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处理途径.doc

上传人:dzzj200808 文档编号:2302047 上传时间:2018-09-10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处理途径.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处理途径.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处理途径.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处理途径.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处理途径.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处理途径摘 要:医疗纠纷的发生率近年来逐年上升,而且赔偿的金额也不断增加,如何有效解决这一难题,值得卫生管理者思考。从社会角度、医方角度、患方角度深入分析了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为能有效减少医疗纠纷提供了理论支持。最后比较我国各阶段在对医疗纠纷问题处理上的差异和各自的优缺点,吸取经验,总结教训,结合现阶段医疗纠纷发生的实际状况,为日后合理有效地减少、遏制医疗纠纷的发生提出建设性意见。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体制;法律法规近年来,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据统计,自中华医学会承担医疗事故技术

2、鉴定工作以来,自 2002 到 2010 年的 9 年间,中华医学会和各地医学会共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8 万例次。如何有效解决医疗纠纷,减少医疗纠纷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值得人们的关注。一、医疗纠纷及相关概念目前在我国, “医疗纠纷”是一个尚存在争议的概念,法律对医疗纠纷没有明确的定义,医学者、法学者、患者三方的理解认识差异较大,实践中大家的普遍认识为1:医疗纠纷指患者在与医疗机构形成了医疗服务法律关系后,患者或者家属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诊疗行为提出异议引起的争议,主要表现为患者及其家属向医疗机构提出责任承担和经济赔偿的请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

3、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治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一)社会因素1.体制因素现阶段,我国的医疗体制改革不够深入,医疗资源分配不合理,医疗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还未全面铺开,国家医疗投入相对不足。而现阶段人们的经济收入相对较低,高额的医疗费用就成为百姓的沉重负担,导致医疗纠纷的增加。2.适用法律二元化现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往往会出现二元化的现象,即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案件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裁决,非医疗事故行为引起的医疗侵权案件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进行调处,这便出现了法院有时对没有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裁决的赔偿比构成医

4、疗事故的更多的怪现象,导致了无论构成医疗事故与否,均能获得赔偿。3.新闻媒体的宣传近年来新闻媒体大量报导医疗事故及医疗行业的阴暗面,使医务人员的形象受到严重的损害,社会地位明显降低,导致患者不信任医生;一些社会舆论也热衷于由此产生的社会效应,造成一些错误的舆论导向,也是医疗纠纷增加的原因。(二)医方因素1.医院管理存在漏洞医院管理体制存在疏漏,医疗管理机构缺陷,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没有严谨的质量管理方案,对各项制度的执行监控不力,放松了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等精神文明教育,影响了医院服务质量,产生纠纷。2.业务水平低下医学知识更新较快,需要不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部分医生没有及时

5、掌握最新的诊疗常规,导致患者没有接受规范的诊断和治疗。部分医生临床基础理论知识薄弱,缺乏临床经验,对急症、疑难、危重患者处理能力不够;技术操作不熟练,基本功不扎实,很容易造成误诊误治,为医疗纠纷产生埋下隐患。3.医德医风差部分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够端正,责任心和服务意识淡薄,忽视患者的合法权益,缺乏应有的人文关怀,使病人产生不信任感,因此,当治疗效果不佳或有副作用时,便会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4.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医务人员只懂医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忽视病人的正当权益和需要,忽视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在日常诊疗过程中不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护理操作规程。病历资料不全在发生纠纷时无法提

6、供完整病例资料。5.医患沟通不畅在医疗诊治过程中,医生疏于与病人沟通,解释问题简化、专业化,医疗信息传达不完整,使医患双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一旦发生意外或正常的医学不良后果(如后遗症等) ,患者就容易认定是医疗机构误诊误治,再加上缺乏沟通,就会演变为医疗纠纷。(三)患方原因1.期望过高随着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和医疗保健常识的普及,患者对医疗服务的要求和对康复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但是,到目前为止仍然存在许多疑难杂症、不治之症。一旦发生意外或正常的医学不良后果(如后遗症等) ,就认定是医院误诊误治,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2.维权意识增强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不断健全,

7、人民群众对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就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3.目的不纯当患者住院费用超过其支付能力时,个别患者就会以种种不合理收费为理由与医院产生纠纷。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收入的增长,部分医疗事故案件赔偿金额屡创新高,名目繁多,部分患者及家属对此有追求意识,无端制造医疗纠纷,想要非法获取不义赔偿。三、医疗纠纷的处理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不同时期,医疗纠纷的处置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医疗纠纷处理基本经历了以下阶段2-10。(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重法轻医阶段(1949 年至 1956 年)这一时期我国的法制建设刚刚起步,医疗纠纷的处理原则

8、主要是根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出台的保护人民权益的文件或精神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暂行规定等。(二)行政调解为主的阶段(1957 年至 1976 年)这一时期以新中国首部宪法的出台为标志,我国的法制建设开始走上正轨。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主要以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处理为主,法院基本不受理。卫生行政部门成为处理医疗纠纷的主体,从形式上肯定了医疗行业的特殊性。(三)行政调解为主、法律介入为辅的阶段(1977 年至 2001 年)以“文革”结束和全国各地相继颁布处理医疗纠纷的地方性法规为开端,开始尝试由卫生行政部门为主、法律裁决为辅的医疗纠纷处理模式。主要是行政处理,只有当行政处理难以收效时,才申请法律裁决。1

9、987 年,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的管理机构及鉴定、处理程序等,使医疗纠纷的处理由无章可循过渡到有法可依。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成为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里程碑事件。(四)综合性处理的阶段(2002 年至 2009 年)这一时期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制化进程进一步加速,以 2002 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为标志,探索“建立和完善以法律裁决为依据的行政解决机制” 。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医疗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则,即由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以侵权责任法标

10、志的新阶段2009 年 12 月 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 ) ,并于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该法首先确立了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并且规定了在一定情形下,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样的规定就意味着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由证据规定的“一股脑”倒置原则走向理性的“有条件”推定过错原则。这样的法益取向来源于司法实践,体现了医患双方的要求,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和谐医患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参考文献:1曹荣桂,张宝库.医院管理新编m.北京: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09:679-689.2姬军生,张勇,刘江.医疗

11、纠纷处置方式回顾与思考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9,(25):147-149.3刘振声.医疗事故纠纷的防范与处理m.北京: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54王千,朱青峰,杨婷.新中国医疗纠纷处理回顾j.中国医院管理,2000,20(4):50-52.5陈志华.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立法的历史沿革(一)j.中国卫生人才,2008,(3):54-55.6陈志华.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立法的历史沿革(二)j.中国卫生人才,2008,(5):58-59.7陈志华.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立法的历史沿革(三)j.中国卫生人才,2008,(6):56-57.8张秦初.我国医疗事故处理的简要回顾j.中国临床医生,2007,32(3):6l-629田荣,张志平.目前法律制度下医疗纠纷处理的思考与分析j.中国厂矿医学,2008,21(2):252-253.10地力拜尔,王忠臣,李巧稚,等.医疗纠纷诉讼与和解对医疗机构损害的实务比较研究j.新疆医学,2008, (38):131-13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