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文来自于中国论文发表网(http:/ 。在此,针对该问题,提出完善刑事辩护制度的想法。关键词:刑事辩护,辩护,刑事诉讼法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发展突飞猛进,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各种矛盾层出不穷,民众的法治意识觉醒,司法改革和法治转型成为司法机关适应社会发展的应变。刑事诉讼作为三大诉讼之一,是我国最具有强制力的武器,是司法最后的防护。刑事辩护制度作为平衡强制力的另一个武器,但在我国的发展相对缓慢,所起到的作用并不是很大。因此,2012 年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尤其是加大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内容,得到众多学者的好评,刑事辩护的中国式春天到来。一、刑事辩护制度基础理论(一)刑事辩护制度的涵义辩护
2、制度是立法对贯彻落实辩护制度原则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法的总称。1在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的辩护人跟法律和事实,通过陈述、反驳、辩解和指控等方式,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和真相,从而去有效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正确适用法律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二)刑事辩护的分类根据当前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辩护主要有自行、委托和指定辩护:1.自行辩护自行辩护从字面理解就是自己为自己辩护,换言之,就是犯罪的人利用的知识、语言来为自己所犯的罪行进行一定辩护,已达到减轻罪责或者洗清罪名的目的。本文来自于中国论文发表网(http:/ 34 条的规定,我们发现旧的刑
3、事诉讼法应当的指定辩护的范围为死刑案件,而新法下扩大到了无期徒刑案件。另外,法援适用的对象也有精神病人的身影。新刑事诉讼法这样规定的原因是在我国很多刑事案件中,法律援助适用的对象非常少,而且适用范围比较狭窄,与国际上法律援助不一致,且不能够很好实现公民的辩护权利。第二,法律援助适用阶段得到扩大,在侦查阶段可以指定辩护,也就是意味着刑事辩护阶段范围包含了整个诉讼阶段。第三,指定辩护由以前法院指定,逐渐变为了公检法三部门都有义务通知法援,这样的规定可以及时保护犯嫌的合法权益。本文来自于中国论文发表网(http:/ 32 条、33 条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为被辩护人服务,但是
4、这个辩护人必须律师,侧面肯定了律师的地位。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具有双床的阅卷权利。在司法实践中的,会见、调查取证、阅卷问题在此得到了解决,辩护人的这三项权利在以后司法活动中可以真正的实现。(三)审判阶段辩护权的实现审判阶段辩护权的实现,我认为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最大的亮点就是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条文,使得公检机关不能违背程序作出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其中,律师发现非法证据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排除的。如果按照这样的发展趋势,我想一些冤假错案不再在我国发生,比如赵作海案件、佘祥林案件。在审判阶段中的很多程序都肯定了律师的诉讼地位。四、新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充分接受西方法治思想的精
5、华,对我国法治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也是推进刑事司法规范化的重要法规。但是,任何一部法律都不是完美的,由于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差距,新刑事诉讼法在适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一)关于刑事辩护的部分条文不明晰目前,新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辩护方面的部分条款用语出现含糊的情况,会大大降低司法的操作性,需要制定司法解释或者实施条例进行明确。在刑事辩护制度中,条文不是非常明确表位会见权和阅卷权。关于会见权主要集中其中的核实证据和监听的理解问题,因为一旦理解出现问题,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一定的偏差。第一,核实有关证据的含义,律师作为辩护人去会见自己的被辩护人必须要了解事实的真想,必须去了解证据,才能为辩护做
6、准备,而法规在核实这个方面比较模糊。核实的证据材料是口头还是对案卷有关材料的核实就会出现分歧,如果被辩护人看到不该看到的案卷材料,这个定性的问题和律师的责任问题;第二,采取什么样的方式监听法律并未规定,这样在司法实务中操作就会成为问题。不同的本文来自于中国论文发表网(http:/ 47 条中规定了律师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但是该条文可操作性差,缺少对有关机关违法的限制,并且缺乏其侵害律师辩护权行为的后果的法律规范,法律也没有富裕律师真正有效的救济途径。没有严厉的法律后果规定,也没有程序操作,该条文太过于表面化,无法真正有效保护律师。很多学者和律师倡导在我国实行辩护人豁免权,
7、从这次新法修订的条文看来,豁免权成为当前实务界关注的重要问题。五、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意见(一)刑事辩护部分条文用语明晰化新刑事诉讼法确实具有进步意义,但是不能只看到优点,也要看到不足,才能促进法制的完善。关于刑事辩护条文用语要明细化,避免因为理解的偏差,导致法律的实际操作性降低。因此,从立法者的本来意图出发,关于 37 条的核实含义,即辩护律师可以将其从审查起诉部门所获取的案卷材料可以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这些材料范围仅局限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陈述、侦查部门客观收集到的证据,其他的案卷材料是禁止出示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于监听的含义,可以向美国学习,即侦查机关采用看的见而听不到的方式,侦查机关不得派人、不得通过设备听到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话,严格禁止听到。本文来自于中国论文发表网(http:/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第 28 页。本文来自于中国论文发表网(http:/ ,程兵,2007 年第 4 期,第13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