员 工 请 假 分 探 亲 假 和 年 休 假 、 婚 假 、 产 假 、 丧 假 、 公 假 、 病 假 和 事 假 。员工请假,需填写请假申请单,经部门经理、主管领导审批后提交综合部。如假期超过三天的,需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准假。( 一 ) 探亲假和年休假:在公司任职满一年者,在次年的年度假内,可以享受10 天有薪(标准工资)探亲假,探亲旅费公司按职级支付相应
16、比率。年休 假 : 员 工 其 它 各 类 假 年 度 累 计 请 假 不 足 15 天 ( 除 国 家 规 定 的 节 日 外 ) 享 受年 休 , 得 请 年 休 假 , 在 本 公 司 工 作 2 年 以 上 5 年 ( 含 5 年 ) 以 下 者 , 假 期 为 5天 ; 5 年 以 上 10 年 ( 含 10 年 ) 以 下 者 , 假 期 为 10 天 ; 10 年 以 上 者 , 假 期 为 20天 ;( 二 ) 婚 假 : 员 工 结 婚 , 须 请 婚 假 , 同 时 提前向主管申请并附上结婚证书复印件。可 享 受 婚 假 10 天( 三 ) 产 假 : 员 工 生 育 ,
17、须 请 产 假 , 可 享 受 产 假 90 天 ; 细 节 参 照 长 沙 市 城 镇 职 工 生育 保 险 实 施 办 法 。( 四 ) 丧 假 : 员 工 父 母 、 配 偶 、 子 女 丧 亡 , 须 请 丧 假 , 可 享 受 丧 假5 天 ;( 五 ) 病 假 : 员 工 患 病 , 须 请 病 假 , 同 时 , 需出示区、市级医院证明。其 期 限 依 病10核 准 , 年 度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6 个 月 ;( 六 ) 事 假 : 员 工 私 务 , 须 请 事 假 , 必须先经部门主管批准, 其 期 限 依 实 核 准 , 年 度累 计 不 得 超 过 30 天 。第五
18、节 薪 金第 二 十 六 条 员 工 薪 金 标 准 按 公 司 薪 酬 制 度 执 行 。 临 时 工 资 以 日 工 资 支 付 。第 二 十 七 条 公 司 实 行 上 发 薪 金 制 度 , 即 每 月 9 日 发 放 薪 金 , 若 付 薪 日 遇 节 假 日 或 休 息日 , 则 在 临 近 的 工 作 日 支 付 。第 二 十 八 条 公 司 实 行 管 理 人 员 及 员 工 定 期 考 核 制 度 , 做 到 能 上 能 下 , 优 胜 劣 汰 , 每一员 工 均 可 凭 自 身 能 力 和 努 力 获 得 提 升 机 会 , 不 能 胜 任 岗 位 的 员 工 和 管 理
19、人 员 将 被 调 换工 作 或降 低 职 务 , 岗 位 变 化 后 按 新 的 职 务 、 岗 位 计 发 工 资 。第 二 十 九 条 员 工 年 休 假 、 探 亲 假 、 婚 假 、 丧 假 、 公 假 和 产 假 属 带 薪 假 , 计 发 全 额 薪金 。第 三 十 条 员 工 迟 到 、 早 退 、 旷 工 , 扣 薪 标 准 按 照 公 司 考 勤 制 度 执 行 。 无故连续旷工 3 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 6 日或一年旷工达 12 日者,径予解雇,不发给资遣费。第 三 十 一 条 员 工 病 假 、 事 假 , 扣 薪 按 公 司 领 导 依 据 实 际 情 况 批 示 执
20、 行 。员工手册11第六节 福 利第 三 十 二 条 公 司 依 法 设 立 养 老 保 险 、 失 业 保 险 、 医 疗 保 险 , 办 理 住 房 公 积 金 。第 三 十 三 条 公 司 设 立 慰 抚 制 度 , 遇 员 工 及 直 系 亲 属 病 、 丧 , 公 司 前 往 慰 问 或 吊唁 。第 三 十 四 条 为 保 障 员 工 的 身 心 健 康 , 每 1-2 年 将 进 行 一 次 例 行 体 检 , 并 组 织 经 常 性 的体 育 锻 炼 和 娱 乐 活 动 。第 三 十 五 条 员 工 均 有 机 会 参 与 公 司 每 年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举 行 的 各
21、项 活 动 , 例 如 公 司 庆祝活 动 、 节 日 聚 会 、 获 赠 生 日 礼 物 等 活 动 。第 三 十 六 条 公 司 根 据 财 力 和 效 益 情 况 , 在 每 年 春 节 、 元 旦 、 国 庆 、 三 八 妇 女 节 、 六一儿 童 节 等 节 假 日 发 放 补 贴 。 有 子 女 在 校 学 习 的 员 工 , 按 夫 妻 双 方 分 担 原 则 , 报 销 一 定数 额 的学 费 。 员 工 结 婚 , 公 司 给 予 贺 仪 200 元 。 直 系 亲 戚 ( 父 母 、 岳 父 母 、 子 女 ) 丧 葬 ,公 司 给 予补 助 200 元 。 享 受 探 亲
22、 假 者 , 公 司 依 据 总 公 司 规 定 给 予 报 销 车 费 。第七节 奖励与处分第 三 十 七 条 奖 励 分 为 年 度 特 别 奖 和 不 定 期 即 时 奖 励 , 年 度 特 别 奖 须 由 所 在 部 门 推 荐 ,公 司 综 合 部 审 核 , 总 经 理 批 准 , 奖 励 方 式 为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 颁 发 证 书 等 。 同 时 公 司 规 定管 理人 员 可 对 员 工 的 业 绩 表 现 、 工 作 态 度 、 敬 业 精 神 、 管 理 创 新 等 给 予 即 时 奖 励 。第 三 十 八 条 员 工 工 作 优 秀 , 成 绩 显 著 , 均
23、 有 机 会 获 得 奖 励 , 并 可 获 得 公 司 的 奖 励 ;12( 一 ) 为 公 司 创 造 显 著 经 济 效 益 ;( 二 ) 为 公 司 挽 回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 三 ) 为 公 司 取 得 重 大 社 会 荣 誉 ;( 四 ) 改 进 管 理 成 效 显 著 ;( 五 ) 培 养 和 举 荐 人 才 ;第 三 十 九 条 对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 公 司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 后 果 大 小 、 认 识 态 度 不 同 等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或 经 济 处 罚 。( 一 ) 拒 不 服 从 领 导 的 工 作 分 配 与 安 排 , 影
24、 响 工 作 ;( 二 ) 违 反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 三 ) 玩 忽 职 守 ,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而 对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 四 ) 工 作 中 发 生 意 外 而 不 及 时 通 知 公 司 ;( 五 ) 损 坏 公 物 , 影 响 公 司 正 常 秩 序 ;( 六 ) 虚 报 个 人 申 述 资 料 或 故 意 填 报 不 正 确 个 人 资 料 ;( 七 ) 擅 自 篡 改 或 伪 造 各 类 合 同 、 记 录 、 人 事 资 料 ;第 四 十 条 具 有 以 下 情 况 的 予 以 辞 退 (不发资遣费)员工手册13( 一 ) 无故连续旷工 3 日或全月
25、累计旷工 6 日或 1 年旷工达 12 日者。( 二 ) 故意泄漏公司技术、营业上的机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三 ) 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四 ) 违 反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屡 诫 不 改 者 ; ( 五 ) 盗 窃 公 共 财 物 , 挪 用 公 款 者 ;( 六 ) 玩 忽 职 守 , 致 损 公 益 者 ;( 七 ) 违 法 肇 事 者 ,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八 ) 其他违反法令或劳基法或本规则规定情节重大者。第 四 十 一 条 具 有 以 下 情 况 的 予 以 资 遣( 一 ) 医 疗 期 满 , 仍 不 能 工
26、 作 ;( 二 ) 依 法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 协 议 不 成 ;( 三 ) 协 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四 ) 公 司 经 营 发 生 严 重 困 难 ;( 五 ) 公 司 破 产 。第 四 十 二 条 员 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应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通 知 公 司 。 如 未 能 提 前14通 知 公 司 , 给 公 司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赔 偿 其 损 失 。第 四 十 三 条 重 要 岗 位 管 理 人 员 离 职 , 公 司 将 安 排 离 职 审 计 。第 四 十 四 条 员 工 离 职 前 , 公 司 可 根
27、 据 员 工 意 愿 进 行 离 职 面 谈 , 听 取 员 工 意 见 。第 四 十 五 条 双 方 终 止 或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员 工 在 离 职 前 必 须 完 备 离 职 手 续 。 离 职 手 续包 括 :( 一 ) 办 理 工 作 交 接 事 宜 ;( 二 ) 交 还 所 有 公 司 ( 包 含 总 公 司 ) 资 料 、 文 件 、 办 公 用 品 及 其 它 公 物 ;( 三 ) 员 工 违 约 或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 , 员 工 应 按 合 同 规 定 , 归 还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内的 有 关 费 用 。( 四 ) 如 与 公 司 签 定
28、有 其 它 合 同 ( 协 议 ), 按 其 它 合 同 ( 协 议 ) 的 约 定 办 理 。( 五 ) 报 销 公 司 ( 包 含 总 公 司 ) 帐 目 , 归 还 公 司 欠 款 ; 待 辞 退 ( 职 ) 表 签 章 完 整后 , 领 取 离 职 当 月 实 际 工 作 天 数 薪 金 。( 六 ) 离 职 员 工 档 案 关 系 在 公 司 的 , 公 司 将 停 止 其 人 事 关 系 托 管 管 理 事 宜 。 由 离 职人 员 自 行 与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承 续 相 关 手 续 。第八节 培训与发展第 四 十 六 条 公 司 员 工 勤 奋 工 作 除 可 以 获 得
29、 薪 金 、 福 利 以 外 的 培 训 和 发 展 机 会 。 公 司主员工手册15张 , 个 人 的 成 就 与 发 展 和 公 司 取 得 经 营 业 绩 同 等 重 要 。第 四 十 七 条 人 力 资 源 是 公 司 提 高 绩 效 、 完 成 经 营 目 标 , 实 现 不 断 发 展 的 保 证 ; 公 司综合 部 负 责 员 工 的 培 训 组 织 工 作 , 各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员 工 的 专 项 在 岗 培 训 。第 四 十 八 条 培 训 可 分 为 岗 前 员 工 培 训 、 在 岗 员 工 培 训 、 转 岗 员 工 培 训 , 员 工 考 察 学习 、员 工
30、 自 我 学 习 。( 一 ) 岗 前 员 工 培 训 。 培 训 内 容 包 括 : 企 业 文 化 、 企 业 管 理 制 度 、 企 业 组 织 制 度 、相关 的 行 业 的 政 策 法 规 及 标 准 等 。( 二 ) 在 岗 员 工 培 训 。 培 训 内 容 : 相 关 行 业 新 发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 政 策 ; 公 司 新 发 布规章 制 度 、 管 理 办 法 , 新 增 的 业 务 内 容 等 ; 以 及 社 会 举 办 的 职 称 评 定 、 职 业资 格及 其 他 相 关 业 务 培 训 。( 三 ) 员 工 转 岗 培 训 按 新 岗 位 要 求 对 员
31、工 进 行 转 岗 培 训 。 培 训 内 容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工 作 规 程 、 岗 位 基 本 技 能 及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 四 ) 员 工 的 考 察 学 习 。 为 拓 展 视 野 、 丰 富 学 习 、 借 鉴 同 行 经 验 , 公 司 将 组 织 管 理人员 、 专 业 人 士 以 及 荣 获 嘉 奖 的 员 工 到 外 地 学 习 考 察 。( 五 ) 员 工 的 自 我 学 习 。 公 司 鼓 励 员 工 自 我 学 习 , 根 据 工 作 的 不 同 需 要 学 习 相 关 的文化 知 识 , 提 高 业 务 水 平 , 进 一 步 促 进 工
32、 作 的 开 展 。第 四 十 九 条 员 工 参 加 各 种 培 训 并 获 得 结 业 、 取 得 职 业 职 称 及 资 格 证 书 后 , 向 公 司 综16合 部 申 报 备 案 , 申 请 薪 金 调 整 。第九节 考 核第 五 十 条 公 司 人 事 考 核 实 行 分 层 考 核 制 。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考 核 ; 主管 领导 、 部 门 经 理 由 总 经 理 考 核 ; 部 门 员 工 由 部 门 经 理 考 核 。第 五 十 一 条 员 工 根 据 工 作 实 际 情 况 做 述 职 报 告 , 层 层 上 报 。第 五 十 二 条
33、 考 核 人 员 通 过 工 作 绩 效 、 工 作 表 现 、 业 务 能 力 、 职 业 道 德 等 项 目 对 员 工能力 进 行 综 合 考 核 评 估 。第 五 十 三 条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员 工 薪 金 调 整 与 职 务 调 整 的 必 要 性 条 件 。员工手册17第五章 员工沟通与交流第 五 十 四 条 公 司 一 贯 提 倡 良 好 、 融 洽 、 简 单 的 人 际 关 系 ; 同 时 提 倡 个 人 与 公 司 及 个人 与 个 人 之 间 的 沟 通 。 公 司 强 调 诚 信 , 提 倡 坦 诚 的 沟 通 与 合 作 , 相 互 尊 重 , 相 信 员 工
34、 在共 同 工 作 中 会 建 立 真 挚 的 友 谊 。第 三 十 一 条 公 司 综 合 部 将 为 员 工 在 工 作 满 意 度 提 升 、 劳 动 保 障 、 职 业 心 理 辅 导 与 申诉 处 理 等 方 面 提 供 帮 助 。 同 时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同 样 负 有 相 关 责 任 义 务 。第 三 十 二 条 公 司 将 通 过 定 期 的 和 不 定 期 的 书 面 或 面 谈 式 意 见 调 查 向 员 工 征 询 对 公 司业 务 、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意 见 , 员 工 可 完 全 凭 自 己 的 真 实 想 法 反 馈 而 无 须 有 任 何 顾 虑
35、。 除 此之 外 , 员 工 可 主 动 通 过 公 司 网 络 、 公 司 会 议 、 书 面 报 告 等 渠 道 表 达 自 己 的 想 法 。 这 些 意见 与 建 议 将 成 为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决 策 过 程 中 的 考 虑 因 素 。 公 司 虽 不 承 诺 员 工 的 每 一 项 想法 均 能 实 现 , 但 公 司 会 给 员 工 以 相 应 的 答 复 。第 三 十 三 条 为 达 到 充 分 沟 通 的 目 的 , 公 司 同 时 也 将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采 用 会 议 等 渠 道向 员 工 通 报 公 司 近 期 的 经 营 管 理 信 息 。第
36、五 十 五 条 原 则 上 , 员 工 的 各 层 上 级 管 理 人 员 直 至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或 董 事 长 均 是申 诉 对 象 。 但 公 司 鼓 励 员 工 逐 级 反 映 情 况 ; 当 员 工 有 认 为 不 方 便 时 , 越 级 提 议 也 同 样 被推 荐 采 用 。18员工手册19第六章 办公管理第一节 文书档案第 五 十 六 条 公 司 档 案 由 综 合 部 管 理 , 综 合 部 必 须 确 保 档 案 安 全 , 不 得 遗 失 和 损 坏 。第 五 十 七 条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规 定 , 不 得 擅 自 向 无 关 人 员 提 供 档
37、案 , 泄 漏 档 案 内 容 , 查阅 文 书 档 案 必 须 是 因 工 作 需 要 , 并 做 好 记 录 。第 五 十 八 条 定 期 整 理 档 案 , 必 须 准 确 地 将 需 要 存 档 的 资 料 收 集 齐 全 归 档 。 文 书 档 案每 年 整 理 一 次 , 并 按 档 案 工 作 要 求 立 卷 存 放 。第二节 文件收发第 五 十 九 条 综 合 部 应 归 档 文 件 资 料 如 下 :( 一 ) 公 司 合 同 、 章 程 、 工 商 年 检 、 资 质 年 检 、 企 业 代 码 等 资 料 证 照 。( 二 ) 各 类 外 来 文 件 、 法 规 、 函
38、件 、 批 复 。( 三 ) 公 司 工 作 月 报 、 计 划 、 总 结 、 报 告 、 规 章 制 度 、 会 议 纪 要 。( 四 ) 股 东 名 册 、 职 工 花 名 册 、 调 进 调 出 人 员 登 记 表 , 介 绍 信 存 根 、 工 资 调 整 , 离职 报 告 、 员 工 奖 励 与 处 分 报 告 、 批 复 、 决 定 。20第 六 十 条 综 合 部 收 到 文 件 必 须 进 行 登 记 , 经 领 导 批 复 后 按 规 定 传 阅 , 传 阅 完 毕 及 时归 档 ;上 级 公 司 对 口 单 位 交 到 各 部 室 的 文 件 需 交 综 合 部 登 记
39、编 号 , 办 理 传 阅 后 交 综 合 部归 档 。第 六 十 一 条 公 司 发 出 的 文 件 , 综 合 部 保 留 正 稿 并 存 档 , 所 有 经 盖 章 以 公 司 名 义 发 出的 文 件 , 送 总 经 理 签 发 , 由 综 合 部 统 一 编 号 。第 六 十 二 条 复 印 机 由 综 合 部 文 员 负 责 操 作 和 管 理 , 其 他 人 员 不 得 擅 自 复 印 。 文 员 对复 印 内 容 有 权 询 问 、 质 疑 、 拒 绝 不 该 复 印 的 文 件 。第三节 公章、证照、介绍信第 六 十 三 条 公 司 公 章 ( 法 人 章 、 合 同 章 )
40、 由 综 合 部 保 存 , 各 部 门 或 人 员 加 盖 公 章 应填 写 用 印 申 请 登 记 表 , 加 盖 公 章 的 事 由 应 填 写 详 细 清 楚 , 报 总 经 理 审 核 签 字 后 , 方 可盖 章 。第 六 十 四 条 公 司 各 类 证 照 由 综 合 部 统 一 管 理 , 因 发 证 机 关 审 验 或 工 作 需 要 借 用 , 必须 履 行 借 用 手 续 , 填 报 借 用 登 记 表 , 用 完 及 时 归 还 , 任 何 人 不 得 私 自 借 用 。第 六 十 五 条 公 司 介 绍 信 由 综 合 部 统 一 管 理 , 填 写 介 绍 信 必
41、须 详 细 、 清 楚 , 存 根 由 综合 部 妥 善 保 管 , 保 存 期 三 年 。第 六 十 六 条 持 介 绍 信 者 必 须 妥 善 保 管 , 如 有 遗 失 , 应 及 时 向 公 司 汇 报 , 并 采 取 相 应措 施 , 未 经 公 司 领 导 批 准 , 不 得 开 空 白 介 绍 信 。员工手册21第四节 电讯、信访、接待第 六 十 七 条 公 司 电 话 、 传 真 仅 作 日 常 工 作 联 络 之 用 , 跟 公 司 业 务 、 经 营 管 理 等 无 关的 通 话 、 电 文 , 一 般 不 得 使 用 。第 六 十 八 条 个 人 通 讯 工 具 的 使
42、用 , 由 公 司 承 担 费 用 的 , 要 保 持 畅 通 , 费 用 标 准 按 公司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十 九 条 对 外 传 发 稿 件 须 领 导 签 阅 , 综 合 部 盖 章 后 方 可 发 出 , 并 做 好 登 记 。第 七 十 条 收 接 外 来 传 真 应 及 时 迅 速 转 交 相 关 收 件 部 门 或 成 员 , 并 做 好 登 记 。第 七 十 一 条 做 好 日 常 维 修 保 养 工 作 , 注 意 检 查 传 真 机 完 好 状 况 , 如 有 故 障 及 时 修复 , 以 保 正 常 使 用 。第 七 十 二 条 信 访 接 待 工 作
43、由 综 合 部 对 口 管 理 , 各 部 门 协 助 做 好 此 项 工 作 。第 七 十 三 条 来 信 、 来 访 要 进 行 登 记 , 指 派 专 人 负 责 , 经 办 人 员 做 好 记 录 , 并 将处 理 意 见 或 结 果 形 成 文 字 材 料 交 综 合 部 统 一 存 档 。第 七 十 四 条 对 外 来 信 、 来 访 必 须 积 极 慎 重 , 如 需 复 信 或 出 据 证 明 应 留 有 证 据 , 对 有关 具 有 不 良 影 响 或 指 责 , 检 举 , 揭 发 的 信 访 要 注 意 保 密 , 不 得 任 意 泄 露 , 及 时 向 公 司 领导 反
44、 映 、 汇 报 。第 七 十 五 条 接 待 外 来 人 员 应 注 意 文 明 礼 貌 、 仪 表 端 庄 , 落 落 大 方 , 维 护 公 司 良 好22形 象 。第 七 十 六 条 加 强 保 密 观 念 , 不 得 泄 露 公 司 的 商 业 秘 密 。第五节 办公用品、办公设施第七十七条 详 见 办 公 用 品 管 理 细 则 。第六节 工作例行管理第 七 十 八 条 详 见 例 会 制 度 。第 七 十 九 条 每 季 度 末 召 开 季 度 分 析 会 。第 八 十 条 每 年 定 期 召 开 年 度 总 结 会 。第 八 十 一 条 综 合 部 负 责 以 上 工 作 的
45、督 办 及 检 查 , 并 将 检 查 情 况 向 总 经 理 汇 报 。第七节 报帐管理第 八 十 二 条 员 工 报 帐 , 应 持 正 式 发 票 , 经 办 人 签 字 , 报 总 经 理 批 准 , 详 见 报 账 流 程 。第 八 十 三 条 员 工 经 公 司 批 准 参 加 的 各 类 学 习 、 职 称 考 试 、 培 训 等 , 成 绩 合 格 后 , 凭相 关 证 明 , 报 销 有 关 费 用 。员工手册23第七章 附 则第 八 十 四 条 公 司 管 理 层 有 权 随 公 司 工 作 的 发 展 变 化 及 实 际 情 况 , 对 本 管 理 条 例 做 出相 应 调 整 , 一 经 决 定 即 刻 生 效 。第 八 十 五 条 本 条 例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第 八 十 六 条 本 条 例 由 综 合 部 负 责 解 释 。本手册属内部资料,请注意妥善保存。本手册应根据劳动法及公司规定作正确理解,本手册条款亦构成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对本手册内容,如有不甚详尽或有使员工感到疑惑之处,请随时向综合部咨询,以确保理解无误。本手册如需修正,公司将向员工提供最新修正本。24湖南 xx 有限公司二四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