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编 总论 .10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10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10一、宪法词义的演变 .10二、近现代的宪法概念 .10第二节 宪法的特点 .10一、宪法的根本法特征 .10二、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11三、宪法规范的特点 .11四、宪法结构的特点 .12第三节 宪法的类型 .12一、宪法形式上的分类 .12二、宪法实质上的分类 .14第二章 宪法的价值与功能 .14第一节 宪法的价值 .14第二节 宪法的功能 .16一、宪法功能的含义 .16二、宪法功能的表现 .16第三章 宪法的创制与变动 .18第一节 宪法创制 .18一、宪法创制的概念 .18二、宪法创制权 .19三、
2、宪法创制程序 .19第二节 宪法变动 .19一、宪法变动的概念 .19二、宪法的正常变动 .19三、宪法的非正常变动 .20第四章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趋势 .20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 .20一、宪法产生的概念 .20二、近代宪法产生的原因 .202三、宪法产生的规律 .21第二节 宪法的发展趋势 .21一、福利政府危机与宪法的发展趋势 .21二、经济全球化与宪法的发展趋势 .22第五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 .22第一节 宪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22一、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22二、宪法基本原则在不同国家间的区别 .22第二节 人民主权原则 .23一、人民主权原则的创立与发展 .23二、宪法对人民主权原则
3、的确认 .23三、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的区别: .23第三节 基本人权原则 .23一、人权理论的形成 .23二、宪法对基本人权原则的确认 .23第四节 法治原则 .23一、法治的含义 .23二、宪法对法治原则的确认 .24第五节 分权与制衡原则的确认 .24一、分权学说的产生及其理论争议 .24二、三权分立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24第二编 政府 .27第六章 有限政府原理 .27第一节 政府概说 .27一、政府的概念与特征 .27二、政府的起源 .27三、政府职能 .28第二节 有限政府 .28一、政府的分类 .28二、有限政府的含义 .28三、有限政府的合法性 .29(三)政府行动领域
4、的有限性 .30第三节 有即政府的理论及其发展 .30第七章 政府权力的形成 .30第一节 政府权力的来源 .30二、民主政府之政府权力的来源 .30第二节 政权组织形式 .30第三节 选举制度 .303一、概念与特征 .31二、选举制度的功能 .31(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功能 .31三、选举原则 .32四、选举程序 .33五、试论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33第四节 政党制度 .33一、政党与政党制度概述 .33二、政党制度的分类 .33(一)两党制 .33(二)多党制 .33(三)一党制 .33三、政党制度的功能 .33第五节 议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补充 .34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
5、含义 .34二、人民代表大会的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34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 .34四、我国的人大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区别 .34五、我国人大制与西方“权力分立”的政体相比有什么特点? .35六、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5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5第八章 中央政府 .35第一节 国家元首 .35一、国家元首的概念与特征 .35二、国家元首的类型 .35三、国家元首的职权 .36四、我国宪法关于国家元首的设置 .36第二节 立法机关 .37一、立法机关概述 .37二、立法机关的组织体制 .37三、立法机关的职权 .38四、我国宪法关于立法机关的设置 .38三、全国人民代
6、表大会的地位 .38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38(三)全国人大的职权 .38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 .39(五)全国人大的工作程序 .394(七)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39第三节 行政机关 .39一、行政机关的概念 .39二、行政机关的体制 .40(一)首长制与委员会制 .40三、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 .40(一)内阁制 .40(二)总统制 .40三半总统制 .40四委员会制 .41四、行政机关的职权 .41五、我国宪法关于行政机关的设置 .42(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42(二)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42(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42四国务院的职权 .42第四节 司法机关
7、 .42一、司法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42二、法院的组织体制和法官制度 .42第九章 地方政府 .42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 .42二、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 .43第二节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44一、我国实行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44(一)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表现 .44(二)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44(三)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征 .44二、行政区域划分 .44第三节 我国宪法关于地方制度的规定 .44一、地方制度概述 .44二、地方政府 .44(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44四、民族自治地方 .45(三)民族自治机关 .45(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45五、特别行
8、政区 .45第四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46一、特点 .465二、居民委员会 P164 47三、村民委员会 .47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完善 .47第三编 公民基本权利 .47第十章 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 .47第一节 人权 .47一、人权的宪政意义 .47(一) 、人权的宪政意义 .47(二) 、自然权利观认为人权具有下列属性 .48(三) 、 “人权入宪”的意义 .49二、基本权利与人权(补充) .49第二节 公民与国籍 .49一、公民的概念及其含义 .491、公民的含义 .492、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50二、公民身份的历史演变 .50三、国籍 .50第三节 公民基本权利 .50一、概念
9、 .50二、特征 .51(一)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性与母体性 .51三、分类 .51四、国外学者的分类 .52第十一章 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 .52第一节 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与自由 .52一、概述 .52二、平等权 .52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54四、表达自由 .54五、诉愿权(监督权) .56第二节 人身权利与自由 .56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56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56三、住宅不受侵犯 .56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6五、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56第三节 经济、社会、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57一、概述 .576二、财产权 .57(一)西方对财产权的保障 .57(二)我
10、国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 .57三、社会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 .58(一)社会保障的重要性 .58(二)我国宪法对社会保障权的规定 .58四、劳动权 .59五、受教育的权利 .59六、文化活动的权利和自由 .59第四节 特定人的权利 .59第十二章 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60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历史回顾 .60一、近代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60二、现代社会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和扩展 .60第二节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法理分析 .60第三节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原则 .60一、限制的必要性 .60二、限制的适度性 .61三、限制的平等性 .61四、限制的合法性 .61第十三章 公民基本权利的宪
11、法保障 .62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观念 .62第二节 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模式 .63一、非限制模式(绝对保障模式、保障模式、依据宪法的保障模式) .63二、限制模式(相对保障模式、依据法律的保障模式 .63三、我国现行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模式 .63第三节 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制度 .64一、立法制度 .64二、行政权控制制度 .64三、司法制度 .64四、其他公权力的制约制度 .64第四编 宪法的实施 .65第一部分 违宪审查 .65第十四章 违宪责任 .65第一节 违宪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65第二节 违宪责任的主体 .65一、违宪责任的主体界定标准 .657二、违宪责任的
12、主体范围 .65第三节 违宪责任的种类和形式 .66一、违宪责任的种类 .66二、违宪责任的形式 .66第十五章 违宪审查的功能 .66第一节 违宪审查与宪法至上 .67一、美国的司法审查与宪法至上 .67二、奥地利的宪法法院与宪法至上 .67三、德国和法国的违宪审查与宪法至上 .67四、俄罗斯的宪法法院与宪法至上 .67第二节 违宪审查与人权保障 .67二、违宪审查的人权标准 .67第三节 违宪审查与民主 .68一、违宪审查与麦迪逊式民主 .68二、违宪审查与卢梭式民主 .69三、中国的违宪审查模式与民主理念 .69第四节 违宪审查与权力配置 .70一、违宪审查与三权分立的矛盾 .70二、违
13、宪审查与权力来源正当性的悖论 .70三、违宪审查的合理性 .70第十六章 违宪审查的模式 .71第一节 立法机关审查模式 .71一、概念 .71二、评述 .71第二节 普通法院审查模式 .72一、含义 .72二、理论依据 .72四、评述 .72第三节 专门机构模式 .73一、专门机构模式的优点 .73二、德国的宪法法院模式 .74第四节 中国的违宪审查 .74一、违宪审查模式的启示 .74二、我国的违宪审查及存在的问题 .75三、我国违宪审查的模式选择 .75第二部分 宪法解释 .77第十七章 宪法解释 .77第一节 宪法解释概述 .778一、概念与分类 .77三、我国宪法解释的价值误区 .7
14、7第二节 宪法解释的主体、程序和效力 .78一、主体 .78二、宪法解释的程序 .79第三节 宪法解释的原则 .80一、宪法解释的功能 .80二、宪法解释的内容原则 .80三、宪法解释的形式原则 .801字面解释原则 .80第四节 我国的宪法解释 .81一、解释的主体 .81二、解释的效果和问题 .81四、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完善 .81第三部分 第十八章 宪法的执行与遵守 .82第一节 宪法的执行遵守 .82二、宪法的执行与遵守的条件 .82第二节 宪法的执行 .83一、依宪立法 .83第三节 宪法的遵守 .83一、建立国家元首宣誓制度 .83第四节 宪法的司法适用 .84一、含义 .84二、
15、宪法可以司法适用的理由 .84三、宪法司法化的意义 .85四、中国宪法司法化存在的问题 .85第四节 宪法的私法化 .86一、宪法私法化的概念 .86二、为什么宪法要私法化 .86三、中国的宪法私法化之路 .86专题一 宪法与宪政 .86一、宪政的概念 .86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87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87三、宪法与宪政的区别 .87三、在理解和分析宪政问题时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87专题二 宪法的修改 .88一、现行宪法的前三次修宪 .889二、2004 年修宪的主要内容 89三、修宪与当代中国社会的转型 .91专题三 重要概念补充 .91一、宪法惯例 .91二、宪法渊源 .91三、宪法
16、关系 .91四、宪法诉讼 .91五、宪法性法律 .91六、宪法惯例 .91七宪法判例 .91八宪法结构 .92九、宪法规范 .92十宪法行为 .92十一、违宪行为 .92十二宪法观念 .92十三宪法文化 .92十四、宪法秩序 .92十五、宪法实现 .92第一编 总论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与特征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一、宪法词义的演变二、近现代的宪法概念第二节 宪法的特点一、宪法的根本法特征(一)宪法的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宪法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三个方面的内容都是涉及到国家的根本性问题。普通法律也规定国家制度与社会制度以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内
17、容,但它只规定这其中某一方面的问题,(二)宪法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由于宪法的内容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因此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最高,从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从宪法形式上来看,表现在:1、任何其他法律却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以及基本内容,否则违宪而无故。2、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10其他法律的制定必须要有宪法依据,既要符合宪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又要符合宪法的内容和精神。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由于宪法的效力高于其他法律,因此它是人们首先必须遵守的最高行为规范但是从宪法效力的实质来看,宪法之所以
18、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于宪法是人民制定的法律,代表人民的意志。而普通法律是立法机构为了履行宪法义务而制定的,具有管理的特征,因此,它不仅不能超越宪法授予的权力,更不能剥夺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1、原因:宪法直接涉及到国家的各种制度,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为保证国家制度的稳定和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大多数国家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均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2、表现:(1)以宪法的制定而论,一般由专门的制宪机关来制定宪法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后,还要通过严格的表决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2)以宪法的修改而论,宪法修正案要经过提议和批准两项程序。普
19、通法律一般由立法制定和修改,法律案和法律修正案的通过只须 1/2 以上多数通过。二、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国家机关总是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2)国家与国内各民族、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的关系: (3)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4)同一体系的国家机关内部关系。 ”在这四种社会关系中,国家或国家机关总是社会关系的一方,也就是说以国家的名义行使权力的政府是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方。当然在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也存在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与社会团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但是这类规范不仅在数量上十
20、分有限而且也不是宪法所要调整的主要的社会关系。(二)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通过宪法规范调整的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国家机关作为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是通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表现出来的,国家机关行使权力既是其权利又是其义务。(三)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的特征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其他11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决定各种社会制度的本质属性。在宪法所调整的四个方面的社会关系中、每一个方面的社会关系所涉及的范围都十分广泛。三、宪法规范的特点(一)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宪法规范只能规定一般原则,而由其他法律对之加以补
21、充和具体化。但是,有部分宪法规范本身亦十分具体,无需其他法律对之加以补充。要在一个统一的宪法文书中对如此广泛的内容作出规定,又不能规定得十分详细和具体,必然要求宪法的文字表述要简洁而具有概括性。(二)宪法规范的高度适应性和相对稳定性1、高度适应性(1)原因宪法规范由于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特征,因此,宪法规范往往具有高度适应社会发展的特征,使它能在较长时间内可以承受住国家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带来的影响,具有高度适应这种变化的能力。(2)条件A、要求立宪者对未来社会的发展有较强的预测能力B、国家的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及时对宪法条文作明确的解释两个条件。2、相对稳定性:(相对稳定的原因)(1)
22、宪法规范的特点决定的由于宪法具有高度适应性,因此,宪法规范比普通法律规范变动少,能在较长时间内适用。(2)宪法的地位决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变化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宜轻易变更。(3)修宪程序决定的立宪者往往在宪法中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致使宪法的修改相对较为困难。(三)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和无具体惩罚性1、最高权威性由于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因此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性。普通法律不得同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无效。2、无具体惩罚性普通法律规范都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手段。宪法规范中的大部分规范一般不规定具体的制裁手段,宪法具有无具体惩罚性的特点。四、
23、宪法结构的特点所谓宪法的结构是指宪法典的结构,即宪法典的内容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12有规则地进行排列,将宪法的内容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在宪法典中,宪法的内容一般分为序言和正文两部分,普通法律的结构一般没有序言,因此宪法的序言是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在结构方面的一个突出的特征。附:宪法序言的内容有无法律效力第三节 宪法的类型一、宪法形式上的分类宪法形式上的分类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普遍采用的分类形式 一以宪法的文书形式为划分标准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1、成文宪法(1)含义:是指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国家的制度及国家机关的组成等有关事项,以一种或数种文书规定。以一种文书集中规定。(2)优点:有详细的法
24、律规定,便于政府和人们遵守;其制定与修改有严格的程序,较为稳定。(3)缺点:是成文宪法的制定与修改较难,不能及时地反映社会的发展变化。2、不成文宪法(1)含义:是指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国家的基本制度及国家机关的组成等有关事项散见于各种单行法规或寓于习惯法之中。(2)优点:其制定与修改较易,因此,较易适应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富有弹性,便于灵活运用和掌握;其原则由传统的习俗及法院判例形成,公民比较熟悉。(3)缺点:因对政府的职权利公民的权利缺乏明确的规定,不便遵守和适用;宪法条文庞杂,来源广博,对其运用需要政府和公民有优良的政治和法律素养。3、评价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划分主要以宪法的文本形式为标堆,
25、 “包含着自相矛盾或容易造成误解” 。二者出现相互融合之趋势。 (二)以宪法有无严格修改程序为划分标准可将宪法划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1、刚性宪法(1)含义:是指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不由普通立法机关按照普通法律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来进行,而由特设机关或者由普通立法机关按照特别制定与修改程序来进行。(2)优点:其制定和修改比较慎重,程序较为复杂,因此不易变革,较为稳定。(3)缺点:由于其制定和修改比较困难,因此缺乏对形势发展的适应性。132、柔性宪法(1)含义:指宪法由普通立法机关按照一般立法程序来制定和修改。(2)优点:其制定和修改比较容易适应性强。(3)缺点在于不如刚性宪法稳定。3、评价刚性与柔性在
26、修宪的难易程度上并不是一种绝对的事实上的标准, “事实上有的刚性宪法修改并不难,有的柔性宪法修改也并不容易。 ” 三以宪法的制定主体为划分标准可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1、钦定宪法是指封建君主制定与颁布的宪法。钦定宪法往往是封建君主迫于资产阶级和城市平民的压力而作出的一种妥协与让步,因此其内容往往既反映封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又反映资产阶级和城市平民的愿望,既有民主的成分,又有专制的成分,是阶级妥协的产物。2、协定宪法是由君主和国民代表协议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往往是封建势力与资产阶级为主体的新兴势力之间势均力敌的结果,是妥协的产物。3、民定宪法是指国民直接或者由其选出的代表机关制定
27、的宪法。民定宪法的制宪主体是“国民”或人民,因此宪法较多地体现出民主的内容。3、评价这种划分方法也存在一些理论和实际上的缺陷,如钦定宪法是否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宪法,颇有争执。 ”协定宪法在范围上也不一致,是否纯粹是指阶级与阶级之间的协定,还是包含其他因素,其含义不甚确切。 ”(四)以宪法是否实施为标准将宪法分为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1、规范宪法:经合法制定并完全实施的宪法2、名义宪法:只有法律效力,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应当成为现实宣言的宪法为名义宪法3、语义宪法:既不反映现实状况,也不起实际作用的宪法为语义宪法。(五)其他形式上的分类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统治权力的分
28、配情况可将宪法分为联邦宪法与单一宪法。根据政体不同作为划分标准,可将宪法分为君主宪法与共和宪法。根据构成宪法文件的多寡为划分标准,可将宪法分为由一个法律文件统一表示的单一宪法和由两个以上的法律文件表示的复式宪法。二、宪法实质上的分类以国家的阶级性质为标淮来划分将宪法分为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14两类,并认为这种分类方法有以下三个优点:第一,它能揭示宪法的阶级本质。第二,它能避免形式分类所引起的含义混乱。第三,宪法实质上的分类的另一优点是可以避免形式上的分类所产生的转化现象。第二章 宪法的价值与功能第一节 宪法的价值一、我国宪法学者对宪法价值的认识二、宪法的价值体现。宪法的价值是人们对宪法产
29、生的预期需求,民主、平等、保障人权等是宪法价值实现的积极结果而都是价值本身。从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分析,宪法的价值显然与人民主权、民主、法治和人权等相关但集中体现在宪法中的价值需求则主要是:正义、自由和秩序。以此为基点,凡具备这三种价值的宪法及其制度,就有可能出现民主宪政。(一)正义宪法的正义价值是立宪的基本价值,人们期望通过宪法能够规范政治生活,并形成符合人们共同生活推则的法律秩序。宪法对国家制度的建构反映同时代人们对政治正义的要求。正义价值对宪政制度提出了如下要求:第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享有权利是宪法在社会成员间分配权利的基本准则。第二,对人权的重视与保护。宪法和法律的终极目的在
30、于重视人的尊严,为保障人权,宪法应当确立权利保护体制以及相应的手段与方式。具体表现在,公权力必须与私权力有明确的宪法界限,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行必须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国家机关制定的限制公民权利的法律以维护公共利益为限。第三,广泛的政治参与。不能设想国家政权为少数人所把持,排斥公众参与的宪法制度会是一种正义的政治制度。第四,司法正义。正义还要求执法活动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小结宪法上的正义价值通过宪法规范社会生活而体现,通过规范政治生活和制度安排达到平等、民主和保障人权的目标。(二)秩序近现代宪法就是为了满足这种秩序建构的需要而产生的。它的基本特征在于奉行法治,强调国家权力的有限性,认为法律和政策
31、是利益平衡的产物国15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以法律的权威为主要手段。秩序之能成为宪法的价值。出于人们对有序生活的企求。第一,从理论上来说,宪法秩序应当是一种正义的秩序,即宪法的制度安排应当充分体现,正义的要求。宪法的制定还应当具有正当性,即应当以人民的制宪权为基础。 第二,宪法秩序是一种选择性秩序,即宪法对制度的安排具有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不可替代的价值。在存在公共权力的条件下,公共权力的侵略性使道德规范的约束力受到威胁运用法律作为建构政治秩序的手段成为惟一恰当的选择。第三,宪法秩序表现为制度安排。(1)是对公共权力的性质和目的进行宣告,以阐明政治权力的行使在于实施正义。(2)为维持政治权力的有序运行
32、,宪法应当为国家机关的设置、职权、主要官员的产生方式与任命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确认国家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以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 第四,宪法秩序是一种动态的秩序,1、原因人们期望法律创设秩序在于法律的普遍性和稳定性,但是法律的稳定性是相对的,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在社会进步面前作出积极的反应,否则它就难以形成稳定的秩序。2、要求宪法秩序的动态建构要求法律与社会生活之间的紧张关系通过民选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进行调整;要求政府的管理行为与人民的自由之间的紧张关系通过民主的方式在宪法的范围内解决;要求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但同时对无政府丰义等藐视秩序的行为施加惩罚。三自由宪法的自由价值体现在:第一,宪政制度
33、是满足人类最大限度自由的政治制度。宪政制度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之上,它要求国家的法律制度应当承认人的自由并且为这种自由提供法律保障,所以,自由价值就成为近现代宪法是否正义的判断准则之一。宪法的自由价值在于不断推动宪政制度满足人们对自由的需要,当自由得不到宪政制度的保障时民主政治将通过修改宪法或者其他方式来推动这一制度的创新,这是宪政制度能够成为最能够保障公民自由的制度的重要原因。宪政制度之能保障自由,首先在于它确立人的主体地位和平等原则,人人都具有天赋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其次,为保障人的自出,宪法划定了国家权力16与公民权利的边界,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在宪法上定位为具有对抗性的相互依存关系。第二,宪法和
34、法律保护公民的各种自由权。 公民希望宪法和法律赋予其最大限度的自由,然而,个体利益往往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如果在一个不设定任何规则的社会里去满足个体对自由的愿望,则社会必然会陷入一种混乱的状态 。第三,宪法要在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达到平衡。宪法既要维护公民的自由又要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为了维护宪政状态,宪法一般规定国家机关有权制定法律来限制个人的自由。 第四,宪法的自由价值除要求法律的日的在于保障公民的自由之外,对公民自由的法律限制须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国家机关为了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可以制定法律对公民自由权进行了限制。但宪法对法律限制公民自由规定了条件,只有在公共利益受到严重威胁时,法律
35、才能对自由作出限制。否则,就是滥用立法权和行政权。第二节 宪法的功能一、宪法功能的含义二、宪法功能的表现(一)几种主要观点从宪法的产生、发展以及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它主要调节两种相互冲突的关系并使之在利益上保持平衡:第一,权力冲突关系。在宪政条件下,权力冲突表现为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国家机关与社会团体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之间的冲突。政治权力首先是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进行分配,组成国家机关之后,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必然产生权力冲突。第二,利益冲突关系。宪法还要解决利益的平衡。经济利益涉及到公共利益、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公民个体利益以及国家利益,它们之间的冲突完全有可能引发政治冲突而造成
36、法律秩序的崩溃。不论是哪一个国家的究法,也不论立宪的意识形态和政治信仰有多大的差异,对权力和利益冲突的平衡是立宪的共同目标。 (二)宪法的四种主要功能宪法的功能在于解决冲突,这是从广泛的社会控制手段出发对宪法功能作出的概括,具体来说,宪法的功能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分配政治权力从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分配权力是解决权力冲突的主要手段。近代宪17政不同于历史上一切权力分配方式之处就在于在不同政治势力之间达成妥协,容许不同政治集团在法律范围内存在,体现出宪政的宽容和民主精神。宪法是分配权力的产物,而其本身的功能也在于以法律的形式对权力分配进行确认。近代宪法的这一功能对于政治稳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
37、用,创造建构形式。它与一切专制政治的区别在于,各种政治力量存在于共同体内共同服从宪法。2、规范并控制国家权力(1)规范国家权力即对国家机关的产生、设置、职权、运行原则和方式进行明确的规定。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规范可以从法律的层面防止国家权力运行的混乱。其作用在于既保障国家机关能够有效地行使管理权,又能够防止国家机关滥用权力。(2)控制国家权力即对国家机关权力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由此,现代宪政主义的根本标志就是对政治权力的限制。 ”限制国家权力是宪法的基本功能之一。近现代宪法在限制国家权力方面主要采取两种方式A、 “外部限制”方式即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力范围和行使权力的方式,明确权力界限。B、 “内
38、部限制”方式将国家职权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划分并将其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进行配置,这种配置权力的方式也称之为分权与制衡。C、战后的发展3、预防社会混乱宪法除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外还通过制度设置对社会发生积极的影响,这种影响就是预防社会混乱的功能。民主政治下社会混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政府对社会失去控制。第二,经济和政治团体对政府和社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其势力足以使国家权力变成为某些经济和政治团体的特殊利益服务的工具。这种状况都危及宪法制度的稳定、动摇民主和法治原则,作为建构法律制度基础的宪法如果没有防范性的功能,则宪政民主随时存颠覆的危险。宪法对社会混乱的预防采取两种方式:其一,维护政府的权威,
39、 “维权” 或者 “保权”。战后,政府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方面的作用受到重视,宪法放宽了对政府权力的限制。 其二防止社会势力扰乱民主政治。宪法在确认民主选举原则的同时,将政党行为纳入宪法审查的范围,西方国家相继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防止个人和经济团体操纵选举。4、平衡各种利益利益平衡是宪政存在的社会基础,因为宪政的发生和存在需要不同利益集18团的相互作用。宪法保护各种合法的经济权益,其基本原则是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平衡,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首先应当保护私人的经济利益。因此,宪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是社会进步不可缺少的手段,平衡这种经济利益关系是宪法的主要功能。宪法平衡利益关系的方
40、式主要依赖于财政制度的建构。第三章 宪法的创制与变动第一节 宪法创制一、宪法创制的概念宪法创制是指某个国家在同一个社会形态之内的宪法文本与宪法规范的首创性活动。(一)宪法创制的内涵与特征首先,宪法创制是指某个具体国家的立宪活动。第二,宪法创制是在同一“社会形态内部宪浊文本与宪法规范的首创性活动。 第三,宪法创制主要是宪法文本与宪法规范的创制,而不仅仅是宪法典的创制。而且包括宪法惯例或者宪法习惯的创制。(二)宪法创制与宪法制定1、对象不同宪法制定的对象是宪法典,而宪法创制的对象则包括宪法典与其他宪法性文件,甚至还包括宪法习惯与宪法惯例。2、范围不同第二,宪法制定不仅包括宪法典的制定,而且还包括宪
41、法典的修改,而宪法创制则不包括宪法规范的修改与完善等后期程序活动。所谓“创制” 乃指某种首创性活动。3、次数不同第三,在同一社会形态之内只可能有一次宪法创制,但是却可能存在多次宪法制定。二、宪法创制权(一)宪法创制权的概念宪法创制权,也就是宪法创制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创制宪法文本与宪法规范的权力。宪法创制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首先,宪法创制权是一种事实上的政治权力,它具体体现为特定政治社会中的一个阶级或者几个阶级的联盟按照自身意志缔造国家的政治控制力。第二宪法创制权体现了一定的政治价值。(二)宪法创制权的性质宪法创制不是国家权力运作的结果,而是某种事实上的政治权力运作的结19果;是宪法创制产生了国
42、家,而不是相反。宪法创制权在本质上并不属于国家权力,它是种创设国家与国家权力的权力。宪法创制权具有如下几个内涵:1、 主体:宪法创制权主体是某一政治社会的政治组织2、 对象:宪法创制权所创没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和国家权力,而是立宪国家(或者说是宪政国家)与立宪状态下的国家权力。3、 对象:宪法创制权所创设的不仅包括国家机构与国家权力,还包括其他政权组织机构及其权力体系。4、区别于重新制定:重新制定,一般都保持了宪法法统的延续性与发展性。三、宪法创制程序1 提出制宪动议 2成立制宪机构 3提出宪法草案 4讨论与审议宪法草案5宪法草案的通过 6公布宪法第二节 宪法变动 一、宪法变动的概念是指宪法
43、文本与宪法规范在宪法创制之后发生改变的各种情形。二、宪法的正常变动(一)宪法的修改1、含义:宪法的修改是宪法在自身规定的界限之内的一种自我发展与完善,它是宪法所规定的修宪机关根据特定的修宪程序,对宪法文本中的宪法条款及宪法规范所作的变更,包括对宪法文本相关内容的删减或者增加。2、范围:“只能是在宪法基本制度与国家本质保持不变的前提之下对宪法文本及宪法规范所作的改变(二)宪法的变迁1、含义:又称“宪法的无形修改” ,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使宪法的实质性内容发生转变的宪法变动方式。2.原因:适应现实政治中宪政建设的需要。3 限定:(1) 宪法变迁只能是对宪法修改的一种补充(2) 宪法
44、变迁不得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有悖于宪政的基本精神就中国的宪政实践而言有一种宪法变动的类型,那就是基于宪法本身规定的变动方式,排除了宪法在特定领域之内的适用,我们可以将此种方式称为“宪法的排除” 。(四)宪法的中止宪法的中止也就是在宪法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下,暂时中止某些宪法条款的法律效力。 宪法效力的终结。20三、宪法的非正常变动(一)宪法的废止宪法的废止就是在同一社会形态之内因为发生了政变、革命等政治事件而导致原有宪法效力的终结。与宪法的中止不同,导致宪法效力终结的事出与程序都非由原宪法所规定,而且在政治事件结束之后并不会必然有宪法效力的恢复。(二)宪法的废弃宪法的废弃,是因为发生了政治革命
45、或者改良等政治事件而导致了社会形态与国家性质的改变,因而使原有宪法当然失去法律效力。宪法的废弃意味着该政治社会的权力结构与阶级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意味着国家与社会的根本制度将发生变革。(三)宪法的虚置宪法的虚置是在宪法文本保持原状不变的情况之下,相关的宪法主体通过非宪定的方式与程序对宪法规范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重大改变,从而使该国的宪政实践严重背离了宪法文本,使原有的宪法规范的法律效力趋于消灭。第四章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趋势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一、宪法产生的概念宪法的产生是指宪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部门与法律现象产生的历史过程。宪法产生与宪法创制的区别:宏观与微观、历史与规范二、近代宪法产生的原因
46、(一)历史原因:欧洲封建体制之下所形成的制约王权的政治传统。第一,中世纪时期的封建土地制度第二,诺曼王朝的外来政权性质第三,王朝战争(二)经济原因:近代商品经济与宪法制度之间相互依存的内在关系(三)文化原因:西方社会固有的法治思想传统与古典自然法学理论的传播和发展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国家理论:第一, “天赋人权”学说或者“自然权利”学说第二,社会契约理论。第三,权力制衡学说。(四)政治原因: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与民主制度的建立三、宪法产生的规律人权是宪法产生的逻辑起点,也是宪政实践的最终归宿。纵观宪法产生的整个过程,不同历史阶段立宪的重心各不相同。以此为标推,我们可以将宪法产生的过程在大体上分为“个
47、人权利立宪”“政治权利立宪”21“社会与经济权利立宪”等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立宪重心的转移正体现了宪法产生的历史规律。(一)个人权利立宪“个人权利” ,是指公民在个人生活领域内所享有的、不受国家权力任意侵犯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等。保护个人权利一直是早期立宪主义制度实践的重点。(二)政治权利立宪“政治权利” ,是指公民在政治生活领域内所享有的,直接或间接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它主要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等等。因为这类权利主要是人们以公民的身份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所以它往往又被称为“公民权利” 。这一阶段的
48、立宪者们不仅提出了保护个人权利的立宪主张,而且意识到了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性与宪法意义,他们在系列的宪法文件之中确立了主权在民、参政权平等和表达自由等公民的政治权利体系。(三)社会与经济权利立宪“社会与经济权利” ,是指公民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内所享有的、国家有义务保障或促进的基本权利,如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等。这一时期的宪法具有如下两个特征:第一,在人权和公民权的内容方面,不仅强调确认和保护个人权利、政治权利,而 R 突出地强调保障社会与经济仅利。第二,在国家职能方面,强调国家干预社会经济运行的经济职能。 第二节 宪法的发展趋势一、福利政府危机与宪法的发展趋势面对福利政府的低效率与政府
49、财政支出的无限扩张,宪法变革问题确实已经引起了西方政界与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在新世纪,西方国家的宪法发展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将决定于他们将采取何种手段克服栖利政府的弊端,以达到既保障公民的社会与经济权利,同时又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并实现国民经济的高效率,最终达到建立“有限” 、 “有效”政府的目标。二、经济全球化与宪法的发展趋势 (一)国内部市场统一对宪法的影响 一方面,是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权的强化。另一方面,则是地方政府自主性的增强。总之,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造成了地区之间市场的分化,突出了地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对其自主性、主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造成丁地区之间市场的融合,突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与管理职能。(二)全球范围内及某一地区不同国家之间市场统一化对宪法的影响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将会导致宪法发展的另外一种趋势,那就是“宪法趋同化” 。22“宪法趋同化” ,是指各国宪法的经济全球化潮流之下因为文化的交流与共享而形成了某些共同的宪法理念,因为宪法调整对象、宪法调整方法上存在诸多共同之处而在制度上相互借鉴、取长补短,而导致了宪法制度变革与变迁的趋同化发展,最终实现宪法功能的外向化与国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