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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著作权的法律适用问题.doc

上传人:dzzj200808 文档编号:2299028 上传时间:2018-09-1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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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浅析网络著作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阎志国在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信息拥有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格局,引发了版权拥有者与网络技术产业之间的激烈冲突。在互联网逐步普及并日渐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今天,网络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与此同时,网络产业所涉及的版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网络环境下,网络音乐、网络视频及搜索引擎等网络产物的蓬勃发展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是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

2、对于传统作品,是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第二层,是指网上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一、网络著作权的特征法律对于相关著作权的确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这是因为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从网络出现一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一个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一)法定性,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 2 -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权理论。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商业方法有很多共同点,传统的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就使的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落后于现实。 (二)地域性,传统的著作权有一定的地

3、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别获得许可,传统的著作权法也没有域外效力。 (三)专有性,作品上网即意味着可能被使用,其著作权的占有权能就几乎为零。真正的版权人却难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更不用说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另外数字化的拷贝不仅和原件一样完美,甚至经过特殊处理,比原件更好。这不仅为盗版产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间,更使版权人的经济权利无法实现。 (四)表现性,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书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报纸,但是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像集成电路一样被集中到一起,难分彼此,最终作品可能含概若干的作品类型,拿传统作品的分类来套用已经力不从心

4、,有学者建议增设立一种新的作品类型。不管结果如何,总的说网络著作权的表现形式颠覆了传统的区分著作权类型的意义。二、网络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现行法对网络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定宽泛有余、限制不足。首先,在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定中注入考量社会- 3 -公众利益的因素,一方面防止技术保护措施不正当地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另一方面则赋予社会公众为特定目的而规避技术措施的合法性。对网络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应扩大限制范围,限制技术措施的滥用。具体而言,对技术措施不宜采取过高的保护水平,在未来立法修改中应考虑添加防止技术措施滥用的条款。现行立法与司法实务应建立技术创新者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版权立法应当在完善法

5、律体系的同时,兼顾网络产业的自身特点,为技术创新留有出口,保障赖以创新的公共资源的开放和社会公众合法获取信息的自由。司法实务界应把握法律条文的精神,针对技术发展的现实特点,做出恰当、明确的裁判。网络产业的技术服务商应建立适当的风险防范机制。服务商应建立内部版权审核机制,构筑自动审查和人工审核的双重门槛。设置专门部门应对权利通知,严格审核受权利人通知的作品。此外,对新建立的商业模式,也应设有专门的法律部门进行风险评估,以主动适应避风港条款的规定。三、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在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问题上,依据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所确立的管辖原则虽有所改进,但依然存在缺陷:如以被告住所地作

6、为地域管辖的标准,忽视了网络侵权案件中被告住所地与侵权行为关联度较低的现实和- 4 -认定困难的问题;以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而以侵权结果地管辖为例外的传统管辖原则,如果遇到多个法院同时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依据什么样的原则、标准、顺序来确定管辖法院,出现多头管辖或者无人管辖的局面。当事人诉权难以得到保障,权益难以实现。根据网络的特点,侵权行为实施地只能是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和传播、存储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在网络服务中,只有当某个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管辖意义上的确定的指向性,才可以作为诉讼法上的管辖的联结点。当侵权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均可

7、成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既然在计算机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无法确定,不妨在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中重新考虑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放弃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此类案件中的适用。这样,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即是侵权行为实施地。四、网络著作权的合理适用所谓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无须付费,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合理使用是版权法中唯一维护版权使用者权利的机制。依照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仅仅以内存方式在网上复制他人网络作品的暂- 5 -时复制行为一般多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的需要,这就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8、互联网的价值之一就是通过丰富的信息资源和信息共享,使社会公众获得更大的益处。由于网络数字化的特点,使网络作品极易被拷贝、传播、修改等,网络传输过程中又必然产生种种复制行为。根据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简单地将报刊转载的法律许可扩大到网络环境是有失妥当的。从这方面来讲,在网络上转载、摘编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的。由于网络作品的无国界性和公开公用性、无限复制性、交互性等特征,使网

9、络作品成了世界上唾手可得、最容易被复制的一类作品。对网络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载,传播范围将很难确定,同时网上作品确实也应该会被更多的网络使用者阅读。如果将网络作品的保护与传统作品的保护一视同仁,不仅在技术上难以操作,更有可能遏制我国网络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在网上作品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重新寻求平衡点。因此适当扩大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非常必要。目前,我国在立法层面已初步建立了涉及互联网版权- 6 -保护的法律体系,但仍需不断地完善;从司法实务上看,虽已出现众多典型判例,但均未建立良性的解决机制;就理论而言,网络版权案件所涉及到的版权间接责任制度、合理使用制度及技术中立原则等问题有待更深入地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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