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宝鸡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申领程序。一、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并有求职要求的。二、符合以上条件的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7 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失业职工在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 60 日内,携本人身份证及两
2、张一寸近照,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自确认后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由于单位过失致使失业人员无法办理失业登记的,其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期限支付。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 24 个月。1、累计缴费时间满 1 年不满 2 年的,领取 3 个月;2、累计缴费时间满 2 年不满 3 年的,领取 6 个月;3、累计缴费时间满 3 年不满 4 年的,领取 9 个月;4、累计缴费时间满 4 年不满 5 年的,领取 12 个月;5、累计缴费时间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领取 18 个月;6、累计缴费时间满 10 年以上的,领取 24 个月。单位和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单位中断缴费的,在职工失业后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时,按中断缴费每满一年,核减 1 个月。减少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支付。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1、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2、重新就业的;3、应征服兵役的; 4、转移本人档案的;5、移居境外的。五、经办机构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责令其退还;对情节严重的,经办机构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