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价值概念探析第 20 卷第 2 期2005 年 6 月邢台学院JOURNALOFXINGTAIUNIVERSITYVo1.20.No.2Jun.2005法律价值概念探祈李成革(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 071002)摘要:法律价值作为法学理论的最基本概念,对法学研究 ,法律实践都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法律价值 f*l题的不同认识,会产生不同的立法,执法思想,也会出现不同的执法后果,而法律价值的概念,自古至今都有争议,各有不同的观点.为了更好地立法,执法,准确地厘定其确切涵义并对与其相关的问题进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这是所有法律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都不可回避的首要问题.关键词:价值;
2、法律价值;客体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 4658(2005)02 一 OO4403一,引言法律价值理论是法学的基本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应当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不管是古典自然法学,还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主义法学,也不管是西方国家和前苏联,还是我国法学界,对法律价值的研究,始终都是一个永恒的课题,也是法学家们长期争鸣的问题之一.基于此,庞德曾明确指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问题,它却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因此,“一种完全无视或
3、忽略上述基本价值的一个或多个价值的社会秩序,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秩序“.2法律价值的研究是如此的重要,所以,我们应深入剖析法律价值的基本理论和问题,其中,居于首要和中心地位的是法律价值概念的全面,清晰的界定.因为,概念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方式,是-I1 理论形成的标志之一,无法想象在一种片面或模糊的法律价值范畴基础上能构建起一套科学的法律价值理论体系.不同时期的哲学家和法学家们对法律价值有不同的理解.法律价值的概念正如博登海默形容“正义“ 一样,有着一张普洛透斯的脸 ,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且有极不相同面貌.4 因此,对法律价值概念的研究非常必要.二,法律价值(一)法律价值的
4、一般概念及分析自从 20 世纪 80 年代初法律价值问题成为我国法学界关注热点之后,在一些法学论着中,才出现“法的价值观念,法的价值“等概念,而在教科书和专着中讨论法律价值问题则是 1986 年以后.一般而言,对法律价值概念的通说为“ 法对人需要的满足“. 这种界定 ,在法律价值理论研究中,一直居于统治地位.但近年来也有文章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这是一种主观价值观,是从新康德主义弗莱堡学派创始人文德尔班关于“每种价值首先意味着满足某种需要或引起某种快感的东西“的观点来进行界定的 ,同时“ 人需要的满足“也是以马克思批判他人的错误价值概念为依据的,这样定义就会使“恶法和恶法下的恶行有合理的存在依据,
5、也就无法区分良法与恶法“,从而导致“ 人人便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视现行法为恶法,而后破坏之,践踏之,可以无法无天“,以 “人需要的满足 “界定法律价值是不科学的,是法的使用价值.本文认为简单地以“人的需要的满足“来定义法律价值有失偏颇,全面.原因有三:(1)忽视了法律价值的客观性,使法律价值变成了纯主观性的东西.社会学认为人类社会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按不同标准可分为不同阶级,阶层等,再加上区域,城乡,职业,性别,年龄等也会导致主体的差异,而在某个主体心理结构中,法需要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层次,多样化存在的.对此,当代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人的基本需要有生理需要,社会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
6、要,而马克思和恩格斯从哲学高度把人的需要分为生存需要,享受需要和发展需要三个层次.由此马克思说“人以其需要的无限性和广泛性区别于其他一切动物“,“差异的主体产生差异的需要,而这些需要往往相互偏离甚至相互对立,某些需要的满足总是以另外一些需要受抑制甚至牺牲为代价“,与此同时,实用主义哲学家杜威也说:“一件事情满足人的需要或被人们享受还不能由此断定它是有价值的,判断一件事情是否有收稿日期20041222作者简介 李成革 (1967 一), 男,河北柏乡县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2002 级硕士研究生,司法制度方向,电话:(o312)753o4o9?44?李成革:去律价值概念探析价值,不是看他是否令人
7、满足,是否被人享受而是看效果,看是否可创造一个有利于人们的发展条件“.以“ 人需要的满足“来概括法律的价值,实际上把法的价值变成了一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式的纯主观性的东西.(2)与价值的基本定义不协调.按照价值的定义,它是一种“善 “,是一种值得人们向往和追求的“善“,法律价值是价值的一种,由此也应当是有益的,正如图加林诺夫所说“价值的最正确,最清楚的规定是:它是人们所珍重的东西 “.而把“ 人需要的满足“ 简单说成就是法律价值 ,似乎有些武断.因为,主体的多层次性和主体需要的多元化,不能保证每个需要都是健康,有益的,如果把其中有害的,不健康的,无益的与立法目的相悖的需要的满足也视为法律价
8、值的话,则这种“价值 “无论对立法者 ,还是对法律本身,还是对人类社会都将是一种巨大的悲哀.因此我们“对于所谓的需要,也要有一个评价问题,人们的需要有高低之分,既有高级的需要,也有低级的需要“,而不能一味地把“ 人需要的满足“一律看成法律价值的内涵.(3)法律价值不仅是“ 人需要的满足“, 而且还是 “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法对人需要的满足是法律价值的重要内容和方面,而不是全部,法律价值还应包括人们的期望,追求和信仰的意义,这种精神寄托或精神索求具有更大精神意义,是主体内心确信并努力追求的.1 这正是法律价值同一般自然物价值的不同,也是其复杂性与其特殊性之所在.因为“ 作为法律价值的客体
9、的法律,不仅是一种精神现象,而且还是精神客体,其本身就是一套价值规范“.1 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不仅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且对人们行为进行评价,指引,预测,对合法行为保护,奖励,对违法行为谴责,警戒,预防,制裁,“而且作为一种思想原则体现,它与一般意识形态一样,也是有影响人们思想品德的作用“013而作为法律属性外在化的法律价值 ,也理应具有这些内容.法律价值具有永远的,不断前进的,而又不可能达到的性质,人们总是无限接近并在无限接近中发展法律价值,具有高于法律价值的现实状况特性,具有目标和导向性的含义.H应当指出,法律价值作为价值的一种,虽有特殊性(是人造物而不是自然物),虽然不能用定义价值的
10、方法,简单地不加以限制地移植到法律价值概念的界定中,但是,毕竟有其共性.因此法律价值有满足主体需要的一面,这不能完全否定,否则,将是不科学,也是难以解释通的.(二)法律价值的主体与客体法律价值的主体是指在法的价值关系中,通过自己有意识的法的实践活动,运用法律满足和实现自己需要和利益的个人,组织和集团.分为三类(1)个人主体.这是最基本的主体,指一般的人,个人主体由于在主观上受到思维能力,情感意志,文化知识水平限制,而在客观上受到法律实践活动的深度和广度的限制,因此,对法律价值的认识,具有很大的局限性.(2) 集体主体.包括两类,一是按照一定信仰,目的,规范等组织起来的共同行为的群众或组织.如政
11、党,社团等.二是由国家机关所组成的集体主体,如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3)社会构成.指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民族,人民等,具有共同的意志,摆脱了个人主体和集体主体局限性.国家主体集中体现了在国家中居统治地位的阶级和集团的利益和意志,同时,也执行着一定的社会公共职能.151法律价值的总体是法,是广义的法,包括作为制度的法及其规范,及以观念形态存在的意识中的法和法意识,具有对象性,社会历史性和客观现实性等特征.我们在认识法律价值的客体时,要始终把握其特殊性,该客体(法律)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一种“人造物 “,并且是一种特殊的 “人造物“ 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反映特定国家意志的
12、行为规范,是一种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它既是“人造的“, 又是用来规范和约束调节人的.因此,它本身就内含了“为人用 “又“管制人“的双重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属性.(三)法律价值的类型按照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我们将法律价值进行以下分类(1)群体价值 ,个体价值.法律的个体价值是个体对法律需求以及法律对个体的实际效应,一般包括个人自由,平等,权利,人格尊严等.所谓群体的价值是指某一社会群体对法律的需求以及法律对该群体的实际效应.应当说明的是,法律价值是多元的,但“主导法律价值总是特定的,总是代表着能把法律价值具体化到法律规范中的那一部分主体与法律之间的实践关系“.171 由于“能参与这一实践的人只
13、能是一部分人,在阶级社会中,这部分人只能是统治阶级,而作为被统治阶级的法律价值是不能被体现到法律规范中的“.-l 因此,“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律所体现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法律价值追求“.1 本文认为这种说法似乎太过绝对,因为在阶级社会里,即使统治阶级内部也有阶层之分,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价值追求,同时,统治阶级为了稳固自己的统治,在不触动其根本利益的前提下,有可能限制某些阶层的统治阶级利益,而把被统治阶级的利益体现到法律之中,从而一定程度地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法律价值.再者,反映和保护公共利益的法律,如交通法规或某些技术法规,既体现统治阶级的法律价值,也体现了被统治阶级的利益,二者同时并存于法律之中.(
14、2)法律的正价值,无价值(或零价值)和负价值.这是按照法律价值?45?邢台学院 2005 年第 2 期追求与法律的实际效应关系来分的.认为“广义的价值包括法的正价值和法的负价值,其中负价 f 是指法对主体需要实现的阻碍和破坏作用,而狭义的法 fI 价值仅指法的正价值“,2oj 进而又指出 “严格地说,在法的正负价值之间还存在着一种零价值,即法律对一定主体既无益也无害“,_2 最后又指出 “一般说法律有价值是指法的有益性,有用性,因而法的价值一般均指法的正价值“.我们认为,这种划分不太合适,比如:某人为了自己的需要而偷窃 ,法律对此是禁止的.但我们不能由此得出结论,法律禁止偷窃的规定是法律的负价
15、值,相反,这正是法律所真正追求的一种价值目标.因此上说价值应分高低,大小而不宜分正负.由此,我们建议把法律价值分为最低目标(法律对极少数特定主体需要的满足),一般目标(法律对绝大部分主体需要的满足)和最高目标(法律对所有主体需要的满足).(3)除此之外,法律价值还可按功能和性质分为目的性法律价值和工具性法律价值,而按历史阶段分为奴隶制法律价值,封建制法律价值,资产阶级法律价值和社会主义法律价值.按法律对主体的应用形式分为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等等不一而足.(四)研究法律价值的意义法律价值的研究,既是立法的需要,也是法实施的需要.从严格意义上说立法活动是在一定法律价值观指导下的国家行为,为了使法律理
16、想目标与实现的目标无限接近,对法律价值理论必须深入探讨,同时,法律价值还是执法思想的保障,同一法律规定在不同法律价值指导下具有不同执法后果.法律价值也是守法的思想条件,法律仅靠强制,不可能维持长久.由于法律理想价值总是高于法律现实价值,因此,它还是法律演进的动力.法律价值多元化,必然引起价值冲突,这就要求我们通过立法和司法来解决,即进行价值的协调,判断和选择,尤其注意认识法律价值过程中出现的绝对夸大某一法律价值而弱化甚至忽视其他法律价值的形而上学倾向.科学的定义总是反映着人们对一定现象认识的程度,并且,不可能包括始终在发展着的该现象的一切方面和全部性质,故总有一定局限性.但它能简明指出人们对一
17、定现象的认识,反映了认识的程度,有利于统一人们的认识,体现研究成果,以便开展进一步研究,因此又是有必要的.参考文献:1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55.2博登海默. 法理学一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前言.368崔广平 .法律价值概念质疑 J.河北法学,2002,1.4博登海默. 法理学一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5孙国华,法理学教程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94.;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0.;乔克裕,黎晓平.法的价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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