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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2:自然资源保护法(节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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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自然资源保护法自然资源的概念 存在于自然界中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用来改善生产和生活状态的物质和能量。是社会财富的来源,也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自然资源的特征 1相对性:随时间和经济技术的发展而变化 2可使用性:被人类用来改善其生产和生活条件3地域性:在自然界中并不是均衡分布的4整体性:各种自然资源相互依存、制约地构成一个自然综合体5有限性:自然资源在具体空间和时间范围内有限自然资源分类:耗竭性资源:又称有限资源,是指具有一定开发利用限度的资源。按其是否可更新或再生又可分为可更新资源和不可更新资源。可更新资源又称为再生性资源,是指在被开发利用后能通过天然作用或者人工经营再

2、生,并继续被人类利用的资源。包括土地资源、生物资源、水资源等。 非耗竭性资源又称无限资源,只要地球、太阳、月亮等天体还存在就会源源不断地供人类利用的资源。区分为: 恒定性资源:太阳能、潮汐能、原子能等; 亚恒定性资源:包括风能、降水等;易误用及易污染的能源,包括大气、水能、江河湖海中的水资源、广义的自然风光等。对恒定性资源和亚恒定性资源,应当鼓励使用,尽力开发;对最后一种资源应当合理开发利用,并防止在开发利用过程中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一节 保护土地的法律规定一、土地的概念土地管理法所称的土地,是指全国各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河流、湖泊、滩涂、城镇及农村居民点

3、用地、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旅游及国防等特殊用地以及暂时还不能利用的其他用地等。土地的基本特性面积有限。人类只能改变其用途,促进土地质量的变化,但不能改变其总的面积。要珍惜和节约用地。位置固定。每块土地具有特定的空间位置和一定的形态特征。只能就地利用,不能移动、调换。要求利用土地时,因地制宜。功能的不可替代性。 土地不论是作为环境要素,还是作为自然资源,都不能用其他物质来代替。生产能力的永久性。土地生产力只要利用合理,不仅不会会磨损、消耗、报废,反而会不断提高;反之,就会导致肥力下降、破坏土壤。要用地和养地。二、保护土地的意义我国土地的基本情况 土地类型多,山地面积大,人均耕地少,土地生产力地区

4、间差异大,耕地后备资源不足。我国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水土流失严重,土壤沙化严重,土地次生盐积化面积扩大,土地潜育化面积扩大,土地肥力下降,土地污染严重,采矿毁地严重,土地利用不当,耕地面积迅速减少。保护土地的意义所谓保护土地,就是通过防止土地破坏和土壤污染,保持、维护土地的环境效能,保护、提高土地的生物生产能力,使之持续为人类所利用。土地作为环境要素,它是人类的“立足之地和劳动场所。”土地自然资源,它是 “财富之母。”三、保护土地的法律规定有关保护土地的主要法规(略)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略)保护耕地的规定耕地保护事关全国大局和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大事,要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

5、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保护耕地的主要内容是: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节约用地,尽量荒地、劣地,不占用耕地、好地。严格的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及征收耕地占用税,征收耕地补偿费和收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对农地和非农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须报国务院批准。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严禁乱占、滥用耕地。防治土地质量退化的规定防治土地沙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土地沙化。严禁滥垦草原,控制载畜量,防止过量放牧,保护草原植被,禁止采樵沙区林木等。防治土地盐渍化。防止过量抽取地下水,完善排灌系统,采用

6、先进的灌溉技术,进行综合整治。防治土壤污染。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禁止向农业用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农田灌溉水质、农用污泥、粉煤灰中的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控制标准等。防治水土流失。土地复垦的规定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下略)第二节 保护水的法律规定一、水的概念水是自然环境的基本要素,又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水和水资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水包括资源水和商品水;水资源一般是指处于自然状态下的水,包括江河、湖泊、冰川等地表水和位于地壳土部岩石中的浅层地下水。水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

7、性:有限性。地球上淡水仅占总水量的 2.5%能够被人们直接利用的淡水更少0.2%。流动性。分布不均匀。全球约 1/3 的陆地缺水;多雨地区或者季节,常发生洪涝灾害。多功能性。水有保障工农业生产、水运、水电、调节气候、美化环境等多种功能。保护水的意义水是生命的源泉。水是工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是工业的饮料,是农业的命脉。水是发展水电、水运和水产事业的基本前提。二、保护水的法律规定、保护水的主要法规(略)、保护水的规定防治水污染。水域保护。防止行洪、航运障碍。参见水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围湖造田。参见水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地下水保护。开采地下水必须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规划,加强监督管理。

8、已经超采的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防止地面沉降。主要措施是:实行补采结合。水工程保护禁止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有关设施。包括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划定水工程保护区。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节约用水的规定水法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各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规定:城市新、扩、改建设工程项目,应配套建设节约水设施;超计划用水,必须交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等。、用水管理的规定(略)第三节 水土

9、保持的法律规定一、 水土保持的概念水土流失是指土壤在水的浸润和冲击的作用下,土壤结构发生破碎和松散,随水流动而散失的现象。水土流失的原因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个方面。人为因素如乱砍滥森林、滥垦乱牧草原、陡坡开荒、破坏天然植被等,是水土流失发生、发展的主导因素。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保持法规定,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贯彻落实这个方针,必须坚持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切实做好预防保护工作,同时,还必须积极开展治理,并对治理后的成果切实加以保护,防止再度发

10、生水土流失。水土保持的意义 它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的一项根本性措施。二、 水土保持的法律规定、水土保持主要法规(略)、预防水土流失的规定(前略)预防水土流失的措施防范性措施植树种草,增加植被。种植薪炭林和饲草绿肥植物,有计划地封山育林育草、轮封轮牧,防风固沙,保护植被。加强对采矿、取土、挖沙、采石等生产活动的管理。禁止性措施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山和在陡坡地、干旱地区铲草皮、挖树蔸。禁止在 25 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控制性措施。开垦 25 度以下、5 度以

11、上的荒坡地,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林木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3、治理水土流失的规定(略)4、水土保持监督的规定(略)第四节 保护矿产资源的法律规定一、矿产资源的概念矿产资源是指能用于生产和生活中、蕴藏在地壳中的各种矿物。包括呈固体、液体或气体状态的

12、各种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能源矿产,如铁矿、铜矿、铝矿、磷矿、石油、油页岩、天然气等。矿产资源既包括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可以开发利用的物质,也包括具有潜在价值的在未来条件下可以开发利用的物质。矿产资源的基本特点是:1 有限性。开采一点就少一点,无法得到补充。2 不可再生性。3 分布不均匀性。二、保护矿产资源的法律规定(前略)5、开采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同时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关闭矿山,必须提出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这些规定,是贯彻

13、执行“开发者保护,破坏者复垦”原则的具体体现第五节 保护森林的法律规定 一、森林的概念从生态学的观点来看,森林是一种生态系统;是指由比较密集生长在一起的乔木及其他木本植物占优势的植物群落。森林的主要特性是:生长的长周期性;利用的可永续性;功能的多样性。森林具有调节、保护、生产等多种功能调节气候,使人类环境适于人的生存;净化大气,使人类获得足够的新鲜空气;蓄水保土,防止水土流失和旱、涝灾害;防风固沙,防止土地沙化、风蚀;降低噪音,保护生活环境的宁静;养育各种野生动物,保存生物物种;提供各种林产品,供人们物质生活之需。我国森林的现状先天不足,覆盖率只有 10%左右,占 120-130 位;后天失调

14、,建国以来至八七年,采伐量大于生长量;破坏惨重,不少水源林、防护林、不复存在;亟待抢救,需采取断然措施,抢救尚存森林并积极增殖森林。二、保护森林的法律规定主要法规(略)林业建设方针的规定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植树造林的规定 植树造林是扩大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的基本途径之一。制定植树造林规划。30%;70%;40%;10%组织植树造林。全民义务植树。(11 岁,3-5 棵,3.12)植树造林责任制有关部门组织(荒山荒地)造林有关单位组织(经营地区)造林。组织封山育林。森林保护的规定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的

15、保护性措施:1 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森,扩大森森覆盖面积;2 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3 建立林业基金。 国家林业投资;征收育林费;单位、个人捐款等,专门用于造森育林;煤炭,造纸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4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5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6 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7 森林防火。8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9 禁止毁林行为。森林法第 19 条规定10 建立自然保护区森林采伐的规定森林

16、采伐是抚育利用森林资源的重要环节。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森林采伐作了如下规定:制定森林年采伐限额。制定年采伐限额的原则是“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制定木材年度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规定森林和林木的采伐方式。采伐方式有择伐、皆伐和渐伐,严格控制皆伐,伐后更新造林。防护林等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严禁采伐。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第六节 保护草原的法律规定一、草原的概念草原法所称的草原包括草山、草地。草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天然草地和人工草地。草原是一种具有多种功能的可以再生的自然资源。草原的基本特征是:构成的整体性;分布的区域性;生产潜力的可

17、更新性;数量的有限性。草原的功能:保持水土;防风固沙;为草原动物和植物提供栖息地;生产生物产品保护草原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需要;是发展畜牧业的需要。二、保护草原的法律规定保护草原植被的规定1 禁止开垦和破坏草原植被。(少量开垦,县以上政府批准)2 禁止滥砍乱挖草原野生植物等。(砍挖需县以上政府批准)3 防止机动车辆破坏草原。防治草原鼠虫害和疫病。草原防火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制定草原防火制度和公约。规定草原防火期。扑救草原火灾。合理使用草原的规定 合理规划,统筹安排,以草定畜,防止过度的放牧。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如阳光、空气、水、土壤)加强草原建设的规定。

18、鼓励种草,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第七节 保护物种的法律规定 一、保护物种的意义1、物种 即生物种,地球上现有 500-1000 万种生物,包括动物、植物和微生物。2、物种灭绝 指生活在地球上的物种消失了。人类的出现(特别是人类文明)加快了物种的灭绝,如鸟类和兽类,1600-1800 年,有 25 种灭绝,1800-1950年,有 78 种灭绝,现在每两年灭绝一个物种。3、物种保护的意义 维持生态平衡,物种之间“相生相克”,一个物种灭绝,可能引起相关的 20 个物种灭绝;向人类提供物资和能量, 野生动植物是人类获取物资和能量的宝库;“遗传基因库”,“复壮”栽培植物和饲养动物,发现新的

19、药物。4、物种灭绝的原因 生境破坏,主要有滥伐森林、滥垦湿地、滥垦草原和过牧、工程建设;滥捕滥采,“野生无主,谁猎谁有”;环境污染;外来物种的引入。5 我国物种的现状我国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复杂,有着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据不完全统计,我国陆栖脊椎动物约 1900 种,其中爬行类 300 余种,鸟类 1100 种,兽类 400多种,约占世界陆栖脊椎动物种类的 10%;淡水鱼类近 600 种,海鱼 1500 余种,其中数占世界鱼类种数的 10%左右。在众多的野生动物中不仅经济动物繁多,而且还有不少闻名世界的珍稀动物,如大熊猫,金丝猴、长臂猴、华南虎、丹顶鹤、白鳍豹、扬子鳄等。我国有苔藓、蕨类和种子植物 3 万种,约占世界植物种类的 10%左右。珍贵和濒危植物有 1019 种;其中苔藓 28 种,蕨类 80 种,裸子植物 75 种,被子植物836 种,可是,由于种种原因,致使一些野生植物遭到严重破坏,导致一些物种灭绝和濒临灭绝。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法规(略)二、保护野生动保物的法律规定(略)三、保护野生植物的法律规定(略)四、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略)第八节 保护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规定(略)第九节 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法律规定(略)第十节 保护森林公园的法律规定第十一节 保护城乡环境的法律规定(略)第十二节 保护农业环境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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