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房产商销售人员这样诱骗消费者签协议交定金,谁还敢相信开 发商? 谁还敢买房?恳求专家们给予帮助解决,虽然案件不大、涉及金额不高,但也是消费者应当维护的正当权益。希望靠工薪养家的消费者不能再受到看似眇小无关痛痒的欺骗,但不能容忍就这样被欺骗。恳请专家们给予曝光,我相信和谐的社会不容这种不良道德行为和不正当的商业风气无休止漫延下去!请专家们耐心看完本投诉书,让您们费心了。我在此顿首致谢!2012 年 10 月 1014 日,消费者张某通过天津宝坻翰林雅苑销售员李某介绍:1、认购翰林雅苑商品房无敌户型 5.8 米层高“买一送二” ,环境优美,绿化率达 40%;2、房价特惠 38.5 万元,仅剩一套
2、,京津黄金位置,绝版优势,升值空间巨大;3、只要交足蓝印户口规定的 40.2 万元钱就负责退 1.7 万元现金(却故意隐瞒了蓝印户口 1.7 万元还需交缴的税) ;4、楼盘开发商是天津亿安兆业投资有限公司,是香港一家实力很强的公司,建筑质量优越;5、房子位于宝坻城区,临近天津市重点学校宝坻一中。销售员李某向张某大献殷勤,提供了真假模糊的信息以此迷惑。这是李某巧设陷阱的第一步。为证明真实性,张某要求销售员李某发来图片确证,以绝对保证。10 月 14 日,销售员李某故意发送给张某一组 5.8 米买一送二的商品房图片。张某信以为真,于 10 月 21 日坐火车、汽车几经辗转千里迢迢来到天津。这时销售
3、员李某故意不说翰林雅苑楼盘位于大口屯镇所在地,一直称说在宝坻城区,鼓吹宝坻城区繁华美丽,根本不说大口屯,直到张某来到天津时,李某告之张某到白庙汽车站坐汽车告诉司机到翰林雅苑售楼处下即可。这是李某设陷欺诈的2第二步。张某到翰林雅苑下车后发现此处不是李某所说的城区繁华地段,而且像是农村的景象。张某问询李某,李某说这就是宝坻区啊,地处京津中间,距北京 80 公里、天津 70 公里。张某心理不快,但没有多说,而是急着察看开发商相关证件和原本认购的现房。李某只是说各大证件都有,自己有时间看吧,非常热情给张某倒茶送水,向张某解说商品房升值及开发前景,同时向张某提供已准备办理好的蓝印户口样本。因张某已购买返
4、程火车票,急于时间关系,一再要求李某去察看认购的现房,李某这才张罗车子一起去看样板房。在现房处,李某只是带着张某察看一楼的样板房,根本没有意思去看张某想认购的 5 楼的买一送二的 5.8 米的跳高层。在张某的一再要求下,李某只好去了张某所要求的现房,但张某感觉到原想认购的房屋面积高度与李某提供的图片描述完全不一样。李某感到自己露馅无处可藏了,却故意推说是工程部的责任,并称说自己从没到现场看过。回到售楼处,张某明说李某在故意欺骗,李某假惺惺不断向张某道歉认错,故意演戏自责与经理商量通过其他方式补偿办法。李某和经理商定,由原来的 38.5 万元减让为 37 万元的 1.5 万元作为补偿。然而,李某
5、不甘业绩受挫,绞尽脑汁再次大献殷勤诱骗与张某磋商,建议买一楼更好,将来既方便老年人住也方便年青人住,好出租,也有花园;翰林雅苑所处是宝坻区开发区核心位置,楼盘正在投资建设二期三期,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已经有好多的客户购买了,即买即升值;李某还答应张某由原出售的 45.8 万元市场价按照搜狐房团购价 42.8 万元,再以绝密优势内部最低的团购价40.5 万元出让,还把自己销售的提成的 3000 元奖金贴补进去以诱惑张某尽快认购。这是李某诱骗的第三步;3李某已知张某购买返程火车票的急切慌乱心理,趁热打铁催诱督导张某赶紧签订认购协议,签订协议前,既不给张某提供应当了解的相关合同协议或其他类证书证件内
6、容以作解释和说明,却一心急忙地在第一时间填写好协议内容,催促张某先交钱后签字,之后,李某拿张某签字按印的协议盖章(当时张某根本不怀疑公司名称与公章不一致的地方) ,整个过程像是带着一种“被绑架”的强制和胁迫。后来发现协议上的开发商怎么改成了天津亿安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庭前一天,查无此名) ,盖的公章却是天津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这才真切地感到受骗上当,被欺诈了。2012 年 12 月和 2013 年 4 月,张某先后打电话给李某说明情况:1、故意隐瞒事实正相,据了解楼盘环境差、绿化面积达不到要求,建筑质量差且有偷工减料,更重要的是开发商与协议书的不一样,存在欺骗行为,要求退还定金。2、
7、可以续签合同,但应弥补宣传虚假广告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即在原有价格的基础上降低 5-10 万元,并认购宝坻城区楼盘。3、去年春节前,张某告之李某与其经理联系要求退还定金,李某害怕央求张某不能致电公司经理,否则被开除,并让张某答应不能打扰以过个平安年,张某答应其要求。李某同时代答应与经理商量后予以答复。春节后,张某再次致电和发信息,李某均不予理睬。2013 年 5 月 6 日,张某(原告)决定起诉。15 日,宝坻大口屯法官来电告之张某来天津宝坻大口屯大法庭予以调解。张某千里迢迢于 17 日抵达天津宝坻后,法官这才致电李某调解时却遭拒,李某的坚决反对且态度非常嚣张。法官则临时决定送达双方开庭时通知
8、书,却让张某无故滞留了 7 天。24 日上午开庭一半,审判官告之原告辨护时,原告随即重申了协议书上的甲方名称因被告擅自修改查无实名、存在欺骗的事实理4由,审判官这才反应过来说是关于被告的变更名称之说(原告认为被告蓄意欺诈手段骗钱、法官不查其理、不究法规致使原告无故伤损时间、费用和精力) 。审判官便急忙休庭一分钟,匆匆求救庭长大人去了。然而后面的开庭审理也无法再进行下去了!这是多么地非常滑稽荒唐的啊!审判官大人说,庭长亲自和原告说明原因。庭长大人手中拿着一张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装模作样向原告解释一通糊人的废话。其实就一句话,称主体变更程序不在大口屯法庭,要么撤诉,要么驳回诉讼请求,反正得重新
9、起诉。原告考虑效率,只好选择同意前者。原告起诉时交给大口屯的 160 元费用竟然不开具发票,更滑稽荒唐的是撤诉或驳回均不予退回一分钱。庭审法官还堂而皇之地让书记员编写了原告不明其理的书面材料,让原告签字按印后方能取回原来的起诉资料。无奈,原告一一照办了。原告认为,被告销售员李某出于利益熏心,巧设消费者认购欲望陷阱,宣传虚假广告步步引诱骗取消费者信任实则动机不纯在前,在被张某识破情况下仍花言巧语、以多种巨利引诱张某最终上当受骗,骗取了张某签订协议交取 2 万元定金以完成其销售业务指标,之后便露出原型,对张某不理不睬。张某认购商品房其目的是:5.8 米跳高层 38.5 万元,将来方便家人来住,价格
10、适宜;解决蓝印户口;房子位于宝坻城内,靠近宝坻一中;认准开发商实力强,绿化面积好,建筑质量好,升值空间大等条件。销售员李某采用房地产商营销不断设计诱骗消费者认购房或通过其手段骗取消费者定金以达到认购的伎俩,目的是骗取钱财,达到其销售业绩。从设计张某来到天津宝坻大口屯到签订订购协议,整个过程中5被骗取的事实都有据、有法可查可究:1、依上所述内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何况已是一位多年从事房地产销售且经验丰富的销售工作人员,对所销售的户型商品房不了解?2、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23 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
11、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8 条、第 9 条、第 10 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第 19 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李某巧颜令色催促诱骗张某尽快签订了协议书。 4、在签订认购协议书前,李某故意不提供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作参考,使消费者张某不能全面了解自己交付定金的担保内容,张某在巧设的陷阱下签订了不平等的格式条款。这种在不知情前提下签订“认购协议”的做法对张某天然不利,加重了张某的弱势地
12、位,显失公平,实则是一条霸王条款,也是一方强加另一方意志的不平等条款,更是一个法律责任不对等条款。 5、 合同法第 42 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6、 合同法第 54 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6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
13、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8、有因必有果,任何事实的结果必定是前因造成的。销售员李某故意欺诈张某存在恶意,动机不纯,诱导张某步步深入受陷,被张某识破后仍进行恶意唆使张某认购交钱签字。事先事中巧颜令色骗取张某信任签订了协议,事后原形毕漏,以恶
14、意欺骗张某行为来满足自己的工作业绩,不顾张某路途遥远、真心诚意,却违背良心、伤失职业道德和商业法规。依照法律法规,这种行为正是合同法的缔约过失,侵害了张某的信赖利益,还层层恶意磋商和唆使,故意隐瞒主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作为要约的广告(张某只认淮天津兆业或天津伟业投资有限公司-而伟业投资有限公司还是假的。 )没有兑现,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巧妙促使张某上当受骗;也是恶意欺骗张某的商业行为,应该予以追究责任。9、与张某签订的认购协议不能生效,为无效协议,同样存在欺诈行为,应予退还定金并支付赔偿损失。经核查,作为甲方的天津亿安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天津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无此名。甲方不能提供法定代表人
15、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对企业而言则是不具有法人地位,就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自然不能够履行合同上的义务,对自然人乙方而言同样就不能成立。从另7一个方面说,根据我国公司企业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名称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即注册区域名称、字号、行业、责任形式等几个构成要素,因此,如果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的企业名称表述出现错误,则被错误表述的一方认定为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将不能享有合同上的权利或要求其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本商品房认购协议的第 13 条:自双方当时人签字(盖章)生效。甲方根本不存在,可笑的是开发商也进行了偷梁换柱、巧立名目,乙方就被骗受害,因此本协议不能生效,为无效协
16、议。甲方这种存在虚假欺诈的行为,因此本协议是不能成立的无效协议。10、根据合同法,对方盗用其他单位签订合同或以虚假的单位签订合同,属于合同欺诈。对于合同,必须是具有法人单位的公司名称与盖章签字完整一致才具有法律效力。提供虚假无实体法人的协议实为假冒单位根本没有作出商品交易意思表示,不是合同上的当事人,不能承担任何合同上的法律责任,授权代表人就不是企业授权委托书所委托授权的代理人,而假冒单位或个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原本公司的名称)签订协议,自然没有代理权,就无权代理,合同根本不存在,也不能追究其合同上的责任,如果造成乙方的损失,该假冒人可能根本没有能力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目的在于利用合同进行欺诈
17、,骗取己方的财物,挂羊头卖狗肉招摇撞骗确是恶意的骗诈取,属于违法行为,应予追究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 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收受定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11、撇开协议存在欺诈不说,就协议书内容,张某认为:“商品房认购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双务预约合同,协议双方均可以依据预约合同的约定请求对方订立作为本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约合8同约定,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详细阅读了本协议及补充协议,同意上述资料的各项规定,并承诺按规定提交有关危机及交纳有关款项” ,实际上是不恰当地将本约合同的全部内容捆绑于预约合
18、同之中,有悖预约合同的基本特征,赋予了预约合同超越其法律价值的额外意图,且本约当中根本就没有补充协议等相关补充规定以及需要双方协商选择的内容都均未能确定,因此无法依“自愿接受上述全部条款”之表述认定张某应受该不恰当捆绑方式的约束。而且,销售人员本身存在了欺诈行为,让张某感到风险重重,不敢再冒险,且开发商广告中承诺的条款究竟能否兑现,张某都无法确定,这些者是该部分条款内容应认定为预约合同中的未决条款。张某对于因为对预约合同中的诸多未决条款产生不同认识,不敢再签,该情形构成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故张某不应受到法律上的非难。因此,张某有理由要求返还定金的诉求。12、2012 年 12 月、30
19、13 年 4 月,张某先后多次电话给协商说明签订正式合同需要对原来价格再下降 5-10 万元或调整至宝坻区楼盘,以弥补承担虚假广告造成的欺骗赔偿责任,然而连开发商都出现了欺诈和蒙骗,不是签订认购协议前方宣传的真实信息,不能满足且满足不了张某的要求,故未能达成一致,致使本约合同未能续签。一是开发商明显存在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4 万元,包括张某因欺诈违约承担的路费 4000 元、食宿费 2000 元、误工费 10000 元,共计 5.6 万元人民币;二是缔约双方在进一步的磋商中未能就这些未决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产生分歧以至本约合同无法订立的,均不可以简单归责于合同的任何一方。因此说,本约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无法缔结的,预约合同自动失效或解除(当然双方也可以协商一致明示解除预约合同) ,一方因此收受对方的定金、预付款、意向金等都应当予以返还。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