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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doc

上传人:dzzj200808 文档编号:2302238 上传时间:2018-09-10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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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浅析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赵兴盛摘要: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民主社会的形成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 2007年 4 月 5 日签署第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文均简称条例)。条例 是第一部全国统一的规范性的法律文件,昭示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我国全国范围内由政策走向了法律,然而条例本身以及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之处面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情况,完善我国该制度已迫在眉睫。 关键词:政府信息;条例;完善措施 一.引言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起

2、源于北欧国家瑞典,该国早在 1766 年就制定了具有宪法效力的新闻自由法。直至经济大萧条时期和两次世界大战之后政府信息公开才真正成为潮流【1】。当今信息社会,人们渴望拥有信息,尤其对政府信息的需求。然而权利拥有者总是习惯于秘密,公开意味着对权利的制约,因此仅从政策上确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力度是非常微弱的,必须加强立法才能对抗政府的抵制。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目的就是摒弃暗箱操作,建立透明政府【2】,这不仅体现了宪法赋予公民知情权的要求,也是便于民众了解政府,参与政府管理与决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更是适应 WTO 对政府行为透明度的要求。尤其当前我国正在构建会主义和谐社会,这就更是加大

3、了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力度,民众越来越渴望了解政府信息,权利意识也越来越强烈,以及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也不容乐观,因此加强对此的立法显得非常迫切。国务院于 2007 年 4 月 5 日通过的条例,为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和法律保障,推进了政府信息公开,提高了我国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有助于实现政府与人民的和谐,为和谐社会的建设作出贡献。 二条例的内容分析及其意义 (一)条例内容的主要介绍 1主要框架和总体结构 条例共 5 章 38 条。 分总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附则。条例旨在保障公民、法

4、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2.条例的主要内容 (1)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此外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一定情况下也是公开的义务主体。明确了具体的义务主体,有利于责任追究,为信息公开提供了保障。 (2)条例的制定明确了公开的范围,明确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事项,确立了依申请公开的事项,明确了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如果政府机关随

5、意缩小公开的范围或者拒绝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时,公众就有了法律依据,有助于保障民众权利的实现。 (3)条例具体规定了信息公开的具体程序,内容多样且严格,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法定公开的形式,又有非法定公开的形式,尤其是实行依申请公开成为该条例的一大亮点和创新。明确了具体的公开程序为公开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和实践性。 (4)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6、讼。规定了有义务公开政府信息的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条例不完善之处 条例本身是国务院制定的,是以政府自身职权为基础。公开是以政府机关的意志决定的,而不是以公民对政府信息的需求决定的,由于行政机关本身行政利益的存在,导致条例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1)条例对于政府公开的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全面性规定不够全面。 仅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然而对于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的财政预算与财政开支,以及其他政府需要公开但又是普遍性的内容公布的完整

7、性和准确就无法得知。对于上述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没有明确的审查制度,相应的审查制度也不够完善,即使规定公布前需要审查,基本上也就是自己对自己的审查,缺少公信力。“自身相关”该词语本身就无法界定其内涵与外延,有缺乏相关的权威解释。所以实际中民众的此项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2)条例内容概括性政策性用语过多,实际操作性差 根据条例第四条将建立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权力归地方政府,该条款政策性过强,而地方政府必将受自身利益的限制,导致无法实现公正、公平,甚至出现对非本行政区内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不平等对待。还有第三十三条,在该条文中并未规定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

8、开工作主管部门应该在什么期限内给予举报答复,甚至没有规定是否必须对举报人进行答复,对举报的处理要求更是没有规定,致使该条款成为一张空头支票。可见该制度规定也仅仅处在政策阶段,没有具体的实施程序及对政府的具体要求,实施效果并不会理想。 (3)行政机关对于公开的范围还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正如条例第十四条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这一制度尚未建立,此制度的建立有与该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是密切相关的,在很大程度上让政府有了更大的公开范围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公民的以申请公开的权利也有很大的损害。自由裁量权扩大意味公开范围的不确定性将更大,以及我国保密法自身也存在很多问题,如此恶性循环这一制度

9、很容易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辩解的空间和余地,因此相对权利人很难在监督和保障措施里获得满意的答复。 (4)对于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外国法人)无国籍人的规定 条例中只叙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未具体叙述是否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法人)、无国籍人是否是信息公开申请权权利的主体。目前,对外国人和本国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权不得有国别歧视已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但是条例并未明确说明该如何确定外国人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自然人越来越多,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该如何确定。不能让执法者仅仅从原则上去类推适用。 4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 2007 年 4 月 24 日中

10、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对外公布,并将于 2008 年5 月 1 日施行。人们就已经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可公开的政府信息了,实现了由政府的恩赐到公民权利的转变。在法律地位上,条例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目前信息公开领域效力层次最高的法律依据,既表明了国家在持续打造“阳光政府”方面坚定不移的意志与决心,也显示出未来政府将在信息公开方面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作出贡献,也才能实现政府与人民的和谐。 政府信息的不公开为腐败提供了温床,而政府治理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消除腐败,建立廉洁,高效,透明的政府。 3透明政府的建立对此具有很大的约束作用,国内外的实践也表

11、明,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和促进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是可以使行政机关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为人民群众知晓,有利于规范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确保政府权力不被滥用。二是有利于从制度上遏制和预防腐败,避免暗箱操作,填补权力运行机制中的漏洞,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机会,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必将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作出巨大贡献。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实践的现状 我国自 20 年前一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中写入了村务公开,到后来的厂务公开,校务公开,到镇务公开,税务公开,政务公开,一路风雨兼程,20 年后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政府正迈向“信

12、息公开时代”,实属我国政府的一次自我革命。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我国得到大力推行 1.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广州市,上海市,成都市,杭州市,湖北省,等地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出台实施,2004 年和 2005 年两年间,上海市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分别达到 25 件,183 件,35 件。可见政府信息公开在我国已经取得了全国上下的普遍共识。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均对政府信息的公开提出要求:中办,国办还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目前国务院由 55 个部门及直属单位建立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36 个部门和单位建

13、立了政务公开制度。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步伐进一步加快【4】 2.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亮点 2006 年 1 月 1 日,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正式开通。截至 2006 年 6 月,使用“”政府网站就有近 1.2 万个。目前,全国乡镇政府所设部门已经普遍设立了政务公开栏。【5】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目前在我国还存在许多问题 1缺少相关监督和救助措施 在条例出台之前我国没有统一规定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在一些已有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地方,条例由于缺乏有力的监督而得不到很好的贯彻实行,政府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政府信息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民众得不到救济。究其原因是缺少督促、监督和保障措施,如考核、评议、监

14、察、行政相对人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只有做到了这些,才能避免“有法不依”的现象。 2缺乏配套措施 保密法,档案法,新闻自由等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政府可以肆意地认定和滥用保密和绝密文件,导致信息公开范围的不确定;新闻监督是舆论监督的主要内容,对制约政府权力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但中国至今没有一部新闻法,这使新闻监督处在无法可依的困难境地。不过目前新闻监督力度已经在不断加大,例如焦点访谈等电视节目逐渐增多,新闻法的立法已迫在眉睫。 3.政府公开信息制度实施现状不容乐观 我国政府体系已习惯于操作的不公开,缺乏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观念,加上缺少全国统一性的法律法规明确对公开范围进行确定,各地

15、政府更是有恃无恐,制定的规章也没能得到实施,也就是响应中央喊喊口号而已。其一:能真正对民众公开的信息是少之又少,根本没有按照当地颁布的公开条例规定的范围对政府信息进行公开;其二:政府对于公民提出的公开要求几乎没有满足;其三:对于公民的举报很少予以答复处理。由此看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现状不容乐观。 四. 为条例的顺利实施铺平道路 (一)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 在我国历史上“治道” 一直是统治者治理国家。如儒家的“王道”思想,法家的“ 霸道”思想,道家的“无为而治” ,以及荀子的“ 人道”思想等,这就是阻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历史思想的根源。由于历史施政思想的影响许多政

16、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思想深处依然有“官可知之,民不可知之”的落后思想。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必须要转变传统的施政观念,确立信息公开意识【6】政府工作人员必须树立服务人民的信条,这样才能加强政府工作人员对条例的重大意义的认识,组织学习条例的具体内容,并在省级政府的领导下进行考核,使其充分认识条例的实质精神,并予以评比,并且进行相关的政策教育,使国家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强化政府信息公开意识,让他们知道公民有权了解政府信息,这并不政府给予的是恩赐,而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对公务员信息素质的培养 在政府信息公开化的推进的过程中,需要有相应的人

17、才基础,公务员信息素质的高低,是条例能否落实的关键。适应政府信息公开化的需求,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公务员信息素质的培养。 1.注重对公务员正确信息公开观念和道德教育的培养。 我们须注重对公务员正确信息观念的培养,使他们强烈意识到政府信息公开是自身的义务。主要通过各单位组织一些政治学习进行思想教育,使公务员深刻理解我国政府权利来源以及工作宗旨,从而改变他们的职责理念;另外还需要对公务员组织法律知识的学习,让他们知道公民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对条例进行系统学习,利于以后的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2.加强对公务员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能力 伴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化的推进,我国现有的政府管理模式将

18、发生重大变革,而代之以一种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基础之上的全新管理模式。因此,在公务员中开展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基础的信息技术教育,培养他们熟练应用、驾驭信息技术的能力;还应培养专门的执行信息公开工作的技术人员,建立一个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相关法律具有深刻认识,具有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信念和过硬的职业素质的队伍,以便条例的顺利实施。 (三)加紧建立健全各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严格审查制度 严格按照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本行政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细则,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在此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工作: 1.理顺政府各单位内部工作机制,明确

19、权责权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严格执行。 2.严格依照条例制定本地的具体执行制度,建立严格审查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在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时必须严格在国务院及上级行政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并且上级行政机关进行严格审查,不得有与条例相违背的规定,也不得进行对公开范围进行缩小性的解释,该审查须由中央统一规定具体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必须细致详尽,与条例相一致,以保障公民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为宗旨。 (四)规定详细的举报制度 针对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

20、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该举报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1.应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的举报方式,各地方政府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指定专门的接收举报的部门,并且对社会进行公布举报的方式,如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 2.处理程序及要求进行统一规定,虽然施行难度较大,但根据我国的国情完全有条件实现,这样才不至于使条例三十三条成为空洞无力的条文。凡属举报的问题,提供的线索比较清楚的;对举报人的姓名凡要求保密的,严格予以保密; 对举报的问题,事实比较清楚,与举报内容出入不大,容易认定性的,;对情况比较复杂的,与举报内容出入较大的,;对需立案处理的;等等情况进行区分处理,规定具体的给予答复的时

21、间与方式,以及处理结果。对于需要查处的非法现象应当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严格规定领导责任制,对不能依据上述规定查处以上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党政正职和主管领时承担领导责任和失职责任。如上情况应该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立法指导下执行。 (五)完善用于公开政府信息的辅助设施 政府网站是这几年来各级政府机关一直比较关心的信息化建设工程,也是政府发布信息、老百姓获取政府信息的重要渠道。政府应当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快政府网站的维护和更新,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公共场所和公共图书馆政府公开信息的查询工具。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等的检查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工作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领导的责任意识,

22、明确权限责任。 (六)有关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要清理、修改和完善相关的规定 有一些省、市和有一些政府部门在条例公布之前已经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的一些信息公开的规定,对于这些规定如果有和条例不一致的地方,要把它统一起来,有要求不明确的地方,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来进一步明确。 五.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具体措施 我国综合的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还没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很多问题有待完善。 (一)应对 WTO 对我国政府信息透明度的要求 我国要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就必须要遵循国际规则,对于透明度的要求是 WTO 的主要规则之一,因此增加政府透明度成为紧迫的要求。条例的颁布为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23、,但是针对 WTO 规则的特殊要求,我国还需作出进一步努力,制定一些专门性的规定,以适应 WTO 的要求迎接新一轮的挑战。有如下方面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 1.中国应设定或指定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IRIPS 或外汇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的专门网站,由政府进行统一管理; 创办由政府领导的专门期刊,定期出版该刊物,并使个人和企业容易获得我国的政府信息,以便投资者作出更好的决策。 2.充分利用网络增强政府信息透明度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和 WTO 规则的要求,增加政府运作的透明度,一个重要的转变就是要规范它的运作程序。在当今电子信息时代,网络也应该被用于 W

24、TO 的应战中。在现有政府网页上,建设综合性的政府网站(含信息发布、征询意见、社会服务等内容),加大信息量,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针对 WTO 规则的需求建立政府办公网,实现网上自动化办公。 3.省,市,较大的市辖区设立咨询机关,任何个人企业或 WTO 成员的请求,在咨询机关可获得相关信息,还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用以明确规定相关具体实施规定。如回复期限,回复范围,回复信息的准确性的要求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7】 (二)救济措施的完善 1.条例并未规定国家赔偿责任,仅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受害

25、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也可以成为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依据,因此当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的不作为或者作为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的可以获得国家赔偿救济。我认为应该完善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并且确定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受到有义公开政府信息部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损害时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2.进一步明确规定政府的行政责任,进行相关立法,对于有公开义务的政府机关违反条例的公开信息义务时应受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细化,明确处罚方式和处罚程序处罚机关等,指定应当适用的现有法律并有必要对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 (三)完善相关立法 1.保

26、密法的完善 我国保密法颁布于 1988 年,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存在着保密范围过大、确定秘密程序模糊等诸多问题【8】,我国保密法关于国家秘密的界定不是很明确,几乎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可以囊括到国家秘密的范围之中,而且设定秘密的权力不受约束。对此我国首先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根据美国有关法律规定美国联邦法院可以对有争议的保密事项进行审判决定。公民可以对此提起诉讼。这样就避免了我国保密法目前出现的尴尬局面。因此在我国保密法修订中可以加入这样的规定,规定法院可以对有争议的保密事项进行判决,这样有助于增强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特定性。 2.档案法的完善 我国迫切地需要修改档案法。无论在理念上还是具体的制度

27、设计上它都难以适应当前政府信息发展的实践和要求,严重制约了政府信息的公开。修改档案法应以信息公开理念为指导,严格规范行政机关在做出信息整理归档方面的限制。 3.新闻法的立法 新闻媒体作为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重要形式之一,它的地位和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依据我国的国情进行立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新闻自由制度,从而完善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形式。在新闻法制定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来起草、审议,不得同宪法的根本精神相抵触;还要充分动员社会公众的力量,使他们参与到新闻立法工作中来,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以建立完善的新闻立法。 六.结束语 府信息公开是当今世界各国的共同发展趋势。从国内环境来看

28、,我国 2001 年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处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关系的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而目前世界贸易组织和公众都渴望了解政府信息,政府只有加强对政府信息的公开才能更好的促进政府和公众的和谐,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抵制政府的腐败现象,在此也套用一句老话“阳光使最好的防腐剂”,条例适应国际进步潮流,适应和谐世界和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条例所展示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正是在和平与发展国际环境下孕育的产物,条例体现了建设当代服务型政府、民主型政府的需要,体现了建设和谐行政法律关系的需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民主政治提供制度保障。信息公开终于制度化了,这一公共权力的

29、自我约束展现了我国打造和谐阳光政府的决心,也必然使得现代民主社会的进程加速。 参考文献: 1刘飞宇.王丛虎 多维视角下的行政信息公开研究 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2 刘飞宇 .王丛虎 多维视角下的行政信息公开研究 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3 鞍钢 中国:挑战腐败 M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6 4解读:中国政府快步迈向“信息公开时代” EB/OL 人民网() 5解读:中国政府快步迈向“信息公开时代”EB/OL 人民网() 6冯惠玲 政府信息资源管理 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7陈继权委员:政府要支持企业应对加入 WTO 的机遇和挑战 永嘉网 http:/ 2004 年 3 月 17 日 - 15:47 8中国修改保密法 媒体析称为制定信息公开法准备 htpp:/ 2005 年 09月 26 日 10:07 中国新闻网 (作者单位:南京市江宁区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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