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高級中學教職員任用、訓練、輪調、辭退實施辦法94.03.20 初訂 97.06.04 第一次修訂 壹、目的:.為規避請託困擾、力求公允以事擇人,進而達到人盡其才之目的。.為規避不法弊端、力求落實職權效能,進而達到安和敬業之目的。貳、任用:統由人事室公開登報或網路公告甄選事項。1.教師:依教師甄選計劃辦理。(基於財務管理穩健原則,專任教師總數不得高於員額編制數百分之八十。無法調配課程時,以實習教師或聘兼任教師為之。)(1)教務處、學務處、實習處、輔導室、進修學校按班級數規模,員額編制表提出任用計劃表(如附件一) 。(2)每年五月中旬人事室彙總後,於五月底前提行政會報,研討甄選先後次序,專長條
2、件,學、經歷資格標準等要件。(3)人事室會同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甄選相關工作。經彙整呈請核可,新進人員報到手續辦理聘任事項。(4)兼職教師除特殊任務需求外,均由現任教師中甄選。2.員工:本項含專業主任、會計佐理員、人事助理員、幹事、書記、管理員、護士、工友等,但基於穩健原則,員工總數不得超過員額編制數百分之七十。因時效性工作,現有員工無法調配工作時,得請臨時工讀生擔任之。(1)各處室按班級數規模,員額編制表提出任用計劃表。(2)每年五月中旬人事室彙總後,於五月底前提行政會報,研討甄選先後次序,專長條件,學、經歷資格標準等要件。(3)由任用單位主任、人事主任暨校長指定人員組成甄選委員,辦理甄選相
3、關工作。經彙整呈請核可後,依新進人員報到手續辦理聘任事項。(4)臨時工讀生由本校在籍學生挑選之。參.試用:新進教師試用一學年,員工試用為三個月。(1)試用期間教師以代理教師聘任,職員以約僱人員聘用。(2)試用期間初任教職者均自薪級最低點起敘,具合格專任教職經歷者,以原薪級給敘,不辦理晉級加敘。(3) 試用期滿前一個月,由教評會、甄選會議決是否續聘。(4)自 95 年 8 月 1 日起新聘教師,學術研究費按新制計算。肆訓練:研習時數及訓練成績,供考核、晉級、任用之參考。.職前訓練:由校長、任用單位主任、人事主任會同辦理。內容應包含下列各點。(1)校史概況、主要工作項目、環境介紹、應盡責任與義務、
4、敘薪及晉級辦法。(2)工作內容應注意事項,及應有技能增進方式。(3)疑難問題反映程序,會辦、協辦事項處理方式。. .在職進修:代理教師依師資培育法辦理,新進教職依下列方式辦理。(1)與教職工作技能有關之校內講習、研習,不得藉故不參加。(2)與本職工作專業發展有關,能提升教學品質,增進工作績效之進修,依校外舉辦之相關研習、會議等活動,優先指派參加。(3)依在職進修獎勵辦法辦理。 (4)研習証明送人事室登記,供辦理考核、提敘、晉級之參考。.進階訓練:由任用單位主管、人事主任會商辦理培訓事宜,依下列方式辦理培訓工作。(1)落實職務代理制度,期使能以工代職、職員(技士)能代理組長、組長能代理主任。(2
5、)代理上階參加校內外相關研習會議,會後並責成提出書面重點報告。(3)指派辦理專案工作伍、輪調:為組織發展及培育人力資源,並免員工久任一職,產生職業倦怠或衍生不法弊端,依下類原則或方式實施輪調。.兼行政職務教師任期以三年一任,職員以二年一任為原則。.平調以原相關職務為原則。(如教務主任、學務主任、實習主任、主任輔導教師互調,教學組長、註冊組長、實習組長互調,科主任、導師互調,文書組長、庶務組長、出納組長互調,幹事、書記、助理員、技士、管理員依興趣專長採單位別互調。)註:專業主任(會計、人事)僅能採互為代理制度,因每學年度須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核准。.人員職務異動以不超過該單位二分之一為原則。主任與
6、組長、組長與幹事亦以不同時異動為原則。陸、辭退:1.退 休:八月生效之退休(含屆齡退休、提前退休) ,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備齊證件向人事室申請辦理。2.自請離職:於離職前兩個月至人事室填寫申請表,由人事室統一會辦。3.試用期間經考查不適任教職或現職工作。4.資 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相關法令會同教評會共同檢討予資遣。(1)因科別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而須裁減人員者。(2)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3)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4)經公立醫院證明有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因前項第一款而須裁減人員時,應按其到校年資之順序,予以資遣;同一順序人員,應再按其服務成績,依次資遣。5.解聘免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成績考核為丁等,依相關法令會同教評會共同檢討,予以解聘免職:(1)對教學及學務工作、或校務行政草率從事,消極應付致造成不良後果者。(2)不批改作業或不進行實驗實習,且常有錯誤情事者。(3)連續曠課、曠職達三日或一學期內曠課、曠職合計達五日者。(4)廢弛職務致影響學生課業或校務者。(5)邀集學生校外補習,敗壞風氣者。(6)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足以影響校譽或教育風氣者。(7)未經核准兼營或任教補習班,在他校專任,查證屬實者。 柒、本辦法自發佈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