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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doc

上传人:dzzj200808 文档编号:2298618 上传时间:2018-09-10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14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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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辽宁师范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为做好我校大学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近年来就业工作经验,特制定此实施意见,以规范就业工作的程序和行为。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大学生就业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促进大学生就业。落实并不断完善“市场导向、政策调控、学校推荐、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 第二条 就业工作的原则:是指毕业生在择业与就业过程中,学校在管理毕业生就业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包括几方面:1毕业生就业在国家就业

2、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学校推荐进入毕业生就业市场,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2毕业生择业遵循公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3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各学院应当加强对毕业生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并对就业有困难的毕业生、特困生提供积极帮助的原则。4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的原则。5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是毕业生就业的主管部门,对签订就业协议实行监督、管理并维护学校的声誉,保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益。第二章 具体规定第三条 毕业生应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农村去建功立业。第四条 鼓励毕业生到

3、边远省区艰苦创业,鼓励毕业生积极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 “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和“大学生支援北三市计划” 。鼓励毕业生到省外就业、到各种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采取多种方式灵活就业。第五条 推荐免试读研究生的毕业生,学校将不负责其就业,要将其协议书返还学校。报考研究生、博士生、公务员或申请出国留学的毕业生,签约前,应将有关事宜向用人单位说明,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由双方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且要签字、盖章。否则,因考取研究生、博士生、公务员、出国而发生的违约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第六条 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自费出国留学,且不参加

4、毕业派遣的毕业生,离校前需要将国外大学同意接收的邀请函或入学通知书复印件,交校就业指导中心一式二份。毕业生派遣时按出国处理,档案派回生源所在地。第七条 四年内未修满专业规定学分的学生,毕业时可按如下方式处理:1结业派遣:学生已取得的学分达到本专业规定总学分的 95%(含 95%)以上者,可自愿申请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参加学校毕业生统一派遣。结业后两年内可交费修读余下课程一次,获得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不再授予学位。同意按结业处理的,毕业时可以与其他毕业生一同派遣,原则上派回生源地就业;若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结业生,并与之签约,则将其关系派到签约单位所在地。但其报到证上将注明“结业生”字样。2延

5、续学业:学生未修满本专业规定总学分,可自愿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继续修读余下课程。取得学分后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相关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校将其纳入当年毕业生中给予毕业派遣。2详细规定,请参见辽师大校发200526 号文件:关于四年内未修满专业规定学分的学生的管理办法 中相关规定;研究生详见研究生学院相关管理规定。第八条 研究生派遣分春季和夏季派遣(一般在当年的三月中旬为春季派遣) ,春季派遣针对已经获得毕业证书、完成论文答辩,并签订就业协议的硕士毕业生,其他问题到夏季派遣时一并解决。全校统一派遣时(一般在当年的 6 月末为夏季派遣) ;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

6、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办发 19 号文件精神,毕业生也可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12 年,延缓就业。第九条 毕业前经校医院体检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不得派遣,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病愈的(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原用人单位仍同意接收的,按原计划派遣;否则列入下一届就业方案派遣;满一年仍未病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者,学校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用人单位如需对毕业生进行单独体检的,应经学校同意,在签约前到指定医院进行,否则,以学校的体检为准。第十条 从 2004 年开始,各市、地教育局原则上不再负责为师范类毕业生分配工作,师范专业毕业生也要进入就业市

7、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因此,师范专业毕业生应增强就业危机感,积极参与各类洽谈会,尽早签约。第三章 就业工作政策第十一条 毕业生择业统一使用学校颁发的辽宁师范大学毕业生推荐表 、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由各学院及校教务处签章的学生成绩表 ,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如向用人单位投递,除协议书外,可自行复印)第十二条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若定向单位安排毕业生就业确实有困难,需要县、市两级主管部门出具“无法安排工作”的意见后,定向毕业生方可与其他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委培毕业生改变就业去向,需原委培单位出具同意改变就业去向的意见。

8、研究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允许改派,国家规定只有单位“关(闭) 、停(业) 、(合)并、转(制) ”,方可以改变就业去向;如果有特殊情况,原定向、委培单位确无法安置,原单位人事部门(定向、委培合同盖章部门)必须出具书面材料,详细说明具体原因,并同意改派,学生将原单位同意改派的书面材料送交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后,定向、委培毕业生方可以自主择业。因家迁、升学、留校、参军等改变就业去向的定向、委培毕业生,应提供下列有关材料:家迁的定向毕业生,提供原居住地和现居住地派出所的迁出迁入证明;迁入地的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本人申请;原定向地区或单位同意异地就业的函及迁

9、入地主管部门接收意见。对升学的定向、委培毕业生,省教育厅不再签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以下简称“报到证” ) ,学校应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并及时向定向地区或单位通报;这类毕业生如放弃升学申请派遣时,应派回原定向地区或单位。定向、委培的研究生,如考取博士,还需原定向、委培单位出具同意改变就业去向的意见。留校的定向毕业生,提供本人申请,所在学校人事部门阐明留校的理由,出具接收报告并签订就业协议书;原定向地区或单位出具同意改变就业去向的有关材料。如两年内放弃留校任教,则仍派回原定向地区或单位。参军的定向毕业生,需提供本人申请;原定向地区或单位出具同意改

10、变就业去向的意见;与部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以上毕业生如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在向省教育厅缴纳一定数额的定向、委培教育教补偿费后,可在派遣时办理就业报到证。 (具体缴费数额见当年省相关文件)第十三条 通过双向选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有关手续。为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约定的3其他事项必须以书面形式在协议书中注明。以口头形式约定任何事宜,学校一律不予承认。协议发生纠纷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第十四条 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除认定与最先签约的用

11、人单位外,其他一律不予承认。重复签约的,还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 毕业生所持学校下发的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若保送研究生、考取博士研究生、出国等不需要使用的,应退还给学校。凡转让他人使用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纪律处分。由于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约定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六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生效后,其中一方提出违约的,按双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四章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订程序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后,用人单位决定录用毕业生,毕业生本人也同意与用人单位签约,毕业生应遵循如下步骤进行。第十七条 毕业生认真如实填写基本情况及应聘意见,并签名。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

12、主管部门及人事调配部门签订意见、盖章;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用人单位一定将档案详细转递地址填好,以免发生遗失或错误投递,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第十九条 毕业生所在学院、毕业年级辅导员、研究生班主任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登记备案。第二十条 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盖章、备案,并报省教育厅毕业办鉴证。第二十一条 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双方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同意的,均属有效协议。 第五章 现行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工作程序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持学校统一签发的辽宁师范大学毕业生推荐表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第二十三条 本科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

13、议书 ;研究生为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 ,并上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对学校的毕业生就业方案审核批准后,在毕业前统一签发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 、 毕业证到户籍所在地迁移户口,研究生户口在学校的,毕业时学校保卫处统一办理迁移;持就业报到证 、 毕业证 、 户口迁移证到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报到;用人单位凭就业报到证 、 户口迁移证为毕业生办理接收及落户手续(个别地区还要求毕业生报到时持学位证书) 。第六章 用人单位来校招聘规则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来校举办招聘毕业生活动应首先与

14、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取得联系,并经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同意后,方可举办招聘活动。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招聘毕业生。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通过洽谈录用毕业生后,应将录用的名单通知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予以公布。同时,应留给毕业生必要的思考时间(至少一天以上) 。第三十条 对在同一时间内被多个用人单位选中的毕业生,毕业生有自愿选择某个用人单位的权利。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面试毕业生时应采用简便快捷的方式进行,应尽快将面试结果通知学校大学生4就业指导中心。不应反复多次频繁的面试,避免伤害毕业生的感情。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检查毕业生的身体。有医务人

15、员随同确需检查的,应经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招聘保密为由,进行秘密面试活动。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有权派工作人员检查或旁听用人单位的面试活动,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一旦与毕业生达成协议,应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并严格履行双方约定,除政策原因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已签约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在对学生进行约定的同时,必需同时注明用人单位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并签字、盖章。对拒不履行协议的用人单位,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追究其责任,并视其情节,拒绝向其输送毕业生。同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通报。第七章 奖 励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

16、奖励的种类1就业突出贡献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我校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届毕业生,奖励名额一般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数的 1.5。2优秀青年志愿者奖学金。用于奖励应届毕业生中到基层、到西部、到国家最需要的地区工作与就业的优秀青年志愿者。3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应届毕业生在校园文化、社会稳定和文明离校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优秀毕业生,奖励名额一般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数的 1.5。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奖励评选条件和办法1 就业突出贡献奖学金评选条件和办法: 就业突出贡献奖,是奖励那些响应国家号召到西部、到基层等边远省区或贫困县就业并签订就业协议或在我校就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应届毕业生。本奖项由大学生就业指导

17、中心负责组织评定。就业突出贡献奖申报的基本条件:(1)思想积极上进,遵纪守法,大学期间无任何纪律处分。(2)学习努力,学业合格,能按时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3)培养方式为全日制非定向、委培。(4)自我定位合理,职业目标明确,在就业活动中积极主动,在同学中有良好影响。此奖分为两项:一是,毕业生去向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自愿申请到边远省区工作的(边远省区是指:内蒙古、黑龙江、广西、云南、贵州、甘肃、宁夏、青海、西藏、新疆十省区,以下同)。自愿申请到辽宁十四个贫困县(贫困县为以下十四个县,康平县、法库县、岫岩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桓仁县、宽甸县、义县、阜新县、彰武县、凌源县、北票市、喀左县、建平县、建昌

18、县)及县以下地区单位工作的。到急需人才的国防、军工、能源等国家重点单位的。二是,毕业生为我校就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具体为:申请就业突出贡献奖应届毕业生,需为我校其他毕业生提供三个以上(包含三个)就业工作岗位,并且签订就业协议,确实到用人单位工作。申请就业突出贡献奖的应届毕业生,必须将用人单位详细信息到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备案后,经就业指导中心核实确认,情况属实后方可生效。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有最终的解释和决定权。以上均以毕业生一次派遣的就业去向为准予以评审,如发生实际就业单位与原派遣单位条件不符等弄虚作假现象或服务年限不满两年而改派至不符合受奖条件的单位或地区的,学校有权取消荣誉称号和收回全部奖

19、学金。评选程序: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辽宁师范大学就业突出贡献奖申请表”(申请表可在辽师就业网“资料下载”栏下载)。申请材料经学院院审核后,统一报送学生就业中心,经辽宁师范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在辽师就业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者,予以表彰及奖励。学校将向获得就业突出贡献奖的毕业生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有关奖励材料装入学生档案。2优秀青年志愿者奖学金评选条件:5根据国家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 、辽宁省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通知 、大连市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北三市计划的通知 ,奖励应届毕业生中到祖国西部、辽西北、大连北三市等国家最需要的岗位工作与就

20、业的优秀青年志愿者。本奖项由校团委负责组织评定。3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选条件:在校园文化、社会稳定和文明离校等工作中表现突出,为广大毕业生做出表率,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应届优秀毕业生。本奖项由学生处负责组织评定。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奖励奖金发放标准1就业突出贡献奖学金发放标准:每人 500 元。2优秀青年志愿者奖学金发放标准:到祖国西部工作每人 800 元、到辽西北工作每人 500 元、到大连北三市工作每人 300 元。3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发放标准:每人 500 元。 第八章 处 罚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以及签约诸方应讲究诚信,自觉维护毕业生就业秩序,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就业政策,就业协议一经签订,

21、各方就不可随意改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须征得签约诸方的书面同意意见和谅解,并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提出变更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毕业生违约,在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履行相关违约责任后。带原签约单位的书面退函,将原签约协议书交还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填写“ 违约审批表” ,由辅导员签字确认,加盖学院公章,并报请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同意,一个月后方可领取新的协议书,同时在就业协议书上注明“违约?次”字样。违约审批表要装入毕业生档案。第三十九条 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约时,应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同意考研”或“考取研究生协议自动解除”等字样,并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

22、。研究生录取后,应及时的与用人单位联系,学校不视为违约。若在协议中不注明考研的或已经注明但没有双方签字盖章的,研究生录取后,毕业生要提供用人单位同意违约的书面材料,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后,方可办理研究生录取手续。第四十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办法规定: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学校原则上不再补发,到毕业派遣时,毕业生回生源地参加二次分配。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就业指导中心调查、核实后酌情处理。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就业指导中心方予以受理:(1) 经核查,协议书确实属于不慎遗失者;(

23、2) 就业指导中心收到毕业生的申请书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一个月以上;(3) 按违约处理,并在新发毕业生协议书上注明“丢失补办”字样。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洽谈时要讲求诚信原则,要实事求是的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若出现弄虚作假,用虚假手段使得用人单位录用且被用人单位发现造成较大影响的,除给该生必要的处分外,且要将该生的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区,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第四十二条 毕业生所在学院及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毕业生提供不真实材料及证明的,一经发现,将报请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并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

24、国家的就业政策,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掌握现代化传播手段,不断提高就业指导水平,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增加就业工作的透明度,切实防止不正之风的干扰。对徇私舞弊、扰乱就业秩序者要认真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送交纪检等部门严肃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意见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实行,由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6辽宁师范大学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2 0 0 7 年 9 月第五次修订附录一:毕业生关心的热点问题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如何分配近年总出现学生或用人单位询问此事。协议书封二上已有明确说明:一式四份协议书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一份。为什么学校要二份?学校要

25、的就是后二份学校、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需要的二份。学校的这份是永久存档的,毕业生离校后如果需要,可以随时回学校档案馆查询。省里的那份是将来学校拿到省里见证派遣用的。同学经常问:为什么最后自己手里没有协议书了?这是因为有的用人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各留了一份;有的是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所在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留了一份。这样毕业生手里就没有了。解决办法: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让用人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市毕业生主管部门)只留一份原件,另复印一份留存;二是毕业生自己不留或复印一份留存,将来若出现争议,可随时回学校查阅学校存档的这一份原件。 改派及其手续的办理依据就业协议书编制的就业方案经省计划、调配部门下

26、达后,各单位学校和毕业生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而改变就业单位的,需由本人申请,原接收单位或地区同意,毕业生方可办理改派手续。在本市范围内的非中、省直单位之间调整改派的,由各市调配和计划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调整到其他省市或中、省直单位就业的,由省教育厅毕业办办理改派。需要的有关手续:1、退函:由原接收单位(报到证上打印的单位)说明退毕业生的原因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加盖公章;2、毕业生与新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3、户口迁移证(已由生源所在地迁出并在毕业生手中的);4、本人办理调整改派的申请、学校意见和原报到证。需要改派的毕业生带齐以上手续,一、可直接到省教育厅毕业办三楼办事大厅

27、办理改派(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 19 号,北陵公园正门西行 200 米,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市场即是。电话:024-26901800) ;二、可委托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代办。毕业生离校后没有到派遣单位报到,两年择业期内均可办理改派手续。 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办法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均须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由省教育厅毕业办统一编号,每名毕业生只有一套,每套一式四份。3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在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时,如果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因破损等情况而不能使用,

28、可持原件到就业指导中心申请更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4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后,若非政策原因,则双方均不得违约。若违约,则由提出解约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在办理完解约手续后,毕业生将原协议书交还就业指导中心,并换取新的协议7书。5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根据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办法规定处理。详见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第四十条。 毕业生违约造成其他不良后果1用人单位花人力、物力、财力,参加人才交流会等,做了大量工作,录用人员的后期工作已考虑、安排,一旦违约,一切前期工作、后期安排付之东流,全得另起炉灶,造成工作被动。2用人单位

29、往往将毕业生违约当成是学校管理不严,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长期合作关系,伤害了学校与用人单位的感情,影响到学校的声誉。 3对其他毕业生有影响。用人单位不录用你,完全可录用其他毕业生,而你签约又违约,当初想去的毕业生也失去了这次就业机会。因此学校再次强调:签约前慎重选择,签约后认真履约。 家迁手续的办理毕业生入学后,由于父母的工作变动、或家庭地址迁移的应办理相关手续。要出具父母户口的迁出、迁入的户籍证明(要加盖户口专用章)和父母的工作单位证明,没有工作的,需要所在街道或乡镇出具证明。本市家迁的需将证明在工作报到前交给当地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跨省、市家迁的,需将以上证明材料在 5 月 30 日前交到

30、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到北京、上海等地就业的手续如何办理?到北京就业,如果用人单位是市属单位的,除用人单位接收外,需要有北京市人事局同意接收的意见。到北京的中央部委及所属单位就业的,除有单位意见外,需要有进京指标。根据北京市教委、北京市人事局“择优留京”的原则,凡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英语未通过国家四级统考、全学程学习中有补考及格科目的外地生源,毕业生原则上不具备推荐进京资格。到上海、天津市就业的,除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外,还需要上海、天津市的进上海、天津市的指标函。到广州、深圳市就业的,除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外,还需当地人事局同意并出具接收函。 到大连就业的手续如何办理? 凡签约大连市教育系统的

31、毕业生:1.用人单位签订意见、盖章。2.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订意见、盖章(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或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此栏可略)。如果单位没有保管档案权,此栏需盖大连市中小学教师人才服务中心公章。3.用人单位所在市(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订意见一栏,必须由大连市教育局签订同意接收的意见并盖章。大连市教育局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 93 号。电话:0411-39752288凡签约非教育系统的毕业生:1.用人单位签订意见、盖章。2.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或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此栏可略) 。3.如用人单位不具备保管档案的能力,则需到大连市人才中心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并在协议书

32、上加盖“大连市人才中心”公章。4.用人单位所在市(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订意见一栏,应由大连人事局毕业生就业指导部加盖大连市人事局公章盖章。大连市人才交流中心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迎春街 45 号。解放广场人才大厦三楼。电话:0411-843437908大连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指导部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迎春街 45 号。解放广场人才大厦三楼。电话:0411-84352526签约大连市开发区、保税区和高新园区的毕业生,可直接到上述三地的人事局直接办理签约、盖章手续。无需到大连市人才中心和大连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指导部。 毕业生人事代理手续如何办理所有全日制本科、研究生毕业生,在毕业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

33、均可办理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定向生、结业生、委托培养和对等培养的毕业生除外)一、代理种类:(一) 辽宁华育高校毕业生资源开发服务中心1凡最终不在大连就业的师范或非师范类毕业生均可选择此处代理,两年内找到工作的可以随时改派,两年内找不到工作的,户口可以落在沈阳,也可以迁回生源所在地。2最终欲落户沈阳的毕业生选择此处代理更佳,大连北三市的毕业生也可以选择此处代理。(二) 大连市人才中心非大连生源毕业生,将来欲在大连发展、在大连工作、落户及一到二年内准备报考研究生的,均可选择此处代理。 (三) 大连西岗区人才中心所有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并准备将来在大连发展、在大连工作、落户及一到二年内准

34、备报考研究生的,均可选择此处代理。大连北三市生源毕业生,欲将户口落在大连市内,派遣前又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欲报考研究生的,建议选择此处代理。(相当于找到虚拟的接收单位 )(四)大连市中小学教师人才服务中心毕业前未落实工作,将来欲在大连发展、工作、落户的师范专业毕业生适合选择此处代理。二、代理的期限:12 年三、服务项目(省华育中心)1档案保管户口落在沈阳市内;2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3提供就业信息和咨询;4为升学考研提供证明;5依据档案为出国政审、婚姻状况提供证明;6办理接转党组织关系,负责党员考核、预备党员转正;7根据本人申请,可为毕业生办理职称评定、转正定级的申报手续;8在两年代理期限内为找

35、到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9有关收费事项,参照当年省、市人事代理部门收费标准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6身体健康,年龄为 35 周岁以下;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8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9各省、各行业、各部门每年都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务员,这些招聘也面向应届大学毕业生,有些地区和行业还对应届大学毕业生有相应降分等优惠政策。具体时

36、间、详细规定会在第一时间在网上或新闻媒体上公布,也请有志于加入公务员队伍大学生朋友及时关注这方面信息,积极参与。 辽宁省委组织部在应届毕业生中选拔后备干部的条件1 政治素质好,中共党员(预备党员) ,有志于从事基层工作并有发展潜力;2 学习刻苦,成绩优良,综合评分居本专业前 10 名,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外语水平;3 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本科生须担任班长以上学生干部,研究生应具有担任学生干部的经历,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4 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团结同学,遵守纪律;5 本人自愿,服从分配;6 身体健康。 大连市委组织部在应届毕业生中选拔后备干部的条件1 政治素质好。一般为

37、中共党员,且有志于从事基层工作并有发展潜力,服从组织分配;2 品学兼优。作风正派,团结同学,无违纪行为,且学习成绩优良,无补考,外语须通过国家四级考试,综合评分居班级前 10 名,在同学中威信较高。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和外语水平;3 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本科生须担任班长、团支部书记或校、系学生会干部,研究生应有担任学生干部的经历;4 身体健康;5 年龄一般在 30 周岁以下,无工作经历。省、市委组织部在应届毕业生中选拔后备干部的工作近年来一直开展,各学校针对省、市委组织部的文件基本要求还要在全校应届毕业生中公开选拔,进行初试(包括笔试、面试)后,向省、市委组织部推荐,省

38、、市委组织部学校推荐的基础上组织考核、体检等。最后确定人选。 大学生自主创业享有哪些优惠政策1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政办 发200312 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收费优惠政策。2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高校毕业生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发放和认定的毕业证、自由创业证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人企业的,工商部门对其登记、注册要优先受理、优先办照并简化登记手续。申请从事小规模私营企业的,实行试办期制。其中从事商贸经营的,试办期一年;从事生产型、科技型的,试办期两年。试办期间核发营业执照并注明经营期限,免收注册登记费、变更手续费、年检费

39、。3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发放和认定的毕业证、自主创业证,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4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研、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信息业、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6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

40、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1 年。107对到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 3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8对在社区创办公益性的服务实体,享受自主创业 的所有收费减免、税收减免、贷款担保及贴息等一系列优惠政策。9各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相关基金也要用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兴办企业申请小全额贷款提供担保。10各级政府也可单独设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项属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

41、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金额一般在 2 万元左右,期限一般不超过2 年,还款方式和记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毕业生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商业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审核确定。 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自主创业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 5 倍,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 1,担保费由同级财政全额支付。11申请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的高校毕业生,可自愿向所在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理有效的身份证明、贷款创业项目计划书。所在市教育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团委对申请人申请贷款担保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

42、核发自主创业证后,由市教育部门将初审合格的有关申请资料报送同级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核。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教育部门将申请人有关资料一并报送有贷款担保协作关系的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审查。商业银行经审定同意贷款后,与担保机构签担保合同,与贷款申请人签贷款协议。及时发放贷款,并在申请人的自主创业证上注明已办理担保贷款。12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要加强信用担保风险管理与控制。建立担保项目风险预警系统,并由贷款银行对担保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实现动态控制受保人的支付风险。建立反担保措施,受保人申请风险担保贷款,要提供抵押担保人或抵押担保物,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要建立受保人信用信息备忘录,培育和建立个人信

43、誉档案。对有信誉的贷款使用主体,第一笔贷款按期偿还后可继续享受优惠贷款。13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由担保机构与 商业银行共担风险,担保基金单位清偿贷款损失额的 90,商业银行承担贷款损失额的 10。 大学生自主创业证书的办理及管理办法一、发放的对象 1从 2003 年起在辽宁省内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2发放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非普通高校的毕业生;普通高校的结业生、肄业业生;已考取研究生和专科升本科的毕业生;其它不具备派遣资格的毕业生。二、发放权限 自主创业证实行属地化发放、 自主创业证核发权属于县以上(含县,下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未经县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验印的自主创业证一律无效。

44、 三、申领、发放程序(一)申领自主创业证须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书; 2毕业证及复印件; 3身份证及复印件;4就业报到证。(二)申领发放程序 1申请自主创业的毕业生要持有关材料,向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由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审批表 。2师范类毕业生到各市教育局申请办理,非师范类毕业生到各市人事局办理。 113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登记,并依据学校提供的档案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免费发放自主创业证 。各市所辖的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也可依照上述程序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自主创业证 。(三)自主创业证办理时限:一

45、般情况下,在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工作时限为 5 个工作日,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工作时限为 3 个工作日。四、 自主创业证的使用和管理 1 自主创业证是申请自主创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200326 号文件享受有关就业政策的有效凭证,全省通用。 2 自主创业证的有效时限: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自领取日起三年内有效。 3 自主创业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撕页。4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 自主创业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交由用人单位保管。 5各有关政策执行部门,在为毕业生办理享受优惠政策手续时,要在自主创业证上注明优惠的内容、减免额

46、度和享受的时限,并加盖执行部门和经办人印鉴。 6各市(舍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领取自主创业证的毕业生基本情况登记册,实行微机管理。 7省教育厅对各市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实行埠督;管理、检查指导,并建立微机管理网络体系,随时了解掌握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每月要向省教育厅上报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表 。 8 自主创业证实行年审制度, 。年审由原发证机构负责,每年 7 月进行。年审时,要将享受就业优惠政策情况录入微机管理系统。9 自主创业证如有丢失,应及时向发证机构报失,不予补发。但可按申领程序重新申领,其办证部门在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表和补发的新证上注明“补发”字样。10 自

47、主创业证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编号自 l 位汉字、1 位英文大写字母和 10 位数字组成。左起第 1 位汉字为市名简称;第 2 位英文大写字母为县区代码(由各市自行确定);第3 至 6 位数字为出生年月;第 7 位数字为性别(男性为 l,女性为 2);第 8 至 12 位数字为发证顺序编号。 五、处罚 对转让、出租、借用自主创业证的,由发证机构没收其自主创业证 。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自主创业证骗取国家优惠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自主创业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到辽西北和贫

48、困地区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享有哪些优惠政策1对主动到辽西北地区和贫困县的乡(镇)、村工作 并扎根上述地区的毕业生取消见习期,可提前定级。对于到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可参照到农林一线工作人员享受上浮工资档次的政策。2对于志愿到我省辽西北地区和贫困县的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单位服务的志愿者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对扎根上述地区的,根据本人意愿,并由工作单位或原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有关证明, 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落为生源地的地市级城市户口。3对于主动到辽西北和其他地区贫困县乡(镇)、村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实行减免助学贷款的鼓励政策。到省定贫困县所属乡(镇)、村工作

49、的,可按助学贷款余额的 50减免;到省定贫困村工作的,可全额减免助学贷款。减免的助学贷款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负责偿还。对扎根上述地区的,可适当提高工资和福利待遇,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予以安排。4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对到西部地区服务的志愿者,按国家有关12规定执行;对到我省辽西北和其他地区贫困县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 2 年的志愿者,给予研究生每人每月 800 元,本科生每人每月 600 元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志愿者服务期满后,在上述地区扎根的,享受每人每月 100 元生活补贴。5鼓励高校本科毕业生到农村中学任教,普通专科(高职)毕业生到农村小学任教。从 2003 年起,给予每人每月 100 元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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