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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论文打印版.doc

上传人:dzzj200808 文档编号:2461806 上传时间:2018-09-17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6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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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1本科生论文(设计)(普通高等教育)论文题目: 试论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 学 院 :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业名称: 法学 班 级: 法学 08-3 班 学 号: 080714321 姓 名: 李冰雪 指导教师: 魏华 试论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2试论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摘要:保险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上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之一,它要求保险告知义务承担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其所了解的有关保险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不得有任何隐瞒、遗漏、误述或欺诈。对此,我国保险法第 16 条有相应的规定,但该规定仍有不足。本文从我国保险法关于告知义务的相关规定入手,系统的分析了告

2、知义务的理论基础、告知义务的主体、内容以及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在文中也对告知义务的完善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关键词:保险法 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主体 告知义务内容Abstract:The obligation of insurance informing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manifes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which requires the persons who bear the obligation of insurance informing to truthfully inform i

3、nsurer and his agents of all the important things about the insuring objects that he knows when entering into the insurance contracts,without making any concealment,omission, misrepresentation or deception.In this regard, Chinas “Insurance Law“ makes provision correspondingly in Article 16, but the

4、provision is still inadequate. In this paper, Chinas “Insurance Law“ on the obligation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start, a systematic analysis of the obligation of informing the theoretical basis, the obligation of the subject, content, and breach of this obligation of the legal consequences,

5、 in the text also the obligation of the complete expressed my own views.Keywords: Insurance law The obligation of insurance informing The obligation of the principal The obligation of the main content 因保险合同具有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性、附合性、射幸性等特点,故保险合同为高度诚实信用合同 1。保险合同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保险合同成立前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保密义务,投保人负有提示、说明、建议义务 2

6、。由此可见,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上的具体表现之一,该义务的履行情况关系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它是保险人是否愿意与投保人建立保险合同、订立什么样的保险合同以及保险人愿意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责任的基础 3。因此,在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的价值基础就表现为最大诚信原则和当事人的合意。一、 告知义务含义保险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简称保险告知义务承担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其已知或应知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义务 4。(在我国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告知义务人仅为投保人,不包含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我认为,保险告知义务可以从以下三

7、个方面理解:1、保险告知义务存在于保险合同成立前,且直接来源于法律规定,其性质属于先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2、保险告知义务的主体应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3、保险告知义务的内容是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1 彭贵:裁判视角下新报宪法的亮点,载于司法论坛2010 年第 5 期。2 肖保和: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57 页。3 韩守莹,余静: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载于经济与法 2009 年第 8 期。4 李红润:论违反保险告知义务的形式和法律后果兼论我国 保险法第 17 条的完善,载于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9 年第 2 期。试论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3实如实告知

8、保险人及其代理人;4、保险告知义务的承担方式为陈述和说明。二、 告知义务的主体告知义务的主体,即在保险合同缔结过程中负有将保险标的相关情况告知保险人的义务人。告知义务人的范围各国立法有所区别,但是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第一,仅仅规定投保人为告知义务人,例如德国(保险契约法第 16 条)、意大利(意大利民法典第 1892、1893 条)等;第二,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告知义务人,例如韩国商法典第 651 条)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负有告知义务;第三,在保险立法中分不同情况区分对待,例如日本商法典则区分对待损失保险和生命保险,在损失保险中,告知义务人仅为投保人,而在生命保险中告知义务人还包括

9、被保险人 5。根据我国保险法第 16 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告知义务主体仅仅为投保人,而对于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是否是告知义务的主体,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我认为,此规定欠妥,应当将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作为告知义务的主体,理由有以下三点:1、就财产保险而言,被保险人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受损人及收益人,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被保险人负有保险告知义务理所当然 6。同时,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往往最了解保险标的物的状况及危险发生情况,便于告知义务的履行 7。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属两

10、人,此时,没有人比被保险人更了解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这时主要承担如实告知义务的也应当是被保险人 8。综上所述,我国保险法中保险告知义务人应当不仅仅局限于投保人,而应该扩展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此种情况下,告知义务才更为全面客观,才会更加有利于保险权利义务双方。三、 告知义务内容一般认为,保险告知义务承担人并非对任何事项都负有告知义务,学说及立法例上有询问告知主义和自动申告主义之分。学者多认为,询问告知主义和自动申告主义的采用,与一国国民对保险的认知程度有关。在保险业发展初期,以采用询问告知主义为宜 9。目前我国采用的是询问告知主义。即投保人仅就保险人所询问的,且以对于危险估计有关系的

11、事实,据实告知于保险人,至于询问以外的事项,虽有重要性,投保人亦不负告知义务。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应是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此处的有关情况应推定为重要事实。对于重要事实的判断标准,法律没有规定,通说采用“决定性”影响标准,即该事项对于保险人是否决定承保或保险费率高低有决定性影响。我认为,告知义务的范围在正面对于“重要事实”难以界定的情况下,也可以从反面予以限制,即设定告知义务的免除事由。但就从此角度而言,我国保险法并没有作出规定,我试从法律的应有之义来总结告知义务的免除事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事实。在保险人对于重要

12、事实已知的前提下,保险人对于保险5 李志恒,谢慧婷:试论我国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简评新保险法 第 16 条之规定,载于法学研究 ,2009 年第 4 期。6李红润:论违反保险告知义务的形式和法律后果兼论我国保险法 第 17 条的完善,载于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9 年第 2 期。7 王卫国:论保险法的修改与完善,载于中国司法网。8 张祥:论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载于法制与社会2009 年 7 月(下) 。9 林勋发:论保险法上之告知义务,载于商事法暨财经法论文集 ,台湾元照出版社,1999 年版;转引自张祥:论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载于法制与社会2009 年 7 月(下) 。试论保险法上的告知

13、义务4标的的危险性已经有了充分的预计,订立合同也反映了保险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此时告知义务强加于告知义务承担人将加重其责任,导致极度不公平,因此此时应免除告知义务承担人的告知义务。同理,在保险人对应当知道的重要事实,其作为相对人,也应该负有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不应将责任推至告知义务人。2、告知义务承担人不能或不应知道的事项。保险合同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对于一般的社会大众而言,由于受自身知识、环境等的制约,对于一些事项不能或不应当知道,“法律不强人所难”,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强求他们告知其根本不了解的事实。3、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我国采询问告知主义之说,在这种学说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仅对保险人所询

14、问的事项负告知义务,对保险人未为询问的事项,均不负告知义务,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是免除告知义务的另一事由 10。原因在于,在保险关系中,对于哪些事项事关保险危险的发生或其程度,保险人在判断上具有丰富的经验,应当由保险人就这些事项对投保人作出询问。如果其没有就这些事项作出询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义务自己判断此等事项重要还是不重要,投保人当然可以免除其告知义务。 四、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 16 条第规定了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法律效果。考虑告知义务违反时主观的过错程度,区分为故意与重大过失,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效果。若出于故意,则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对保险事故免除责任即

15、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且不考虑未如实告知的重大事实是否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若出于重大过失,则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但只有当未如实告知的重大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时,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严重影响实质上是指未如实告知的重大事实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与此同时,保险法16 条第 3 款规定了解除权的除斥期间,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有效地限制了保险人解除权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

16、保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五、 结语通过对我国保险法上告知义务的分析研究,结合别国(如德国、日本等)关于告知义务制度的设计,我发现我国对于告知义务的规定比较少,很多方面还不够完善,如告知义务的主体应加以扩展,告知义务中重要事实也没有明确的加以界定,在实务中保险人通过保险条文的设计来加重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责任等。因此,对于一些保险法中疏漏的事实,在此进行了浅薄的分析,希望我国法律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能更加完善。六、 参考资料1、 彭贵:裁判视角下新报宪法的亮点,载于司法论坛2010 年第 5 期。2、 肖保和: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57 页。3、 韩守莹,余静

17、: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载于经济与法2009 年第 8期。4、 李红润:论违反保险告知义务的形式和法律后果兼论我国保险法第 17条的完善,载于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9 年第 2 期。5、 李志恒,谢慧婷:试论我国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简评新保险法第 16 条之规定,载于法学研究 ,2009 年第 4 期。10韩守莹,余静: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载于经济与法2009 年第 8 期。试论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56、 王卫国:论保险法的修改与完善,载于中国司法网。7、 张祥:论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载于法制与社会2009 年 7 月(下) 。8、 林勋发:论保险法上之告知义务,载于商事法暨财经

18、法论文集 ,台湾元照出版社,1999 年版。9、 郝媛媛:简析保险法之告知义务,载于法商杂志2010 年第四期。10、 曹文涛:新旧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的比较分析,载于长江大学学报2010 年第 3 期。11、 胡伟:论保险缔约告知义务新旧保险法第 16 条的适用与完善,载于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0 年第 9 期。12、 韩永强:保险法第 16 条中被误读的“告知义务 ”载于法学杂志2010年第 2 期。13、 史大琦:论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载于现代教育科学2009 年第 1 期。14、 祝宇娇:试论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载于法治时空2009 年 4 月(下) 。15、 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原理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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