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一、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主体1二、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依据目录3三、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职权1、行政处罚4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51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晓雷 职务:主 任单位地址:徐州市建国西路 85 号邮编:221006执法依据: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居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
2、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2、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2(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3执法依据名称颁布机关生效、修订日期配合实施部门配合其他部门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1999、4、3发布,2002、3、24 修订工商行政管
3、理部门、银行 4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职权行政处罚(共 1 项)一、单位不办理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办理、罚款执法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处 1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5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 1 项)一、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行政行为名称:责令限期缴存执法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