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诊所式法学教育:现实主义法学对法学教育的贡献摘要美国法学教育的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其对职业性的强调。诊所教育模式是现实主义法学对美国法学教育的一大贡献,并且现在以为多数美国法学院所采用。受其启发,我国的法学教育亦应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可以尝试在法学教育的改革中有选择地采纳的诊所式模式,培养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提高其从业技能。 关键词诊所式法学教育现实主义法学法学教育改革 基金项目:本文是辽宁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现实主义法律运动与中国法制建设的最终科研成果,项目编号:2009A021。 作者简介:刘剑,法学博士,渤海大学经法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2、-0592(2011)12-246-02 美国有着众多世界一流的法学院,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的法学院都是历史悠久、人才辈出之地。美国法学教育的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其对职业性的强调。但是,这也并非是一以贯之的,其间也有过中断和回归。 一、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发展阶段 (一)学徒式阶段 美国的法学教育最初是学徒式的形式,在学徒式阶段。要想成为真正的执业律师,必须首先得跟随着一个当前正在执业的律师做学徒,一边帮助这位师傅处理一些基本的文书杂事,一边在实际工作中掌握执业技能,获取法律知识和从业经验。这样的开端也许从某种程度上就已奠定了美国法学教育职业化的特征。 (二)学院式阶段 随着大学教育
3、模式大规模的发展,学徒式的教育方法由于其不能适应大批量培养人才的需要,因而开始逐渐呈现式微的趋势。法学开始成为学校教育的一个部分。法学教育进入大学之后,其理论性得到了加强,这种加强在 1870 年的哈佛大学法学院达到了顶峰。1870 年至 1895 年之间,兰德尔开始担任哈佛法学院的院长,并开始在法学教育模式中推行案例教学法,之后这种案例教学法被其他美国法学院所采纳而成为相当长时期里美国法学院的主流教学模式。在兰德尔看来法律是一门科学而并非是单纯的某些具体技艺的传承,任何学习这门科学所需的信息都可以在书本里找到,图书馆应成为法学学生学习法律的理想地点而不是其他地方。 随着法学教学模式从学徒式转
4、变到学院式,在法学教育的内容中更加强调对逻辑推理和法律规则的讲授,法学教育不再如学徒式阶段那样强调技能的训练。研读案例成为法学院学生的主要课程。被研读的案例往往经过精挑细选,大量不符合原理的案例被认为没有价值而抛弃;还对有些案例做了裁剪以适应理论规则。这种案例教学法在其基因里就暗藏着隐患:凭借原理和逻辑推理去裁剪法律实践,牺牲现实的多样性以获得理论的统一性,必然会造成对法律理解的简单化和机械化,偏离法学教育的目标。在兰德尔的观念里,法律仅仅是法律条文、法律规则、法律原理的集合,认为这就是法律学习的全部,而法律执业技能、执业技巧并不是大学所要讲授和提供的,这样的偏执使得他被冠以法律形式主义的恶名
5、。 (三)诊所式阶段 学徒式阶段一味地强调法律技能、法律技巧的传承而没有系统化的法律实体知识和理论的教授,这无疑使得法学教育处于偏重实践的一个极端。但是,兰德尔在哈佛法学院推行的教育模式,又因为一味地强调法律知识的讲授而使得法学学生的学习推离实践太远,这又走向了偏重理论的另一个极端。兰德尔的教育模式终于在鼎盛一时之后,遭遇了极为严重的挑战,即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们对兰德尔一系列理论的批判,以及以强调实践技能培养为核心的新型法学教育模式,并且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模式类型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 根据2008 年的统计数据,美国排名前 100 所的法学院中,就设立了 523个法律诊所,涉及房
6、屋租赁、家庭暴力、小额索赔、儿童保护等多方面。由此可见,在当今而言,美国的法学教育已经具有了非常明显的诊所式阶段的特征。 二、现实主义法学的在法学教育方面的主张和实践 如果把美国的法学流派分为学院派和实务派的话,现实主义法学家们无疑是实务派的,并且是法学教育职业性倾向、实务性倾向的顽强的捍卫者。在笔者看来,其关于美国法学教育改革的主张和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法学教育的内容不应局限于法律 现实主义法学首先在在哥伦比亚大学萌生,在对哥伦比亚大学法学课程改革过程中,他们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程,以丰富法学学生的知识领域,增加法学学生对法学之外的社会知识的了解。他们首先在法学院开设了一系列除法学必修
7、课程以外的其他课程,甚至还聘请很多其他非法学学科的教授到法学院任教。例如,1931 年,在耶鲁法学院曾有经济教授,历史学教授、心理学教授、社会统计学家和来自商学院的教授等大量的非法学专业的教授任教的情况。而且一些以法学为核心的交叉学科(例如:法律与经济学,法律与社会,法律与文学,法律与政治等)的研究成果也大量涌现。可以说,在众多现实主义法学家的推动下,美国的法学教育模式整体上在发生一场革命性的变化,促使法学教育不再固步自封于自己的狭小领域。因为法律是对全部的社会生活为其调整对象,所以不了解社会的法律一定不能是一部良好的法律。 (二)应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们客观地认识到法律
8、规则往往不是束缚法官的枷锁,往往会成为其实现自由心证的工具。所以,他们很强调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这种建设包括其知识方面的建设之外更重要的是还包括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的建设。在美国,经过正规的法学教育是进入法律职业的唯一途径,尽管美国各州对于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各州却都要求那些申请律师资格的人必须首先是美国法学院毕业,具有法学学术学位。如果申请者不是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则必须要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才能有资格申请律师执业。相同的教育背景使得法律人们不仅有着相同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他们共享着相同的道德伦理观念和行为准则,更容易结成维护法律尊严、实现法律正义的法律人共同体。美国的法学院
9、一般的必修课都很少,只有 20 多门,但是其中一定包含职业道德的必修课程。 (三)推行法律诊所教育模式 现实主义法学与其他的法学流派相比,一个很重要的特色在于,它与法学教育、法律实践的密切相关。现实主义法学家中很多都是在法学教育一线从事法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他们以哥伦比亚大学和耶鲁大学为其学术中心,开始推行完全不同于哈佛法学院的课程改革运动。 倡导法律诊所教育的先驱、现实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弗兰克于 1946 年来到耶鲁大学,由于受到来自耶鲁法学院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学院派的阻碍,最初诊所教育并没有在耶鲁取得实质进展。直至 1969 年,法律诊所作为一种新的法律教育方式,在耶鲁法学院才正式诞生。 美
10、国律师协会还规定,法学院都必须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以提供学生完整的法律教育。所谓,所谓完整的法律教育,既包括传授学生毕业后有效从事实务工作的技能,也包括培养学生以负责任的态度从事工作的职业道德,而能够将职业技能与职业道德完美结合的教育模式非法律诊所莫属。 在这种法律诊所课程中,学生可以参与真实的案件处理过程,面对真实的纠纷和真实的当事人。教师在学生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进行指导,学生可以在真实的情景中通过亲手操作既体会法律条文的真正含义又掌握办理法律案件的技巧和技能。学生可以在实践中发现所学知识的不足从而激发其学习的热情和兴趣,生动扎实地掌握所学知识。既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准也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准。194
11、6 年阁瑞斯沃尔德信任哈佛法学院院长,并对哈佛的法学教育进行改革。他的改革以学院法学教育课程委员会的报告为基础,而这个报告接受了现实主义法学家对哈佛法学教育的批评,认为传统的法学教育既没有使学生明白法律是一门社会科学,也没有训练他们将来执业所需的基本技能。从此,哈佛法学院开始走向现实主义法学,在强调法学理论的同时更关注学生实践技能教育。 三、现实主义法学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从 2000 年 3 月起,起源于美国的法律诊所式教育模式开始逐步渗入我国的法学院。尤其是在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第一批法律诊所开始在我国的一些高校开始出现。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
1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武汉大学等,先后设立了不同专业倾向的法律诊所。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美国与中国的法学教育相比而言,由于中美法学教育目的不同;师资短缺;案件来源不稳定;经费不足;诊所学生的从业身份认定等因素,所以纯粹的美式法学诊所教育在中国实行确有困难。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可以以其为参照,探讨适合我国自己情况的法学实践教育之路。 作为身处法学教育一线的法学教师,以笔者所掌握情况而言,不能否认我们现在的法学教育中也有一些实践教学环节,比如模拟法庭、毕业实习、法律热线等。但是,笔者认为这三个手段有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持续时间比较短,不是经常性的活动,由于接触的实际案件数量有限难以让学生有多次反复演
13、练并在演练中加深所学知识进而温故知新的机会。 参考美国的诊所教育,我们发现法律诊所可以分为三种:模拟诊所、校外实习诊所、内置式诊所。模拟诊所,类似于学生主持的法律热线,由于案件来源不稳定而且只能提供参考性的法律意见,很难有真正参与纠纷解决的机会,所以意义有限;内置式诊所,这种诊所需要设在学校之内,所以由于受到师资、场所、经费等诸多问题的局限,实行起来难度也比较大。相比较而言校外实习诊所施行起来,在上诉的指导学生的师资来源、所需场所及相关经费这三个问题上难度就小的多了,而且是学生跟随真正的律师身临其境地参与案件的处理过程,真正做到了真兵演练。具体而言,应当组织大学高年级学生在寒暑假期间等业余时间以及较长的实习期内跟随固定的律师参与实际的案件处理过程,并可以在取得当事人同意后在律师指导下相对独立地处理一些案件。 注释: 刘剑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视角下的法学教育当代法学2009(3) 徐安美国诊所教育的发展状况研究及其借鉴意义中国政法大学2010 年硕士学位论文 毛清芳基础与条件:美国法律诊所教育探析人大研究2008(6) 汪习根美国法学教育的最新改革及其启示以哈佛大学法学院为样本法学杂志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