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叙永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普查方案为准确取得全县个体经营户的普查数据,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普查的标准时点和时期叙永县个体经营户普查的标准时点为 2008 年 9 月 30 日,时期资料为 2007 年 10 月 1 日至 2008 年 9 月 30 日。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个体经营户,指除农业生产经营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体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体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我县的个体经营户普查对象为在叙永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所有个体经营户。1、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
2、记注册、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具体是指公民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包括民政部门以外的相关行业管理机构批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合伙) ,如个体诊所、民办学校等。3、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它活动。三
3、、普查的调查方式本次个体经营户普查采用全面调查,清查和普查同时进行的方式,逐户进行登记。1、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或者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权限的部门核准登记,领取各类经营资格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逐户普查登记。2、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又未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审批权的部门核准登记,但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年从事经营活动在三个月以上的经营户,不管经营规模大小,不管经济收入多少,均作为个体经营户,逐户普查登记。3、经营活动性质决定了是流动作业的,如公路运输、出租车、摩的等,视为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经营户,逐户普查登记。四、普查内容个体经营户普查内容包
4、括个体经营户名称、户主姓名、经营地址、有无工商营业执照、有无税务登记请、主要经营活动、行业类别代码、期未从业人员、联系电话等内容。五、普查的基本要求1、普查员持证入户登记。开展个体经营户普查登记时,普查员要持证入户登记,向调查户发放“致经济普查对象户一封信” ,宣传普查的目的和意义,并通过调查对象的申报取得普查资料。不得将调查表发给调查对象填写。2、普查员据实填写调查表。普查员要根据调查对象的申报,核实填写调查表。3、加强检查验收工作。各乡镇普查机构要加强对基层普查机构个体经营户普查的指导、检查工作,以提高全县个体经营户普查质量。在普查登记工作结束后,省、市、县要组织力量对个体经营户普查工作质量进行验收。4、数据录入和汇总。个体经营户普查登记工作结束后,各乡镇普查机构要开展数据录入和汇总工作,逐级填写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汇总表 。5、资料上报和保管。各乡镇普查机构在完成个体经营户普查的调查、调查表审核、录入及装订后,随同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汇总表 ,以电子和纸质两种方式于 2008 年 11 月 15前上报县级普查机构。个体经营户普查资料由县级普查机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