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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doc

上传人:dzzj200808 文档编号:2305055 上传时间:2018-09-10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4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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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外交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预防违反考试纪 律的行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 试是指普通本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班学生、本科辅修制学生以及双学位制学生参加全国性的统一考试、本院的期中和期末考试以及校际选修课的考试等校内或校外的考试。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 场纪律,不服从考 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

2、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务处、教学单位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将手机、小灵通或呼机等通讯设备携入考场、带在身上或放在考试座位

3、上的;(十)造成他人偷看机会的;(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 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2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在桌面、手上、腿上等处画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三)考试开始后,翻阅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或其它电子设备中的信息的(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四)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的;(五)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

4、资料的;(六)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 纸的;(七)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八)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九)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十)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十一)偷换试卷或本人试卷写他人姓名或代号的;(十二)其他作弊行为。第五条 教务处、教学单位、考 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

5、,事后查实的;(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六条 考生及其他人 员应当自觉维护 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 诬陷考试工作人 员或其他考生;3(四)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第七条 考生有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以 “0”分记入成 绩单,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考生有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以“0” 分记入成绩单,取消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并视情节给予记过

6、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 考生有第六条所列行 为之一的,应当 终止其继续参加该课程考试, 该课 程考试成绩无效,以“0” 分记入成绩单,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 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送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申请缓考者或申 请上保健体育课 者如有虚假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条 抄袭作业, 视 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 处分。论文(包括期末论文和毕业论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论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达三分之

7、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取消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视作弊情节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 本科在校学习期间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考试作弊行为者,第二次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 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替他人参加考 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 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 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单位取消录取资格或其学籍。第

8、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 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 应当及 时 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 监考员或者考场巡4视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第十五条 教务处、教学单位发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 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第十六条 处理程序:(一)监考教师、

9、考场巡视员以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应将违纪或作弊考生的姓名、学号、班级、考 试课程、考试时间及违纪或作弊情形等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上,考试结束后,连同违纪或作弊试卷及相关材料交教务处;(二)教务处通知考生所在系核实清楚考生身份和违纪违规事实;(三)考生所在系对考生违纪行为进行审查,并根据违纪事实和学生的陈述、申 辩,提出处理意见, 报教务处。教 务处会同学生处报院领导审批;(四)处分决定应当书面做出,并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和学生所在系;(五)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外交学院受处分学生申诉办法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十七条 学生在考试中违纪或作弊的行为将被永久记入其学籍成绩档案中。学

10、籍成绩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学生考试违纪及处理决定的查询,并及时向招聘或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第十八条 监考教师违纪处理。监考教师在 监考过程中,有迟到、擅离考场、看 书报刊物、纵容学生作弊、 协助学生作弊、不按本办法查处学生违纪或作弊的行为的,考生可以向教务处举报,经查证属实,由教务处报请学院按有关教师管理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阅卷教师及其他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在处理考试违纪作弊过程中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考生可以向教务处举报,经查证属实,由教务处报请学院按有关教师管理规定处理。第四章 附则5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9 月 1 日日起施行。此前教 务处颁布的各有关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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