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 造 师 执 业 要 求 、 基 本 条 件 和 执 业 范 围 建 造 师 经 注 册 后 , 方 有 资 格 以 建 造 师 名 义 担 任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的 项 目 经 理 及 从 事其 他 施 工 活 动 的 管 理 取 得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 未 经注 册 的 不 得 以 建 造 师 名 义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的 管 理 工 作 国 家 鼓 励 和 提 倡 注 册 建 造 师一 师 多 岗 , 从 事 国 家 规 定 的 其 他 业 务 我 国 建 造 师 执 业 划 分 为 14个 专 业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公 路
2、工 程 .铁 路 工 程 .民 航 机 场 工 程 .港口 与 航 道 工 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电 力 工 程 .矿 山 工 程 .冶 炼 工 程 .石 油 化 工 工 程 .市 政 公 用 与 城 市轨 道 工 程 .通 信 与 广 电 工 程 .机 电 安 装 工 程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建 造 师 在 工 作 中 , 必 须 严 格 遵 守法 律 .法 规 .行 业 管 理 的 各 项 规 定 一 级 建 造 师 应 具 备 的 执 业 技 术 能 力 包 括具 有 一 定 的 工 程 技 术 、 工 程 管 理 理 论 和 相 关 经济 理 论 水 平 , 并 具 有
3、 丰 富 的 施 工 管 理 专 业 知 识 ; 能 够 熟 练 掌 握 和 运 用 与 施 工 管 理 业 务相 关 的 法 律 、 法 规 、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和 行 业 管 理 的 各 项 规 定 ; 具 有 丰 富 的 施 工 管理 实 践 经 验 和 资 历 , 有 较 强 的 施 工 组 织 能 力 , 能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 有 一 定 的外 语 水 平 二 级 建 造 师 应 具 备 的 执 业 技 术 能 力 包 括了 解 工 程 建 设 的 法 律 、 法 规 、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标 准 及 有 关 行 业 管 理
4、的 规 定 ; 具 有 一 定 的 施 工 管 理 专 业 知 识 ; 具 有 一 定 的 施 工 管 理 实践 经 验 和 资 历 , 有 一 定 的 施 工 组 织 能 力 , 能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更 新 知 识 , 不 断 提 高 业 务 水 平 建 造 师 的 执 业 范 围 包 括 担 任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的 项 目 经 理 ; 从 事 其 他 施 工 活 动 的 管 理工 作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业 务 ;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业 务
5、 法 律 关 系 的 构 成 要 素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 法 律 关 系 客 体 、 法 律 关 系 内 容 法 人 是 指 具 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依 法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和 承 担 民 事 义 务 的组 织 。 法 人 必 须 依 法 成 立 ; 有 必 要 的 财 产 或 者 经 费 ; 有 自 己 的 名 称 、 组 织 结 构 和 场 所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物 是 指 可 为 人 们 控 制 的 并 具 有 经 济 价 值 的 生 产 资 料 和 消 费 资 料 法 律 意 义 上
6、 的 行 为 是 指 人 的 有 意 识 的 活 动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非 物 质 财 富 是 指 人 们 脑 力 劳 动 的 成 果 或 智 力 方 面 的 创 作 也 称智 力 成 果 权 利 主 体 因 其 他 主 体 的 行 为 而 使 权 利 不 能 实 现 时 有 权 要 求国 家 机 关 加 以 保 护 并 予 制 裁 义 务 主 体 如 果 不 履 行 或 不 适 当 履 行 义 务 , 就 是 承 担 相 应法 律 责 任 法 律 关 系 内 容 是 权 利 和 义 务 在 合 同 中 , 客 体 不 变 , 相 应 权 利 义 务 也 不 变 , 此 时 主 体 改
7、变 也 称 为合 同 转 让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不 复 存 在 , 彼 此 丧 失 约 束 力 即 为 法 律 关 系 的终 止 引 起 法 律 关 系 产 生 、 变 更 和 消 灭 的 情 况 即 是法 律 事 实 法 律 事 件 是 指 不 以 当 事 人 意 志 为 转 移 的 法 律 事 实 行 为 是 指 人 的 有 意 识 的 活 动 包 括积 极 的 行 为 或 消 极 的 不 作 为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是 指 能 够 参 加 民 事 活 动 ,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和 负 担 民 事 义 务 的 法 律 资 格 。 民事 行 为 能
8、 力 是 指 通 过 自 己 行 为 取 得 民 事 民 事 权 利 和 负 担 民 事 义 务 的 资 格 ; 法 律 行 为 主体 只 有 取 得 了 相 应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行 为 能 力 以 后 做 出 的 民 事 行 为 法 律 才 能 认 可 要 式 的 民 事 法 律 形 式 。 必 须 采 用法 律 规 定 特 定 形 式 代 理 , 是 指 代 理 人 在 代 理 权 限 内 , 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义 实 施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被 代 理 人 对 代 理人 的 代 理 行 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公 民 委 托 律 师 代 理 诉 讼 属
9、 于委 托 代 理 代 签 工 程 建 设 合 同 必 须 采 用书 面 形 式 在 代 理 关 系 中 , 如 果 因 为 授 权 不 明 确 而 给 第 三 人 造 成 损 失, 被 代 理 人 要 向 第 三 人 承 担 责任 , 代 理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若 李 某 接 受 王 某 的 委 托 从 事 违 法 活 动, 则 由 王 某 和 李 某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父 母 作 为 监 护 人 代 理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民 事 活 动 属 于法 定 代 理 基 于 法 律 的 直 接 规 定 而 产 生 的 代 理 属 于法 定 代 理 指 定 代 理 是 指 根
10、据 主 管 机 关 或 人 民 法 院 的 指 定 而 产 出 的 代 理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一 名 律 师 作 为 离 婚 诉 讼 中 丧 失 行 为 能 力 而 又 无 其 他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一 方当 事 人 的 代 理 人 , 属 于 指 定 代 理 代 理 人 没 有 代 理 权 、 超 越 代 理 权 限 范 围 或 代 理 权 终 止 后 进 行 活 动 ,属 于 无 权 代 理 在 无 权 代 理 下 的 情 况 下 , 由行 为 人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诉 讼 时 效 , 是 指 权 利 人 在 法 定 期 间 内 , 未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11、 请 求 保 护 其 权 利 时 ,法 律 规 定 消 灭 其 胜 诉 权 普 通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通 常 为 2年 短 期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1年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从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权 利 被 侵 害 时 起 算 起 计 算 。 但 是 从 权 利 被 侵 害 之 日 起 超 过20年 的 ,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保 护 在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的 最 后 6个 月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其 他 障 碍 不 能 行 使 请 求 权 的 , 速 效 时效 中 止 物 权 的 客 体 只 能 是 物 在 债 的 发 生 依 据 中 , 合
12、 同 是 引 起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发 生 的 最 重 要 最 普 遍 的 根 据 在 债 的 发 生 依 据 中 , 不 当 得 利 是 指没 有 法 律 或 合 同 根 据 , 有 损 于 他 人 而 取 得 的 利 益 在 债 的 发 生 依 据 中 无 因 管 理是 指 既 为 受 人 之 托 , 也 不 负 有 法 律 规 定 的 义 务 , 而 是 自 觉的 为 他 人 管 理 事 务 的 行 为 如 两 个 相 互 定 有 合 同 的 企 业 合 并 , 则 产 生混 同 无 因 管 理 行 为 一 经 发 生 , 便 会 在 管 理 人 和 其 事 务 被 管 理 人 之
13、 间 产 生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其 事 务 被 管 理 者 负 有 赔 偿 管 理 者 在 管 理 过 程 中 所 支 付 的合 同 费 用 及 直 接 损 失 在 债 的 消 灭 依 据 中 , 同 类 已 到 履 行 期 限 的 对 等 债 务 , 因 当 事 人 相 互 抵 充 其 债 务 而 同时 消 灭 是 抵 消 在 债 的 消 灭 依 据 中 , 债 权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接 受 履 行 , 经 公 正 机 关 证 明 , 债 务 人 将履 行 标 的 物 提 交 有 关 部 门 保 存 的 行 为 是提 存 提 存 是 债 务 履 行 的 一 种 方 式
14、。 如 果 超 过 法 律 规 定 的 期 限 , 债 权 人 仍 不 领 取 提 存 标 的物 的 , 应 归 国 库 在 债 的 消 灭 依 据 中 , 某 一 具 体 之 债 的 债 权 人 和 债 务 人 合 为 一 体 是混 同 自 物 权 是 权 利 人 对 自 己 的 所 有 物 享 有 的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和 处 分 的 权 利 他 物 权 是 指 在 他 人 的 所 有 物 上 设 定 的 权 利 用 益 物 权 是 指 对 他 人 所 有 物 使 用 和 收 益 的 权 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属 于 用 益 物 权 担 保 物 权 是 指 为 了
15、担 保 债 的 履 行 而 在 债 务 人 或 第 三 人 特 定 的 物 或 权 利 上 所 设 定 的 权 利 抵 押 权 、 质 权 、 留 置 权 等 都 是担 保 物 权 商 业 秘 密 权 、 商 标 权 、 专 利 权 、 著 作 权 都 属 于知 识 产 权 外 观 设 计 取 得 专 利 权 的 条 件 是新 颖 性 一 般 情 况 下 自 然 人 不 得 成 为 商 标 权 的 主 体 商 标 权 的 客 体 是 指 注 册 商 标 商 标 侵 权 行 为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或 人 民 法 院严 格 依 照 商 标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处
16、理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人 民 代 表 大 会属 于 国 家 权 利 机 关 北 京 市 政 府 属 于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中 国 建 筑 业 协 会 不 属 于 国 家 机 关 根 据 代 理 的 法 律 规 定 , 在 同 一 诉 讼 中 , 律 师 既 代 理 原 告 又 代 理 被 告 的 行 为 属 于滥 用 代 理 权 根 据 代 理 的 法 律 规 定 , 代 理 人 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义 同 自 己 订 立 合 同 的 行 为 属 于滥 用 代 理 权 对 于 公 开 的 发 明 所 享 有 的 独 占 权 是专 利 权 取 得 商 标 权 的 条 件 是
17、向 商 标 局 申 请 注 册 商 标 不 是 专 利 权 的 客 体 工 程 建 设 法 律 关 系 的 构 成 要 素 包 括: 主 体 、 客 体 、 内 容 建 设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 主 要 是 指 参 加 、 管 理 或 监 督 建 设 活 动 , 受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规 范 调整 , 在 法 律 上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国 家 权 利 机 关 是 指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 地 方 各 级 人民 代 表 大 会 、 各 级 人
18、民 政 府 、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国 家 权 利 机 关 参 加 建 设 法 律 关 系 的 职 能是 : 审 查 批 准 国 家 建 设 计 划 、 审 查 批 准 国 家 予决 算 、 制 定 和 颁 布 建 设 法 律 、 监 督 检 察 国 家 各 项 建 设 法 律 的 执 行 行 政 机 关 包 括 : 国 务 院 、 国 务 院 所 属 各 部 委 、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府 的 职 能 部 门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包 括 : 财 、 物 、 行 为 、 非 物 质 财 富 法 律 关 系
19、 的 变 更 , 是 指 法 律 关 系 的主 体 、 内 容 、 客 体 发 生 了 变 化 法 律 行 为 的 成 立 要 件 有 : 法 律 行 为 主 体 具 有 相 应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行 为 能 力 、 行 为 人意 思 表 示 真 实 、 行 为 内 容 合 法 、 行 为 形 式 合 法 行 为 内 容 合 法 是 法 律 行 为 的 成 立 要 件 之 一 。 该 要 件 要 求 行 为 人 实 施 的 民 事 行 为 :不 违 反 法律 、 不 违 反 行 政 法 规 、 不 得 违 背 社 会 公 德 、 不 得 损 害 社 会 公 关 利 益 在 代 理
20、 关 系 中 , 通 常 涉 及 三 方 关 系 人, 即 : 代 理 人 、 被 代 理 人 、 第 三 人 代 理 有 三 种 形 式 分 别 是 : 委 托 代 理 、 法 定 代 理 、 指 定 代 理 委 托 代 理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 被 代 理 人 应 慎 重 选 择 代 理 人 、 委 托 授 权 的 范 围 要 明 确 、 委 托代 理 的 事 项 必 须 合 法 代 理 人 在 代 理 活 动 中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应 在 代 理 权 限 范 围 内 进 行 代 理 活 动 、 应 亲 自 进 行代 理 活 动 、 应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 不 得 滥
21、 用 代 理 权 滥 用 代 理 权 表 现 为 : 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义 同 自 己 实 施 法 律 行 为 、 代 理 双 方 当 事 人 实 施 同一 个法 律 行 为 、 代 理 人 与 第 三 人 恶 意 串 通 损 害 被 代 理 人 的 利 益 属 于 委 托 代 理 终 止 的 原 因: 代 理 期 限 届 满 、 代 理 人 辞 去 委 托 、 代 理 人 死 亡 、 代 理 事 务 完 成 属 于 法 定 代 理 终 止 的 原 因: 被 代 理 人 取 得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代 理 人 死 亡 诉 讼 时 效 的 种 类 : 普 通 诉 讼 时 效 、
22、 短 期 诉 讼 时 效 、 权 利 的 最 常 保 护 期 限 、 特 殊 诉 讼 时 效 诉 讼 时 效 为 1年 的 有 :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要 求 赔 偿 的 、 延 付 或 拒 付 租 金 的 、 出 售 质 量 不 合格 的 商 品 威 声 明 的 、 寄 存 财 物 被 丢 失 或 损 毁 的 债 权 和 物 权 的 不 同 体 现 在 :主 体 不 同 、 客 体 不 同 、 内 容 不 同 关 于 债 权 和 物 权 叙 述 正 确 的 是: 债 权 是 对 人 权 、 物 权 是 对 世 权 、 债 权 是 相 对 权 、 物 权是 绝 对 权 物 权 的 保 护
23、包 括 : 请 求 确 认 物 权 、 请 求 排 除 妨 碍 、 请 求 返 回 原 物 、 请 求 损 失 赔 偿 是 我 国 承 认 并 以 法 律 形 式 加 以 保 护 的 知 识 产 权 有: 著 作 权 、 专 利 权 、 商 标 权 知 识 产 权 的 四 大 基 本 特 征 是: 专 有 性 、 具 有 人 身 权 和 财 产 权 的 双 重 属 性 、 地 域 性 、 时 间 性 著 作 人 身 权 包 括 : 发 表 权 、 署 名 权 、 修 改 权 、 保 护 作 品 完 整 权 著 作 财 产 权 包 括 : 发 行 权 ; 复 制 权 ; 展 览 权 ; 编 辑
24、权 专 利 权 的 主 体 包 括 : 发 明 人 ; 设 计 人 ; 社 会 组 织 ; 外 国 人 商 标 的 构 成 要 素 : 商 标 的 名 称 ; 商 标 的 图 案 ; 商 标 的 颜 色掌 握 建 筑 法 关 于 施 工 许 可 的 主 要 内 容 建 筑 工 程 开 工 前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 新 建 、 扩 建 、 改 建 的 建 设 工 程 , 建 设 单 位 必 须 在开 工 前 向 建 设 行 政 主
25、 管 部 门 或 其 授 权 的部 门 申 请 领 取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建 筑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建 筑 构 成 开 工 前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 工 程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 但 是 国 务 院 行 政 主管 部 门 确 定 的 限 额 以 下 的 小 型 工 程 除 外 根 据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的 其 他 条 件不 是 领 取 施 工 许 可证 必 须 具
26、 备 的 条 件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规 定 建 设 资 金 已 经 落 实 是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必 须 具 备的 条 件 。 建 设 工 期 不 足 1年 的 , 到 位 资 金 原 则 上 不 得 少 于 工 程 合 同 阶 的50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规 定 建 设 资 金 已 经 落 实 是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必 须 具 备的 条件 。 建 设 工 期 超 过 1年 的 , 到 位 资 金 原 则 上 不 得 少 于 工 程 合 同 阶 的30 根 据 建 筑 法 的 规 定 , 建 设 单 位 应
27、当 自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之 日 起3个 月 内 开 工 根 据 建 筑 法 的 规 定 , 建 设 单 位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后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的 , 应 当 向发 证 机 关 申 请 延 期 , 延 期 以 2次 为 限 根 据 建 筑 法 的 规 定 , 建 设 单 位 向 施 工 许 可 证 发 证 机 关 申 请 延 期 施 工 的 , 每 次 延期 不 超 过 3个 月 根 据 建 筑 法 的 规 定 , 在 建 的 建 筑 工 程 因 故 中 止 施 工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向 施 工 许可 证 机 关 报 告 , 并 按
28、照 规 定 做 好 建 筑 工 程 的 维 护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建 筑 法 的 规 定 , 在 建 的 建 筑 工 程 因 故 中 止 施 工 的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中 止 施工 之 日 起 1个 月 内 , 向 施 工 许 可 证 机 关 报 告 , 并 按 照 规 定 做 好 建 筑 工 程 的 维 护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建 筑 法 的 规 定 , 在 建 的 建 筑 工 程 因 故 中 止 施 工 的 , 中 止 施 工 满1年 的 工 程 恢 复施 工 前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报 施 工 许 可 证 机 关 核 验 施 工 许 可 证 根 据 建 筑
29、 法 的 规 定 , 按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规 定 批 准 开 工 报 告 的 建 筑 工 程 , 因 故 不 能按 期 开 工 或 者 中 止 施 工 的 , 应 当 及 时 向 批 准 机 关 报 告 情 况 ,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的 超 过6个 月 ,应 当 重 新 办 理 开 工 报 告 的 批 准 手 续 从 事 建 筑 工 程 活 动 的 企 业 或 单 位, 应 当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申 请 建 立 登 记 从 事 建 筑 工 程 活 动 的 企 业 或 单 位 , 由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 颁 发 资 格 证 书 从 事
30、建 筑 工 程 活 动 的 人 员 , 要 通 过 国 家 任 职 资 格 考 试 、 考 核 , 由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注 册 并办 法 资 格 证 书 建 设 单 位 不 属 于 建 筑 工 程 从 业 的 经 济 组 织 注 册 不 属 于 建 筑 构 成 的 从 业 人 员 建 设 单 位 必 须 在 建 设 工 程 立 项 批 准 后 , 工 程 发 包 前 ,向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建 设 行 政 主管 部 门 授 权 的 部 门 根 据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属 于 建 设 单 位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条 件 的
31、有: 已 经 办 理了 建 筑 构 成 用 地 批 准 手 续 ;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的 建 筑 工 程 , 已 经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有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的 施 工 图 纸 及 技 术 资 料 ; 已 经 确 定 施 工 企 业 领 取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法 律 后 果 有: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领 取 施 工 许 证 可 之 日 起 三 个月 内 开 工 ; 中 止 施 工 满 一 年 的 工 程 恢 复 施 工 前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报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发 证 机 关 核 验 施 工 许
32、可 证 ; 国 务 按 照 院 有 关 规 定 批 准 开 工 报 告 的 建 筑 工 程 , 因 故 不 能按 期 开工 或 者 中 止 开 工 的 , 应 当 及 时 向 批 准 机 关 报 告 情 况 ; 国 务 按 照 院 有 关 规 定 批 准开 工 报 告 的 建筑 工 程 ,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超 过6个 月 的 , 应 当 重 新 办 理 开 工 报 告 的 批 准 手 续 建 筑 工 程 从 业 的 经 济 组 织 包 括 :施 工 单 位 ; 勘 察 单 位 ; 设 计 单 位 ;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建 筑 工 程 从 业 的 经 济 组 织 所 具 备
33、 的 条 件: 有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注 册 资 本 ; 有 与 其 从 事 的 建筑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具 有 法 定 执 业 资 格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有 从 事 相 关 建 筑 活 动 所 应 有 的 技 术装 备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掌 握 建 筑 法 关 于 建 筑 工 程 发 承 包 的 主 要 内 容 发 包 单 位 将 应 当 由 一 个 承 包 单 位 完 成 的 建 筑 工 程 肢 解 成 若 干 部 分 发 包 给 几 个 承 包 单 位它 不符 合 建 筑 法 关 于 建 筑 工 程 发 承 包 的 规
34、 定 某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持 有 依 法 取 得 的 资 质 证 书 ,并 在 其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承 揽 工程 它 符 合 建 筑 工 程 发 承 包 的 规 定 甲 乙 丙 三 家 承 包 单 位 , 甲 的 资 质 等 级 最 高 , 乙 次 之 , 丙 最 低 。 当 三 家 单 位 实 行 联 合共 同 承 包 时 , 应 按 丙 单 位 的 业 务 许 可 证 范 围 承 揽 工 程 某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经 建 设 单 位 认 可 将 承 包 工 程 中 的 部 分 工 程 发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条 件的 分 包 单 位
35、 它 符 合 建 筑 法 关 于 建 筑 工 程 发 承 包 的 规 定 有 关 总 分 包 的 责 任 承 担 : 建 筑 工 程 总 承 包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 分 包 单 位 按 照分 包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总 承 包 单 位 负 责 。 总 承 包 单 位 和 分 包 单 位 就 分 包 工 程 对 建 设 单 位 承担 连 带 责 任 。 大 型 和 结 构 复 杂 的 建 筑 工 程 , 可 以 由 俩 个 以 上 的 承 包 单 位 联 合 共 同 承 包 根 据 建 筑 法 的 规 定 , 国 务 院 可 以 规 定 实 行 强 制 监 理
36、 的 建 筑 工 程 范 围 发 包 单 位 将 应 当 由 一 个 承 包 单 位 完 成 的 建 筑 工 程 肢 解 成 若 干 部 分 发 包 给 几 个 承 包 单位 ; 某 建 筑 单 位 施 工 企 业 超 越 本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业 务 范 围 承 揽 工 程 ; 某 建 筑 施 工企 业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肢 解 后 , 以 分 包 的 名 义 分 别 转 包 给 他 人 ; 某 建 筑 施 工 将 所 承 包 工程 主 体 结 构 的 施 工 分 包 给 其 他 单 位不 符 合 建 筑 法 关 于 建 筑 发 承 包 的 规 定 根 据 建 筑
37、 法 的 规 定 , 实 行 监 理 的 建 筑 工 程 , 由建 设 单 位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工程 监 理 单 位 监 理 实 施 建 筑 工 程 监 理 前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将 委 托 的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 监 理 的 内 容 及 监 理 权限 , 书 面 通 知 被 监 理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建 筑 队 规 定 ,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建 设 单 位 的 委 托 ,客 观 、 公 正 地 执 行 监 理 任 务 根 据 建 筑 法 的 规 定 ,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不 得 转 让工 程 监 业 务 根
38、据 建 筑 法 规 定 ,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与 承 包 商 串 通 , 为 承 包 单 位 谋 取 非 法 利 益 , 给建 设 单 位 造 损 失 的 , 由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和 承 包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根 据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规 定 的 规 定 , 属 于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范 围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 施 工 单 位 合 同 估 算 价 在 人 民 币200万 元 以 上 的 ,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根 据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规 定 的
39、规 定 , 属 于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范 围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 重 要 设 备 、 材 料 等 货 物 的 采 购 , 单 项 合 同 估 价 在100万 元 的 。 必 须 进 行 招标 招 标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规 定 的 规 定 , 属 于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的 工程 建 设 项 目 , 勘 察 、 设 计 、 监 理 等 服 务 ,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在50万 元 以 上 的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在 招 标 活 动 的 基 本 原 则 中 ,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40、目 的 招 标 公 告 , 必 须 通 过 国 家 指定 的 报 刊 、 信 息 网 络 或 者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发 布 , 体 现 了公 开 原 则 在 招 标 活 动 的 基 本 原 则 中 , 招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限 制 或 者 排 斥 本 地 区 , 本 系 统 以外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参 加 投 标 , 体 现公 平 原 则 在 招 标 活 动 的 基 本 原 则 中 , 与 投 标 人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人 员 不 得 作 为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体 现 了 公 正 原 则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包
41、 括大 型 基 础 设 施 ; 公 用 事 业 等 关 系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公 众 安 全的 项 目 ;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使 用 国 有 资 金 或 者 国 家 融 资 项 目 ; 使 用 国 际 组 织 或 者 外 国 政 府贷 款 、 援 助 资 金 的 项 目 招 标 活 动 的 基 本 原 则 : 公 开 原 则 ; 公 平 原 则 ; 公 正 原 则 ; 诚 实 守 信 原 则 符 合 招 标 投 标 法 和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招 标 程 序 的 是 : 发 布招 标 公 告 、 资 质 审 查 、 接 受 投 标
42、 书 开 标 评 标 招 标 代 理 叙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招 标 人 有 权 自 行 选 择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委 托 其 办 理 招 标 事 宜 招 标 人 具 有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和 组 织 评 标 能 力 的 , 可 以 自 行 办 理 招 标 事 宜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为 招 标 人 指 定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其 资 格 由国 务 院 或 者 省 、 自 治 区 、 直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43、认 定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与 行 政 机 关 和 其 他 国 家 机 关 不 得 存 在隶 书 关 系 或 其 他 利 益 关 系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属 于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分 类 的 有: 工 程 勘 察 综 合 资质 ; 工 程 勘 察 专 业 资 质 ; 工 程 勘 察 劳 务 资 质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属 于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分 类 的 有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工 程 设 计 行 业 资 质 ;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资 质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44、 法 两 个 以 上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组 成 一 个 联 合 体 , 以 一 个 投 标 人 的身 份 共 同 投 标 的 是 : 联 合 投 标 关 于 联 合 体 各 方 资 格 规 定 符 合 招 标 投 标 法 的 有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应 当 具 备 承 担 招 标 项目 的 相 应 能 力 ; 招 标 文 件 对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有 规 定 的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应 当 具 备 规 定 的相 应 资 格 条 件 ; 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45、等 级 联 合 体 中 标 的 ,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当: 共 同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 就 中 标 项 目 向 招 标 人 承 担连 带 责 任 关 于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属 于 合 同 关 系 ;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必 须详 细 ; 明 确 以 免 日 后 发 生 争 议 ; 联 合 体 内 部 各 方 通 过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 明 确 约 定 各 方 在中 标 后 要 承 担 的 工 作 和 责 任 关 于 连 带 责 任 的 叙 述 中 正 确 的 是: 债 权 人 可 以 向 任 何 一
46、个 或 者 多 债 务 人 请 求 履 行 债 务 ;连 带 债 务 人 中 一 个 或 者 多 人 履 行 了 全 部 债 务 后 , 其 他 连 带 债 务 人 对 债 权 人 的 履 行 义 务即 行 解 除 ; 对 连 带 债 务 人 内 部 关 系 而 言 , 根 据 内 部 约 定 , 债 务 人 清 偿 债 务 超 过 其 应 承担 份 额 的 , 有 权 向 其 他 连 带 债 务 人 追 偿 关 于 联 合 体 各 方 在 中 标 后 承 担 的 连 带 责 任 说 法 正 确 是: 联 合 体 在 接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未 与 招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前 , 除 不
47、 可 抗 力 外 , 联 合 体 放 弃 中 标 项 目 的 , 其 已 提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不予 退 还 ; 联 合 体 在 接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未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前 , 除 不 可 抗 力 外 , 联 合 体 放弃 中 标 项 目 的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承 担 连 带 赔偿 责 任 ; 中 标 的 联 合 体 除 不 可 抗 力 外 , 不 履 行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的 合 同 时 , 履 行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是 关 于 投 标 的 禁 止 规 定
48、有: 投 标 人 以 行 贿 的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 招 标 者 投 标 这 者 泄 漏 标 底 ;投 标 人 借 用 其 他 企 业 的 资 质 证 书 参 加 投 标 关 于 投 标 禁 止 性 的 规 定 中 , 投 标 者 预 先 内 定 中 标 者 , 在 正 确 中 标 者 是 以 此 决 定 取 舍 属 于:投 标 人 与 招 标 人 之 间 串 通 投 标 关 于 投 标 禁 止 性 的 规 定 中 , 投 标 者 之 间 进 行 内 部 竞 价 , 内 定 中 标 人 , 然 后 再 参 加 投 标 属 于投 标 人 之 间 串 通 投 标 投 标 人 以 非 法 手
49、 段 骗 取 中 标 的 表 现 有: 借 用 其 他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参 加 投 标 ; 投 标 时 递 交虚 假业 绩 证 明 ; 资 格 文 件 ; 投 标 文 件 中 故 意 在 商 务 上 和 技 术 上 采 用 模 糊 的 语 言 骗 取 中标 , 中 标 后提 供 劣 质 货 物 、 工 程 或 服 务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分 三 序 列 :施 工 总 承 包 ; 专 业 承 包 ; 劳 务分 包 根 据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中 施 工 总 承 包 序 列 企 业 资 质 设 有 :特 级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投 标 人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