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 业 管 理 原 理刘 侃 主 编 余 向 平 副 主 编经 济 管 理 出 版 社责 任 编 辑 张 魁 峰 胡 翠 平 版 式 设 计 蒋 方 责 任 校 对 孟 赤 平图 书 在 版 编 目 ( CIP) 数 据企 业 管 理 原 理 / 刘 侃 主 编 . - 北 京 : 经 济 管 理 出 版 社 , 2000. 5ISB N 7-80118-977-9 . 企 . 刘 . 企 业 管 理 -基 本 知 识 . F270 中 国 版 本 图 书 馆 CIP 数 据 核 字 (2000) 第 06071 号企 业 管 理 原 理 刘 侃 主 编 余 向 平 副 主 编出 版 : 经
2、济 管 理 出 版 社( 北发 行 : 经 济 管 理 出 版 社 总 发 行 全 国 各 地 新 华 书 店 经 销印 刷 : 北 京 国 马 印 刷 厂8501168 毫 米 1/ 32 2000 年 5 月 第 1 版 2000 年 5 月 北 京 第 1 次 印 刷印 数 : 16000 册ISB N 7-80118-977-9/ F923定 价 : 22. 00 元版 权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凡 购 本 社 图 书 , 如 有 印 装 错 误 , 由 本 社 发 行 部 负 责 调 换 。 通 讯 地 址 : 北 京 阜 外 月 坛 北 小 街 2 号 邮 编 : 1 0 0 8
3、3 6联 系 电 话 : ( 0 10 ) 68 0 22 9 741编 审 说 明本 书 立 足 于 现 代 工 商 企 业 的 管 理 活 动 过 程 实 践 , 系 统 介 绍 现 代 企 业 管 理 的 系 统 管 理 、 目 标 管 理 、 计 划 职 能 、 组 织 职 能 、 领 导 职 能 、 控 制 职 能 以 及 中 西 方 企 业 管 理 的 比 较 等 一 系 列 管 理 过 程 中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 全 书 共 九 章 。教 材 紧 紧 围 绕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经 济 管 理 类 专 业 的 培 养 目 标 , 以 提 高 学 生
4、 整 体 素 质 为 基 础 , 以 培 养 学 生 技 能 为 主 线 , 确 立 专 业 课 程 新 体 系 和 教 材 内 容 新 体 系 , 充 分 吸 收 反 映 本 学 科 的 海 内 外 最 新 知 识 和 研 究 成 果 , 兼 顾 基 本 理 论 、 基 础 知 识 教 育 和 实 践 性 教 学 两 个 方 面 , 自 觉 摒 弃 与 计 划 经 济 相 适 应 的 , 以 理 论 知 识 教 育 为 核 心 , 以 原 理 、 范 畴 、 概 念 分 类 为 主 线 , 以“ 从 知 识 要 点 到 知 识 要 点 ” 的 泛 泛 阐 述 为 章 节 结 构 体 例 的
5、传 统 做 法 , 做 到 理 论 知 识 简 要 阐 述 , 适 当 增 加 图 、 表 、 案 例 和 实 训 思 考 内 容 的 比 例 , 着 眼 于 学 科 所 涉 及 大 中 小 型 企 业 管 理 岗 位 的 诸 多 最 新 现 实 需 要 , 强 化 知 识 的 应 用 性 、 可 操 作 性 和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教 育 特 色 , 并 考 虑 到 与 国 际 接 轨 。本 书 适 合 于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财 经 类 专 业 的 企 业 管 理 原 理 课 程 的 教 材 , 也 可 用 于 各 种 大 专 学 历 经 济 类 专 业 进 修 班 的 教 学 用
6、 书 , 还 可 以 供 各 种 工 商 企 业 里 从 事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参 考 。 企 业 管 理 原 理 一 书 由 高 级 讲 师 刘 侃 任 主 编 , 余 向 平 任 副 主 编 。 参 加 编 写 的 有 : 刘 侃 (一 、 三 、 四 章 ), 金 立 其 (七 、 八章 ), 孙 玮 林 ( 二 、 五 章 ), 余 向 平 ( 六 、 九 章 )。 全 书 由 刘 侃 、 高 永 根 总 纂 , 最 后 由 浙 江 商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高 级 讲 师 金 立 其 审 阅 定 稿 。2编 写 过 程 中 参 考 了 一 些 著 作 和 论 文 ,
7、在 此 一 并 致 谢 。 由 于 编 写 时 间 仓 促 , 编 者 水 平 所 限 , 书 中 难 免 有 疏 漏 之 处 , 敬 请 广 大 读 者 不 吝 赐 教 , 以 便 于 修 订 , 使 之 日 臻 完 善 。本 书 的 出 版 、 发 行 , 得 到 了 浙 江 省 三 通 商 业 教 材 发 行 站 的 大 力 支 持 和 帮 助 , 谨 表 谢 意 。编 者 2000 年 1 月1目 录第 一 章 企 业 管 理 概 述 (1) 企 业 管 理 概 述 (3) 企 业 管 理 的 职 能 和 要 素 (33) 企 业 管 理 的 方 法 (41) 案 例 分 析 (48)
8、第 二 章 管 理 理 论 的 演 变 (51) 资 本 主 义 早 期 的 管 理 思 想 (54) 古 典 管 理 理 论 (57) 行 为 科 学 理 论 (67) 现 代 企 业 管 理 理 论 (72) 企 业 文 化 (79) 案 例 分 析 (83)第 三 章 企 业 的 系 统 管 理 (85) 系 统 管 理 概 述 (87) 企 业 管 理 系 统 (102) 系 统 工 程 (107) 系 统 工 程 在 企 业 管 理 中 的 运 用 (116) 案 例 分 析 (124)第 四 章 企 业 的 目 标 管 理 (127) 目 标 管 理 概 述 (129) 目 标 管
9、 理 的 基 本 程 序 (142) 案 例 分 析 (167)第 五 章 企 业 管 理 的 计 划 职 能 (169)2 计 划 职 能 概 述 (171) 预 测 管 理 (183) 决 策 管 理 (190) 战 略 管 理 (201) 案 例 分 析 (211)第 六 章 企 业 管 理 的 组 织 职 能 (213) 组 织 职 能 概 述 (215) 职 务 设 计 和 部 门 划 分 (223) 组 织 结 构 的 类 型 (232) 组 织 中 的 职 权 关 系 (240) 案 例 分 析 (257)第 七 章 企 业 管 理 的 领 导 职 能 (261) 领 导 理 论
10、 (263) 激 励 原 理 (288) 信 息 沟 通 (314) 案 例 分 析 (333)第 八 章 企 业 管 理 的 控 制 职 能 (337) 控 制 概 述 (339) 控 制 方 法 和 技 术 (358) 案 例 分 析 (386)第 九 章 企 业 管 理 的 比 较 研 究 (389) 管 理 比 较 概 述 (391) 文 化 差 异 比 较 (396) 管 理 差 异 比 较 (404) 中 国 社 会 文 化 与 管 理 理 论 体 系 (415) 案 例 分 析 (422)3企 业 管 理 是 一 门 理 论 性 很 强 的 课 程 。 掌 握 该 课 程 的 理
11、 论 与 管 理 方 法 , 首 先 要 了 解 企 业 、 企 业 管 理 这 两 个 基 本 概 念 , 其 次 要 了 解 企 业 管 理 的 性 质 、 职 能 、 作 用 和 方 法 , 从 而 对 企 业 管 理 有 基 本 的 、 全 面 的 了 解 。 企 业 管 理 又 是 一 门 实 践 性 很 强 的 课 程 , 它 来 自 于 实 践 , 又 必 须 应 用 于 实 践 , 因 此 , 我 们 又 要 对 具 体 的 事 件 加 以 具 体 的 分 析 、 论 证 , 同 时 又 要 运 用 已 学 的 理 论 去 指 导 我 们 的 管 理 实 践 。 企 业 管 理
12、 概 述学 习 企 业 管 理 首 先 要 掌 握 企 业 的 涵 义 和 特 征 , 进 一 步 了 解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的 内 涵 , 它 与 传 统 企 业 制 度 有 何 不 同 , 国 有 企 业 改 制 的 必 要 性 和 重 要 意 义 。 企 业 与 现 代 企 业 制 度企 业 不 是 自 古 就 有 的 。 它 是 人 类 社 会 一 定 历 史 时 期 的 产 物 , 是 社 会 化 大 生 产 的 产 物 , 是 在 资 本 主 义 商 品 经 济 高 度 发 达 的 条 件 下 产 生 和 发 展 起 来 的 一 种 经 济 组 织 形 式 。 在 奴 隶 社
13、 会 和 封 建 社 会 , 也 曾 存 在 过 家 庭 作 坊 、 工 场 手 工 业 作 坊 、 家 庭 小 铺 或 商 店 等 从 事 生 产 或 流 通 的 各 种 经 济 形 式 , 但 这 些 经 济 形 式 只 是 一 种 小 生 产 的 家 庭 经 济 形 式 , 与 现 代 企 业 不 能 相 提 并 论 , 随 着 生 产 力 的 发 展 、 商 品 生 产 和 商 品 交 换 的 扩 大 , 人 类 社 会 进 入 到 资 本 主 义 商 品 经 济 时 代 , 新 的 经 济 形 式 企 业 便 应 运 而 生 了 。1. 企 业 的 概 念 和 基 本 特 征企 业
14、是 商 品 经 济 的 产 物 , 它 是 专 门 从 事 生 产 、 流 通 和 提 供 服 务 活 动 的 营 利 性 的 , 具 有 法 人 地 位 的 经 济 组 织 。 企 业 是 资 源 配 置 的 载 体 , 是 一 个 经 济 组 织 。 机 关 、 学 校 、 医 院 不 是 经 济 组 织 , 也 就 不 是 企 业 。 因 此 , 必 须 把 行 政 组 织 与 经 济 组 织 区 分 开 来 。 企 业 还 必 须 是 营 利 性 的 组 织 , 以 盈 利 为 目 的 。 盈 利 是 企 业 生 存 的 基 础 , 发 展 的 动 力 。4企 业 作 为 独 立 的
15、经 济 组 织 , 一 般 应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四 个 基 本 条件 :(1) 独 立 经 营企 业 是 一 个 独 立 的 经 济 实 体 , 必 须 具 备 自 主 地 进 行 经 营 活 动的 权 力 , 包 括 对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的 决 策 权 和 实 施 权 。 国 有 企 业 在 服 从 党 和 国 家 方 针 、 政 策 、 法 令 、 计 划 和 管 理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企 业 自 身 的 条 件 和 市 场 变 化 情 况 , 有 权 选 择 灵 活 多 样 的 经 营 方 式 , 有 权 安 排 企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有 权
16、进 行 自 我 改 造 、 自 我 发 展 , 有 权 在 国 家 允 许 范 围 内 确 定 本 企 业 生 产 和 经 营 的 范 围 以 及 商 品 价 格 。(2) 拥 有 一 定 数 量 的 生 产 资 料 ( 包 括 资 金 , 各 种 经 营 物 资 技 术 设 备 ) 和 劳 动 力 , 并 有 支 配 和 使 用 的 自 主 权这 是 企 业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必 要 条 件 , 也 是 实 现 企 业 独 立 经 营 的 物 质 保 证 。 如 果 企 业 没 有 一 定 数 量 的 资 金 、 设 备 和 人 员 , 就 无 法 开 展 生 产 经 营
17、活 动 ; 如 果 对 企 业 的 人 、 财 、 物 失 去 支 配 权 和 使 用 权 , 企 业 就 失 去 独 立 性 。 因 此 , 经 营 上 的 独 立 性 同 自 主 支 配 , 使 用 生 产 资 料 和 劳 动 力 , 这 两 者 相 互 联 系 , 缺 一 不 可 , 都 是 企 业 必 备 的 基 本 条 件 。(3) 独 立 核 算 , 自 负 盈 亏企 业 作 为 一 个 独 立 的 经 济 实 体 , 必 须 对 自 己 的 经 营 成 果 负 完 全 责 任 , 用 自 己 的 收 入 抵 付 支 出 , 并 从 中 取 得 利 润 , 用 来 发 展 壮 大
18、企 业 、 改 善 职 工 的 福 利 和 发 展 生 产 。 因 此 , 企 业 对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所 耗 费 的 活 劳 动 和 物 化 劳 动 , 必 须 进 行 精 确 的 计 算 和 严 格 的 监 督 , 对 投 入 和 产 出 、 消 耗 和 效 果 进 行 比 较 和 分 析 , 以 较 少 的 劳 动 消 耗 取 得 最 佳 的 经 济 效 益 。(4) 具 有 法 人 的 资 格 和 地 位所 谓 法 人 , 是 指 依 法 成 立 并 能 独 立 行 使 法 定 权 利 和 承 担 法 律 义 务 的 社 会 组 织 , 作 为 社 会 组 织 中 的 经
19、济 组 织 要 成 为 经 济 法 人 , 必 须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 登 记 , 经 审 定 后 发 给 营 业 执 照 时 ,5才 具 有 经 济 法 人 的 资 格 和 地 位 。 法 人 是 自 然 人 的 对 称 , 是 与 自 然 人 相 对 的 另 一 大 类 民 事 主 体 , 它 不 是 具 有 生 命 的 个 人 , 而 是 社 会 组 织 在 法 律 上 的 人 格 化 。 这 种 法 律 上 的 人 格 化 使 法 人 成 为 除 自 然 人 以 外 的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权 利 义 务 主 体 , 具 有 独 立 的 生 命 , 从
20、而 使 它 具 有 独 立 生 命 体 所 应 具 有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一 般 地 说 , 成 为 法 人 应 具 备 四 个 条 件 : 经 过 一 定 的 法 定 程 序 ; 有 独 立 的 财 产 ; 有 自 己 的 名 称 、 组 织 机 构 和 场 所 ;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只 有 同 时 具 备 以 上 四 个 基 本 条 件 的 经 济 组 织 , 才 能 称 为 企 业 。 这 也 就 是 企 业 的 基 本 特 征 。【 思 考 题 】为 什 么 一 个 企 业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四 个 基 本 条 件
21、 ?2. 企 业 的 类 型现 代 企 业 是 多 种 多 样 的 , 分 类 方 法 也 不 尽 相 同 。 我 们 按 照 不 同 的 方 法 , 把 企 业 分 为 以 下 各 种 类 型 。(1) 按 照 企 业 承 担 经 济 责 任 的 不 同 进 行 分 类 个 人 企 业 , 也 叫 独 资 企 业 , 就 是 个 人 独 资 经 营 的 企 业 。 它 不 是 法 人 , 规 模 一 般 较 小 , 往 往 本 人 既 是 经 理 , 又 是 工 人 。 在 国 外 , 许 多 零 售 商 业 、 手 工 业 、 家 庭 工 业 、 农 业 、 林 业 、 渔 业 等 , 多
22、 采 取 这 种 经 营 方 式 。 例 如 , 在 日 本 , 小 型 商 店 占 商 业 网 点 总 数 的 80 % , 4 人 以 下 的 企 业 占 企 业 总 数 的 85 % 。个 人 企 业 的 优 点 是 : 企 业 组 织 简 单 , 创 立 、 变 更 、 废 止 能 随 机 应 变 ; 企 业 竞 争 力 较 强 , 经 营 效 率 较 高 ; 企 业 经 营 机 动 灵 活 , 能 适 应 不 同 需 要 , 分 散 设 立 、 方 便 顾 客 , 并 能 保 持 其 经 营 特 点 。 其 缺 点 是 , 个 人 资 本 有 限 , 信 用 有 限 , 经 营 规
23、模 有 限 , 发 展 困 难 ; 负 无 限 责 任 , 一 旦 经 营 失 败 , 可 能 倾 家 荡 产 ; 不 能 持 久 , 个 人 死 亡 或 转 业 , 企 业 就 可 能 随 之 消 失 。 因 此 , 这 种 企 业 属 于 低 级 企 业 。6合 伙 企 业 。 合 伙 企 业 是 由 2 人 以 上 共 同 出 资 , 共 同 经 营 , 共 负 无 限 责 任 , 它 也 不 是 法 人 。 这 种 企 业 的 优 点 是 , 设 立 容 易 , 手 续 简 便 ; 一 般 来 说 , 比 个 人 企 业 易 于 集 资 , 规 模 较 大 , 合 伙 人 都 有 表
24、决 权 , 不 以 出 资 数 为 限 。 其 缺 点 是 : 资 本 有 限 , 责 任 太 重 , 合 伙 人 都 负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 职 权 分 散 。 合 伙 人 都 可 以 代 表 企 业 发 生 各 种 经 济 关 系 ; 合 伙 人 的 股 权 转 让 , 须 经 全 体 同 意 , 不 易 发 展 。 无 限 责 任 公 司 。 无 限 责 任 公 司 是 按 大 陆 法 体 系 划 分 的 一 种 公 司 形 式 , 指 由 两 个 以 上 的 股 东 所 组 成 、 全 体 股 东 对 于 公 司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无 限 责 任 的 公 司 。无 限 责
25、 任 公 司 的 特 征 : 无 限 公 司 应 有 2 个 以 上 的 股 东 。 无 限 公 司 设 立 时 至 少 要 有 股 东 2 人 , 如 设 立 后 股 东 仅 存 1 人 , 则 该 公 司 即 告 解 散 。 无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应 负 无 限 责 任 。 所 谓 无 限 责 任 , 是 相 对 有 限 责 任 而 言 的 一 个 法 律 概 念 。 有 限 责 任 是 指 股 东 的 责 任 仅 限 于 其 认 购 股 份 应 付 的 全 部 股 金 , 即 使 在 解 散 公 司 进 行 清 算 时 公 司 资 金 不 足 以 支 付 公 司 所 欠 债 务 的
26、 情 况 下 , 股 东 对 此 债 务 也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也 就 是 说 , 股 东 的 责 任 是 有 限 的 。 无 限 公 司 则 相 反 , 股 东 要 以 自 己 的 全 部 动 产 与 不 动 产 对 公 司 所 欠 债 务 负 责 , 即 当 公 司 资 不 抵 债 时 , 股 东 要 以 个 人 财 产 来 抵 偿 债 务 。 无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要 负 连 带 无 限 责 任 。 所 谓 连 带 责 任 , 是 指 数 人 共 同 对 同 一 债 务 负 责 , 而 且 每 个 人 都 承 担 着 公 司 全 部 债 务 的 责 任 , 即 公 司 的
27、 债 权 人 遇 到 无 限 公 司 的 资 产 不 足 清 偿 其 债 务 时 , 债 权 人 可 对 股 东 全 体 或 对 股 东 中 某 个 人 要 求 其 偿 还 , 而 股 东 中 无 论 出 资 多 少 , 无 论 何 人 , 都 有 清 偿 全 部 债 务 的 责 任 。 此 外 , 无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对 公 司 的 债 务 负 有 连 带 责 任 还 有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第 一 , 公 司 成 立 后 , 新 加 入 的 股 东 对 其 加 入 前 公 司 发 生 的 债 务 也 要 负 责 , 因 此 , 股 东 加 入 前 应 对
28、 该 公 司 的 盈 亏 状 况 详 加 考 虑 ; 第 二 , 退 股 后 , 股 东 应 向 地 方 主 管 机 关 申 请 退 股 登 记 。7对 登 记 前 公 司 发 生 的 债 务 , 于 登 记 后 的 两 年 内 仍 负 连 带 责 任 ; 第 三 , 无 限 责 任 公 司 解 散 后 , 其 股 东 对 公 司 所 欠 债 务 一 般 在 35 年 内 仍 有 偿 还 责 任 , 规 定 无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的 连 带 责 任 , 旨 在 保 护 第 三 者 利 益 , 同 时 保 证 债 权 人 的 债 务 在 最 大 限 度 内 得 到 偿 还 。 无 限
29、责 任 公 司 的 财 产 由 股 东 出 资 组 成 , 股 东 之 间 基 于 一 种 人 身 信 任 关 系 , 股 东 直 接 参 与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 每 个 股 东 都 有 执 行 业 务 的 权 利 , 也 可 以 通 过 协 商 由 其 中 一 人 或 数 人 执 行 。 因 此 , 它 是 一 种 人 合 公 司 。 同 时 , 每 个 股 东 的 出 资 份 额 不 得 随 便 转 让 , 转 让 须 得 到 主 体 股 东 的 同 意 。无 限 责 任 公 司 具 有 以 下 优 点 : 组 织 简 单 。 无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组 建 不 需
30、 履 行 繁 杂 的 法 律 登 记 手 续 , 凡 亲 朋 好 友 彼 此 信 任 , 有 两 个 以 上 的 股 东 , 就 可 组 成 。 无 须 公 开 其 任 何 不 公 开 的 项 目 , 保 密 性 强 , 有 利 于 竞 争 。 无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信 誉 好 , 对 债 权 人 有 保 证 。 无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缺 点 是 : 股 东 责 任 重 大 。 股 东 对 债 务 要 负 连 带 无 限 责 任 , 不 利 于 保 护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风 险 太 大 ; 公 司 一 旦 破 产 会 引 起 股 东 倾 家 荡 产 , 不 利 于 社 会
31、 秩 序 的 稳 定 。 无 限 责 任 以 人 的 信 用 为 基 础 , 不 是 极 可 依 赖 的 亲 朋 好 友 不 愿 共 同 组 织 公 司 , 因 此 , 集 资 、 资 本 转 让 十 分 困 难 。由 于 无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责 任 具 有 无 限 性 , 故 一 些 国 家 , 主 要 指 英 美 法 体 系 的 国 家 不 承 认 其 法 人 地 位 , 视 同 一 种 合 伙 。 而 大 陆 法 体 系 国 家 则 承 认 其 法 人 地 位 。 在 我 国 台 湾 的 公 司 法 中 专 门 有 一 章 对 无 限 责 任 公 司 作 出 了 规 定 。 我
32、国 公 司 法 中 无 此 类 公 司 的 规 定 。【 思 考 题 】无 限 责 任 公 司 有 哪 些 特 点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是 由 两 个 以 上 股 东 共 同 出 资 , 每 个 股 东 以 其 所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对 公 司 承 担 有 限 责 任 , 公 司 以8其 全 部 资 产 对 其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的 企 业 法 人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法 律 特 征 : 股 东 人 数 具 有 严 格 的 数 量 界 限 规 定 。 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相 比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内 的 股 东 人
33、数 较 少 , 许 多 国 家 公 司 法 对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人 数 都 有 最 低 和 最 高 的 数 量 规 定 , 像 英 国 、 法 国 、 日 本 等 都 规 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人 数 必 须 在 250 人 之 间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超 过 50 人 时 , 须 向 法 院 申 请 特 许 或 者 转 为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我 国 公 司 法 规 定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由 2 人 以 上 50 人 以 下 股东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 公 司 不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34、东 虽 然 也 有 各 自 的 股 份 额 , 但 由 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资 本 可 以 不 划 分 等 额 股 份 , 故 各 股 东 的 出 资 额 一 般 由 其 协 议 确 定 , 股 东 在 交 付 股 本 金 后 由 公 司 出 具 股 份 证 书 作 为 他 们 各 自 在 公 司 中 所 拥 有 的 权 益 凭 证 。 这 种 凭 证 不 像 股 票 那 样 可 以 自 由 流 通 , 但 在 公 司 其 他 股 东 同 意 的 条 件 下 可 以 转 让 , 转 让 时 只 需 在 公 司 办 理 手 续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设 立 程 序 比 股
35、份 有 限 公 司 简 便 得 多 。 公司 设 立 可 以 由 一 人 或 几 人 ( 指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 发 起 , 所 有 股 本 金 在 公 司 成 立 时 必 须 交 足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成 立 一 般 无 需 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那 样 要 公 告 , 而 且 也 不 必 公 开 它 的 经 营 报 告 。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设 置 灵 活 、 简 便 。 由 于 股 东 人 数 较 少 , 因 此 可 以 不 必 设 立 股 东 会 , 有 些 问 题 可 以 通 过 征 询 的 方 式 加 以 解 决 。 股 东 亦 可 作 为 公 司
36、 雇 员 参 加 经 营 管 理 。 加 上 公 司 股 东 人 际 关 系 密 切 , 因 此 , 他 们 组 成 的 管 理 机 构 一 般 比 较 灵 便 、 精 干 。 股 东 承 担 有 限 责 任 。 这 种 有 限 责 任 包 括 两 种 情 况 : 一 是 仅 限 于 股 东 的 出 资 额 ; 二 是 可 规 定 限 于 出 资 额 的 数 倍 ( 二 、 三 、 二 倍 等 )。 后 者 在 英 国 亦 称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产 生 较晚 , 直 到 19 世 纪 中 叶 才 在 英 国 以 “私 公 司 ” 的 形 式 出 现 , 它 比
37、 世界 上 第 一 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600 年 产 生 的 英 国 东 印 度 公 司 晚 大 约 250 年 。9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注 册 资 本 由 等 额 股 份 构 成 并 通 过 发 行 股 票 ( 或 股 权 证 ) 筹 集 资 本 , 股 东 以 其 所 认 购 股 份 对 公 司 承 担 有 限 责 任 , 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资 产 对 公 司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的 企 业 法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法 律 特 征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法 律 规 定 的 数
38、 目 。 由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具 有 十 分 显 著 的 法 人 属 性 , 各 国 立 法 中 一 般 不 允 许 1 人 组 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而 是 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人 数 的 下 限 给 予 了 严 格 的 规 定 。 大 多 数 国 家 的 法 律 规 定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最 少 股 东 人 数 为 7 人 , 例 如 法 国 、 日 本 就 是 如 此 。 德 国 商 法 规 定 至 少 不 得 低 于 5 人 。 我 国 公 司 法 规 定 , 设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应 当 有 5 人 以 上 为 发 起
39、人 , 其 中 须 有 半 数 的 发 起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有 住 所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最 典 型 的 合 资 公 司 , 股 份 公 司 中 股 东 的 人 身 性 质 没 有 任 何 意 义 。 股 东 仅 仅 是 股 票 的 持 有 者 , 他 的 所 有 权 都 体 现 在 股 票 上 , 并 随 股 票 的 转 移 而 转 移 。 股 份 公 司 必 须 预 先 有 确 定 的 资 本 总 额 , 然 后 再 着 手 募 股 。 任 何 愿 出 资 的 人 都 可 以 成 为 股 东 , 没 有 资 格 限 制 。 股 份 公 司 的 资 本 总 额 平 分
40、为 金 额 相 等 的 股 份 , 股 份 公 司 的 资 本 总 额 一 般 无 最 高 限 制 , 最 低 额 通 常 由 主 管 机 关 根 据 股 份 公 司 的 行 业 性 质 给 予 确 定 。 其 资 本 必 须 均 分 为 每 股 金 额 相 等 的 股 份 , 以 便 于 计 算 每 个 股 东 拥 有 的 权 利 。 出 资 大 的 股 东 只 是 占 有 股 数 多 , 而 不 能 增 大 股 份 的 金 额 。 这 是 股 份 公 司 的 一 个 突 出 特 点 。 股 份 公 司 的 股 份 可 以 自 由 转 让 , 股 票 可 以 在 社 会 上 通 过 证 券
41、交 易 所 或 银 行 公 开 出 售 , 但 不 能 退 股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负 有 限 责 任 , 即 只 以 其 所 认 购 的 股 份 额 对 公 司 的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 一 旦 公 司 破 产 或 解 散 进 行 清 算 时 , 公 司 债 权 人 只 能 对 公 司 的 资 产 提 出 要 求 , 而 无 权 直 接 向 股 东 起 诉 。 只 有 公 司 法 人 才 以 公 司 本 身 的 全 部 资 产 对 公 司 的 债 务 负 责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账 目 要 公 开 , 各 国 公 司 法 一 般 都 规 定 股10份 有
42、 限 公 司 必 须 在 每 个 财 政 年 度 按 时 公 布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 其 中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公 司 损 益 表 等 , 以 供 众 多 的 股 东 和 债 权 人 查 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优 点 是 : 广 泛 吸 收 社 会 资 金 是 股 份 公 司 最 突 出 的 优 点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资 本 分 成 许 许 多 多 每 股 金 额 很 小 的 等 额 股 份 , 由 此 可 以 吸 收 各 种 大 小 资 本 , 汇 集 成 巨 额 资 本 。 由 于 资 本 多 、 规 模 大 , 具 有 很 强 的 竞 争
43、力 , 进 而 能 获 得 更 多 的 利 润 。 股 东 人 数 众 多 , 极 大 地 分 散 了 企 业 经 营 风 险 。 公 司 定 期 公 布 财 务 状 况 , 股 东 有 选 择 权 , 当 股 东 看 到 该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面 临 亏 损 以 至 破 产 时 , 可 立 即 抛 售 , 转 而 把 资 金 投 向 别 的 公 司 , 这 是 一 种 使 投 资 变 得 迅 速 、 灵 活 、 方 便 的 手 段 , 也 使 经 营 者 不 能 掉 以 轻 心 。 同 时 , 股 东 遇 有 急 事 需 要 资 金 时 , 可 随 时 出 让 股 票 。 股 份
44、数 量 大 , 股 东 多 , 便 于 较 大 资 本 控 制 小 资 本 , 从 理 论 上 说 , 只 要 掌 握 公 司 股 份 的 51 % , 即 可 完 全 控 制 公 司 。 但 由 于 小 股 东 分 散 , 所 以 实 际 上 不 用 半 数 股 份 就 可 控 制 公 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缺 点 是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程 序 繁 杂 , 且 要 定 期 公 布 财 务 状 况 , 保 密 性 差 。 股 东 流 动 性 大 , 公 司 很 难 控 制 , 股 东 购 买 股 票 只 为 股 利 , 对 公 司 缺 乏 责 任 感 , 所 以
45、,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一 差 , 股 东 就 会 抛 出 股 票 , 这 无 异 于 釜 底 抽 薪 。 由 于 股 票 可 自 由 转 让 , 股 票 的 市 场 价 格 又 时 常 变 动 , 将 助 长 部 分 人 的 侥 幸 心 理 , 买 空 卖 空 , 使 股 票 交 易 市 场 成 为 投 机 的 场 所 。【 思 考 题 】(1)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区 别 是 什 么 ?(2)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与 无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区 别 是 什 么 ?11 两 合 公 司 和 股 份 两 合 公 司 。 两 合 公 司 和 股 份
46、 两 合 公 司 是 大 陆 法 体 系 中 的 一 种 公 司 形 式 。 这 种 公 司 形 式 起 源 于 公 元 15 世 纪 意 大 利 的 康 梅 达 (co m m enda) 组 织 。 co m m enda 是 拉 丁 语 , 含 有 信 用 及 委 托 的 双 重 意 义 。 康 梅 达 组 织 是 指 资 本 所 有 者 把 资 金 委 托 给 有 信 用 的 企 业 家 去 经 营 , 然 后 两 者 共 享 利 润 。 可 以 说 , 这 是 “两 合 公 司 ” 的 最 初 形 式 。 经 过 长 期 的 发 展 , 现 代 的 两 合 公 司 已演 变 为 集
47、无 限 责 任 股 东 和 有 限 责 任 股 东 二 者 于 一 身 的 商 事 公 司 。 如 德 国 商 法 典 第 161 条 规 定 :“以 共 同 商 号 进 行 商 业 活 动 的 公 司 。 其 股 东 中 的 一 人 或 数 人 以 其 一 定 的 出 资 财 产 额 而 对 公 司 债 务 负 责 (有 限 责 任 股 东 ), 而 其 他 股 东 负 无 限 责 任 者 , 就 是 两 合 公 司 。 ” 又 如 法 国 商 法 典 第 23 条 规 定 : “ 两 合 公 司 是 根 据 契 约 成 立 的 公 司 , 其 中 一 个 或 数 个 股 东 负 连 带 无
48、 限 责 任 (无 限 责 任 股 东 ), 一 个 或 数 个 股 东 只 以 出 资 额 为 限 而 负 责 任 ( 有 限 责 任 股 东 )。 ” 两 合 公 司 中 的 无 限 责 任 股 东 之 间 与 无 限 公 司 股 东 之 间 的 关 系 相 同 。 可 以 说 , 两 合 公 司 是 无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进 一 步 发 展 , 在 许 多 问 题 上 仍 然 适 用 有 关 无 限 公 司 的 法 律 规 范 。无 限 公 司 要 求 股 东 承 担 连 带 的 无 限 清 偿 责 任 , 因 此 公 司 集 资 较 为 困 难 。 为 解 决 资 金 问 题 ,
49、 特 设 定 一 部 分 有 限 责 任 股 东 。 责 任 有 限 , 股 东 愿 意 投 资 。 这 就 使 无 限 责 任 股 东 既 可 吸 取 资 本 , 又 可 完 全 按 照 自 己 的 愿 望 运 用 这 些 资 本 , 而 不 受 其 他 因 素 的 制 约 。 集 无 限 公 司 信 誉 好 与 有 限 公 司 易 集 资 之 长 , 是 最 初 设 立 两 合 公 司 的 主 要 目 的 。两 合 公 司 的 法 律 特 征 : 两 合 公 司 兼 有 无 限 公 司 以 个 人 信 用 为 基 础 和 有 限 公 司 以股 东 资 本 为 基 础 的 双 重 性 质 。 既 有 无 限 责 任 股 东 , 又 有 有 限 责 任 股 东 , 这 是 两 合 公 司 的 最 大 特 点 , 也 是 它 区 别 无 限 公 司 和 有 限 公 司 的 最 重 要 标 志 。 两 合 公 司 股 东 内 部 相 互 间 的 关 系 由 合 伙 契 约 规 定 , 这 是 它 与 无 限 公 司 的 相 似 之 处 。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