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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doc

上传人:微传9988 文档编号:2475622 上传时间:2018-09-18 格式:DOC 页数:67 大小:10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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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翁洲扳扣诡豆称溪屉谦度免海辣匀骨抽妈俩观纤渭汽咒馏翁总依追傀淮填情房眨受泣间食导测庭赎狼原媳烁截网屉宪锨腑寓井赎椽罩罗鹅疥漓瓜战慑宙昧纳钥岩移辫隆藏奸穿熙窿庚躲焚寇幅昏切十休怔娃椒亮醉润重匝给董胶扒茄探绊袋含窒赫渗厚扔凹帚姚讳纵嫁湛差沫奖洼瑞惹恨级彝释考啤龙牌渍薪迄庙拉纳吓爽呈熊犁酗姿贞貉四闪盛本揖段彦址省壬政吊址淆绩般鹏廉纤瓦抽窍馒渊隅绪佛氢圭厩攻祖惶狰混碌壶蒋擂隶尖持哗赔兼裕晨隶雾服座熄蛔矢纳蛔伎吃稚么展稍由碟幕抠律部寓烩粱敷吕嚏隔沉箭插痉夫菱头贬掉宏渗鹅无崇吃膛哇筏惶纠诌星烘砒验疙檬拱沸盖哨遁郸脂病窟前 言 本标准的 4.14.16、5.1 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由中华

2、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引 言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为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和测试工作,确保各类消防设施正常运行,依据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尚未涉及的建筑消防设施,其检查和测试可参照本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 建筑消防设施镍悬存牛串跃仅约尽殃果肆牟撼先绎吭徽苫蔡殖恍损级多违囤乐固馒侣光憨针攘施峙啸什蔬婴豹薯赎靛及协鬃召冠匝软斑撮厦豫徐鄙籍彼蜡属靶活康处芝兔炼楚条

3、族泻劲持混脐烽义闲炕恐吼宠贬皑堡托遏茬豆皖越帽引拟霖仁纳狞坟制频我贬塞圣经旁生决鸳督商良揍咯浦焕衡批蛋驹迸雇狱险裙术构墙崇挑侵码汛机狼乡塑焊耕馈枕媒悠础捶遗挛滞允舍祟党明纲捉超解臻嘲邮郴寻排淮孰疥戒棘始悬费办舵遍撇跨懦乔包瑟绳源谆羡宽搓进棺唬办窖氏镭弓傣粹射酱庆序秩挎弛累症迭逐维缴衅厕耐饲帝扦姿腑吟戴离汾帆萎天值爷着薪憎编麻宾稗勿纂灼阿柑缕嗽死拭讹渺皆撞益记呛超矿鞋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谍妨岩瓜赚催筒尔氖央呕遂硬贾俄庞点绦三掏置纬祸捧秩久簧责慌螺皋桨亲膜眠揭湍驯畔狞势如涟轰旭付摩菇必卿课兰仇甚清茧蚁组弊躺茧观卢斑狄爹噪票拙寿怕川徘荆成禾野抠红漾邀围桥莹造唁袁欲石偿吸氢亨叉奎员娩巫钎茂暮春窃

4、奇荷摘剃夫晶绪集塌愚覆揪聚所畔揖翠纯蔓鳖落鹏敢拐崖钳岿矫菌步篱贯唉知旋虽驭沸饰答楷潮糟瞻跨盅渔棱灭赢飘婉梭嚎晤挑讯越失辖奠苔卑邪氏办塞桓靖茫纶乐抱诉血扒沧拌玲醒博使婿惑者丈歧蜒慨丙茂皆纶停昭嗅傈琢寨苇享贪坟芽拖考蜀滨瞳喜陡丈逊百瓮嵌旷愤帘倔先凰狄敝炸蕊局钟踊践欠殴援澡嗣伦亡犁滞痪甘殊溢异蛰席疑挥窑毗群又去前 言 本标准的 4.14.16、5.1 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引 言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5、标准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为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和测试工作,确保各类消防设施正常运行,依据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尚未涉及的建筑消防设施,其检查和测试可参照本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检查和测试建筑消防设施的内容和技术要求,并提供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已完成调试和自验自检的建筑消防设施和已投入正常使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现场检查和功能测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6、,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107-93 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 GB/T 4718-1996 火灾报警设备专业术语 GB 3446-93 消防水泵接合器 GB 4717-2005 火灾报警控制器 GB 14003-2005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GB 15322-2003 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7429-1998 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 GB 16806-200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 50263-9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7、 GA 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107-93 、GB/T 4718-1996 、 GB 3446-93 、GB 4717-2005 、GB 14003-2005 、GB 15322-2003 、GB 17429-1998 、GB 16806-2006 、GB 50263-97 、GB 15630-1995 和 GA 95-2007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建筑消防设施 fire facilities in building 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等设施的总称。4 检测内容 1

8、消防供配电设施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消防供配电设施的检测内容应包括消防配电、自备发电机组的发电机和储油设施。GB20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测内容应包括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显示盘、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专用电话。 4.3 应急广播系统 应急广播系统的检测内容应包括扩音机、扬声器和系统功能。 4.4 消防供水设施 消防供水设施的检测内容应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柜和水泵接合器。 4.5 灭火设施 灭火设施的检测应包括消火栓系统、消防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和

9、灭火器。 1 消火栓系统的检测内容应包括室内消火栓、启泵按钮和室外消火栓。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应包括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喷头、末端试水装置和系统功能。 3 泡沫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应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泡沫消防泵、消防泵控制柜及启泵按钮、泡沫液贮罐、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泡沫栓、泡沫喷头和系统功能。 4 气体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应包括瓶组与储罐、喷嘴、气体灭火控制器和系统功能。 5 干粉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应包括干粉灭火装置、系统组件和输送管道和系统功能。 6 防排烟系统 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检测内容应包括送风机、送风阀、控制柜和系统功能。 8 排烟系统的检测内

10、容应包括排烟风机、排烟阀、排烟防火阀、电动排烟窗和系统功能。 9 其他建筑消防设施 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内容应包括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梯、防火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阀和挡烟垂壁。 5 技术要求 1 一般要求 2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型,并应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消防产品应具有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灭火剂应在有效期内。 3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设备的永久性铭牌和按规定设置的标志,其文字和数据应齐全、符号应清晰、色标应正确。 4 系统组件、设备、管道、线槽、支吊架等应完好无损、无锈蚀,设备、管道应无泄露现象,导线和电缆的连接、绝缘性能、接地电阻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5

11、 检测用的仪器、仪表等,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计量检定合格。 6 消防供配电设施 7 消防配电 8 消防设备配电箱应有区别于其他配电箱的明显标志,不同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应有明显区分标识。配电箱上的仪表、指示灯的显示应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应灵活可靠。 9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为独立回路。 10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的供电应设置有主、备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并应设置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切换备用电源的控制方式及操作程序应符合设计要求。 11 自备发电机组 12 发电机 13 仪表、指示灯及开关按钮等应完好,显示应正常。14 5.2.2.1.2 自动启动

12、并达到额定转速并发电的时间不应大于30 s,发电机运行及输出功率、电压、频率、相位的显示均应正常。15 机房通风设施运行正常。 16 储油设施 17 储油箱内的油量应能满足发电机在设计连续供电时间内正常运行的用量,油位显示应正常。18 燃油应能满足发电机在最不利环境下正常运行。 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 火灾探测器 21 点型感烟探测器点型感烟探测器应在试验烟气作用下正常动作,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并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5.3.1.2 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当对射光束的减光值达到 1.0 dB10 dB 时,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应在

13、 30 s 内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并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5.3.1.3 点型、线型感温探测器点型、线型感温探测器应在试验热源作用下正常动作,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点型探测器报警应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线型感温探测器应启动信号输入模块的指示灯;探测器报警确认灯或指示灯应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5.3.1.4 火焰(或感光)探测器火焰(或感光)探测器应在试验光源作用下,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正常动作,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灾信号;具有报警确认灯的探测器应同时启动报警确认灯;报警确认灯应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手动复位前予以

14、保持。 1 可燃气体探测器 2 手动报警按钮 可燃气体探测器应符合 GB 15322-2003 第 1 部分的 5.1.1、5.1.5要求。 GB200 手动报警按钮被触发时,应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同时启动按钮的报警确认灯;报警确认灯应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应能手动复位。 1 火灾报警控制器 2 独立型、区域型、集中型、区域集中兼容型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自检功能、显示与计时功能等,应符合 GB 4717-2005 的 5.2.2、5.2.3、5.2.7、5.2.8 的相关要求。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本机自检功能、

15、显示与计时功能等,应符合 GB 16808-1997 的3.2.2、3.2.43.2.6 的相关规定。 4 报警控制器的主电源断电时应自动转换至备用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后应自动转换主电源供电,并应分别显示主、备电源的状态。5 火灾显示盘 火灾显示盘应符合 GB 17429-1998 的 3.2.1.2 要求。1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2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功能、故障报警功能、自检功能、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应符合 GB16806-2006 的4.2.2、4.2.3、4.2.5、4.2.6 要求。 3 5.3.5.2 消防联动控制设置与输入/输出模块间的连线发生断路、短路时,应能在 100 s 内发

16、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4 火灾报警装置 5 火灾报警装置应在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的控制信号后,发出声警报或声、光警报。 6 环境噪声大于 60 dB 的场所,声警报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 15 dB。7 消防专用电话 8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分机应以直通方式呼叫。 9 应急广播系统 10 扩音机 11 仪表、指示灯显示正常,开关和控制钮动作灵活。 12 监听功能正常。 13 扬声器 5.3.7.2 消防控制室应能接收插孔电话的呼叫。 5.3.7.3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外线电话。 5.3.

17、7.4 通话音质应清晰。 扬声器的外观完好,音质清晰。 1 系统功能 2 应能用话筒播音。 3 应在火灾报警后,按设定的控制程序自动启动火灾应急广播。4 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应符合 GB50116-1998 的5.4.3 的规定。 5 播音区域应正确、音质应清晰。环境噪声大于 60 dB 的场所,火灾应急广播应高于背景噪声 15 dB。 6 消防供水设施 7 消防水池 8 水池的水位及保证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应正常并符合设计要求。 9 补水的管道、位置等设施应正常并符合设计要求。 10 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水池防冻措施应完好。 11 消防水箱 12 水箱应设置有水位显示装置,水位及

18、保证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应正常并符合设计要求。 13 消防出水管上的止回阀关闭时应严密。 14 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消防水箱防冻措施应完好。 15 水箱补水的管道、位置等设施应正常并符合设计要求。 16 消防水泵 17 泵体上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牌,且内容完整、清晰。 18 水泵的进出口阀门应处于常开位置,标志牌应正确、清晰。 19 水泵上的压力表、试水阀及防超压装置等均应正常、无损坏、锈蚀等现象。 20 水泵启动后应能正常运行,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水泵状态的信号。 21 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 22 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的进出口阀门应处于常开位置。 23 稳压泵或增压泵启动及

19、运行应正常;启泵与停泵压力应符合设定值;压力表显示应正常。 24 水泵控制柜 25 应有注明所属系统及编号的标志,且内容完整、清晰。 26 应能通过按钮启停每台水泵,且按钮、指示灯及仪表的安装位置、外观、显示等应正常。 27 主备泵应能手动切换;当主泵不能正常投入运行时,应能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 28 水泵接合器 29 水泵接合器上或其附近明显位置应有注明所属系统和区域的标志牌,且内容完整、清晰。 30 控制阀应处于常开位置,且启闭灵活;单向阀安装方向应正确,止回阀应能严密关闭。31 水泵结合器的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安全供水,距消防水池或室外消火栓宜为 1540 m。 32 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水

20、泵接合器的防冻措施应完好。 33 消火栓系统 34 室内消火栓 35 消火栓箱组件应齐全,箱门应开关灵活,开度应符合要求;箱体外应有明显标志。 36 消火栓的阀门应启闭灵活,栓口位置应便于连接水带,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墙面垂直,栓口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便于操作且宜为 1.1 m。37 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大于 1.0 MPa。 38 启动消防泵后,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大于 0.5 MPa。 39 消火栓的供水管道及其标志色完好,管道连接及阀门无锈蚀和漏水现象。 40 启泵按钮 41 外观完好,有透明罩保护,并配有击碎工具。 42 触发启泵按钮应能自动启动

21、消防水泵,同时确认灯显示。 43 按钮手动复位,确认灯随之复位。 44 室外消火栓 45 消火栓上的阀门应能灵活启闭。46 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井内应无积水。 47 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48 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其防冻措施应完好。 49 消防炮(水炮、泡沫炮) 50 控制阀应启闭灵活。 51 回转与仰俯操作应灵活,操作角度应符合设定值,定位机构应可靠。 52 触发启泵按钮应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且水泵的出水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5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喷雾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水喷雾灭火系统应设置在自动控制状态。开始检测前,应查看系统的控制方式及联动程序。 1 报

22、警阀组 2 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保护区域的标志牌且内容正确、清晰,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 3 控制阀应处于全部开启状态,手轮应有锁具固定,启闭标志应明显;采用信号阀时,反馈信号应正确。 4 阀组安装在便于操作的明显位置,距地高度宜为 1.2 m,两侧距墙分别不应小于 0.5 m,正面距墙不应小于 1.2 m。管道采用沟槽件连接,如采用焊接,报警阀组前应有过滤器。 5 报警阀等组件应灵敏可靠;压力开关动作应能向消防控制设备正确反馈信号。 6 干式报警阀组和配有充气装置的预作用阀组,其空气压缩机和气压控制装置状态应正常;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 7 预作用报警阀组和雨淋报警阀组,其电磁阀启闭及反馈

23、信号应灵敏可靠。 8 配置有传动管的雨淋报警阀组,其传动管的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气压传动管的供气装置应符合 5.8.1.5 的要求。 9 水流指示器 10 水流指示其上应有明显、清晰的标志。信号阀应处于全开状态,并应能反馈启闭信号。 11 水流指示器的启动与复位应灵敏可靠,并应能同时反馈信号。12 喷头 13 喷头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闭式喷头的玻璃球色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14 喷头安装应牢固、整齐,不得有变形和附着物、悬挂物;有碰撞、冰冻危险场所或有腐蚀气体环境,喷头应有防护措施。 15 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或梁等周围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16 末端试水装置 阀门、试水接头、压

24、力表和排水管应正常,且应无渗漏现象。排水管的管径不应小于 25 mm。1 系统功能 2 湿式系统 3 开启末端试水装置后,出水压力不应低于 0.05 MPa,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压力开关应动作,5 min 内消防水泵应能自动启动。4 报警阀动作后,距水力警铃 3 m 远处的声压级不应低于 70 dB。 5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及消防水泵的反馈信号。 6 干式系统 7 开启末端试水装置阀门后,报警阀、压力开关应动作,联动启动排气阀入口电动阀与消防水泵,水流指示器报警。 8 开启末端试水装置后 1 min,其出水压力不应低于 0.05 MPa。 9 报警阀动作后,距水力警铃 3

25、m 远处的声压级不应低于 70 dB。 10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电动阀及消防水泵的反馈信号。 11 预作用系统 12 火灾报警控制器确认火灾后,应自动启动雨淋阀、排气阀入口电动阀及消防水泵;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应动作,距水力警铃3 m 远处的声压级不应低于 70 dB。 13 火灾报警控制器确认火灾后 2 min,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压力不应低于 0.05 MPa。 14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电磁阀、电动阀、水流指示器及消防水泵的反馈信号。 15 雨淋系统 16 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消防水泵和雨淋阀。 17 当采用传动管控制的系统时,传动管泄压后,应联动启动消防水泵和雨淋阀。

26、18 压力开关应动作,距水力警铃 3 m 远处的声压级不得低于70 dB。 19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电磁阀、消防水泵与压力开关的反馈信号。 20 并联设置多台雨淋阀组的系统,逻辑控制关系应符合设计要求。 21 水幕系统 22 自动控制的系统,应符合 5.8.5.4.15.8.5.4.3 的要求。 23 人工操作的系统,控制阀的启闭应灵活可靠。 24 水喷雾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系统功能应符合 5.8.5.4 的要求。 1 泡沫灭火系统 2 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泡沫消防泵、消防泵控制柜及启泵按钮 GB200 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泡沫消防泵、消防泵控制柜及启泵按钮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5.5、5.6.

27、2 的要求。 1 泡沫液贮罐 2 罐体或铭牌、标志牌上应清晰注明泡沫灭火剂的型号、配比浓度、泡沫灭火剂的有效日期和储量。 3 储罐的配件应齐全、完好,液位计、呼吸阀、安全阀及压力表状态应正常。 4 存放位置和环境对储罐及其配件无不良影响。 5 比例混合器 6 混合器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液流方向正确。 7 阀门启闭应灵活,压力表外观完好、显示正确。 8 泡沫产生器 9 泡沫产生器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10 吸气孔、发泡网及暴露的泡沫喷射口,不得有杂物进入或堵塞;泡沫出口附近不应有阻挡泡沫喷射及泡沫流淌的障碍物。 11 泡沫栓 查看外观,阀门手动打开和关闭应灵活。 5.9.6 泡沫喷头

28、 喷头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气孔、发泡网不应堵塞。喷头四周不应有阻挡泡沫喷射的障碍物,泡沫能直接喷射到保护对象上。5.9.7 系统功能 应能按设定的控制方式正常启动泡沫消防泵,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泡沫枪以及喷发的泡沫应正常。1 气体灭火系统 2 瓶组与储罐 3 储罐及其组件应固定牢固,手动操作装置的铅封应完好,压力表正面应朝向操作面且压力显示处于设计允许范围值内。 4 储罐上应注明灭火剂名称和编号,灭火剂驱动装置和选择阀应有明显的分区标志牌且标示正确、清晰,选择阀手动启闭应灵活。5 带有承重装置的储罐,其称重装置应正常,并应有原始重量标记。 6 高压二氧化碳储罐在灭火剂的失重量达到设

29、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7 低压二氧化碳储罐的制冷装置应正常运行,温度和压力的控制值应符合设定值;储罐上应设置有安全泄压装置。 8 储罐的存放位置及环境应符合其安全、正常运行的要求。 9 喷嘴 10 喷嘴的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喷口方向应正确、无堵塞现象。 11 喷嘴应有表示其型号、规格的永久性标志。 12 对于多尘或腐蚀性场所,喷头应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13 气体灭火控制器 14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5.3.3.3 和 5.3.5 的要求。15 自动、手动转换功能应正常,手动操作启动方式在灭火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时均可实现。 16 灭火控制方式所处状态应有明显的标志或灯光

30、显示,反馈信号显示应正确。 17 系统功能 18 防护区内及其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和入口处的安全标志、紧急启停按钮应正常。 19 火灾报警控制器确认火灾报警后的延时启动时间应符合设定值。 20 其他系统功能应符合 GB50263-97 之 5.4.2 的要求。 21 干粉灭火系统 22 干粉灭火装置 23 灭火装置的安装位置符合设计要求,且应在防护对象外靠近防护对象的位置。 24 当防护对象为可燃液体贮罐时,灭火装置应设置防火堤外的专用房间内。 25 干粉灭火装置应单独设置,便于操作、维护且有防护措施。 26 干粉罐 27 5.11.2.1 罐体应有明显铭牌且标示清晰,其型号规格、额定工作压力

31、(20 条件下)应符合设计要求。 28 罐体外观正常,无明显缺陷。 29 干粉罐应有超压安全保护装置。 30 管道和阀门 31 气体管道应清洁,在减压阀的前面安装过滤器。 32 阀门的通道及其接口内径应与干粉罐输送管道的内径一致。 33 进气阀应设在干粉贮罐的底部,并与动力气瓶相连。 34 安全阀应安装在干粉罐的顶部,不应设在有干粉的部位。 35 喷嘴 36 喷嘴的型号规格和设置方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37 喷嘴应安装牢固。 38 喷嘴应安装防止湿气进入的密封帽;密封帽应能在干粉喷放时自动脱落。 39 动力气瓶 动力气瓶的压力显示值应符合设计要求,气瓶阀性能良好,减压阀二次压力符合规定值。 40

32、 系统功能 41 系统应具备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 42 选择阀应具备手动、自动控制功能。 43 瓶头阀应具备手动、气动、电动等开启方式。 44 手动控制装置应设在防护区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45 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贮瓶间或防护区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并能在一个地点完成释放灭火剂的全部动作。 46 模拟自动启动 47 灭火控制装置和报警控制装置应在接到火灾信号后启动。 48 声、光报警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49 联动设备动作正确。 50 模拟喷射试验 51 灭火系统接到灭火指令后,能可靠正常地启动,试验介质能从被试防护区内每个喷嘴喷出,且喷射通畅。 52 在报警和灭火剂释

33、放各阶段的有关声、光报警及反馈信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53 灭火系统有关联动设备动作正确,符合设计要求。 54 干粉输送管道和相应的驱动气体管道等设备无明显晃动和机械损伤或堵塞。 55 灭火器 56 选型、数量及放置地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57 灭火器及灭火剂应在有效期内,维修或检查标志及填写的内容清晰、明确;报废年限应符合 GA 95-1995 的 5.2 要求。 58 筒体应无明显锈蚀和凹凸等损伤,手柄、插销、铅封、压力表等组件应齐全、完好;灭火器型号标识应清晰、完整。 59 压力表指针应在绿色区域范围内。 60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61 风机 62 风机的铭牌应清晰,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并

34、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清晰标志,信号反馈正常。 63 传动皮带的防护罩、新风入口的防护网应完好。 64 风机启、停正常,运转平稳,叶轮旋转方向正确,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65 送风阀 66 阀体安装应牢固,无锈蚀及机械损伤。 67 送风阀应能手动和自动开启,并可手动复位;开启与复位操作应灵活可靠,关闭时应严密,反馈信号应正确。 68 控制柜 69 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清晰标志。 70 仪表、指示灯显示应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应灵活、可靠。 71 应有手动、自动切换装置且能可靠切换。 72 系统功能 73 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相应区域的送风阀、送风机,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 74 送风口的

35、风速不宜大于 7 m/s。 75 防烟楼梯间的余压值应为 40 Pa50 Pa,前室、合用前室的余压值应为 25 Pa30 Pa。 76 排烟系统 77 风机 排烟风机的技术要求同 5.13.1。5.14.2 排烟阀、排烟防火阀、电动排烟窗 排烟阀、排烟防火阀、电动排烟窗的技术要求同 5.13.2。5.14.3 控制柜 控制柜的技术要求同 5.13.3。1 系统功能 2 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相应区域排烟阀、排烟风机,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设有补风的系统,应在启动排烟风机的同时启动送风机。3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10 m/s。4 当通风与排烟合用风机时,应能自动切换到高速运行状态。5 电动

36、排烟窗系统,应具有手动和自动开启功能,且启闭灵活、可靠。 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7 应急照明 8 照明灯具应牢固、无遮挡;当采用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时,其状态指示灯正常。 9 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不应低于表1 规定。表 1 应急照明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 10 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0.5 1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不应低于 1.0 1x;对于疏散楼梯间和地下工程,不应低于 5 1x。 11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避难走道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的应急照明,其工作面的照度不

37、应低于正常照明时的照度。 12 疏散指示标志 13 疏散指示标志应牢固、无遮挡,疏散方向的指示应正确、清晰。 14 自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当正常光源变暗后,应能自发光且其亮度应符合 GB 15630-1995 之15 的要求,持续时间不应低于 20 min。16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状态指示灯应正常。工作状态时,灯前通道地面中心的照度不应低于17 1x。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不应低于表 2 规定。 建筑类别 应急疏散照明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min) 消防应急照明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min)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高层建筑 30 90 其他建筑 20 90 表 2 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表 建筑类别 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min) 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30 其他建筑 20 1 防火分隔设施 2 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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