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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方案 - 阿拉善盟环保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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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2015 年 内 蒙古 自治 区 环境监 测方案 二一五年 二月 - 1 - 目 录 一 、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1 (一) 城市空气质量监测 2 (二) 区域 (农村) 空气监测 2 (三) 背景空气质量监测 2 (四) 手工比对监测 3 (五) 降尘监测 3 (六) 酸雨监测 3 (七)温室气体 监测 4 (八)城市颗粒物(PM10 、PM2.5 ) 来 源 解 析 监 测 5 (九)沙尘天气影响环 境空气质量监测 5 (十)地表水水质监测 6 (十一)地表水水质自 动监测 6 (十二)界河水质监测 7 (十三)城镇集中式饮 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8 (十四) 农村环境质量测 监测1

2、0 (十五)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15 (十六)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16 (十七) 声环境质量监测 19 (十八) 辐射环境监测 20 (十九) 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与保证 31 二 、 污 染源 监测 32 (二十) 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32 三、 专项 监测 34 ( 二十一) 松花江流域水生生物试点监测 松花江流域水生生物试点监测 34 (二十二) “十二五”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控制断面水质监测 “十二五” 重点 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控制断面水质监测 35 (二十三)城市地下水污染监督性监测城市地下水污染监督性监测 36 (二十四)重金属监测37 (二十五)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

3、监测44 四、 国际 合作和 履约 监测 45 (二十六)中俄界河联合监测45 五、 环 境质量 报告 编制 45 (二十 七 ) 环境质量报告编制46 - 1 - 一、环境质量监测 ( 一) 城市 空气 质量 监测 1 、 新标 准 监 测城市 (1 ) 监测 范围:呼 和浩特 、包 头、呼 伦贝尔 、乌 兰浩特 、通辽 、 赤 峰 、 锡 林 浩 特 、 乌 兰 察 布 、 鄂 尔 多 斯 、 巴 彦 淖 尔 、 乌 海 市 和 巴 彦 浩特镇,共 44 个国控监测点位。 (2 ) 监测项目:SO2 、NO-NO2-NOX 、PM10 、PM2.5 、CO 、O3 、 气象五参 数、能见度

4、。 (3 )监测时间:每天 24 小时连续监测。 (4 )数据报送:以 VPN 方式报送实时数据 ,每日 14 时前通过国 家空气质量监测联网管理平台报送前一日经审核的小时数据。 (5 ) 评价方法: 按照 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 、 环境空气质量指 数(AQI) 技术规定 (试行 ) 和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试行 ) 评价 6 项污染物。 2 、 旧标 准监 测 城市 (1 ) 监 测 范 围 : 满 洲 里 、 牙克石 、 阿 尔 山 、 二 连 浩 特 市 , 共 7 个区控监测点位。 (2 )监测项目:SO2 、NO2 、PM10 。 (3 )监测时间:每天 24 小时连续监测。

5、(4 ) 数据报送: 每 月 3 日前将上月的环境质量监测结果 (日均值) 报送自治区中心站 (接收邮箱: ) , 上报格式见表 1-1 ,自治区中心站审核后于 5 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总站。 表 1-1 监测 数据报送 格式 城市 代码 城市 名称 点位 代码 点位 名称 年 月 日 污染物项目( g / m 3 ,CO 为 mg/m 3 ) SO2 NO2 PM10 CO O3 PM2.5 - 2 - (5 ) 评价方法: 按 照环境空气质量旧标准评价 3 项污染物并发布 API 指数。 ( 二) 区域 (农 村) 空气 质量 监测 (1 )监测范围:牙克石 国家区域(农村)空气自动站 。

6、 (2 )监测项目:SO2 、NO2 和PM10 连续在线监测。 (3 )监测频次:每日 24 小时连续监测。 (4 )数据报送及监测报告: 以 VPN 方式实时报送自治区中心站 和总站。同时,每月 3 日前将上月的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小时数据 和汇总数据)及质控手册报送自治区中心站。 自治区中心站组织编写年度区域(农村)站环境质量报告书和 质量管理报告书,次年 3 月底前报送总站。 ( 三) 背景 空气 质量 监测 (1 )监测范围:呼伦贝尔 国家空气背景站。 (2 )监测项目: SO2 、NOx 、O3 、CO 、PM10 、PM2.5 、 气 象 五 参 数 ( 温 度 、 湿 度 、 气

7、压、风向、风速) ; 能见度; 降水量、电导率、pH 、主要阴阳离子; 温室气体的 CO2 、CH4 、N2O ; 每季度使用 滤膜对 PM10 和 PM2.5 手工采样一次,并实验室分 析颗粒物成分。 (3 ) 监 测 时 间 : 自 动 监 测 项 目 实 时 报 送 小 时 数 据 。 湿 沉 降 监测 每天 上午 9:00 到第二天上午 9:00 为一个 采样监测周期。 PM10 和 PM2.5 颗粒物 成分手工监测每季度一次。 (4 )数据报送及监测报告 以 VPN 方式实时报送。 同时,每月 3 日前将上月的环境质量监 测结果(小时数据和汇总数据)及质控手册报送自治区中心站。 自

8、治 区 中 心 站 组 织 编 写 年 度 空 气 背 景 环 境 质 量 报 告 书 和 质 量 管 理报告书, 次年 3 月底前报送总站,上报格式 见国家上报格式。 - 3 - ( 四) 手工 比对 监测 (1 )监测范围:全区 12 个盟市政府所在城市 国控点 ; (2 )监测项目:PM10 、PM2.5 监测; (3 )监测时间: 夏季、 冬季各一批 次; (4 )监测方法:详见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 PM2.5 )自动监测手工比对 核查技术规定( 试行); (5 ) 数据报送: 将夏季 监测于 10 月, 冬季监测于次年 4 月报送 自治区中心站 (接收邮箱: )

9、 , 报送格式见 国家 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PM2.5 )自动监测手工比对 核查技 术规定( 试行)。 ( 五) 降尘 监测 (1 )监测范围:全区 12 个盟市政府所在城市 降尘区控点位 ; (2 ) 监测项目: 降尘监测, 同时, 视能力开展硫酸盐化速率、 氟 化物 监 测 , 点 位 布 设 等 具 体 要 求 执 行 内 蒙 古 环 保 厅 关 于 开 展 全 区 城市降尘、 硫酸盐化速率监测工作的通知 (内环办 2014 16 号 ) ; (2 )监测时间: 自然月 监测; (3 ) 数据报送: 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的环境质量监测结果报送自 治区中心站 (接收邮箱

10、: ) , 数据表 格式见表 1-2 。 表 1-2 降尘 、硫酸盐 化速 率监测 数据 月报表 格式 城市 代码 城市 名称 年 月 日 点位 代码 点位 名称 降尘 硫酸盐 化速率 氟化物 数据审 核人 : 系 电话: 填表 人: 联系 电 话: ( 六) 酸雨 监测 (1 ) 监测范围:12 个盟市政府所在城市及 2008 年中央财政主 要 污 染 物 减 排 专 项 资 金 环 境 监 测 项 目 建 设 方 案 中 涉 及 的 县 和 县 级 市。 (2 ) 监 测 项 目 :pH 、 电 导 率 、 降 水 量 及 硫 酸 根 、 硝 酸 根 、 氟 、- 4 - 氯、铵、钙、镁

11、、钠、钾 9 种离子浓度。 (3 )监测时间:每天上午 9 :00 到第二天上午 9 :00 为一个采 样监测周期。 (4 ) 质量保证: 执行 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 (HJ/T165 2004)。 (5 ) 数据报送 : 按酸雨例行监测数据格式和方式报送监测数据。 每月 10 日前(含 10 日,遇周末顺延)以 excel 格式、邮件方式将 上 月 监 测 数 据 报 送 自 治 区 中 心 站 ( 接 收 邮 箱 :), 报送格式见表 1-3 ; 自治区中心站审核、 汇总后于 10 日前 (含 10 日, 遇周 末顺延)报送总站。自治区中心站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前向总 站报送

12、2015 年全年监测数据 。 表 1-3 酸雨 监测结 果填 报 格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 监测时间:2015 年 X 月 X 日-X 月 X 行 政 代 码 市 ( 县, 区) 采 样 点 点 位 信 息 年 份 采样开始时间 采样结束时间 降水 类型 降水量 (mm) pH 电导 率 (mS/m) 离子组分(mg/L)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SO4 2-NO3 -F -Cl -NH4 +Ca 2+Mg 2+Na +K +( 七) 温室 气体 监测 (1 )监测范围:呼和浩特市和呼伦贝尔市(背景站 ) 。 (2 )监测项目:CO2 、CH4 ;呼伦贝尔市背景站 加测 N2O 。 (

13、3 )监测频次:每日 24 小时连续监测。 (4 ) 质量保证: 按照 环境保护部国家空气监测网络质控手册- 温室气体监测站进行日常维护,每月报送质控手册填写记录。 (5 ) 数据报送 : 实时报送小时数据。 每月 3 日前将上月的环境质 量监测结果(小时数据和汇总数据)和质控手册报送自治区中心站 (接收邮箱: ) ; 自治区中心站审核后于 5 日前报 送总站。自治区中心站组织编写年度温室气体监测站环境质量报告 书和质 量 管 理 报 告 书 , 次 年 3 月底前报送总站,上报格式见 表 1-4 。 - 5 - 表 1-4 温室 气体 监测 结果 填报格式 城市名称 点位名称 年 月 日 时

14、 CO2 CH4 NMHCS 备注 ( 八) 城市 颗粒 物(PM10 、PM2.5 )来源 解析 监测 (1 )监 测范 围: 呼和浩特、包头、赤峰和乌海市。 (2 )监 测项 目: 城市颗粒物(PM10 、PM2.5 )来源解析。 (3 ) 监测 承担 单位 : 各盟市环境监 测站 。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 站提供技术协助) (4 ) 目标 进度 : 呼和浩特、 包头 、 乌海三市 2015 年底前提交技 术报告; 赤峰市 2015 年底前完成样品采集与分析工作,2016 年上半 年提交技术报告。 (5 ) 技术 方法 : 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指南 (试行) (环发 2013 92 号

15、) 。 ( 九 ) 沙尘天气影响环境 空气质量监测 1 、 监测 范围 : 呼 和浩特市、 包头市、 阿拉善盟、 乌海市、 巴彦 淖尔市、鄂尔多斯市、赤峰市、通辽市、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 乌兰浩特市、 锡林浩特市、 集宁区、 海拉尔区、 额济纳旗、 阿右旗、 达茂旗、四子王旗、苏尼特左旗、多伦县,共 20 个点位。 2 、 监测 指标: 必测 项目:PM10 和 TSP ; 选测项目: 能见度、 风速、 风向、大气压。 3 、 监测 时间: 全年 24 小时连续监测。 4 、 质量 保证 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194 2005 )和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

16、/T193 2005)。 5 、 数据 报送 格式和 方式 执行 全国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数据报送说明 。 6 、 数据 报送 时间: 通过沙尘天气环保数据分析平台 实时报送。 - 6 - 7 、 信息 、报 告报送: 每次沙尘天气发生后中心站编写一期沙尘 监测信息 , 上报环保厅 。 每个站点必须在当年 6 月中旬报送半年报、 在次年 1 月中旬报送年报给自治区中心站;中心站在当年 6 月中旬 和次年 1 月中旬报送全区半年报及年报,并收集中日韩沙尘暴监测 网站点的半年报和年报一起报送给总站生态室。 ( 十 ) 地表水水质监测 1 、 监 测范 围: “十 二五” 地表水国控、

17、自治区 控78 个河流监测 断面和 25 条湖库监测垂线。 2 、 监测 指标: 河流 监测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 表 1 的基本项目 (23 项 , 总氮除外) , 以及流量 、 电导率。 湖库增测 透明度、总氮、叶绿素 a 和水位等指标。 3 、 监 测时 间: 国控 断面 1 次/ 月, 自治区控断面 (点位) 逢单月 监测;每月 1 10 日采样监测,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 不超过每月 15 日。 4 、 质 量 保 证: 执 行 地 表 水 和 污 水 监 测 技 术 及 规 范 (HJ/T 91-2002 )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 (第二版)

18、 。 5 、 监测 数据 报送方 式及 时间: 各盟市 监测站于当月 20 日前向自 治区中心站 报送数据 , 自治区中心站汇总 审核后 , 于25 日前通过 “ 中 国环境监测总站数据管理平台 ”将数据报送总站。 6 、 数 据 填 报 格 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 检测限后加 “L ”, 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类标准值的 1/4;未 监测则填写 “-1 ” , 并写明原因 ; 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 由相关监测 站组织核查,并向 自治区中心站和总站 报送核查结果。 ( 十一 )地表水水质自动 监测 1 、 监测 范围: 黄河 昭君坟、 海勃湾、 画匠营子 、 乌海、 喇

19、嘛湾、 引 黄 入 呼 取 水 口 和 额 尔 古 纳 河 黑 山 头 、 海 拉 尔 河 嵯岗、 根 河 大 铁 桥 水质自动监测断面,贝尔湖水质自动监测点位 。 - 7 - 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建 喇 嘛 湾 和 引 黄 入 呼 取 水 口 水 质 自 动 监 测 站 、包 头市新建昭君坟水质自动监测站、乌海市新建乌 海 水 质 自 动 站 于 2015 年3 月20 前完成与自治区环保厅联网, 发送实时监测数据, 上 报水质周报及质控报告。具体要求另发。 2 、 监 测 指 标: 河 流 监 测 五 参 数 ( 水 温 、pH 、 溶 解 氧 、 电 导 率 和 浊度 ) 、 氨氮、

20、 高锰酸盐指数和总有机碳等。 海拉尔河嵯 岗断面增测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和 生 物 毒 性 指 标 , 贝尔湖 增 加 总 氮 、 总 磷 和 叶 绿 素 a 等。 挥发性有机物包括: 二氯甲烷, 反式-1,2- 二氯乙烯、 顺式-1,2- 二 氯 乙 烯 、 三 氯 甲 烷 、1,2- 二 氯 乙 烷 、 苯 、1,2- 二 氯 丙 烷 、 三 氯 乙 烯、 甲苯、 四氯乙烯、 氯苯、 乙苯、 对二甲苯、 间二甲苯、 苯乙烯、 邻二甲苯、1,4- 二氯苯、1,2- 二氯苯,共 18 项。 3 、 监测 频次: 执行 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 每 4 小时监测一次。根据需要可

21、增加至 2 小时一次。 4 、 质 量 保 证: 执 行 地 表 水 和 污 水 监 测 技 术 及 规 范 (HJ/T 91 2002 ) , 国 家 地 表 水 自 动 监 测 站 运 行 管 理 办 法 ( 总 站 水 字 2007 182 号)及环境水质监测 质量保证手册 (第二版) 。 5 、 监 测 数 据 报 送 方 式 及 时 间: 自 动 站 数 据 实 时 自 动 报 送 自 治 区 中心站和 总站。周报数据由各托管站于每周一中午 12:00 之前通过 “ 国 家 水 质 自 动 监 测 系 统 ” 软件报送总站, 邮 件 报 送 自 治 区 中 心 站 (邮箱:)。 (

22、十二 )界 河水 质监 测 1 、 监 测 范 围: 额 尔 古 纳 河 、 克 鲁 伦 河 、 哈 拉 哈 河 和 贝 尔 湖 。 其 中, 额尔古纳 河4 个断面、 克鲁伦 河1 个断面、 哈拉哈河 1 个断面、 贝尔湖 1 个点位,共 7 个断面(点位) 。 2 、 监测 指标: 河流 监测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 表 1 的基本项目(23 项,总氮除外 ) ,以及流量、电导率。 湖库增测透明度、总氮、叶绿素 a 和水位等指标。 3 、 监测 时间: 每月 1 10 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 8 - 迟不超过每月 15 日。 4 、 质 量 保 证:

23、按 照 地 表 水 和 污 水 监 测 技 术 及 规 范 (HJ/T 91-2002 ) 及 环 境 水 质 监 测 质 量 保 证 手 册 ( 第 二 版 ) 有 关 要 求 执 行。 5 、 监测 数据 报送方 式及 时间: 相关盟市监测站于当月 20 日前向 自治区中心站报送数据, 自治区中心站汇总审核后, 于 25 日前通过 “国界河 流 (湖泊) 水质月报填报传输系统” 软件将数据报送总站。 6 、 数 据 填 报 格 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 检测限后加 “L ”, 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类标准值的 1/4;未 监测则填写 “-1 ” , 并写明原因 ; 如

24、监测断面水质异常, 由相关监测 站组织核查,并向总站报送核查结果。 ( 十三 )城 镇集 中式 饮用 水源 地 水 质监 测 1 、 监 测范 围: 全区 12 个地级城市 (指 9 个地级市及 3 个盟政府 所在的 2 个县级市及 1 个旗,即乌兰浩特市、锡林浩特市和阿拉善 左旗 ) 、9 个县级市(乌兰浩特市、锡林浩特市除外 ) 、68 个县级行 政 单 位 所 在 城 镇 ( 阿 拉 善 左 旗 除 外 ) 的 所 有 在 用 集 中 式 生 活 饮 用 水 水源地。 2 、 监测 指标: 地 表水 饮用 水水 源地 1 、 常规 监测 : 地 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25、 )表 1 的 基本项目 (23 项, 化学需氧量除外, 河流总氮除外 ) 、 表 2 的补充项 目(5 项)和表 3 的优选特定项目(33 项 ) ,共 61 项,并统计当月 各 水 源 地 的 总 取 水 量 。 各 地 可 根 据 当 地 污 染 实 际 情 况 , 适 当 增 加 区 域特征污染物。 2 、全分析: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 ) 中 的 109 项。 地 下水 饮用 水水 源地 1 、 常规 监测 : 地 下水质量标准 (GB/T 14848-1993 )中 23 项 (见环函200547 号) , 并统计当月总取水量。 各地可根据当

26、地污染- 9 - 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2. 全分析 : 地下 水质量标准 (GB/T 14848-1993 ) 中的 39 项。 3 、 监测 时间 (1 )常规监测 1 )地级以上城市 每月1 10 日采样监测一次 , 由所在地级城市环境监测站承担。 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2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 1 10 日采样一次,地下水 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监测一次 (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 4 个月) 。 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2 )全分析 地级和县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于6 7 月进行一次水质全 分析监测 ,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

27、饮用水水源地每 2 年在第双数年 开 展一次 水质全分析监测 。 4 、 质量 保证 和质量 控制 监 测 数 据 实 行 三 级 审 核 制 度 , 监 测 任 务 承 担 单 位 对 监 测 结 果 负 责。 自治区中心站 负责对辖区内任务承担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与考核 , 对 任 务 承 担 单 位 报 送 的 监 测 结 果 进 行 审 核 , 并 对 最 后 上 报 监 测 总 站 的数据质量负责。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2002 ) 及 环 境 水 质 监 测 质 量 保 证 手 册 ( 第 二 版 ) 有 关 要 求 执 行。 5 、 监

28、测 数据 报送方 式及 时间 (1 )饮用水源地水质常规监测数据 1 )地级城市 各盟市监测站每月 20 日前向自治区中心站 报送当月饮用水源地 监测数据 ; 自治区中心站汇总 审核后, 于当月 25 日前通过 “中国环 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 报送至总站。 - 10 - 2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各 盟 市 监 测 站 负 责 汇 总 、 审 核 辖 区 内 所 有 县 级 城 镇 的 集 中 式 生 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季度数据 : 各盟市监测站 于4 月、 7 月、10 月 15 日及 次年 1 月 15 日前向 自治区中心站报送 ; 地 下

29、水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水 质 监 测 每 半 年 数 据 : 各 盟 市 监 测 站 于 7 月 15 日及次年 1 月 15 日前 向自治区中心站 报送; 自治区中心站汇总、 审核后,于10 日内报送至 “中国环境监测 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 ” 。 (2 )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各盟市监测站于 9 月 20 日前将全分析数据报送自治区中心站 ( ) ; 自治区中 心站审核后,于 10 月 15 日前报 送至 总 站 。 其 中 , 地 级 以 上 城 市 水 源 地 水 质 监 测 数 据 通 过 “ 中 国 环 境 监 测 总 站 环 境 监 测 数 据 平 台 ” 报 送 ;

30、旗 县 级 水 源 地 水 质 监 测 数 据 及评价报告(含地级城市和县级城镇)通过 总站 FTP 服务器(IP 地 址:11.200.0.101 )报送至“内蒙古饮用水-2015 年- 全分析”文件 夹内。 6 、 数据 填报 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 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 在检测限后加 “L ” , 表 1 的基本项目检测限应该满足地表水类标准值的 1/4 ;表 2 和表 3 项目检测限须满足标准值的 1/4 ;未监测项目填写“-1 ” ,并写明原 因 ; 如 监 测 断 面 水 质 异 常 , 由 相 关 环 境 监 测 站 组 织 核 查 , 并 向 监 测 总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

31、十 四 )农 村环 境质 量监 测 1 、 监测 范围 监测对象 为环境 空 气质量、 地表水 水 质、 饮用 水源地 水 质、 土壤 环境 质量和自 然生态 质 量。 参加 “以奖 促治 ” 农村环境 综合整治 项目的村 庄, , 须加测生 活污水 处 理设施( 含人工 湿 地)出水 水质。 本着因地 制宜、 分 步实施的 原则, 按 照 两 大分 区分别 开 展农村环 境质- 11 - 量监测工 作, 分 区 情况和具 体任务见 全国农 村环境 质 量试点监 测技术 方 案 (环 发2014125 号 ) 。 各盟市环 保局拟 定 辖区内监 测旗县 及 旗县内监 测村庄 , 于 2 月 底

32、前上 报自治区 环保厅 科 技监测处 备案。 2 、 监测 内容 及监测 方法: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以县域为基本单元 , 包括村庄监测和县域监测两个层次。 在村庄监测层次上, 监测所有必测村庄 (每年固定监测的村庄 , 即静态村 ) , 同时在每个县域至少选择 3 个村庄; 在县域监测层次上, 以 县 域 全 境 为 监 测 区 域 。 综 合 村 庄 层 次 和 县 域 层 次 的 监 测 结 果 , 从 点 到 面 评 价 县 域 农 村 环 境 质 量 , 反 映 我 国 农 村 区 域 环 境 状 况 及 其 变 化。 (1 )县域 地 表水环境 以县域为点位布设单 元, 在县域内 最大

33、河流 (水系) 的上、 下游 位置各布设 1 个监测断面。如 有湖库 ,增加布设 1 个监测 断面。若 县域内 (城区除外) 已有地表水国控或区控断面/ 点位的, 可将其作 为农村监测断面/ 点位。 监测 项目: 水温、pH 值、 溶解氧、 高锰酸盐指数、 化学需 氧量、 五 日 生 化 需 氧 量 、 氨 氮 、 总 磷 、 氟 化 物 、 粪 大 肠 菌 群 、 石 油 类 、 挥 发 酚 、 铜 、 锌 、 砷 、 汞 、 铅 、 镉 、 六 价 铬 、 氰 化 物 、 阴 离 子 表 面 活 性剂、硫化物、硒、总氮(湖库 ) , 共 24 项。 监测 频次 :1 次/ 季度,全年共 4

34、 次。北方地区冰封期不具备采 样条件时,可不监测。 监 测方 法 : 以手工 监测为主, 总氮监测为补充, 执行 环境监测 技术规范 (水和废水部分)。 (2 )县域 生态 环境 以县域全境为监测区域, 开展 县域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同时 调查 社会经济状况 和生态状况影响因素 。 遥 感 监测 指标 为 土地 利用/覆盖 指标 , 其 他监 测指 标为 降水量、 水资 源量、土壤侵蚀、水土流失等 ,具体监测指标见 表 14-1 。 - 12 - 表2-5 县域生态环境 质量监测指标 一级指 标 二级指 标 三级指 标 生态 环境 质量 状况 指数 生物丰 度指 数 林地 、 草地 、水

35、域湿 地、 耕地、 建筑 用地 及未 利用 地的面 积占县域 面 积的 比例 (6 个) 植被 覆 盖指 数 县域 林 地、 草地 、耕 地面 积占 县 域面 积 的 比例 (3 个) 水 网密度 指数 河流长 度 、 湖库 面积 和 水 资源量 占县域 面 积的 比例 (3 个) 土地 退 化指数 轻度侵 蚀、 中度 侵蚀 和重 度侵蚀 土地 面积 占县 域面 积的比 例(3 个) 人 类干 扰指 数 耕地 、 建设 用地 占县 域面 积的比 例(2 个 ) 监测 频 次:1 次/ 年。 监 测 方 法 : 以 遥 感 监 测 为 主 要 技 术 手 段 , 获 取 前 一 年 县 域 土

36、地 利用/ 覆盖解译数据。 以资料调查和断面核查为辅助技术手段, 获取 县域社会经济、 降水量、水 资源量、土壤侵蚀、水土流失等 数据。 (3 )村庄 环 境空气 以村庄 为点位布设单 元,在居民区 设 1 个监测点位。 监 测项 目 : 必 测项 目为二氧化硫、 二氧化氮 、 可吸入颗粒物, 选 测 项 目 为 细 颗 粒 物 、 臭 氧 、 一 氧 化 氮 。 工 业 型 村 庄 根据具 体 情 况 , 增加特征污染物的监测。 监 测频 次 :1 次/ 季度,全年共 4 次。 监 测方 法 : 采用手 工采样监测 和自动采样监测 相结合的方法。 推 荐使用自动监测, 优先使用环境质量流动监

37、测车进行监测。 执行 环 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 每次监测连续 5 天, 每天进行监测, 取 各 监 测 日 的 日 均 值 。 其 中 二 氧 化 硫 、 二 氧 化 氮 采 样 监 测 每 天 不 少 于 18 小时 ,可吸入颗粒物采样监测不少于 12 小时。 (4 )村庄 饮 用水源 地水 环境 以村庄为点位布设单 元,每个村庄至少布设 1 个监测点位。 监测项目:pH 值、 总硬 度、 硫酸 盐、 氯化 物、 高锰 酸盐 指数、 氨氮 、 氟 化 物 、 总 大 肠 菌 群 、 挥 发 酚 、 铜 、 锌 、 硒 、 砷、 汞 、 铅 、 镉、 六价铬、 氰化 物、 阴离子合成洗涤

38、剂 、 硝酸盐氮、 亚硝酸盐氮、 铁、锰共 23 项。 监 测频 次 :1 次/ 季度,全年共 4 次。 - 13 - 监 测方 法: 执行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水和废水部分)。 (5 )村庄 土 壤环境 以村庄为点位布设单元, 在基本农田 、 园地 (果园、 茶园、 菜地) 、 饮用水源地周边各布设 1 个 监测点位 ,共 3 个点位。可 根据监测村 庄的环境状况 , 在 重点区域土壤中选择两类 , 各布设 1 个 监测点位。 重点区域土壤 包括工矿企业周边土壤; 畜禽、 水厂养殖场周边土壤; 污 染 水 灌 溉 的 农 田 土 壤 ; 大 量 堆 放 工 业 废 渣 、 生 活 垃 圾 场

39、 地 周 围 的 土 壤 ; 长 期 受 工 业 废 气 和 粉 尘 影 响 的 土 壤 ; 居 民 区 周 边 土 壤 及 其 他 疑似 有污染的土壤。 监测项目:必 测项目 为 土壤 pH 、 阳离 子交换 量 、镉 、汞 、砷、 铅 、 铬 等 元 素 的 全 量 。 基 本 农 田 根 据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选择特征 有 机污 染物 的监测;工业型村庄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特征 污染物 的监测。 监 测频 次:1 次/ 五年, 每五年的第一年监测 1 次。 采样时间为 1-8 月,避免在施用农药、化肥后立即采样。 监 测方 法: 执行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2004

40、 ) 。 (6 )生 活污 水处理 设施 出水 水质 监测 针对 开展“以奖促治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的村庄, 对 生活污水处 理设施 (含人工湿地) 的出水水质进行监测。 选取 1 个生活污水处 理规模最大的处理厂(站)或人工湿地,在其出水口采样。 监 测项 目 : 必测项目为 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选测项目为 pH 、五 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磷、粪大肠菌群。 监 测频 次:1 次/ 半年,全年 2 次。 监 测 方 法 : 以 手 工 监 测 为 主 , 自 动 监 测 为 补 充 。 执行 环境监 测 技术规范 ( 水 和 废 水 部 分), 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 染物排放标准

41、 (GB18918-2002)。 3 、 质量 控制 与质量 保证 : (1 )环 境空 气监测 质量 控制 按 照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手 工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HJ/T194 ) 和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自 动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HJ/T193 ) 有 关 要 求 进 行 环 境 空 气 监- 14 - 测质量控制。 (2 )饮 用水 源地监 测质 量控 制 按照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91 ) 、 地下水环境监 测技术规范 (HJ/T164 ) 及 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 (第二版 ) 有关要求进行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质量控制。 (3 )地 表水

42、环境监 测质 量控 制 按照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91 ) 及 环境水质监 测质量保证手册 (第二版 ) 有关要求进行地表水水质监测质量控制。 (4 )土 壤环 境监测 质量 控制 按 照 土 壤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HJ/T166 ) 、 全 国 土 壤 污 染 状 况 调 查 质 量 保 证 技 术 规 范 有 关 要 求 和 其 他 有 关 的 技 术 规 定 开 展 土 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 (5 )生 态环 境质量 状况 监测 质量 控制 按照 2008 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实施方案 (总站生 字2008 56 号)有关要求进行自然生态状况监测质

43、量控制。 (6 )生 活污 水处理 设施 出水 水质 监测 质量 控制 按照 地表水 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91 ) 及 环境水质监 测质量保证手册 (第二版 ) 有关要 求进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 质监测质量控制。 4 、 评 价方 法 : 参 照执行 农村 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技术规定 (试 行) (总站生字2014148 号) ; 5 、 报送 时间 : 各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监 测数据按 Excel 模板进行填报 (另发 ) , 具体上 报时间为:11 月 15 日前、 每季度后15 天前报送环 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以及河流湖库水质监测数据;6 月 15 日和 11 月

44、 15 日前 报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数据;11 月 15 日 前 报 送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数 据 和 农 村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年 度 报 告 (word 电子版,包括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照片 ) ;11 月底前报送农村 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纸质版。 - 15 - 自 治 区 中 心 站 通 过 “ 中 国 环 境 监 测 总 站 数 据 管 理 平 台 ” 报送本 行政区内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 。11 月底前、每季度后 10 天报送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以及河流湖库水质监测数 据;6 月 25 日、11 月 25 日前报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

45、监测 数据;11 月底前报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和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 度报告。12 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总 站报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 度报告(纸质 版) (十 五 )土 壤环 境质 量监 测 1 、 监测 范围 全区 12 个盟市政府所在城市 , 对辖区内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 殖场周边 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2 、 基本 情况 调查 (1 )自然和社会经济情况 监 测 区 域 内 的 地 理 位 置 、 地 形 地 貌 、 自 然 植 被 、 周 边 水 系 、 水 文状况 、 气象特征等自然环境及 当地社会经济和工农业生产状况 等。 (2 )畜禽养殖场 周边土壤情况调查 畜 禽 养 殖

46、场 名 称 、 场 地 面 积 、 养 殖 畜 禽 种 类 和 数 量 ; 畜 禽 养 殖 场周边土壤类型、 成土母质、区域背景等 。 (3 )排污及周边 污染源调查 畜 禽 养 殖 场 目 前 主 要 污 染 物 及 排 放 去 向 ; 畜 禽 养 殖 场 周 边 一 定 范 围 内 有 无 污 染 源 或 排 放 口 、 污 染 源 类 型 、 数 量 及 分 布 等 , 找 出 可 能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主要 污染来源。 3 、 监测 布点 每个畜禽养殖场周边土壤共布设 5 个监测点位。在畜禽养殖场 外围500 米范围内采用网格法进行随机布点 , 网格大小为 100 米*100 米。 4 、 监测 项目 (1 )必测项目 土壤理化指标:土壤 pH、有机质含量、阳离子交换量; - 16 - 无机污染物:镉、汞、砷、铅、铬、铜、锌和镍; 有机污染物:六六六、滴滴涕和苯并(a )芘。 (2 )选测项目 无机污染物:钒、锰、钴、银、铊、锑等。 5 、 监测 时间 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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