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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心得体会.docx.docx

上传人:微传9988 文档编号:1871446 上传时间:2018-08-28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9.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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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心得体会XX 年 3 月,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部印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修订后的通知(司发通 27 号),对各地学习贯彻执行通则作出安排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各省(区、市)司法厅(局)高度重视,迅速安排,结合本地实际部署开展通则学习、宣传、培训、执行等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一、各地高度重视,及时安排部署 通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对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司法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修订后的通知下发后,各省(区、市)司法厅(局)高度重视,将其纳入司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规划,作为今年工作重点进行谋划、部署,提出明

2、确要求,有效保证了通则的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司法鉴定工作会议;山西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崔国红对贯彻落实通则作出专门批示;甘肃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杨景海开展司法鉴定管理专题调研;山东省司法厅将贯彻执行通则列入 XX 年改革要点和分工意见;重庆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专题审议通则培训方案。 二、利用多种方式,分层开展培训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于 4 月中旬在云南省政法干部学校举办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培训班,将通则作为培训重点,安排专题讲座和座谈讨论,并对全员培训提出明确要求。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按照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管理干部一个不漏的全员培训目标要求,分别印发通知,对开展全员培训作出

3、部署安排,并将通则在优化鉴定程序、健全防错纠错机制、完善文书规范、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方面的规定作为培训重点。注重针对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人等三种不同的培训对象,采取不同形式进行培训,推动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带头学、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重点学、全体司法鉴定人深入学。河北、辽宁、福建、山东、四川等省(区、市)司法厅(局)对各地(市)司法局分管领导进行集中重点培训,江苏省司法厅建立了学习贯彻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地采取集中培训骨干与地(市)培训鉴定人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全员培训工作。云南省依托“云南司法鉴定网校”将集中培训讲座制作成课件上传,利用“司法鉴定工作微信群” 、 “QQ

4、群”组织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交流。河北、浙江、山东组织开展了通则研讨、考试等活动,确保培训效果。截至目前,已有山东、河南、重庆等 10 余个省(区、市)完成全员培训。通过系统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司法鉴定人对通则的理解、把握,为通则的贯彻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强化督导检查,狠抓贯彻执行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指导督促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严格执行通则规定,特别是针对通则修订前后的主要变化,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山西省部署开展“规范执业行为、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群众利益”主题专项整治;海南、黑龙江、新疆司法厅安排成立检查组,对通则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山东省围绕“

5、诚信规范为民”开展执业行为规范化;江苏省将通则的贯彻执行与司法鉴定质量评查、投诉处理等工作结合起来,严肃查处违反通则规定行为;江西省将通则的贯彻执行情况作为全省“司法鉴定质量建设年”活动重点考评内容;吉林省及时按照通则新规定,制作“司法鉴定委托书” 、 “司法鉴定意见书” 、 “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范本;贵州省通过培训,完善鉴定质量的评价、检查机制;甘肃省在全省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开展以“整顿、规范、提高、提升”为主题的规范化建设活动;新疆自治区部署开展了对通则学习贯彻执行情况的专题调研督导,有效促进了工作落实。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为及时、正确引导舆论,部司鉴局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了通则

6、的宣传活动,于 3 月 11 日在法制日报头版刊登司法部发布修订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报道;于 5 月 12 日在法制日报第12 版作了“认真学习贯彻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的专题宣传报道,部司鉴局局长邓甲明,部司鉴所所长陈忆九,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华,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左芷津等分别发表署名文章,从多个角度介绍通则修订过程、重要意义等内容,河北、山西、陕西省司法厅分别介绍了本省学习贯彻实施通则的计划和措施等。河北、上海、浙江、云南、宁夏等省(区)也紧密结合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宣传,促进了

7、全社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了解,为推动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心得体会 为全面理解和把握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4 月 26日,天津市司法局举办了为期一天的司法鉴定专题培训班,邀请有关起草人和专家授课,详细解读新通则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和实务。 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基智出席并全程参加培训,全市 42 家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和所属司法鉴定人共480 余人参加了培训班,参训人员占全市司法鉴定人总数的85%。培训班采取集体授课和现场考核相结合方式,因故未参加现场培训和考核的司法鉴定人安排了光盘授课和补考。参训情况和考核成绩将计入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学时和年度考

8、核内容。参训的机构负责人和司法鉴定人纷纷表示,这次培训十分及时,对于深入理解好、落实好新通则 、依法依规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为深入推进新通则的贯彻落实,5 月 20 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的通知 ,对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做好新通则的宣传工作,采取各种形式开展专题宣传。通过宣传,使社会各界特别是司法鉴定需求方及时了解新通则的新规定、新要求,努力构建开放、透明、便民的司法鉴定工作机制。 二是各司法鉴定机构要站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切实加强每一名司法鉴定人对新通则的学习、理解、消化和吸收,向学深学透要贯彻力,熟练掌握新要求,严格执行新规定,以贯彻落实的实际成

9、效稳步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是各司法鉴定机构要对照新通则及时更新鉴务公示的内容,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修改完善鉴定委托、受理、实施、复核等鉴定流程和岗位职责,确保鉴定所涉及的每个环节和司法鉴定文书都符合新通则的规定。四是各司法鉴定机构要以贯彻落实新通则为契机,定期开展执行新通则专项检查工作,做到学用同步、学查结合、学改并举,切实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近期,天津市司法局将抽查各司法鉴定机构贯彻落实新通则的情况,依法查处违反新通则的行为,做到不护短、不手软,努力提升天津市司法鉴定行业的规范化水平。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心得体会 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下简称原通则)从 XX年试行到 X

10、X 年作为部门规章颁布实施,对有效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在原通则实施过程中,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有关鉴定的规定作出了修改,尤其是司法改革不断深化对司法鉴定提出了更高要求,使得有些规定不能满足变化了的诉讼的需要,在实施过程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通过修改不适应的地方来保持与诉讼法的有机衔接,更好地发挥通则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功能。这次修改体现了以下特点并凸显了以下功能与价值。 优化了司法鉴定程序的结构体系,侧重提升司法鉴定质量,确保司法鉴定的可靠性。这次修订不仅对原来的结构体系进行了调整,对其内容进行了删减与增补,而且在修改的内容中

11、涉及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的条款多达 42 条,增加了鉴定人“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见证人制度”的规定,完善了司法鉴定人参与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的程序,充分体现了司法鉴定程序对司法鉴定质量的保障功能。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力求减少涉及司法鉴定问题的争议与投诉。此次重点对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三章“司法鉴定的实施”进行了修改,在第四章“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中增加了部分内容,新增第五章“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强化了司法鉴定管理与司法鉴定使用衔接机制,保障了通则与修改诉讼法的一致性,有利于司法鉴定争议的诉讼程序解决的实现,符合目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12、”的司法改革方向。 强调鉴定质量的保障措施。一方面,完善了影响司法鉴定质量的事前预防措施,如在鉴材上的规定,强调了司法鉴定实施过程的监督措施,严格了重新鉴定的资质和专家参与的规定;另一方面,规定了办案机关作为委托人以及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这对健全司法鉴定防错纠错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在完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规范鉴定机构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方面作出重大修改,其修改着力解决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 充分考虑了我国司法鉴定的现实。由于实践中的非诉讼案件也需要鉴定,如行政执法过程的鉴定、诉前的鉴定等,从鉴定资源充分利用的视角与满足非诉案件鉴定需求现实,在附则中规定了

13、“在诉讼活动之外,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开展相关鉴定业务的,参照本通则规定执行。 ”这一规定既尊重了现实,又能保障这类鉴定严格遵循鉴定的科学规律,对社会治理和化解矛盾无疑会起到重要作用。 新通则的一大显著亮点就是完善了司法鉴定的实施程序,包括:鉴定方法、鉴定人调取鉴定材料、见证人制度、保密制度、鉴定期限延长、终止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咨询制度、多机构联合鉴定、鉴定复核制度等等。这对规范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和保证司法鉴定质量具有显著作用。例如,新通则第二十条确立了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

14、的,应当回避。同时,由于鉴定人作为专家辅助人、咨询专家等参与司法鉴定的现象越来越多,第二款又明确,“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这无疑扩展了回避制度的效力空间,能够极大防范实践中鉴定不公现象的出现。 鉴定材料作为进行鉴定的基础,一旦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管理不善,都可能对鉴定的最终结果产生影响。据此,新通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材料的管理制度、工作监控进行了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同时,第二款对鉴定材料的保管和使用要求及责任承担也予以了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这强化了鉴定机构对鉴定材料的保管和使用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鉴定机构的自我保护。 司法鉴定的核心在于司法鉴定程序的规范。随着新通则的实施,相信司法鉴定制度将进一步完善,这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树立司法鉴定权威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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