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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的若干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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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的若干意见工商法字2011323 号各市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 )将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 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通知 ,就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现依据行政强制法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总局第 28 号令) ,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各地要认真执行。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行政强制法是

2、继行政处罚法 、 行政复议法 、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针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该法对实施行政强制行为规定了严格细致的操作程序和具体明确的期限,对行政执法提出了更多、更严格的要求。 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保障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监管执法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商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要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和精

3、神实质,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主动适应法律的要求,不断改进执法工作,做好落实,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二、进一步做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各级工商机关要将行政强制法作为 2012 年各级领导干部学法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编印学习辅导材料,采取集中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抓好全体工商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和一线执法办案人员的学习培训。一线执法办案人员要全面了解掌握行政强制法与工商执法办案有关的各项规定,熟知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要学习掌握商标

4、法 、 产品质量法 、 食品安全法以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赋予工商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利的具体条款规定。近期,国家工商总局已颁布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 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 (国家工商总局令第 58 号) ,对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规章进行了修改。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 安徽省合同监管条例 、 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各级工商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总局有关规章和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修改的内容,避免出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行为。

5、 三、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一)要严格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自行政强制法施行之日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工商所都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权依法已交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再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管理,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要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赋予工商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利的,各级办案机关在执法办案中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强

6、制措施。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三)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1.各级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要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同时要及时向当事人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听取当事

7、人的陈述、申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和财物,也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和财政部门印发的专用票据,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在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交当事人一份。2.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制作协助扣押通知书,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被查封的物品,应当加

8、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必须对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等措施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履行。3.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要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4.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9、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予以没收,并开具罚没单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物品,必须依法予以销毁,由办案机构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物品处理,应当制作清单。对查封、扣押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和过期食品必须没收,不得退还当事人。有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并立即退还财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领取,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退还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认领财物。通知或者公告的认

10、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物品,变价款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账户上。自处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变价款扣除为保管、处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上缴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一并移送,并向当事人送达(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6.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封、扣押期限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封、扣押期限没有作出规定的,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

11、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在批准后向当事人送达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实施查封、扣押后,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7.严格行政强制审批手续。执法过程中采取或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决定。如情况紧急确需当场实施的,必须在 24 小时内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审批手续。如单位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8.案件办结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所有文书和单据都必须入卷归档保

12、存。 四、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做好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工作(一)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除依法由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外,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

13、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五章的规定向机关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采纳。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14、未被行政机关采纳,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要严格规范罚没款执行程序,在行政处罚决定下发并送达当事人之前,不得要求当事人缴纳罚没款。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五、严格规范使用执法文书(一)国家工商总局最近印发了关于修订的通知 (工商法字2011233 号) ,对现场笔录等 8 种文书进行了修订,新制定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等 6 种文书。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各级办案机关在执法办案中都必须使用新修订和新制定文书。各单位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了解新修订和新制定文书的内容,掌握制

15、作要领,以便在实际工作中规范运用。各单位要及时将停止使用的旧文书收回,同时将新文书发放到执法一线。(二)国家工商总局为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 ,新制定了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文书。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各级办案机关要建立结案报告制度。要充分认识建立结案报告制度对于监督案件查办,规范办案行为的作用。要认真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办案机构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将案件的基本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特别是罚没款执行及查封扣押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情况填入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经过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办案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归卷入档。六、加强对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和指导(一)进一

16、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各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行政强制,也不得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的规定。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或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程序的,必须符合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进一步加强案件核审。各级工商机关的法制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工作中要注意检查监督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情况,发现办案机构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规定和不依法出具相关执法文书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以及依法应当查封、扣押和没收财物而没有查封、扣押和没收的,应及时予以纠正。(三)严格执行对违法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责任追究。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工商机关通过案件核审、听证、复议诉讼、执法检查和信访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要依据行政强制法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四)各市县(区)工商局要认真做好对所属直属机构、工商所和一线执法人员的业务指导,及时将在行政强制法实施中遇到的情况、问题报告上级机关。经省局局长办公会通过,2008 年 6 月 16 日省局印发的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管理办法(试行) 予以废止。二 0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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