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 计 证 考 试 培 训 教 材企 业 会 计 实 务高 新 光 李 雅 琴 编 著孙 士 臣 孙 万 良东 北 财 经 大 学 出 版 社图 书 在 版 编 目 ( CIP ) 数 据企 业 会 计 实 务 / 高 新 光 等 编 著 . - 大 连 : 东 北 财 经 大 学 出 版 社 , 1998. 2会 计 证 考 试 培 训 教 材ISBN 7-81044-355-0 . 企 . 高 . 企 业 -会 计 - 水 平 考 试 - 教 材 . F275中 国 版 本 图 书 馆 CIP 数 据 核 字 ( 98 ) 第 04227 号东 北 财 经 大 学 出 版 社 出 版( 大
2、 连 市 黑 石 礁 尖 山 街 21 7 号 邮 政 编 码 1 16 0 2 5)大 连 理 工 大 学 印 刷 厂 印 刷 东 北 财 经 大 学 出 版 社 发 行开 本 : 7 87 1 0 92 毫 米 1/ 32 字 数 : 2 26 千 字 印 张 : 10 7/ 8印 数 : 1 8 0 0 0 册1 99 8 年 2 月 第 1 版 1 9 98 年 3 月 第 1 次 印 刷责 任 编 辑 : 邵 雪 梅 组 稿 编 辑 : 金 东 秀封 面 设 计 : 钟 福 建 责 任 校 对 : 孙 萍 定 价 : 15. 00 元编 写 说 明根 据 财 政 部 制 定 的 会
3、计 证 管 理 办 法 及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的 有 关 要 求 , 今 后 会 计 人 员 上 岗 必 须 持 有 会 计 证 。 为 了 满 足 全 国 各 地 财 政 部 门 进 行 培 训 及 广 大 应 考 人 员 的 考 证 需 要 , 我 们 组 织 财 政 系 统 的 有 关 专 家 、 从 事 财 会 教 学 的 教 师 及 财 会 工 作 者 编 写 了 这 套 会 计 证 考 试 培 训 教 材 及 配 套 的 习 题 、 教 学 大 纲 、 应 用 软 盘 。本 套 教 材 结 合 财 政 部 的 有 关 法 规 与 企 业 会 计 岗 位 的 实 际 工
4、 作 、 广 大 学 员 的 接 受 能 力 以 及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等 方 面 的 互 相 衔 接 , 重 点 突 出 了 会 计 岗 位 的 技 能 培 养 , 具 有 完 整 性 、 实 用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的 特 点 , 既 可 作 为 各 地 财 会 部 门 及 教 学 部 门 进 行 会 计 证 考 试 培 训 的 教 材 , 也 可 作 为 会 计 人 员 的 自 学 教 材 及 中 专 、 技 校 、 职 业 高 中 的 试 用 教 材 。 企 业 会 计 实 务 是 会 计 证 培 训 教 材 之 一 , 由 高 新 光 、 李 雅 琴 、 孙
5、 士 臣 、 孙 万 良 编 著 。全 书 由 岳 泽 军 、 肖 艳 芬 主 审 。 我 们 组 织 编 写 会 计 证 考 试 培 训 教 材 是 新 的 尝 试 , 由 于 时间 仓 促 , 加 之 我 们 水 平 有 限 , 本 套 教 材 难 免 有 错 漏 之 处 , 欢迎 读 者 批 评 指 正 。编 者1997 年 12 月 1 目 录第 一 章 会 计 帐 务 处 理 的 一 般 问 题 1第 一 节 填 制 和 审 核 会 计 凭 证 2第 二 节 会 计 凭 证 错 弊 与 防 范 22第 三 节 会 计 凭 证 的 装 订 与 保 管 31第 四 节 会 计 帐 簿 的
6、 设 置 与 登 记 35第 二 章 现 金 41第 一 节 现 金 的 收 付 及 日 常 管 理 42第 二 节 现 金 收 付 款 凭 证 的 复 核 52第 三 节 现 金 的 存 取 及 保 管 65第 四 节 现 金 收 付 的 核 算 76第 五 节 现 金 日 记 帐 81第 三 章 银 行 存 款 97第 一 节 银 行 存 款 收 付 款 凭 证 的 复 核 97第 二 节 银 行 结 算 方 式 101第 三 节 银 行 存 款 收 付 的 核 算 160第 四 节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帐 167第 四 章 工 资 179第 一 节 工 资 的 凭 证 及 复 核 1
7、79第 二 节 工 资 的 计 算 及 发 放 185第 三 节 工 资 及 工 资 附 加 费 的 总 分 类 核 算 198第 四 节 工 资 及 工 资 附 加 费 的 明 细 分 类 核 算 208 2 第 五 章 固 定 资 产 211第 一 节 固 定 资 产 的 凭 证 及 复 核 211第 二 节 固 定 资 产 及 累 计 折 旧 的 总 分 类 核 算 227第 三 节 固 定 资 产 的 明 细 分 类 核 算 246第 四 节 固 定 资 产 帐 的 核 对 254第 六 章 存 货 256第 一 节 存 货 的 凭 证 和 复 核 257第 二 节 存 货 的 明 细
8、 分 类 核 算 276第 三 节 存 货 收 发 的 总 分 类 核 算 305第 四 节 存 货 的 核 对 315第 七 章 往 来 结 算 317第 一 节 往 来 结 算 的 凭 证 和 复 核 317第 二 节 往 来 结 算 的 总 分 类 核 算 329第 三 节 往 来 结 算 的 明 细 分 类 核 算 334第 四 节 往 来 结 算 帐 的 核 对 338 1 第 一 章 会 计 帐 务 处 理 的 一 般 问 题会 计 是 随 着 社 会 生 产 的 发 展 和 经 济 管 理 的 要 求 而 产 生 、 发 展 并 不 断 完 善 起 来 的 。 会 计 作 为 人
9、 类 的 一 项 实 践 活 动 源 远 流 长 , 任 何 地 方 、 任 何 时 候 , 只 要 是 有 经 济 活 动 , 就 会 有 会 计 活 动 。 会 计 是 人 类 一 定 形 式 的 社 会 分 工 , 有 着 自 身 的 核 算 特 点 。 从 会 计 实 务 方 面 考 察 , 会 计 涉 及 的 领 域 比 较 广 泛 , 包 括 财 务 、 税 收 等 方 方 面 面 , 但 最 终 是 为 使 用 者 提 供 所 需 信 息 ,也 就 是 会 计 人 员 运 用 会 计 知 识 和 核 算 、 监 督 、 检 查 等 会 计 特 有 的 方 法 , 以 财 务 制
10、度 、 会 计 制 度 为 原 则 在 会 计 规 范 的 约 束 下 , 使 用 各 种 记 录 和 计 算 工 具 , 对 经 济 业 务 数 据 按 一 定 规 范 和 程 序 进 行 处 理 加 工 , 生 产 出 可 供 需 要 的 有 用 的 会 计 信 息 , 满 足 信 息 使 用 人 经 济 决 策 和 控 制 经 济 活 动 等 方 面 的 需 要 。 这 就 构 成 了 会 计 核 算 和 监 督 的 完 整 系 统 。帐 务 处 理 是 会 计 人 员 需 要 首 先 掌 握 的 一 项 重 要 实 务 内 容 。 这 里 帐 务 处 理 是 指 审 核 、 填 制 会
11、 计 凭 证 , 运 用 复 式 记 帐 方 法 , 以 审 核 无 误 的 会 计 凭 证 为 依 据 按 照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的 记 帐 规 则 登 记 帐 簿 , 并 根 据 有 关 帐 簿 资 料 ,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等 会 计 工 作 。 帐 务 处 理 的 基 本 要 求 , 各 个 单 位 应 按 照 会 计 法 和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 以 下 简 称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本 单 位 特 点 建 立 会 计 帐 册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及 时 提 供 合 2 法 、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的 会 计 信 息
12、 。 1 第 一 节 填 制 和 审 核 会 计 凭 证填 制 和 审 核 会 计 凭 证 是 会 计 核 算 的 一 种 专 门 方 法 , 是 登 记 会 计 帐 簿 的 依 据 。 从 法 律 上 讲 , 会 计 凭 证 对 于 发 生 和 完 成 的 经 济 业 务 具 有 证 明 效 力 。 因 此 , 认 真 填 制 和 审 核 会 计 凭 证 , 对 于 正 确 进 行 帐 务 处 理 工 作 , 保 证 帐 簿 记 录 的 真 实 可 靠 , 为 企 业 等 单 位 经 营 管 理 提 供 真 实 可 靠 、 合 理 合 法 的 会 计 资 料 具 有 重 大 意 义 。 由
13、于 会 计 凭 证 分 为 原 始 凭 证 和 记 帐 凭 证 两 种 , 这 样 , 填 制 和 审 核 会 计 凭 证 就 可 以 从 两 方 面 介 绍 : 一 是 原 始 凭 证 的 填 制 与 审 核 ; 二 是 记 帐 凭 证 的 填 制 和 审 核 。一 、 原 始 凭 证 的 填 制 和 审 核原 始 凭 证 是 最 早 证 明 经 济 业 务 的 发 生 、 明 确 经 济 责 任 的 书 面 证 明 。 原 始 凭 证 可 选 择 不 同 标 准 分 类 , 可 以 分 为 : 外 来 原 始 凭 证 和 自 制 原 始 凭 证 ; 一 次 凭 证 和 累 计 凭 证 等
14、类 别 。 原 始 凭 证 是 在 每 项 经 济 业 务 发 生 和 完 成 时 直 接 取 得 或 填 制 的 , 每 项 经 济 业 务 的 发 生 都 必 须 取 得 或 填 制 原 始 凭 证 , 这 是 填 制 和 审 核 会 计 凭 证 的 最 基 本 、 最 一 般 的 要 求 。 只 有 坚 持 “ 一 事 一 证” , 才 能 准 确 地 提 供 经 济 业 务 的 内 容 、 数 量 、 时 间 、 地 点 以 及 经 办 人 、 验 收 人 、 负 责 人 的 经 济 责 任 的 证 明 资 料 。( 一 ) 原 始 凭 证 应 具 备 的 内 容 由 于 各 单 位
15、的 经 济 业 务 千 差 万 别 , 因 而 各 种 原 始 凭 证 的具 体 内 容 必 然 是 多 种 多 样 的 。 但 是 , 无 论 是 哪 一 种 原 始 凭 证 , 都 应 该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内 容 : 一 是 凭 证 名 称 ( 如 销 售 发 3 票 、 领 料 单 、 差 旅 费 报 销 单 等 ) ; 二 是 填 制 原 始 凭 证 的 日 期 ; 三 是 填 制 凭 证 单 位 名 称 或 者 填 制 人 姓 名 ; 四 是 经 办 人 员 的 签 名 或 盖 章 ; 五 是 接 受 凭 证 单 位 名 称 ; 六 是 经 济 业 务 内 容 、 数 量 、
16、 单 价 和 金 额 。对 一 些 特 殊 情 况 的 原 始 凭 证 , 规 范 规 定 除 应 当 具 备 原 始 凭 证 的 上 述 内 容 外 , 还 应 当 符 合 一 定 的 附 加 条 件 。 具 体 是 :第 一 , 从 外 单 位 取 得 的 原 始 凭 证 , 必 须 盖 有 填 制 单 位 的 公 章 ; 相 应 的 , 对 外 单 位 开 出 的 原 始 凭 证 , 必 须 加 盖 本 单 位 的 公 章 。 从 个 人 取 得 的 原 始 凭 证 , 必 须 有 填 制 人 员 的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 有 些 单 位 存 在 “ 白
17、 条 ” 问 题 , 即 用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开 具 的 , 没 有 固 定 格 式 的 、 不 具 备 规 定 内 容 的 非 正 式 原 始 凭 证 , 如 外 单 位 没 有 加 盖 公 章 的 借 款 单 据 等 。 显 然 , 用 “ 白 条 ” 充 当 原 始 凭 证 是 不 符 合 制 度 要 求 的 , 在 会 计 工 作 中 应 避 免 出 现 “白 条” 现 象 。 这 里 所 说 的 “ 公 章 ”, 是 指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和 特 定 用 途 , 能 够 证 明 单 位 身 份 和 性 质 的 印 鉴 , 包 括 业 务 公 章 、 财 务 专 用 章
18、、 发 票 专 用 章 、 结 算 专 用 章 等 。第 二 , 自 制 的 原 始 凭 证 , 必 须 有 经 办 单 位 的 领 导 人 或 者 由 单 位 领 导 人 指 定 的 人 员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第 三 , 购 买 实 物 的 原 始 凭 证 , 必 须 有 验 收 证 明 。 这 样 要 求 , 目 的 是 为 了 明 确 经 济 责 任 , 保 证 帐 物 相 符 , 防 止 盲 目 采 购 , 避 免 物 资 短 缺 和 流 失 。 实 物 验 收 工 作 由 经 营 实 物 的 人 员 负 责 办 理 , 会 计 人 员 通 过 有 关 的 原 始 凭 证 进
19、行 监 督 检 查 。 需 要 入 库 的 实 物 , 必 须 填 写 入 库 验 收 单 , 由 实 物 保 管 人 员 验 收 4 后 在 入 库 单 上 如 实 填 写 实 收 数 额 , 并 加 盖 印 章 ; 不 需 要 入 库 的 实 物 , 除 经 办 人 员 在 凭 证 上 签 章 外 , 必 须 交 给 实 物 保 管 人 员 或 者 使 用 人 员 进 行 验 收 , 由 实 物 保 管 人 员 或 者 使 用 人 员 在 凭 证 上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总 之 , 必 须 有 购 买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者 查 证 核 实 后 , 会 计 人 员 方 可 入
20、帐 。第 四 , 支 付 款 项 的 原 始 凭 证 , 必 须 有 收 款 单 位 和 收 款 人 的 收 款 证 明 , 不 能 仅 以 支 付 款 项 的 有 关 凭 证 和 银 行 汇 款 凭 证 等 代 替 。 这 样 做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防 止 舞 弊 行 为 的 发 生 。第 五 , 企 业 发 生 销 货 退 回 时 , 除 填 制 退 货 发 票 外 , 还 必 须 有 退 货 验 收 证 明 ; 退 款 时 , 必 须 取 得 对 方 的 收 款 收 据 或 者 汇 款 银 行 的 凭 证 , 不 得 以 退 货 发 票 代 替 收 据 。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21、, 有 些 单 位 发 生 销 售 退 回 , 收 到 的 退 货 没 有 验 收 证 明 , 造 成 退 货 流 失 ; 在 办 理 退 款 时 , 开 出 红 字 发 票 , 并 以 红 字 发 票 副 本 作 为 本 单 位 付 款 的 原 始 凭 证 , 既 不 经 对 方 单 位 盖 章 收 讫 , 也 不 附 对 方 单 位 收 到 退 款 的 收 据 。 这 种 做 法 容 易 发 生 舞 弊 行 为 , 漏 洞 很 大 。 因 此 , 发 生 销 货 退 回 及 退 还 货 款 时 , 必 须 填 制 退 货 发 票 并 附 有 退 货 验 收 证 明 和 对 方 的 收 款
22、收 据 。 如 果 有 特 殊 情 况 , 可 先 用 银 行 的 有 关 凭 证 作 为 临 时 收 据 , 待 收 到 收 款 单 位 的 收 款 证 明 后 , 再 将 其 附 在 原 付 款 凭 证 之 后 , 作 为 正 式 原 始 凭 证 。第 六 , 职 工 公 出 借 款 凭 据 , 必 须 附 在 记 帐 凭 证 之 后 。 收 回 借 款 时 , 应 当 另 开 收 据 或 者 退 还 借 款 副 本 , 不 得 退 还 原 借 款 收 据 。 因 此 , 借 款 和 还 回 借 款 , 是 互 相 联 系 的 两 项 经 济 业 务 , 在 借 款 和 还 回 借 款 发
23、 生 时 , 必 须 分 别 在 会 计 帐 目 上 独 自 反 映 出 来 , 因 此 , 借 款 收 据 和 收 还 借 款 的 收 据 都 是 原 始 凭 5 证 , 必 须 予 以 保 留 , 不 能 将 原 借 款 收 据 退 还 借 款 人 , 否 则 ,将 会 使 会 计 资 料 失 去 完 整 性 。第 七 , 经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经 济 业 务 , 应 当 将 批 准 文 件 作 为 原 始 凭 证 附 件 , 如 果 批 准 文 件 需 要 单 独 归 档 的 , 应 当 在 凭 证 上 注 明 文 件 的 批 准 机 关 名 称 、 日 期 和 文 号
24、 , 以 便 确 认 经 济 业 务 的 审 批 情 况 和 查 阅 。为 了 保 持 原 始 凭 证 记 录 的 实 际 情 况 , 对 于 填 制 或 取 得 的 原 始 凭 证 不 能 涂 改 、 挖 补 , 如 果 发 现 原 始 凭 证 有 错 误 , 应 当 由 开 出 单 位 重 开 或 者 更 正 , 更 正 处 应 当 加 盖 单 位 的 公 章 , 以 示 责 任 。( 二 ) 原 始 凭 证 的 填 制1. 填 制 原 始 凭 证 的 基 本 要 求 :(1 ) 真 实 可 靠 。 原 始 凭 证 填 制 的 内 容 、 数 字 等 , 必 须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填
25、 制 , 确 保 原 始 凭 证 所 反 映 的 经 济 业 务 真 实 可 靠 , 符 合 实 际 , 不 能 弄 虚 作 假 , 歪 曲 事 实 。(2 ) 内 容 完 整 。 凡 是 凭 证 格 式 规 定 的 各 项 内 容 必 须 逐 一 填 写 齐 全 , 不 得 遗 漏 和 省 略 , 以 便 完 整 地 反 映 经 济 活 动 全 貌 。(3 ) 计 算 准 确 。 凭 证 有 关 数 字 的 计 算 必 须 准 确 无 误 , 大 小 写 金 额 必 须 相 符 , 数 量 、 单 价 和 金 额 之 间 的 计 算 必 须 准 确 , 分 析 与 合 计 必 须 相 符 。
26、(4 ) 填 制 及 时 。 要 根 据 经 济 业 务 的 完 成 和 执 行 情 况 , 及 时 填 制 原 始 凭 证 , 并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及 时 送 交 财 会 部 门 , 由 财 会 部 门 审 核 , 并 据 以 编 制 记 帐 凭 证 。 对 于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的 收 付 以 及 债 权 债 务 的 结 算 活 动 , 应 该 及 时 编 制 原 始 凭 证 进 6 行 出 纳 核 算 , 这 样 可 以 及 时 地 核 对 帐 存 和 实 存 , 发 生 差 错 也 便 于 及 时 查 找 和 纠 正 。(5 ) 责 任 明 确 。 填 制 的 原
27、 始 凭 证 必 须 由 经 办 人 员 和 部 门 签 章 。2. 填 制 原 始 凭 证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1 ) 书 写 格 式 要 规 范 。 原 始 凭 证 要 用 蓝 色 或 黑 色 笔 书 写 、 字 迹 清 楚 规 范 , 属 于 需 要 套 写 的 原 始 凭 证 , 必 须 一 次 套 写 清 楚 , 小 写 的 金 额 合 计 前 应 加 注 有 关 符 号 , 如 “ ”、 “ US” 等 , 大 写 金 额 前 应 加 注 币 值 单 位 , 注 明 “ 人 民 币 ”、 “美 元 ” 等 字 样 , 大 写 有 分 的 , 后 面 不 加 “整 ” 字 ,
28、 其 余 在末 尾 加 “ 整” 字 。阿 拉 伯 数 字 应 一 个 一 个 地 写 , 不 得 连 笔 写 , 阿 拉 伯 数 字 金 额 中 间 有 “ 0 ” 时 , 汉 字 大 写 金 额 要 有 “ 零 ” 字 , 如 1006. 91 , 汉 字 大 写 金 额 应 写 成 人 民 币 壹 仟 零 陆 圆 玖 角 壹 分 。(2 ) 原 始 凭 证 填 制 要 有 连 续 性 。 有 关 原 始 凭 证 应 该 连 续 编 号 的 , 必 须 连 续 编 号 , 以 便 查 考 。 如 一 式 多 联 的 发 票 、 收 款 收 据 等 , 应 按 照 编 号 顺 序 使 用 。
29、 作 废 时 应 加 盖 “ 作 废 ” 戳 记 并 连 同 存 根 一 并 保 存 , 不 得 销 毁 。(3 ) 红 字 发 票 的 使 用 。 按 规 定 , 企 业 发 生 销 售 退 回 可 填 制 红 字 发 票 , 冲 销 原 有 记 录 , 但 是 在 发 生 退 款 时 , 除 红 字 发 票 外 , 还 必 须 取 得 对 方 的 收 款 收 据 或 汇 款 银 行 出 具 的 汇 款 凭 证 , 不 得 以 红 字 发 票 代 替 退 款 的 原 始 凭 证 。(4 ) 原 始 凭 证 分 割 。 一 张 原 始 凭 证 所 列 示 的 金 额 , 需 要 几 个 单 位
30、 共 同 负 担 的 , 应 将 其 他 单 位 负 责 的 部 分 , 开 给 原 始 凭 证 分 割 单 , 作 为 给 对 方 的 原 始 凭 证 , 凭 以 结 算 所 发 生 的 款 7 项 。 原 始 凭 证 分 割 单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 填 制 日 期 、 接 受 单 位 名 称 、 主 要 经 济 业 务 内 容 、 实 物 数 量 和 金 额 、 原 始 凭 证 编 号 , 以 及 填 制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 填 制 人 等 。 “原 始 凭 证 分 割 单 ” 一式 两 联 , 第 一 联 为 存 根 , 由 填 制 单 位 留 存 并 与 被 分 割 的
31、 原 始 凭 证 附 在 一 起 作 为 记 帐 依 据 ; 第 二 联 为 支 出 证 明 联 内 填 制 单 位 交 付 款 单 位 作 为 付 款 结 算 凭 证 。 “ 原 始 凭 证 分 割 单” 的 基 本 格 式 如 图 表 1 1 所 示 。图 表 1 1 原 始 凭 证 分 割 单单 位 年 月 日金 额品 名 或 用 途 摘 要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合 计编 号 单 位 名 称 : 地 址 :原 始 凭 证分 割 原 因核 准 ( 章 ) 证 明 ( 章 ) 验 收 ( 章 ) 经 手 ( 章 ) 制 单 ( 章 )( 三 ) 原 始 凭 证 的 审 核按 照
32、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和 有 关 财 务 制 度 的 要 求 , 对 原 始 凭 证 进 行 严 格 的 审 核 , 是 保 证 原 始 凭 证 的 真 实 、 合 法 和 有 效 的 前 提 条 件 , 也 是 正 确 填 制 记 帐 凭 证 , 登 记 帐 簿 的 基 础 。1. 原 始 凭 证 的 审 核 。 原 始 凭 证 的 审 核 , 是 会 计 监 督 的 8 重 要 环 节 。 这 是 防 止 “ 病 从 口 入” 的 一 项 极 为 严 肃 的 工 作 。 财 会 部 门 和 有 关 业 务 部 门 必 须 认 真 执 行 。对 于 原 始 凭 证 的 审 核 ,
33、主 要 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进 行 :(1 ) 原 始 凭 证 的 合 理 、 合 法 性 审 核 。 原 始 凭 证 所 反 映 的 经 济 内 容 是 否 符 合 财 政 、 税 收 、 金 融 等 有 关 政 策 法 规 , 是 否 符 合 现 行 会 计 制 度 和 财 务 制 度 等 , 如 : 现 金 支 出 是 否 符 合 现 金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费 用 开 支 是 否 合 规 合 理 , 是 否 超 出 制 度 的 标 准 和 范 围 。 同 时 , 审 核 时 还 应 特 别 注 重 原 始 凭 证 本 身 是 否 是 合 法 凭 证 , 因 原 始
34、凭 证 的 种 类 、 格 式 繁 多 , 有 的 是 自 制 的 , 有 些 是 外 来 的 , 有 些 是 工 商 财 税 金 融 机 关 统 一 开 具 的 合 法 凭 证 , 有 些 是 企 业 自 制 的 非 统 一 票 据 , 对 那 些 不 具 备 法 律 效 力 的 原 始 凭 证 , 不 应 入 帐 。 任 何 企 事 业 单 位 购 进 物 品 、 材 料 、 运 输 、 建 筑 安 装 等 , 都 必 须 取 得 对 方 开 具 的 税 务 部 门 规 定 的 统 一 票 据 ; 外 地 企 业 来 本 地 承 办 本 企 业 单 位 加 工 、 运输 、 建 筑 安 装
35、 等 业 务 的 , 应 开 具 业 务 发 生 地 税 务 机 关 的 统 一 发 票 , 不 得 开 出 外 地 发 票 收 款 , 更 不 得 开 出 白 条 。(2 ) 原 始 凭 证 的 真 实 性 审 核 。 这 是 原 始 凭 证 审 核 的 前 提 。 如 果 票 据 不 真 实 , 就 谈 不 上 合 理 合 法 性 。 原 始 凭 证 真 实 性 审 核 既 要 审 查 凭 证 上 所 记 录 的 经 济 业 务 是 否 与 实 际 情 况 相 符 , 包 括 经 济 业 务 的 双 方 当 事 单 位 和 当 事 人 必 须 是 真 实 的 ; 经 济 业 务 发 生 的
36、 时 间 、 地 点 和 填 制 凭 证 的 日 期 必 须 是 真 实 的 ; 经 济 业 务 的 内 容 必 须 是 真 实 的 。 经 济 业 务 的 “ 量” 必 须 是 真 实 的 , 这 里 所 说 的 “ 量” 是 指 实 物 量 和 价 值 量 , 有 无 伪 造 贪 污 等 情 况 。(3 ) 原 始 凭 证 完 整 性 的 审 核 。 即 原 始 凭 证 的 内 容 是 否 完 9 整 , 手 续 是 否 齐 全 、 有 无 经 办 人 签 章 。 对 会 计 人 员 而 言 , 在 具 体 审 核 过 程 中 , 应 注 重 以 下 几 方 面 内 容 : 对 于 外 来
37、 发 票 和 收 据 , 应 注 意 凭 证 上 的 单 位 名 称 , 发 票 抬 头 、 品 名 、 计 量 单 位 、 数 量 、 单 价 、 总 金 额 等 内 容 是 否 齐 全 , 有 无 财 务 或 税 务 机 关 的 合 法 签 章 ; 对 于 外 来 凭 证 , 还 要 看 本 单 位 办 事 的 手 续 是 否 齐 全 , 如 发 票 收 据 等 是 否 经 过 有 关 人 员 复 核 , 货 物 是 否 验 收 , 验 收 单 是 否 齐 备 , 报 销 票 据 时 是 否 经 领 导 批 准 , 有 关 人 员 有 无 签 章 等 ; 对 于 自 制 原 始 凭 证 ,
38、 虽 然 格 式 不 一 , 但 审 核 手 续 也 同 外 来 凭 证 一 样 , 不 得 草 率 、 马 虎 。(4 ) 原 始 凭 证 准 确 性 审 核 。 即 原 始 凭 证 所 填 列 的 数 字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 数 量 、 单 价 、 金 额 、 小 计 、 合 计 是 否 清 晰 、 准 确 , 有 无 涂 改 、 刮 擦 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 是 否 用 复 写 纸 复 写 。 对 于 发 票 更 应 特 别 注 意 , 如“ 合 计 是 否 准 确 , 大 小 写 金 额 是 否 相 符 , 数 字 、 金 额 有 无 涂 改 现 象 、 复 写 的
39、字 迹 和 颜 色 是 否 一 致 , “ 报 销 联 ” 与 留 存 联 有 无 数 据 不 符 , 即 “ 大 头 小 尾” 或“ 小 头 大 尾 ” 现 象 。2. 原 始 凭 证 审 核 后 发 现 问 题 的 处 理 。 原 始 凭 证 经 以 上 审 核 后 , 如 出 现 问 题 , 应 分 清 问 题 性 质 ,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1 ) 对 于 业 务 真 实 , 只 是 内 容 不 完 整 、 手 续 不 完 备 、 计 算 有 误 的 , 会 计 人 员 有 权 退 回 给 填 制 单 位 或 经 办 人 员 补 填 或 更 正 。(2 ) 对 于 明 显
40、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不 符 合 财 经 制 度 的 不 合 法 凭 证 , 会 计 人 员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并 及 时 向 领 导 汇 报 。3. 发 票 的 审 核 。 发 票 是 最 重 要 的 外 来 原 始 凭 证 , 外 来 发 票 即 企 业 接 受 外 单 位 或 个 人 由 于 经 济 往 来 而 开 具 的 发 票 , 10 是 会 计 核 算 的 原 始 依 据 , 审 核 重 点 是 检 查 已 经 入 帐 的 外 来 发 票 的 真 实 性 和 反 映 经 济 业 务 的 合 法 性 。 具 体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 真 实
41、 性 。 看 业 务 内 容 是 否 真 实 , 有 无 虚 假 情 况 。(2 ) 合 法 性 。 看 经 济 业 务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政 策 , 是 否 违 反 财 经 制 度 。(3 ) 合 理 性 。 看 收 支 款 项 有 无 不 合 理 情 况 。(4 ) 正 确 性 。 看 填 写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 有 无 张 冠 李 戴 、 计 算 错 误 、 大 小 写 不 符 的 现 象 , 有 无 违 章 用 票 , 转 借 、 代 开 发 票 现 象 。二 、 记 帐 凭 证 的 填 制 与 审 核记 帐 凭 证 是 用 来 确 定 经 济 业 务 性 质 和 分 类
42、 即 编 制 会 计 分 录 的 一 种 凭 证 。 会 计 人 员 必 须 根 据 审 核 无 误 的 原 始 凭 证 填 制 记 帐 凭 证 。 记 帐 凭 证 可 分 为 收 款 凭 证 、 付 款 凭 证 和 转 帐 凭 证 , 也 可 使 用 通 用 记 帐 凭 证 , 各 单 位 具 体 使 用 哪 种 凭 证 要 根 据 本 单 位 性 质 而 选 择 使 用 。( 一 ) 记 帐 凭 证 的 具 体 要 求1. 记 帐 凭 证 的 基 本 要 素 。 包 括 填 制 凭 证 的 单 位 名 称 和 记 帐 凭 证 的 名 称 ; 填 制 凭 证 的 日 期 和 编 号 ; 经
43、济 业 务 内 容 摘 要 , 即 对 经 济 业 务 的 简 要 说 明 ; 应 借 应 贷 会 计 科 目 的 名 称 和 金 额 , 包 括 一 级 科 目 、 二 级 科 目 和 明 细 科 目 的 名 称 和 金 额 ; 所 附 原 始 凭 证 的 张 数 ; 会 计 主 管 、 制 证 、 审 核 等 有 关 人 员 的 签 章 等 。2. 填 制 记 帐 凭 证 时 , 应 对 记 帐 凭 证 进 行 连 续 编 号 。 编 11 号 方 法 可 以 分 别 现 金 收 付 、 银 行 存 款 收 付 和 转 帐 业 务 三 类 编 号 或 按 现 金 收 入 、 现 金 支 出
44、 , 银 行 存 款 收 入 、 银 行 存 款 支 出 和 转 帐 五 类 进 行 编 号 。 各 单 位 应 视 本 单 位 业 务 繁 简 、 人 员 多 少 等 情 况 选 择 使 用 。 但 无 论 采 用 哪 种 情 况 都 应 按 月 顺 序 编 号 , 一 笔 业 务 需 编 两 张 以 上 凭 证 的 , 可 以 采 用 分 数 编 号 法 ,如 : 第 6 号 会 计 事 项 需 编 3 张 记 帐 凭 证 , 应 编 成 6 1 、 6 23 3和 6 3 。33. 记 帐 凭 证 可 以 根 据 每 一 张 原 始 凭 证 填 制 , 或 根 据 若 干 张 同 类 原
45、 始 凭 证 汇 总 填 制 , 也 可 根 据 原 始 凭 证 汇 总 表 填 制 。 但 不 得 将 不 同 类 别 和 内 容 的 原 始 凭 证 汇 总 填 制 在 一 张 记 帐 凭 证 上 , 否 则 , 经 济 业 务 的 对 应 关 系 不 清 楚 , 难 以 填 写 摘 要 , 同 时 也 容 易 造 成 记 帐 错 误 。4. 除 结 帐 和 更 正 错 误 的 记 帐 凭 证 不 附 原 始 凭 证 外 , 其 他 记 帐 凭 证 必 须 附 原 始 凭 证 , 并 注 明 原 始 凭 证 张 数 。 如 记 帐 凭 证 中 附 有 原 始 凭 证 汇 总 表 , 应 一
46、 起 计 入 所 附 原 始 凭 证 张 数 内 。 对 于 报 销 差 旅 费 等 零 散 票 券 , 可 以 粘 贴 在 一 张 纸 上 , 作 为 一 张 原 始 凭 证 , 如 果 一 张 原 始 凭 证 要 编 制 几 张 记 帐 凭 证 的 , 可 将 原 始 凭 证 贴 在 一 张 主 要 的 记 帐 凭 证 后 面 , 同 时 在 另 几 张 记 帐 凭 证 上 注 明 附 有 原 始 凭 证 的 记 帐 凭 证 的 编 号 或 原 始 凭 证 复 印 件 。5. 原 始 凭 证 分 割 单 的 填 制 。 原 始 凭 证 分 割 单 是 指 一 张 原 始 凭 证 所 列 的
47、 费 用 应 由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共 同 负 担 的 情 况 下 , 保 存 原 始 凭 证 的 主 办 单 位 开 给 其 他 应 负 担 部 分 费 用 支 出 的 单 位 的 证 明 。 实 际 上 这 种 分 割 与 原 始 凭 证 基 本 相 同 , 必 须 具 备 12 原 始 凭 证 的 主 要 内 容 , 包 括 : 凭 证 名 称 、 填 制 凭 证 日 期 、 填 制 凭 证 单 位 名 称 或 者 填 制 人 姓 名 、 经 办 人 员 签 章 、 接 受 凭 证 单 位 名 称 、 经 济 业 务 摘 要 、 数 量 、 单 价 、 金 额 和 费 用 分 摊
48、情 况 等 。6. 记 帐 凭 证 错 误 的 更 正 。 如 果 在 填 制 记 帐 凭 证 时 发 生 错 误 , 在 未 入 帐 以 前 发 现 , 只 需 重 新 填 写 即 可 。 如 果 已 入 帐 的 记 帐 凭 证 在 年 度 内 发 现 错 误 , 要 按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的 方 法 予 以 更 正 , 更 正 的 主 要 方 法 有 红 字 注 销 法 或 差 额 补 充 调 整 法 。 如 果 会 计 科 目 使 用 正 确 , 只 是 金 额 错 误 , 可 以 将 正 确 数 字 与 错 误 数 字 之 间 的 差 额 , 另 编 一 张 调 整 的 记 帐
49、凭 证 , 如 以 前 年 度 的 会 计 凭 证 有 错 误 应 当 编 制 一 张 蓝 字 记 帐 凭 证 更 正 。7. 记 帐 凭 证 填 写 完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后 , 如 有 空 行 , 应 当 自 最 后 一 笔 经 济 业 务 金 额 下 的 空 行 处 至 合 计 数 上 的 空 行 处 划 线 注 销 。 这 样 做 的 目 的 是 严 密 会 计 核 算 手 续 , 防 止 填 补 虚 假 会 计 事 项 , 堵 塞 漏 洞 。8. 机 制 记 帐 凭 证 的 要 求 。 实 行 了 计 算 机 财 务 管 理 的 单 位 , 应 当 按 现 行 会 计 制 度 和 财 务 制 度 的 规 定 进 行 电 算 会 计 核 算 。 对 于 机 制 记 帐 凭 证 应 当 符 合 记 帐 凭 证 的 一 般 要 求 , 对 打 印 出 来 的 机 制 记 帐 凭 证 要 加 盖 制 单 人 员 、 审 核 人 员 、 记 帐 人 员 及 会 计 主 管 等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