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 录摘要 1Abstract1一 公共诉讼制度及其价值 2(一) 公益诉讼的界定 21.公益诉讼的内涵 22.公益诉讼的特点.3(二)我国设置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及内在价值 3二 我国公益诉讼的困境 4(一)我国公益诉讼的发展现状 4(二) 我国公益诉讼的困境 51.立法上空白,原告主体资格限制 .52.立案却不审理 .63.诉讼结果未达到预期的维护公益的效果 .6三、我国公益诉讼困境的解决途径 6(一)完善当事人适格制度 61.放宽代表人诉讼的适用条件 .72 鼓励社会公益组织的介入. 7(二)完善法院审判机制. .71.相应提高受诉法院级别. .72.严格立案审查程序. .7(三)建立检察
2、机关公益诉讼制度 7结论 8注释 8参考文献 8致 谢 90我国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出路摘要:公益诉讼历史悠久,为世界各国所重视。我国公益诉讼起步较晚,目前我国公益诉讼发展存在一系列难题,如主体资格限制、受害者虽然胜诉,但未能达到预期的维护公益的效果、司法不独立等。在中国构建公益诉讼制度既有必要性,同时又存在相应的法理基础与可行性。解决我国公益诉讼困境的出路有完善当事人适格制度,改进代表人诉讼制度,修改权利登记制度,解决“搭便车”问题,允许被告提起禁止性诉讼,放宽代表人诉讼的适用条件,建立检察机关民事公诉制度等这些途径。关键字:公共利益;公益诉讼;法律价值;困境;解决途径The Predicame
3、nt and Outlet of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China Abstract:Litigation for public interest has a very long history and has been regarded by many modern countries.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our country starts late,At present, the development of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has a series of problems
4、,such as Main body qualifications for victims, though, but failed to achieve the desired maintenance public welfare effect, judicial independence, etc.Both the necessity of constructing th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in China at the same time there is a corresponding legal basis and feasibili
5、ty.To solve the plight of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our country there are some ways :improve the system of the parties to the eligibility,To improve the representative lawsuit system,Modify the right registration system, solving the problem of “free rider“,Allow the defendant filed prohibitive l
6、awsuit, relax the applicable condition of representative lawsuit, establish procuratorial organs civil public prosecution system, etc.Key Words:the public interest;litigation for public interest;the value of law;dilemma;settlement way1一、公益诉讼制度及其价值(一)公益诉讼的界定1.公益诉讼的内涵古罗马时起就有“公益诉讼”这一说法。在罗马法“诸法合一” “民刑不分
7、”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公益诉讼并未分成刑事、民事等方面。但是到了近代,诸法分离,公益诉讼制度也有了相对明确的划分,比如: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基本平等权保护公益诉讼等等。顾名思义,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的。公益诉讼同时也不是公诉的简称,它既可以由国家授权的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又可以由利害关系人以国家授权机关的名义或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以意大利的莫诺卡佩莱蒂教授、德国的 H盖茨教授为代表的欧洲诉讼法学家的共识是:公益诉讼是对扩散性利益或超个人利益的保护而进行的诉讼 1。我国有学者主张,“社会存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这两个领域,特殊的私
8、人利益关系总和构成市民社会,普遍的公共利益的总和构成政治国家,公共利益表现为社会利益或国家利益。 ”我国学界一般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依据法律,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突破了传统诉讼的主体资格的限制是公益诉讼一大特点,将一些按照既有的诉讼理论并不是适格的当事人纳入诉讼,在其进入司法救济程序时,提供法律理论支持,使当事人享有平等地接近司法获得救济的机会。由此可见,学者在界定公益诉讼时,无不以两个基本点为核心:即公共利益的整体性、不确定性、脆弱性和行为的违法性。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公益诉讼是指由一定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
9、,在公共利益受到非法侵害出现减损,以及在特定的公共秩序中受到破坏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者恢复、补偿受到减损的公共利益,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特别程序制度。2.公益诉讼的特点那么作为实现公共利益工具的公益诉讼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具有广泛性。起诉主体可以是与违法行为的侵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是与违法行为的侵害后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组织或个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就此提起诉讼。在这种特定的场合中,起诉主体直接代表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公益诉讼标的是公共利益,即必须是公共利益受到行政活动的侵害。
10、有的学者曾主张,如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后,由于种种原因(如受到行政机关的压力等)不敢起诉,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代表他提起“公益诉讼” 。这种诉讼显然不是公益诉讼,因为检察院针对的不是公益,而是私人利益。因而,行政机关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一般是对物的行政活动。对于根据一般特征可以确定或可以直接确定的人的利益,一般不视为公共利益,这种利益受侵害时,可由确定的当事人发动集团性一般行政诉讼。第三,公益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实力、地位通常不平等。李燕诉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和科技部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河南淮阳县青年农民葛锐以郑州市火车站厕所收费违法为由起诉郑州铁路分局自然之友” 、重庆市绿色志愿者
11、联合会等诉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铬渣污染案中曲靖市陆良化工公司 14 万吨铬渣致珠江源头南盘江水质遭到污染案等众多公益诉讼案件中,可以看到,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往往是零散的、不2占优势的个人、群体,他们往往缺乏诉讼所需的资金、知识及经验和较长的诉讼期限;与他们相反,被告通常是有着强大经济实力的企业或者有政治地位优势的行政机关。与他们打官司,提起诉讼的个人以及组织不仅很难收集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且会有害怕打击报复的顾虑,判决结果很难预测,自然难以达到公益诉讼的预期效果。 2(二)我国设置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以人为本是和谐社会的核心要素,这也是是政府与民众双向的社会性活动,尤其
12、凸显公平与效率的协调与平衡。但是,在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公益和私益的相互关系人们还没有完全理解,因此私欲膨胀侵犯公共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公益诉讼制度出现在现代法治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以及重大的制度价值。确立公益诉讼制度又有特别的功能,对处于转型时期和高速发展的中国是很有必要的。第一,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的迫切需要。通过近几年的媒体报道知道,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而随意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导致当地河流土地严重污染,当地居民生产生活遭受严重破坏。这些企业无视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因素。由于相应法律的尚不完善,对此类行为的制裁
13、往往只能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很难达到理想结果。如果公益诉讼制度很健全的话,将会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起到很大的作用。第二,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国有资产的迫切需要。国家是国有资产的唯一主体,国有资产属于全体国民。但在企业改制等过程中,由于故意或大意的原因,国家财产不可避免流失,造成了重大损失,个人却中饱私囊。国有资产的流失,无疑是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第三,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及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迫切需要。行业垄断、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公益违法事件所侵害的对象极为广泛,而受侵害的公共利益因救济制度的缺失并不能得到保障。这样的公益违法事件对经济秩序的
14、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影响更大,更有必要从法律上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 3。第四,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健全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需要。公益诉讼的有效功能是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法谚谓“没有救济则没有权利”或者“救济应当走在权利之前” ,公益诉讼程序制度的设立,就成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相互关系的有效保障,简而言之,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保护受到侵害的公共利益,或者恢复、补偿减损的公共利益;第二,保障公共秩序,主要是特定的善良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第三,解决社会性、群体性纠纷。以上四点,我国的贺海仁律师也曾提到过,并且他认为这几点“这无疑提升了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价值,也更加贴近中国的现实情况
15、,使得政治法律化、把事件案件化和把对抗理性化。 ”4第五,公益诉讼程序具有独立的法律正当价值。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程序制度的范畴,在观念形态即具有其不依赖于实体法的独立价值,即正义和秩序。一旦规定为制度而成为客观形态时,良好的公益诉讼程序便具有了高于实体法价值的价值,能充分体现法律之正当性,甚至可称为“良法之治” 。程序正义是表现方面之一。程序正义是指为了实现法律上的实体权利与义务而公正地设定一系列必要程序所体现出来的正义。第二点是程序文明。诉讼是人类行为文明的表现方式,它使冲突以一种文明的方式得以释放,可以充分吸收当事人甚至社会主体的不满情绪,保证人类不至于自我毁灭。第三点是程序效率。诉讼是多方
16、主体参与的博弈,如果从单独一次的交易或者博弈而言,诉讼无益是成本较高的方式,行政集权的处理方式又是成本最低的,但是从一个长时期内进行的多次博弈来说,诉讼是成本最低的方式,而且所形成的平衡又是最为稳定的。3此外,对于良好公共政策的形成和引导,也是设立公益诉讼程序制度的必要性之一。因为公共领域的利益和秩序具有多重性和时代性的特点,通过公益诉讼还可以形成一定的公共政策,给予人们以良好的公益理念指引。二、我国公益诉讼的困境(一)我国公益诉讼的发展现状近年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辉煌成绩,依法治国观念深入人心,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深入人心,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重要作用,也正朝着
17、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方向发展。然而,尽管有了这样的成绩,但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差距。公民的法治意识已经有了极大提高,公民越敢于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向法院起诉者不在少数,因此涉及到公共利益保护的各类案件大量呈现。并且随着我国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社会领域的冲突和矛盾也越发激烈,一些侵权行为表现出了损害扩散、受害范围广泛、受害持续时间较长和受害者众多等特点,涉及到公共利益保护的各类案件大量呈现。在公共行政管理这一方面,行政机关组织管理国家的行政事务,这其中包括国家的内政。社会公共性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延伸。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
18、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可以向特定机关提起诉讼。由于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还没有真正地建立起来,但是,这并不妨碍法院受理和审理涉及公共利益保护的案件。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法院的司法审查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已经逐步形成了一套不同于传统诉讼的“准公益诉讼”模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原告资格标准由“直接利害关系”向“间接利害关系”转变。对于原告资格问题,诉讼法一般要求原告与被告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传统的诉讼模式下,原告资格一般被理解为须与诉讼标的之间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公益诉讼中,如果过分重视主客体之间的利害关系,就会将那些没有涉及到公民直接权益而主要涉及到国家
19、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在司法保护的范围之外。近年来,从法院的庭审案例中可以看到,法院逐步放宽了原告范围的限制,不论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还是间接的利害关系人,都可以为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法院设定的较为宽松的原告资格标准,为公益诉讼案件大量的受理提供了前提。第二,诉讼的利益由“原告的私人权益”向“公共利益私人利益平衡”过渡。在传统的诉讼模式中,诉的利益通常被理解为涉及到原告的私人利益。原告需要证明自己的私人权益而非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或者不利影响。近年来,这一标准已经逐步放宽,诉的利益由保障私人利益向私人利益公共利益兼顾转化。法院在受理和审理案件时,既注重了原告的私人利益,同时也关注了原告
20、提起的诉讼中可能受到影响的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在过去被认为是“好事之徒”提起的公益案件(例如一毛钱如厕费案、要求铁路部门开具发票案等) ,也逐步为人们所正面评价。第三,诉讼类型由“主观诉讼”向“主观诉讼客观诉讼兼顾”发展。在传统的诉讼模式下,诉讼是以保障个人主观权益为目的主观诉讼。而公益诉讼是一种把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结合在一起的诉讼。现代社会,许多案件的处理,这其中也包括民事案件,不仅会影响到原告的个人利益,还会涉及与原告相关的公共利益。在诉讼中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已经引起了法院的广泛注意,法院也因此强化了职权主义意识。这种趋势表现的十分明显,并且也越来越得到发展。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1、28 次会议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 55 条规定: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4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被很多学者称为开中国 “公益诉讼”之先河。新民诉法于 2012 年 8 月 31 日生效,我国的公益诉讼将名正言顺地进入公众的日常生活中。2014 年的 3 月 9 日,张德江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明确了 2014 年的立法工作重点。当中就有今年行政诉讼法首次大修。数据显示,每年行政纠纷引发的信访高达 400 万至 600 万件,而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只有 10 余万件。
22、判决结案率低,群众不愿告不敢告,被告席时常无人,法院不愿受理是常有的现象。行政诉讼法颁布二十多年后首次大修,就是要尽可能排除“民告官”的各种阻碍,通过政府不执行判决可公告并拘留官员等措施完善我国立法,加快我国法治进程。当然,公益诉讼在我国尚处于幼年时期,判决的结果是输多胜少,但诉讼的社会效果是民众法治意识的觉醒和公共管理的完善。虽然目前我国的公益诉讼还面临许多挑战,但它必将影响社会思维,推进法制进程,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二)我国公益诉讼的困境1.立法上空白,原告主体资格限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同时,大量的社会纠纷、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事件频繁发生、违背商业道德、损害消费者权
23、益的事件屡见不鲜、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愈演愈烈各种各样的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层出不穷。但是在解决这些案件时,我国的法律缺陷的苍白无力,显现不出法律的权威性。造成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最大最困难的问题就是无法律依据,最大的原因是在程序法方面,尚无关于公益诉讼方面的专门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对公益诉讼制度没有相关的规定,公民进行民事诉讼,必须符合利害关系说:起诉的主体必须是利害关系人。但是公共利益遭受侵害,个人是不能作为公益的代表人提起诉讼的。但是从不断发生的各种公益诉讼的案件来看,是不容易找到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人的。由于立法上的漏洞和空白使得很多想保护公共利益的人们无法起诉。2012年下半年,
24、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通过信息公开的途径,获知了福建省林业厅分别于2009年和2008年向归真堂颁发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 。因为持有这两个许可文件, “归真堂”得以合法经营。该所认为,福建省林业厅向“归真堂”颁发两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遂于2012年12月28日,以福建省林业厅作为被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颁发给归真堂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2013年2月份,该所又针对经营加工许可证 ,直接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福建省林业厅颁发给归真堂的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 。20
25、13年4月8日,原告方律师臧云收到了国家林业局邮寄过来的复议决定书,该复议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福建省林业厅向归真堂颁发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为,与申请人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无利害关系,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而针对经营加工许可证提起的行政诉讼,得到的答复是: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不足。2.立案却不审理政府或政府部门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常常会侵害社会公益。立案却不审理的案件主要集中于环保的公益诉讼中。一是由于缺乏法律的刚性制约,更多的环境生态破坏事件却难以有圆满的结局。二是设计污染的企业大部分与当地的经济总产值挂钩。三是首先是诉讼成本太高,一般老百姓没有能力打环保官司。相对弱势的普通
26、百姓和势力强大的污染企业博弈,判决结果很难预测等等,所以普通百姓没能力打环保官司。最后,虽然 2013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新民诉法对环境污染案件的诉讼主体作出了新的规定,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5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还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环保组织作为环保案件的主体提起公益诉讼,多数法院都选择不予立案。据“自然之友”和“自然大学”介绍,自 2013 年 7 月以来,这两家环保 NGO 在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支持下,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联合起诉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神华
27、煤制油化工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在历时一个多个月的等待之后,8 月 30 日,北京东城区法院电话告知起诉方律师“不予立案” 。9 月 9 日,两家 NGO 申请立案的材料也被内蒙古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拒绝收取。3.诉讼结果未达到预期的维护公益的效果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置的一种程序,故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应是涉及资源、环境、公共财产及设施等方面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被告往往是大型企业,是“利税大户” ,部分地方政府会有 GDP 政绩导向的思想,为了追逐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有时就置公共利益于不顾。2013年8月28日,消费者李恩泽将江西中烟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其宣传产品金圣黑老虎
28、卷烟能够“减害又降焦” ,属于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并开庭审理,成为国内首例起诉烟草公司“低焦油、低危害”欺诈案。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宣判,消费者李恩泽诉江西中烟有限责任公司以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一审败诉。本案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国外对烟草业的诉讼,也都经历过长时间的判决、起诉、再判决、再起诉而最终获利公正判决的过程。北京市一中院如果能够通过审理本案、提出司法建议,促使有关部门改变明显过时的烟草专卖法 ,将会对促进公众利益发挥积极作用。三、我国公益诉讼困境的解决途径(一)完善当事人适格制度如前所述,我国当事人适格制度奉行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原则在维
29、护公共利益领域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要构建一个完整的公益诉讼体系,前提是修正“直接利害关系人”原则。对于如何解释直接利害关系的范围,我国法院历来坚持严格的限制态度。除实体法上明确规定的权利外,其他的权利受到侵害是否能够成为当事人具备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据呢?以环境权为例,传统民法理论认为,非为人力所能支配的物,如水流、空气、阳光等,不能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属于“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无主物,任何人都可以无偿的、随意的使用。既然任何人都可以无偿的、随意的使用,那么环境权又从何而来呢?公益诉讼往往涉及到新的权利的产生,而对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依据的解释又十分微妙,法院的判断也在受理与驳回之间摇摆
30、不定。我们的体系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基于市场经济和现代解决纠纷发展的要求,但在实践中已经暴露出许多不足之处。代表人诉讼由于设置了权利登记、要求具体受害人明示授权等限制,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不尽如人意。 6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个方面来解决这个问题。1、放宽代表人诉讼的适用条件我国法律上,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先后经历了从“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团体” ,再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演变。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放宽了对作
31、为诉讼主体的社会组织的资质限制,也打破了20多年环保公益维权的僵局。2、鼓励社会公益组织的介入可以鼓励设立公益维权法律服务中心,并成立公益维权专项基金。基金实行专款专用,6为公益维权工作中的调解、诉讼、法律咨询、社会监督等工作提供经费支持;为法律援助垫付诉讼费、律师费、司法鉴定费用等。并且,可以鼓励符合诉讼主体资格的公益社会组织数量不断扩大,推动公益诉讼困局的破冰。(二)完善法院审判机制1、相应提高受诉法院级别审判不够独立是公益诉讼立案的痼疾。法院在人、财、物方面都受制于当地政府,所以不得不考虑受理的代价。所以可以将一审法院定为作出违法行为的主体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这也是出于对公益诉讼的重视
32、及保护起诉人的诉权。同时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有着更高的学历和审判经验,因此,相当于基层人民法院来说,中级法院的法官更能满足公益诉讼对法官高素质的要求。2、严格立案审查程序针对很多老百姓在主观意愿上不愿诉、不能诉、不敢诉的情况,鼓励原告公益诉讼的制度可以有效促进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同时,实施严厉打击报复行为的措施可以有效解决原告的后顾之忧。在诉讼的程序上,原告首先向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检举严重危及公共利益的行为,如果相关行政部门在规定期间内未予以处理或答复,或处理得差强人意的,这时检举个人或组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在接到有关公益诉讼的起诉书后,要对起诉的内容进行审查,以防原告滥用诉讼
33、权利,检举了不符合事实的案件。在处理情节严重,对当地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公益案件时,举行听证会是必要的。在面对恶意滥用诉讼权利的原告时要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既起到了警示作用,也杜绝了公共资源的不必要浪费。(三)建立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检察机关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理人那么,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应当被认为是与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5。笔者认为,尽管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有很多理论上的缺陷,但放眼全球,检察机关有权利提起民事公诉以维护公共利益在大多数国家是被允许了的。在这一点上,我国可以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从我国的实际经验出发,发展相关理论并以此指导实
34、践。检察院通过提起民事公诉的方式弥补了公共利益保护方面的缺陷。以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国情,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范围限定在国有资产流失、环境保护、垄断经营这几类公益案件上 6。这些案件的破坏性和影响都比较大,都是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院提起诉讼能更好的保护合法权益提升人民检察院的地位,不仅针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还对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包括消极行政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同时使人民检察院拥有民事诉权,可在公益诉讼案件中行使公益公诉权和抗诉权,从而真正实现宪法赋予的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 7。结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社会公益意识日益受到社会关注,这对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现有
35、的诉讼制度已无法满足我国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建立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尤显迫切。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以及完善法律体系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在理论上要进行创新,在实践中要进行有益的探索,从而有效扩大诉讼的保护面,体现法律对公民权利、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笔者认为,我国的公益诉讼目前急需要解决的是处理公益诉讼适用范围和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的问题,与传统的诉讼理论有矛盾或冲突的7地方要大胆予以修正,要研究并借鉴国外先进的公益诉讼制度。在制度选择和设计上,要在实践中探索和发展,稳中求进。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既要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又要有发
36、展的眼光。相信通过合理的论证和理性的制度构建后,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法治进程将会实现其应有的价值,并且会极大地促进国家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 8。注释1意莫诺卡佩莱蒂.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M.刘俊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982韩璐.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33王汉斌.公益诉讼与构建和谐社会J.法制文明与法律发展,2006,4:1134贺海仁.公益诉讼的时代困境及其内在价值J.法学论坛,2012,(4):305万全华.尝试检察官来当公益诉讼人J.检察风云,2005.(3):17-256齐树洁.我国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出路J.司法制度论坛,2005,(3):12-14
37、7梁媛媛.浅析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及其对策J.延边党校学报,2007:348崔海慧.公益诉讼研究D.北京:北方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35参考文献1意莫诺 卡佩莱蒂 .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 M.刘俊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 2颜运秋.从公共利益到公益诉讼的跨越J.经济法论丛,2008,(15)3史长青.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之理论问题解析J.行政与法,2004,(1)4刘磊.关于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经济学分析J.法商研究,1997,(1)5齐树洁.我国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出路J.司法制度论坛,2005,36郭学兰.我国公益诉讼困境分析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8)7孙笑侠.论法律与社会利益J.中国法学,995(4)8陈冬玲.公益诉讼问题初论J.中国司法,2012,(12)9李翠翠.构建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10梁剑.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11王瑜.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石家庄:河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12张明亮.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8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