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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道德论文.doc

上传人:dzzj200808 文档编号:2338749 上传时间:2018-09-1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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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西北民族大学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期末论文题 目 浅析法律硕士职业道德教育现状和前景分析学 院 法学院 专业班级 12 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学生姓名 辛江坤 任课教师 马晓青 撰写日期: 2012 年 12 日摘 要目前法律硕士是我国高等教育中培养较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大批的法律硕士毕业生已经成为法治建设职业群体的中坚力量。作为神圣法律职业的从业人员,其职责就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是因为法律硕士职业道德教育的缺失,致使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大增加,极大降低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硕士专业毕业生的期待和专业认可度,阻滞了这个专业的发展。本文试图对法律硕士职业道德教育的

2、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并对法律硕士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改革与创新进行初步的探讨,希望能够为法律硕士专业职业道德教育的发展建言献策,以期引起人们的重视。关键词:法律硕士;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改革创新AbstractJuris Master is the applied Education of the Moral Ethics in Law; Reform and Innovation浅论法律硕士职业道德现状和前景分析引 言 任何职业,因其是人们长期所从事的具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的社会活动,有着独特的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因此形成了特殊的道德准则和规范。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

3、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总和。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将法律职业道德的传承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律硕士是随着我国法制化的进程,政法部门及社会其他部门都急需大批较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因此在 1996 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截至 2010 年,经批准的培养单位共有 115 所,大批的法律硕士毕业生已经成为法治建设职业群体的中坚力量。作为神圣法律职业的从业人员,其职责就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冶发展。然而法律职业人员的违法犯罪

4、行为,却极大降低了社会公众的法冶期待和司法公信力,阻滞了法治的进程。人们不得不反思。是什么强大的力量驱使这些知法者犯法? 探求法律职业人员违法犯罪之根源,发现并非其法律知识不丰富,而是许多法律之外的因素, 职业道德属于意识形态,其非先天存在而是来源于实践,且主要源于后天道德教育实践。因此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不足才是关系问题的症结。一、我国法律硕士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现状(一)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理念及目标不明,师资力量薄弱1999 年 6 我国开始设立法律硕士学位,由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法律硕士课程包括必修课、推荐选修课和自选课三类,其中

5、“司法伦理学(法律职业道德与执业规则) ”属于 2 学分的推荐选修课。该方案第六部分将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并列,提出要“采用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能力的培养。职业伦理包括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执业规则。职业能力包括法律职业思维方式和能力、法律职业行动方式和技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是首批 8 所法律硕士学位试点单位之一,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专家指导小组秘书处设在该院。自 2002 年以来,人民大学法学院对法律硕士研究生开设了由史彤彪教授讲授的“司法伦理学” ,课程通过生活中的案例、事例介绍法律职业者应有的素质,如正义感、独立、创造、慎独、效率、文明等;课程授课方式多样,包括

6、放映相关题材的电影。遗憾的是选修人数不多,2006 年秋季,仅有 15 位法律硕士研究生选修了该课程,课程以论文方式考核。法律硕士教育的主要目标在于传授法律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这种法律工具主义理论,使得人们从认识上和行动上忽略了对法律人才进行职业道德的培养,即使是已经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院系,也仅限于对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条文知识性讲授,缺乏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化。对道德的学习,是对道德规范的接受过程。这个接受过程,就是把主体之外的要求转化为主体内在行为需要的过程,通过学习,把外在的行为规范,道德价值体系,不断内化,上升为道德信念。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是现在法律职业道德系统教育的教师几乎没有,目前

7、担任法律职业道德教学的,或是法理学教师,或是伦理学教师。这些非专业教师并没将法律职业道德作为自己教学或研究的主要领域,一般只在自己主学科之外对法律职业道德给予一些关注。因此未能很好的结合法律职业特色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和实施课堂教学,应付性随意性大,教学效果有限。 法律硕士专业虽按新的机制和模式办学,但不可能脱离高等教育方针、教育目标和教育任务。受此制约,法律硕士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也同样缺乏明确的教育目标,导致法律人才培养瑕疵。而在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师资方面,情况更为严峻。除本学院教师外,法律硕士专业一般没有专职法律职业道德教师,为了课程需要常常临时安排其他学科老师兼任,流动性大。 (二)法律

8、职业道德教学理论为主实践不足学生职业道德需求低。我国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教学观念依然根深蒂固,严重影响教学方式的改革;又因法律职业道德教师的非专业性,使得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方面问题更为严重。目前开设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高校。也多采取单一的理论灌输的教学模式,课堂上教师“一言堂”现象严重。教师较少运用座谈式或讨论式、案例式、模拟法庭或仲裁庭等实践性教学手段。这种固化单一的教学方式,无法有效的将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职业道德让学生通过多样化的法律实践去感知领悟并形成内心信念,从而难以实现道德养成的培养目标。 此外法律硕士专业学生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需求低落。一方面法律硕士专业学生思维活跃、兴趣广泛,

9、对法律职业道德教学方式同样存在多样化需求。而现行这种枯燥乏味的苦行僧式教学方式远远不能引起和满足法硕专业思维活跃的年轻学子多样的兴趣需求,甚至有可能降低甚或消灭其学习法律的兴趣。 另一方面,从法律硕士专业学生的学习兴趣看,学生对于跟司法考试关联度不强的课程积极性和主动性相对较弱。难以对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开设有更强烈的愿望。 二、法律硕士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改革与创新(一)提升理性认识,合力促进法律硕士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养成法律职业者职业道德缺失,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缺位密切相关。首先,应认识到,传统“德才兼备”的人才观,对于法律职业人才也适用。其次,应清醒认识到,法律职业人才的“德”和“才”

10、兼备为最佳,如要择其一, “德”更优位于“才” 。史尚宽先生说:“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 ”孙晓楼先生也认为:一定要有法律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 ”这一理性共识的形成,对于正处于发展上升时期的法律硕士专业法律人才培养来说尤为重要,一旦培养出来的有才无德之学生危害社会,将是对其教学质量获得社会认可的严峻考验。 (二)开展心理研究促学风,启动法律硕士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养成的引擎。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法律职

11、业道德不能自然生成,其是职业道德教育外部要求内化为个体内心自律观念后的结果,而转换的纽带则是法律硕士专业学生的心理实践活动,这是实现法律职业道德养成目标的内在引擎。因此通过加强法律硕士心理研究,开发其内心世界“资源” ,启动这一引擎,引导学生从消极道德学习的不利情绪中走出来,建立积极主动的学习动机,形成良好学习机制,对于推动法律硕士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对法科学生心理资源的开发。应多渠道多方位的进行,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学生时代是人生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黄金时期这为法科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培养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当前法律硕士专业学生中存在较为明显的不利于提高其学习兴

12、趣的不利情绪。紧紧抓住这一心理内因,充分利用精神可塑性较大的有利时机,通过建立阳光精神、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心理干预等机构机制,对法律硕士专业学生进行适度心理调节干预,改变其归因机制,使其从人性的失败、自卑、抑郁、自恋、空虚、嫉妒、虚荣等情绪中摆脱出来,形成正确的学习观,促进法律职业道德意识的养成。形成稳定的“职业道德意识体系”以保证执法活动依法进行。 (三)改革教学方法,实现法律硕士专业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践养成。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需要经历长时间职业道德教育,但只有在长期的实践性道德教育中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因为物质决定意识,精神体验来源于实践。因此,在教学方法上,改革传统德育教育模式。

13、努力提升学生在知识传输过程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实践性教学在整个职业道德教育中的地位,以便更有利于法律硕士专业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意识的培养。 相对来说,法律硕士专业学生的知识基础较弱,但是活动能力和实践能力却较强。法律硕士专业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可以充分利用这一优势调动和增强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兴趣。在校内教学过程中,可多采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或仲裁庭教学、诊所式教学等实践性较强的教学模式,通过图文声像并茂的多媒体手段,让学生在一种几乎真实的法律环境,学习像法官、检察官或律师那样来阅读案例、从中寻找依据、进行逻辑推理、最终得出结论。这种学习方式接近法律实务,能充分感受因职业特色带给自己的职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感。尤其在诊所式教育中,法科学生有时必须在涉及真人真事的案件中,在职业道德方面做出真实的抉择,如是否保密问题等。这是学生对其职业道德的一次真实内心的体验。此外,可拓展学生校外实践基地,进一步满足职业道德的实践性教学的需要。 参考文献美伯尔曼著 贺卫方译法律与革命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8 年版 第 43 页 田有成著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于运用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 年版 第 18 页 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第 374 页 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第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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