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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仁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实用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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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崇仁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实用手册崇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二八年三月2编制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局对目前已实施的 20 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梳理,以表格形式列出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实施的行政执法项目共 201 项。新编制的行政执法依据分别涉及:行政处罚 175 项(其中:安全生产监管 40 项,危险化学品监管 40 项,易制毒化学品监管 9 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 6 项,烟花爆竹监管共 15 项,非煤矿山监管 22 项,劳动防护用品监管 9 项,安全培训 16 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11 项,事故 隐患治理 7 项),行政许可 7

2、 项,行政强制 4 项。现将梳理出来的行政执法项目汇编成册,供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参考使用。2008 年 3 月 10 日3崇仁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依据条目索引行政处罚(共 175 项) 1一、安全生产监管(共 40 项,第 1 一 40 项) 1二、危险化学品监管(共 40 项,第 4180 项) 12三、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共 9 项,第 8189 项)24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共 6 项,第 9095 项)25五、烟花爆竹监管(共 15 项,第 96110 项) 26六、非煤矿山监管(共 22 项,第 111132 项)29七、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共 9 项,第 133141 项)3

3、2八、安全培训(共 16 项,第 142157 项)33九、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共 11 项,第 158168 项)38十、事故隐患整治(共 7 项,第 169175 项)40行政许可(共 7 项)85行政强制(共 4 项) 884一、 行政处罚(一)安全生产监管(共 40 项)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依据具体条目和内容1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按 照规 定 设 立 安 全 生 产 管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安 全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

4、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2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生 产 、经营 、储 存 、使 用 危 险 物品 ,未 建 立 专 门 安 全 管理 制 度 、未 采 取 可 靠 的安 全 措 施 或 者 不 接 受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实施 的 监 督 管 理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

5、立 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3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重 大危 险 源 未 登 记 建 档 ,或者 未 进 行 评 估 、监 控 的 ,或 者 未 制 定 应 急 预 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 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4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将 生 产经 营 项 目 、

6、场 所 、设 备发 包 或 者 出 租 给 不 具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或 者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或 者个 人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5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与 承包 单 位 、承

7、租 单 位 签 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 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或者未 对承包单位、承5专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协 议 或 者 未 在 承 包 合同 、租 赁 合 同 中 明 确 各自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责 ,或 者 未 对 承 包 单 位 、承 租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统 一 协 调 、管 理 的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两 个 以 上 生 产 经 营 单位 在

8、同 一 作 业 区 域 内进 行 可 能 危 及 对 方 安全 生 产 的 生 产 经 营 活动 ,未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管理 协 议 或 者 未 指 定 专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进 行 安 全 检 查 与 协 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7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与 从 业人 员 订 立 协 议 ,免 除 或者 减 轻 其 对 从 业 人 员

9、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伤 亡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该协议 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事故伤亡对

10、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8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生 产 、经营 、储 存 、使 用 危 险 物品 的 车 间 、商 店 、仓 库与 员 工 宿 舍 在 同 一 座建 筑 内 ,或 者 与 员 工 宿舍 的 距 离 不 符 合 安 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 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1、 6要 求 的9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经 依法 批 准 ,擅 自 生 产 、经营 、储 存 危 险 物 品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 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 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0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其 主要 负 责 人 或 者 其 他 人员 对 查 封 或 者 扣 押 的设 施 、设 备 、器

12、 材 ,擅 自启 封 或 者 使 用 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 负责人、其他有关人 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11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使 用 国家 明 令 淘 汰 、禁 止 使 用的 危 及 生 产 安 全 的 工艺 、设 备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 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13、追究刑事责任:(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 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12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其 主要 负 责 人 或 者 其 他 人员 拒 不 执 行 安 全 生 产监 管 监 察 部 门 及 其 行政 执 法 人 员 的 安 全 监管 监 察 指 令 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款规定“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 负责人、其他有关人 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13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其 主要 负 责 人 或 者 其 他 人员 拒 绝 、阻 碍 安 全 生

14、 产行 政 执 法 人 员 监 督 检查 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八款规定“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 负责人、其他有关人 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14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进 行 爆破 、吊 装 等 危 险 作 业 ,未 安 排 专 门 管 理 人 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7

15、进 行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 险作 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15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其 主要 负 责 人 或 者 其 他 人员 违 章 指 挥 作 业 人 员或 者 强 令 从 业 人 员 违章 、冒 险 作 业 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 负责人、其他有关人 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16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其 主要 负 责 人 或 者 其 他 人员 发 现 从 业 人 员 违

16、章作 业 不 加 制 止 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 负责人、其他有关人 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17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对 安全 设 备 进 行 经 常 性 维护 、保 养 和 定 期 检 测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 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对安

17、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 检测的;” 18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在 有较 大 危 险 因 素 的 生 产经 营 场 所 和 有 关 设 施 、设 备 上 设 置 明 显 的 安全 警 示 标 志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 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 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9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特 种设 备 以 及 危 险

18、物 品 的容 器 、运 输 工 具 未 经 取得 专 业 资 质 的 机 构 检测 、检 验 合 格 ,取 得 安全 使 用 证 或 者 安 全 标志 ,投 入 使 用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 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 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 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人使用的; ”20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生 产经 营 场 所 和 员 工

19、 宿 舍未 设 有 符 合 紧 急 疏 散需 要 、标 志 明 显 、保 持畅 通 的 出 口 ,或 者 封 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 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 标 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8堵 塞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或者 员 工 宿 舍 出 口 的21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设备 的 安 装 、使 用 、检 测 、改 造 和

20、报 废 不 符 合 国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 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 检测、改造和 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22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其 主要 负 责 人 或 者 其 他 人员 对 事 故 预 兆 或 者 已发 现 的 事 故 隐 患 不 及时 采 取 措 施 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

21、条第七款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 负责人、其他有关人 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23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其 主要 负 责 人 或 者 其 他 人员 故 意 提 供 虚 假 情 况或 者 隐 瞒 存 在 的 事 故隐 患 以 及 其 他 安 全 问题 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款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 负责人、其他有关人 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24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单

22、位 以 及 矿 山 企业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未 建立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的 或者 未 按 规 定 签 订 救 护协 议 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25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单 位 以 及 矿 山 企业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未 配备 必 要 的 应 急 救 援 器材 、设 备 ,并 进 行 经 常性 维 护 、保 养 ,保 证 正常 运 转 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23、 3 万元以下罚款。”926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决 策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个人 经 营 的 投 资 人 (包 括实 际 控 制 人 ,下 同 )未 按照 国 家 规 定 缴 纳 安 全生 产 风 险 抵 押 金 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 金,并可以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 经营的投 资人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

24、 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 违法行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27 未 按 规 定 足 额 提 取 和使 用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责 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对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 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 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25、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28未 依 法 保 证 国 家 规 定的 其 他 安 全 生 产 所 必须 的 资 金 投 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责 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对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 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 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29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其 主要 负

26、责 人 或 者 其 他 人员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或 者安 全 管 理 规 定 作 业 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主要 负责人、其他有关人 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0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其 主要 负 责 人 或 者 其 他 人员 超 过 核 定 的 生 产 能力 、强 度 或 者 定 员 进 行生 产 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给予警告,并可以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27、下罚款,对其主要 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1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其 主要 负 责 人 或 者 其 他 人员 拒 绝 、阻 碍 安 全 监 管监 察 部 门 聘 请 的 专 家进 行 现 场 检 查 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九款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主要 负责人、其他有关人 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032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生产 经 营 单 位 未 取 得 安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或 者 其他 批 准 文 件 擅

28、自 从 事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仍 为 其提 供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运输 、保 管 、仓 储 等 条 件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 5 千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 33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其 有关 人 员 弄 虚 作 假 ,骗 取或 者 勾 结 、串 通 行 政 审批 工 作 人 员 取 得 安 全生 产 许 可 证 书 及 其 他批 准 文 件 的 ,撤 销 许 可及 批 准 文

29、 件 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 过 3 万元;没有 违法所得的,并 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关人 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34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其 有关 人 员 未 依 法 办 理 安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书 变 更手 续 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

30、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 员处 1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的罚款。”35未 取 得 相 应 资 格 、资 质证 书 的 机 构 及 其 有 关人 员 从 事 安 全 评 价 、认证 、检 测 、检 验 工 作 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 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人员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136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转 让

31、安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十九条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

32、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7 未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证 擅 自 进 行 生 产 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期 满 未 办 理 延 期 手 续继 续 进 行 生 产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

33、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 补办 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 产的,依照十九条的 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责令停止生产,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冒 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或 者 使 用 伪 造 的 安 全生 产 许 可 证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 违 法所得,并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

34、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0承 担 安 全 评 价 、认 证 、检 测 、检 验 工 作 的 机 构 ,出 具 虚 假 证 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原 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相 应资格。 ”(二)危险化学品监管(共 40 项)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依据具体条目和内容41

35、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矿 山建 设 项 目 或 者 用 于 生产 、储 存 危 险 物 品 的建 设 项 目 没 有 安 全 设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全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产 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 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

36、犯罪的,依照12施 设 计 或 者 安 全 设 施设 计 未 按 照 规 定 报 经有 关 部 门 审 查 同 意 的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42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矿 山建 设 项 目 或 者 用 于 生产 、储 存 危 险 物 品 的建 设 项 目 的 施 工 单 位未 按 照 批 准 的 安 全 设施 设 计 施 工 的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全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产 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

37、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 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 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43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矿 山建 设 项 目 或 者 用 于 生产 、储 存 危 险 物 品 的建 设 项 目

38、竣 工 投 入 生产 或 者 使 用 前 ,安 全设 施 未 经 验 收 合 格 的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全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产 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 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

39、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44未 经 审 查 批 准 ,危 险化 学 品 生 产 、储 存 企业 擅 自 改 建 、扩 建 的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全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例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行 政处 罚 办 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危 险化学品生 产、 储存的; (二)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

40、 设的; (三)建设项目设立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 设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 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 产、 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并 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 对

41、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13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 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审查批准,危 险化学品生 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危险化学品单位生 产、 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人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 、使用的危 险化学品或者用 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

42、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45未 取 得 危 险 化 学 品 经营 许 可 证 ,擅 自 从 事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的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 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 产、 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

43、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l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 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46生 产 、经 营 、使 用 国 家明 令 禁 止 的 危 险 化 学品 ,或 者 用 剧 毒 化 学品 生 产 灭 鼠 药 以 及 其他 可 能 进 入 人 民

44、日 常生 活 的 化 学 产 品 和 日用 化 学 品 的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 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 产、 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l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4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 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生产、经营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 47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未 根据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种 类 、特 性 ,在 车 间 、库 房 等作 业 场 所 设 置 相 应 的监 测 、通 风 、防 晒 、调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

46、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 风 、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 、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 设施、 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14温 、防 火 、灭 火 、防 爆 、泄 压 、防 毒 、消 毒 、中和 、防 潮 、防 雷 、防 静电 、防 腐 、防 渗 漏 、防护 围 堤 或 者 隔 离 操 作等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的罪、重大责任事

47、故罪或者其他罪的 规定,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 48未 经 定 点 ,擅 自 生 产危 险 化 学 品 包 装 物 、容 器 的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 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 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触犯刑律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 产销售伪 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未经定点,擅自生 产危险 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49危 险 化 学 品 包 装 的 材质 、型 式 、规 格 、方 法和 单 件 质 量 (重 量 )与所 包 装 的 危 险 化 学 品的 性 质 和 用 途 不 相 适应 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 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 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触犯刑律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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