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 知各位教代会代表:浦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二届二次教代会定于 2011 年11 月 28 日(周一)上午 9:00 时在总部 217 室召开,会议一天。自 10 月 6 日起,中心行政向全体教职工征求修改意见,现将经过修改的有关规章制度挂网,供代表们学习讨论。请各位代表下载文本、认真阅读、并记录好相关修改意见。代表们可于 11 月 20 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教育管理部董志平老师,亦可于会议当天提出。请各位代表做好出席会议的有关准备工作。特此通知。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工会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制度汇编前 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
2、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发20048 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教育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06 4 号)和上海市校外教育工作发展规划(2009-2020 年) (试行) 的精神,进一步发挥浦东新区校外教育资源的聚合优势,全面推进浦东校外教育的发展。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坚持育人为本的办学宗旨,充分发挥活动、服务、交流三大功能,加强与学校教育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努力使中心成为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的实践课堂;服务、凝聚、教育广大青少年的活动平台;推进青少年素质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为使中
3、心的各项工作更加科学和规范,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促进中心的制度文化建设,现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在传承的基础上对原有的制度予以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特编印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制度汇编 。由于时间仓促,在编印的过程中一定还存在许多疏漏,敬请批评指正。简 介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领导的政府全额拨款的直属教育事业单位。中心以浦东青少年为服务主体,坚持公益性和普及性原则,充分发挥活动功能、服务功能、交流功能,广泛开展各类兴趣社团活动,精心策划、组织、实施国家、市、区各级各类群众性、综合性文化活动,积极参与、组织开展跨地区、跨国界的青少年文化艺术
4、、科学技术、群众体育、德育等交流活动,每年接待前来参观的中外来宾达百余批次。自 2000 年来,中心历经多次整合。2000 年 12 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少年宫正式建立;2004 年 7 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少年宫、原上海市川沙少年宫、原浦东新区东方少年宫三宫合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少年宫;2007 年 2 月,原浦东新区少年宫与原浦东新区中小学科技指导站正式合并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2010 年 10 月,原上海市南汇青少年科技艺术指导中心正式并入浦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完成了浦东校外教育资源的历史性整合。目前,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是国内规模最大的校外教育单位之一,总建筑面积为 5
5、 万多平方米,常年开设科技、艺术、体育等各类兴趣社团活动,每年有近 8 万人次的学员参加中心举办的各类社团活动;此外,中心始终坚持公益性办学原则,每年有近 50 万人次的青少年参加由中心组织开展的“六一”儿童节、学生科技节、学生艺术节、暑期快乐营、阳光体育大联赛等各级各类教育实践活动。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心的内部管理,扩大教育覆盖面,方便全区青少年参加校外教育活动,中心内设教育管理部,下设五个分部及五个活动部,分别为:第一分部、艺术活动部、第二分部、科技活动部、第三分部、少先队活动部、第四分部、德育活动部、第五分部、体育活动部。目 录管理条例一、精神文明创建条例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三、公务公开条
6、例四、教育教学活动管理条例五、劳动考勤管理条例六、奖惩考核条例七、宣传、文发管理条例八、安全卫生管理条例九、财务管理条例十、资产管理条例十一、 档案管理条例管理办法一、师资队伍管理管理办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 修订)行为规范、文明礼貌用语师资管理办法学习研修暂行规定二、教育教学管理办法教育教学工作常规管理办法学籍管理办法教育教学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优秀学员评选办法帮困助学规定三、工作保障管理办法1. 人事管理聘用管理办法考核管理办法考勤管理办法绩效工资、国定节假日等各类奖金发放的暂行规定奖惩考核办法奖励实施细则惩处实施细则2安全管理安全实施细则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7、安全责任书安全承诺书3资产管理采购办法入库办理领用手续保管办法维修办法借用手续调拨办法报废手续损坏、丢失、被盗处理4工作流程病事假报批、工作加班、外出活动外聘人员、组织活动、学籍管理收费报批、资金领用、物品采购物品领用、物品报废、物品借用物品维修、车辆借用、服装借用5相关表格外聘工作人员申请表外聘工作人员情况登记表病、事假申请表、加班(调休)申请表工作任务书外出活动(会议)申请表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比赛)申报表 师生参加活动(比赛)获奖情况统计表教职工提高学历进修申报表公开教育教学展示活动申请表兴趣社团优秀学员评选表兴趣社团学员学费减免申请表惩处通知书管理条例精神文明创建条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坚
8、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遵循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基本要求,大力开展精神文明建设。二、主要任务和措施1培养“三种精神” (两个务必的精神:务必保持艰苦奋斗、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精神;开拓创新的精神;奋发有为的精神)提高干部队伍的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合力。2为青年教师的成长创造条件、搭建舞台,有计划、分层次地选拔培养年轻教师,为中心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3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认真开展“五学”教育(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关心、学会发展) ,提倡“人要有点精神” 、 “人要有点感情” 、 “
9、人要有点思想” 、 “人要有点作为”的观念,积极开展各项健康、有益的活动,在活动中引导人、凝聚人、激励人、培养人。4以“奉献儿童、缔造未来”为宗旨,深入开展“今天怎样做教师”和师德标准大讨论等活动,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巩固并提高教师的师德修养和专业化水平,建设一支“志存高远、爱国敬业、为人师表、与时俱进”的教师队伍。5发挥党员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党总支要继续开展“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学习活动,带领全体党员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 “干干净净为人民工作” 。6重视和加强继续教育,在教职工中开展读书活动,提倡多读书、读好书,不断进行知识更新,积极创造条件
10、,努力营造和谐向上的教研氛围,使广大教师成为实践“终身学习”理念的楷模,成为实施素质教育的优秀人才。7增强教职工创建文明组室和争创文明中心的意识,促进精神文明建设。8充分利用校外教育资源,认真开展警民共建、军民共建、社区共建精神文明等活动,在社会实践中提高精神文明的水平。9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广泛开展法制宣传,认真做好普法教育工作,进一步树立依法治校的观念,依法行政、依法执教、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做自觉遵纪守法的文明市民,保持良好的稳定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10进一步加强对于困难教职工家庭的关心和帮助。努力倡导同事之间相互关心、互帮互助的和谐氛围,充分发挥党组织和
11、工会的重要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每个教职工家庭的困难,切实从思想上、物质上给予关心和帮助,营造具有浓郁人文关怀精神的集体。浦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本条例结合中心实际,依据上海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意见修改而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心民主政治建设,推进公务公开、民主管理,保障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完善中心主任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中心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12、,是公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中心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和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校外教育。第四条 教代会在中心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心党总支应当把公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协调关系,充分发挥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作用。第五条 教代会尊重和支持中心主任依法行使管理中心的职权。主任也应当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13、。第二章 职 权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中心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一) 听取和讨论主任工作报告。审议中心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以及中心其他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二 ) 审议通过中心教职工聘用聘任方案、奖惩办法、重要规章制度、中心内收入分配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审议通过后,由主任颁布施行。(三) 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 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中心正副主任、中心党总支正副书记,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根据上级领导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中心领导干部人选的工作。第七条 教代会提案以及作出的决定,主任应当认真处理和落实。
14、主任对教代会通过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应当及时交换意见,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并按照程序重新表决。复议后教代会和主任意见仍不统一时,可以提请中心党总支协调解决,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第八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可以当选为本中心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应当由热爱教育工作、具有良好师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心为群众服务的教职工担任。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以各分部(条线活动部) 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候选人可以采用自荐、他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代表人数不低于
15、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中心正副主任、党总支负责人、工会主席一般应当是教代会代表,其名额分配到各选举单位,直接参加选举。 当选的教职工代表名单应当张榜公布。选出的教职工代表组成若干代表组。代表组组长由所在组的代表选举产生。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 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 有权对教代会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案。(三) 有权对中心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 有权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参加由工会组织的对中心有关工作的检查、巡视等活动。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一)
16、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定期述职,提高履职能力。(二) 参加教代会活动,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三) 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协助做好群众工作。(四) 提高自身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和中心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对中心教职工负责并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中心教职工有权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代表调离、退休、与中心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因故不能正常参加教代会各项活动时间累计达到代表任期一半以上的代表,中心可以提出撤免建议。对违法犯罪判处徒刑或者违法违纪受到留校察看以上严重处罚处分
17、的代表,应由中心撤销其代表资格。第十五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中心内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人数不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表决权和选举权。第四章 组织制度第十六条 本中心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十八条 教代会三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二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应当按时换届,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或者由中心党总支、中心行政和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第二十条 教代会设立常任主席团。主席团实行集体领
18、导,大会期间负责主持会议和各项活动;听取并反馈代表组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和决定草案等;讨论决定以及处理大会其他重要事项。主席团成员由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担任,由中心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和中心其他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当占主席团成员半数以上。主席团成员由中心工会提名,报请党总支同意后,在大会预备会上选举产生。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对教代会需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专门工作小组组长由教代会代表担任,成员由教代会大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建立代表资格
19、审查小组,负责教代会换届以及增补代表的资格审查工作,并向教代会报告审查结果。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成员由中心工会提名,在预备会议上确认。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凡是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相应的决议。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下一次大会报告。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可以在会议和闭会期间向代表征集提案,提案处理和落实等情况应当向教代会大会报告。接受代表和教职工的监督。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会议(临时代表会议除外 )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
20、是选举大会主席团,报告大会筹备情况,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教职工( 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以及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进行表决、形成决议等。在预备会议与正式会议中间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开展代表讨论。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各项工作和活动经费,由中心提供。 第五章 工作机构第二十八条 中心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做好以下工作: (一) 具体负责教代会筹备,提出大会议题、程序方案及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中心党总支同意;主持教职工代表选举工作,审查代表资格;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协助大会主席团做好会议期间有关会务工作。(二)
21、闭会期间组织各代表组和专门工作组活动,召集临时代表会议,主持代表组长联席会议;组织代表活动,宣传大会精神,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三) 负责教职工代表管理和培训、教代会质量评估、文书档案管理以及处理教职工代表申诉等有关事项。(四) 工会参与中心改革方案、教职工规章制度等有关重大问题的调研、制定、实施监督与反馈。工会主席参加中心班子会议,参与讨论和决策中心重大事项。(五) 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二十九条 中心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检查。中心召开教代会,工会应当提前十天向上一级工会报告。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务公开条例为
22、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推进中心的民主化、科学化管理,从根本上引导、保护和发挥广大教职工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激发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促进本中心的改革和发展,特制订本条例。一、组织领导1. 公务公开工作由中心党总支统一领导,行政主抓。党总支书记、主任是公务公开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工会是负责公务公开日常工作的职能部门。2.中心建立由党、政负责人、工会、党总支纪检委员、教工代表组成的公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3.中心建立由教育管理部、人事、各分部和活动部部长组成的公务公开工作小组。二、公开内容中心领导要注重
23、公开管理权限、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制度和公开办事结果;要把关系到中心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列为公开的主要内容。具体内容是:1.中心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精神文明建设方案、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中心重大改革方案、领导干部的年度述职报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2财务收支情况,包括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报告、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大额经费支出;3大件物资、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大型项目建设情况;4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开支是否符合制度,手续是否完备等;5申报或评定先进人物、先进事迹情况;6重大福利、收益(包括奖金)分配方案;7中心主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8教工的养老保险金、
24、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拨交情况;9面向社会公开的内容,按行风建设的要求、向服务对象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如培训费、夏令营、快乐营等活动费用等一次性收费使用情况;10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三、公开形式公务公开应根据实际内容可采取多种形式向领导班子、教代会、教职工、社会公开。公务公开的基本形式:1教代会是公务公开的主要渠道和基本途径,按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教代会,将需公开的有关内容作为教代会议题,由行政负责人向教代会报告,提交教代会审议、讨论、决定。2设立公务公开公告栏,把公告栏作为公务公开的重要形式,由公务公开工作小组负责定期公开有关事项。一般应每月集中公布一次,需即时公开的内容应按要
25、求事先或事后即时公开。公务公开栏应设在能方便教工和社会群众了解公务公开事项的场所,如教工之家、中心门口等处。3建立公务情况通报制度,由行政负责人定期在党政联席会、行政会以及其他相关范围通报公务公开事项。4建立公务公开专题会议制度,凡有一定时效性的工作事项,属于公务公开内容的,应即时开会通报。四、公开原则公务公开应坚持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及时全面、方便群众的原则。 1突出重点的原则。公务公开的重点:一是教职工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二是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需要让教职工清楚、明白的事项;三是容易引发矛盾和滋生腐败现象的问题;四是有关中心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不属于公
26、开的内容。2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务公开要结合中心实际、注重实效,正确处理好维护教工合法权益与维护中心合法权益的关系,防止随意性和出现偏激。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准确可信。3全面规范的原则。公务公开在内容上要全面、完整,程序上要规范操作。正确处理好实行公务公开制度与建立各项管理制度的关系,使公务公开逐步成为中心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和管理规范。4方便群众的原则。公务公开的目的是接受群众监督,在内容、方法和程序上应方便群众,简便易行。五、公开程序向教代会公开公务一般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按公务公开的内容分类形成单项报告,教代会专门小组负责对报告的事项进行预审,审核情况经教代会主席团通过后向教代会报告。2
27、教代会按职权对报告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行使表决,通过或作出决定的权利。3中心负责人根据教代会提出的意见或作出的决议、决定,针对存在的问题向教代会报告改进的情况。4有关资料应整理归档,并向上级工会报告。六、监督检查中心建立由工会主席、党总支纪检委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公务公开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的职责主要是根据上级和中心内部的有关规定、监督公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合法,教职工反映的问题是否有回复、有解决,并负责将教职工意见反馈给领导小组,监督落实。监督小组要加强调查研究,紧密联系群众,经常听取教职工意见,改进工作。七、考核评估公务公开工作是中心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心
28、要把公务工作作为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列入议事日程。中心党、政、工均应将公务公开工作作为年度考核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心每年要对公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组织全体教职工对公务公开工作进行测评。教育教学活动管理条例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青少年儿童兴趣爱好与个性发展的需求,创设和谐安全的教育教学活动环境,规范中心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本中心主办、承办的各项科技、艺术、体育、少先队、群众性教育活动的组织,提升教育教学、教育活动质量,特制定本条例。一、教育活动管理(一)组织教育活动的原则1面向全体青少年,发挥校外活动场所作用,坚持公益性和普及性原则,积极拓展教育内容,创新活动载体,改进服务方式,广
29、泛开展思想道德建设、科学技术普及、文艺体育培训、劳动技能锻炼等教育实践活动,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2要针对学生的身心特点,精心设计和广泛开展经常性、大众化,参与面广、实践性强的校外活动;要结合学校的课程设置,组织开展生动活泼、怡情益智的文体、科技等活动,让广大青少年在形式多样的校外活动中,培养兴趣爱好,发挥发展特长,得到锻炼和提高。3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就近就便的优势,与所在区域学校密切配合,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组织开展小型多样的主题教育、文体娱乐和公益服务等活动,并组织开展家长和学生共同参与的亲子活动等。整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充实活动内容,丰富学生的校外生活。4要根据学校教育活动的
30、需要,及时调整活动内容,精心设计开发与学校教育教学有机结合的活动项目,积极探索参与式、体验式、互动式的活动方式,创新活动载体,使校外教育与学校教育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二)组织教育活动的分工1.区青少年学生各类艺术、科技、体育、德育、少先队等活动分别由艺术活动部、科技活动部、体育活动部、德育活动部和少先队活动部负责策划组织与实施。2.根据活动的需要,各部门均有义务共同配合活动负责部门组织开展好相关活动。(三)组织教育活动的相关事项1凡本中心创办、主办、承办的各项教育活动必须先申报后实施。2每学期开学前由组织活动的教师制定活动计划报所属分部或活动部部长;经分部或活动部部长以及中心领导签批同意后
31、方可实施。3组织活动需要收费的,需报分部或活动部部长任签批同意后,由教育管理部报物价处备案后实施。4组织活动需要使用经费的,需由组织者按照活动申报流程,制定经费使用计划,经中心行政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5社会民间团体组织的教育活动经中心行政会议讨论商定后有选择地参加。6为确保教育活动的质量及社会影响度,本中心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承揽各类活动。7各类教育活动过程中,相关实施部门和教师要注重收集详尽的活动资料,待活动结束后统一交教育管理部存档。8活动获奖申报按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奖惩考核条例执行。二、社团教学管理(一)招生各分部应按兴趣社团各类学制的设置要求,拟定部门年度招生方案报教育管理部
32、备案,经分部部长审定后方可执行。招生项目和报名流程的宣传应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在报名工作实施前予以告示,同时做好招生的接待、咨询等准备工作。招生工作实施时应严格按物价处审核的收费标准执行,确保招生工作的严谨、有序。(二)教学活动任课教师须认真做好每次教育教学活动的准备工作,提前五分钟进入教学场所,不得随意变换活动地点。教学活动前要及时点名,教学活动后有教学记录。为维护教学活动秩序,教师在实施教学活动期间应做到不使用手机、不抽烟、不吃零食、不接待来访、不无故离开教学场所、不私收学员或旁听生。离开活动场所前,应关闭所有电器开关和门窗。(三)教学展示为了让有关部门和家长更直观地了解中心的教育教学情况,
33、每学期由各分部安排一次任课教师的公开教育教学展示活动、一次家长随堂听课活动。各分部凡要组织区级以上的公开教育教学展示的,由任课教师准备材料,经分部部长签批同意后,报教育管理部,经中心主任室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听课为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分部部长、教务管理应经常深入课堂听课,了解教学情况,指导教学工作;教师之间也应经常听课,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五)教学通告各分部所有与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各类通告、通知等公文由各分部拟稿,经分部部长审核,报教育管理部备案、盖章后方可对外发布。劳动考勤管理条例为了规范中心内部管理制度,严肃劳动纪律,确立中心社会形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
34、例等规定,结合校外教育特点,特制定本条例。一、考勤制度1统一实行坐班制,每周工作五天,每天 8 小时工作(含午餐时间) 。2工作时间: 周二至周六, 9:0017:00 时。二、休假制度1按国家规定教职工享有元旦 1 天、春节 3 天、清明节 1 天、劳动节 1 天、端午节 1 天、国庆节 3 天、中秋节 1 天的法定节假日。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四款“教师享有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规定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院令第 514 号) ,参照上海市校外教育单位的一般规定,中心的教职工每年享有寒暑假 8 周。期间,如遇市、区和本中心统一安排教职工培训、学习的,教职工必须参加。3
35、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享受婚假 3 天。晚婚者(男满 25 周岁初婚,女满23 周岁初婚)可以享受 10 天晚婚假期。婚假须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4产假(1)根据教职工所提供的证明,依据相关规定执行。(2)女教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后,可以享受婴儿周岁内每天两次 30 分钟的授乳时间。(3)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男职工可享受晚育护理假 3 天,同时女方生育时须年满 24 周岁。5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假教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须提供相关证明,方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及待遇。6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丧亡时,给予 3天的丧假。如需延续,按事假处理。7探亲假(1)教职工探亲一般
36、安排在寒暑假期间,不再另行安排时间;(2)探亲假的享受必须经教职工本人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部或活动部部长批准、报教育管理部备案后方可享受;(3)按照国家规定,探亲费只报火车票、船票及公交车票。(上述 37 项的各种假期天数计算包括公休日)8献血休假(1) 教职工按照公民义务献血法规定,应积极参加本中心安排的义务献血;(2) 本中心对参加献血的教职工给予 10 天公休假(自献血当日开始计算,不含公休日) 。三、加班制度为保障教职工的正常休息,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加班。确因工作需要教职工加班的,应由所属部门部长填写任务交办通知书 ,经教职工本人同意后方可安排加班。(一)加班按照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37、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的工时制。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中心教职工完成岗位规定的劳动工作量(时间、内容、数量、质量的总称)以外的工作量为超工作量或加班。1依据劳动法规定,单位不得无限延长劳动者劳动时间。确因工作所需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或增加劳动量,必须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同时必须给予补休或按照标准发放劳动报酬。2中心加班费的发放标准按照劳
38、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加班费的支出纳入各部门成本;专项活动的加班费从专项活动经费中支出,纳入专项活动成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日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日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3)国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日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二)值班因工作需要安排人员值班的,一般安排在自值班之日起一个月内调休,因工作原因确实无法安排调休的,按劳动法规定当月结算加班费。四、请假制度教职工离岗休假,或因事、因病等原因无法上班的,应事先按流程办理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应先电话请假并在事后
39、 2 天内及时补办手续,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理手续者视为旷工。1病假教职工因患病或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须出具相关医疗机构证明,填好病、事假申请表 ,方可申请病假。其中,超过五天及以上的病假须经中心主任签批后方可申请病假。2事假教职工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请事假。(二)教职工办理病、事假手续:1本人填写病、事假申请表 ;2报领导核批;3经批准的病、事假申请表归教育管理部存档。(三)教职工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发放按照国家规定和本中心相关文件执行。教职工病、事假期满后,必须及时销假,并返回工作岗位投入工作;超过一个月以上的病假期满,须提交复工申请,待中心领导同意后方可复工。上海市浦
40、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奖惩考核条例(本条例经中心一届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营造“工作让生活更精彩”的文化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依据中心年度工作要求,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心的奖惩,坚持以群体激励与个体激励、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达到激励和教育教职工的目的。第三条 中心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主动践行先进教育理念,研究校外教育规律,努力开拓创新,推进校外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第四条
41、 中心奖励经费来源于上级部门的拨款和中心的事业外收入。上级部门拨款部分,按照上级部门发放要求执行;中心年度事业外收入部分,由中心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经费。凡与中心法人签订聘用合同的在编在岗教职工,经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均可获得数额不等的奖励。第二章 奖 励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章第三十三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的精神。中心设置岗位绩效奖、年度考核奖、先进荣誉奖、教育成果奖、教育贡献奖、安全保障奖,具体奖项实施详见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奖励实施细则 (附件 1)
42、。第六条 获得先进荣誉奖、教育成果指导奖、教育贡献等奖项者,由中心给予表彰、嘉奖。按国家、市、浦东新区各级党、政领导单位关于评选表彰各类先进的文件、通知要求,中心积极向上级领导部门推荐给予表彰。中心教职工获得的各项奖励将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并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工资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七条 各类获奖人员,中心在给予精神鼓励的同时,分别给予物质奖励。奖励的标准根据表彰等级发放奖金,如上级部门已给予奖励的,不再另发,若低于本条例标准的予以补足。第三章 惩 处第八条 教职工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部门依法予以惩处。按照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处分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
43、【2006】150 号“在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出台之前,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处分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之规定,对于中心教职员工违纪行为参照于 2007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对于违反中心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按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惩处实施细则实施(附件 2) 。 第九条 对教职工的单位内部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第十条 对中心教职工的行政处分,由中心奖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调查核实,取得证据材料,听取教职工本人申辩,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
44、所犯错误的性质、造成的后果和认识态度,结合一贯表现,提出处理建议,征得中心工会意见后,由中心法人代表批准执行。第十一条 对于当事人违反惩处条例涉及扣、罚或赔偿金额的,由中心在违规者的个人工资中扣除,扣除金额低于本市最低生活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补足。第十二条 审批教职工处分的期限,从证实教职工犯错误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教职工受到行政处分,如对处分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后十日内,向中心奖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也可向上级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第十三条 对中心教职工的行政处分,中心应将处分决定书面通知违规者本人,记入本人档案,并在中心内公布或通报。以经济形
45、式进行处罚的,办好财务手续,做到有账可查。第十四条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教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教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条例如与国家即时发布的各类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或上级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条例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一届四次教代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原于 2010 年 1 月 18 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一届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奖惩考核条例同时废止。第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奖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附件: 1、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奖励实施
46、细则2、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惩处实施细则3、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奖惩考核办法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附件 1 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奖励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章第三十三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的精神,特制定本细则。一、岗位绩效奖岗位绩效奖是中心教职工年度结构工资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对中心教职工履行月度岗位职责,取得工作实绩的奖励。岗位绩效奖采用以岗定绩效的形式,凡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间、质量、数量完成岗位任务,均
47、可获得预设的岗位结构工资。二、年度考核奖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年目标任务,为中心创造良好绩效的教职工,均可获得不等的年度考核奖。奖金总量根据各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考核结果核定,本着“多做贡献、多创效益、多担责任多得奖 ”的原则实施分配。三、先进荣誉奖凡经评选,受各级党、政、工、青、妇等组织表彰的各级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集体或个人,均可获得相应不等的先进荣誉奖。 1.综合类:如文明单位、劳动模范集体等级 别 集体人均奖金(元) 个人奖金(元)国家级 1000 2000市 级 800 1500区 级 500 1000局 级 200 500中心级 100 2002.单项类:如卫生先进集体、三八红
48、旗手、园丁奖等奖 项 集体人均奖金(元) 个人奖金(元)国家级 800 1500市 级 500 1000区 级 200 500局 级 100 300中心级 80 100四、教育成果奖凡经中心法人代表签批同意的,在教育教学方面,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在籍学员在区、市、全国、国际级行政领导单位及专业协会组织的各项赛事中获奖的,可分别获得不等的教育成果指导奖。1.教育教学成果奖:(教职工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等)奖 项 集体奖项人均奖金(元) 个人奖项奖金(元)国际级 800 1200全国级 500 1000市 级 300 500区 级 150 250局 级 100 150中心级 50 80注:教育教学成
49、果二等奖奖金取一等奖奖金的 80%,三等奖奖金取一等奖奖金的 50%;参加各类专业协会组织的活动、竞赛获奖,参照“奖项”级别认定奖金。 2.团员参赛指导奖:(教师指导的本青少年活动中心在籍团员获奖)奖项 奖金一等奖(元) 二等奖(元) 三等奖(元)个人 团队 个人 团队 个人 团队国际级 800 1200 500 800 300 500全国级 500 1000 300 600 200 300市 级 300 500 150 350 100 200区 级 100 200 80 160 50 100局 级 80 100 60 80 40 50中心级 50 80 40 60 25 40注:(1)凡经中心法人代表批准参加的各类竞赛均可申报奖励;参加各类专业协会组织的活动、竞赛获奖,参照“奖项”级别认定奖金。 (2)中心教师指导的在籍团员,在同一次比赛中按竞赛项目或组别获得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多个奖项时,选择最高等第奖申报团员参赛指导奖;(3)按照比赛规则设名次奖的,一般参照相应等第奖发放,第一、二名为一等奖;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