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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课件.ppt

上传人:微传9988 文档编号:2432742 上传时间:2018-09-16 格式:PPT 页数:23 大小:27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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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徐 怡,关于离婚,是律师回答咨询最多,日常处理最多的案件之一,而离婚的三大块之一就是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现就夫妻财产分割中遇到的典型问题与大家探讨。,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如知识产权创造的时间是在婚前,而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这里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的创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还没有实际收益,此时离婚,应当将这种可期待利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6、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

2、产安置补偿费等。这里注意:失业补偿金作为对劳动者的失业补助,是其生活的基本保障,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工龄买断款也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处理。,案情 2009年2月,原告李某向利川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向某离婚。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对双方名下的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争执不下,被告请求分割。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已向社保局缴纳了养老保险费40000元,被告李某已向社保局缴纳了养老保险费15000元。原、被告均未达法定退休年龄。裁判原、被告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原、被告均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尚不能领取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金。因此,不应

3、直接分割养老保险金,也不能待双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分割养老保险金。但考虑到双方所缴养老保险费差距较大,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将原告已缴纳高于被告的养老保险费25000元按平等原则予以处理,由原告补偿给被告差额款12500元。,二、关于投资财产的分割,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因此对于股票投资的分割应遵循“三个确定”来进行,1、确定将要分割的股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认为只要股票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在夫妻离婚时,股票就应

4、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如果夫妻一方或各方的股票是婚前已投资获得或在婚后各自以婚前的财产投资获得的,则应当认定是夫妻个人的财产,不能分割。另外,如果夫妻双方就股票有合法约定的话,应按双方约定处理。2、确定股票的性质,是否可以转让。对于内部职工股,由于其是限制流通的股票,不得在社会上转让或交易,因此,这类股票不得分割给另一方所有,只能由企业内部职工一方所有。又根据公司法142条中关于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转让的限制,对这类股份原则上也只能分割给在公司作为发起人或者担任职务的一方所有。 3、确定将要分割的股票的股价。对于在股市上参加交易的股票,应当以判决生效当天的股市收盘价

5、格来确定股票的价格。,对于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

6、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三、关于房屋的处理,1、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当照顾女方。,案例:女甲与男乙协议离婚,婚姻存续期间购有房屋一套,女甲为尽快离婚答应了男乙的要求,即:婚生子女由女甲抚养,房屋归男乙所有,但为女甲方便照顾子女,男乙应无偿提供该房屋给女甲使用至子女18岁。离婚后不久,男乙为拿回房屋,首先通过诉讼方式取得对子女的抚养权,抚养权归男乙后,男乙起诉要求女甲搬离该房屋,其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这就是典型的以照顾抚养子女为原则的

7、判例。,2、婚后按揭贷款购房的法律问题分析:(1)如果男女婚后以一方或双方的名义购买并办理了按揭贷款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在个人或双方名下,婚后由双方偿还按揭贷款的,只要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那么该房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偿还给银行的按揭款为共同债务。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有财产,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2)如果男女双方婚后以双方名义购买的房地产,以一方名义办理了按揭,由一方偿还贷款,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要是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无论是登记于双方名下还是一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时离婚,房屋价值分割时按市场价计算,不

8、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在具体分割过程中,如果夫妻双方就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处理,即:、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3、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偿债的房屋所有权的法律问题分析。(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如何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9、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进行财产分割时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如果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无法判决所有权的归属。,(2)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并取得产权证,离婚时房屋分割问题。一般认为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并取得产权证,则应该属于婚前财产。判断按揭住房的关键是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和产权证取得的时间,如购房人在婚前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10、间只是为了还贷而将房屋的所有权抵押给银行,和银行之间只是债权债务关系,夫妻用共同财产还贷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可以理解为是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因此,离婚时应将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判归买房者所有,同时应当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另外一方。如果房屋有增值,房屋增值部分也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具体计算是以离婚是房屋的市值与产权方按揭房屋时的市直之差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3)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离婚时房屋分割问题。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

11、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

12、平分房屋。,四、关于婚姻存续期借款效力的认定,案例: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01年9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将自己的工资存折交由被告处,家庭各项收入由原告负责保管和进行开支。2005年11月15日,被告单位派被告到外地出差,但费用要先由被告自己垫付,因被告的收入都由原告保管,便要求原告拿3000元钱垫付差旅费,原告要求被告出具借条才将3000元款项交予被告。后因夫妻关系不和,原、被告于2006年国庆节后开始分居,2007年11月12日,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被告偿还2005年11月15日借款3000元。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

13、同意解除夫妻关系。但对3000元借款应当如何认定,存在分歧。,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采用了约定优于法定的模式,如男女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作了明确约定,从民法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法律对该种约定予以保护,但前提是该种约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对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处理。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应当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确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而原告在庭审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3000元借款属于原告婚前的财产,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属于其应当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取得的个人财产,且原、被告婚后家庭取得的财产包括被告的工资收入,一直由原告负责保管和进行开支,因此应当认定该3000元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该借款合同中实际上只有一方当事人,交易的实质就有如有人自己给自己出具一份借条,或者某人将自己左边口袋的钱物放入右边口袋,然后称这成立合同,从社会交易和法律保护的角度看,这样的合同并不具备成立的条件,也不具有社会和法律意义,要求法院判决保护上述借款关系或者将右边口袋的钱归还给左边口袋,这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意义,没有保护的必要。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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