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关于印发泰山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泰医成教字20102 号各部门、各单位:现将泰山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泰山医学院二一年一月四日泰山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鲁教职字200223 号)和泰山医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泰医教字200523 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和成人高等教育特点,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合我院各种形式
2、、各层次、各专业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管理。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时,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遇到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
3、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第五条 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须持泰山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录取通知书、准考证、个人身份证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第六条 新生报到注册时,须交同一底版近期正面免冠半身一寸彩色照片四张(分别贴于“学籍表” 、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证” ) ,并由学生本人填写“泰山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表”和“泰山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证” 。- 2 -第七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须凭相关证明向学校或所属函授站请假
4、,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无故不按期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录取的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入学参加学习者,可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等有关证件,于开学后两周内向有关函授站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的申请,函授站审核,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次年新生入学前,由本人申请,单位出具证明(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还须持医院诊断恢复健康证明) ,经继续教育学院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到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第八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对在成人高考报名、考试及入学报到过程中有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
5、随即取消入学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第九条 开学两周后,学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已注册新生的学籍档案并按时将电子注册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籍表、成绩表、奖惩记录、毕业生登记表等。为已注册新生颁发学生证。学籍档案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管理,其中: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或奖惩记录等档案材料在学生毕业离校时密封寄发至学生工作单位归档。新生的年级以入学年份定称,如 2006 年入学的新生年级,简称“2006 级” 。第十条 在学期间,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向所在函授站请假(因病须附医生证明,因事须附单位证明) ,由函授站报
6、继续教育学院,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两周内未注册或请假逾期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四章 学费及退费第十一条 按照省教育厅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学生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办理缴费手续,并持缴费单据报到注册,逾期两周不缴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转入者按学年缴费;第二学期转入者,缴纳当学年学费的一半。第十二条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 3 个月内按规定退学或转学者,退还当学年所缴学费的50%,从第四个月起,无论何种原因退学或转学者,概不退费。自动退学者、因违纪被开除学籍者,所缴学费不予退还。第十三条 按规定退费离校的学生,须先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退学手续
7、,然后带缴费收据去学校财务处退费。第五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第十四条 对学生的考核包括思想品德和学业两方面。第十五条 学生的思想品德方面应做到: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在学生毕业前进行政治思想品德鉴定。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认真修读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并参加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并作为其升级、留级、毕业、评选优秀学生和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第十七条 对学生成绩的考核采取考试或考查的方式,以考试为主。考试一般采取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两种。考试课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由期末考试、作业和
8、考勤成绩组成,期末考试成绩占百分之六十、作业成绩和考勤成绩各占百分之二十;考查课程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按一门课程记载成绩(五级制评定)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评定成绩;医学类专业学生实习成绩填入毕- 3 -业实习手册,并报实习医院科教处或医务处(科)审定盖章,各科实习成绩及格者方可参加毕业考试;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抽查考试,所抽查课程以抽考成绩为最终成绩;跨学期的课程按学期记载成绩。第十八条 学生要独立、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活动。平时作业未全部完成或实验、实习
9、有三分之一未完成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须在补交作业或补作实验、实习之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第十九条 学生一学期内缺课(含请假)的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需经过重修,再参加考试。第二十条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在考试前由本人申请并持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课程的考核可随该课程的补考进行,其成绩按实得分数记载。缓考不及格者不再给予正常补考机会。学生申请缓考,填写缓考申请表 ,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前在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高等学校已取得同层次单科证和学习成绩者,可持证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免修该课
10、程,申请免修课程应在本课程开课前提出,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后应安排免修资格考试,成绩及格者准予免修,其成绩作为正式成绩记载,不及格者,不得免修。通过自学考试取得同层次单科合格证者,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者,达到教学要求的,经批准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试、原修学业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学生所免修的课程,累计不得超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数的四分之一。第二十二条 考核一般在学期最后一周之内进行,如有课程在期中结束,可在结束时进行考核。考试不及格者,脱产班的学生应在下学期开学后一个月之内进行补考,业余(函授)生应在下学期面授开学前一天进行补考。补考成绩按实得分数加“补考”字样记
11、载。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不超过四门(含四门)者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试作弊者、不交试卷者、旷考者不准参加课程的正常补考,其成绩登记时注明“作弊” 、 “旷考”字样,对考试作弊的学生将视其作弊情节,按照继续教育学院关于学生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认错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者,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第六章 升级、留级、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第二十四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本学年全部课程的学习,经考核成绩及格者,予以升级。累计补考不及格课程门数不超过四门者(含四门) ,也可以升级。第二十五条 学生累计出现五门以上(含五门)课程补考且
12、成绩仍不及格,不准再补考,应予留级。留级学生应按照规定交纳相应数额的学费。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不能超过两次,否则予以退学。学生留级有学籍管理部门通知学生及其所在单位。学生接到留级通知后,应在一周内办理留级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籍管理部门通知其退学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坚持学习,可以申请休学。(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病假超过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二)有工作单位证明,因公需较长时间不能参加学习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申请休学,须由学生写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单位同意,经学校
13、审查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 2 年内给予保留学籍,休学时间记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学生休学期间由原单位负责管理。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应在本专业下一年度继续招生的前提下进行,若下一年度不招生,则不能办理休学,按退学处理。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 1 个月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经审查合格- 4 -批准后编入原专业或同类专业相应年级学习,执行新班级的专业培养方案。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医院出具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审查同意方能复学。第二十九条 学生未办休学手续,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者,或休学已超过规定时间而未复学者,按自动退学论处。
14、第三十条 未取得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成绩者,不得办理休学,但可保留学籍 1 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按自动退学论处。第三十一条 业余(函授)的学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和改变学习形式。确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换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在本院或本专业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或改变学习形式,所转入的专业与学生入学专业考试科目一致且为同一学科门类,但业余(函授)学习形式不能转为脱产学习形式。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学、转专业和改变学习形式,应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 1 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办理。第三十三条 留级、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和改变学习形式的学生均填写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变动申
15、请(确认)表 ,由学校审批,报省教育厅批准备案。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一)一学期有三门课程成绩记载“零”分者;(二)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本人自愿退学者;(三)休学期满,在休学开学前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不合格者;(四)超过学校规定的注册期限,而无正当事由者;(五)患病或意外伤残经相应医院诊断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六)符合本院规章制度中其它条款应予退学处理者。退学学生应办退学手续,填写退学呈报表,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一经退学,不得复学。第七章 纪律与考勤第三十五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继续教育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三十六条 学生上课、
16、实验(实习)和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其他集体活动,均实行考勤。学生考勤由班长点名,班主任督促检查。第三十七条 学生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论处。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论处。对旷课的学生一般给予批评教育。旷课时数累计超过一学期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应令其退学。第三十八条 学生考勤结果在学习成绩中占 20。对缺勤学生缺勤时数不够本办法其他条款应处理的条件时,应在其学习成绩中酌情扣分。学生因缺勤扣分的,最多不超过 20 分。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第三十九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政治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班级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为“优秀学生”
17、 、 “优秀学生干部”或其他单项先进,给予表扬或奖励。评定标准和奖励办法另行规定。第四十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令、学校纪律或有不良行为者,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校行文作出。其中开除学籍的,报省教育厅备案。- 5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学生在校期间,考试有替考(含替别人考试或找他人替考)或其它舞弊行为,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二)留校察看期满,无明显好转者;(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者;(四)受到所在单位开除公职处分者;(五)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第四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
18、的处分,由学生管理部门根据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提出处分意见,逐级上报学校批准。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另行规定。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均记入本人档案,并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学生毕业时,由学校按规定向省教育厅申报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毕业证书经电子注册后向学生发放。毕业时间视其入学时间和学制而定,一般为一月十日或七月十日。第四十五条 学生毕业前不及格课程,可给一次补考机会,成绩全部及格,准予毕业。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前经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不得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半年后两
19、年内,必须重修有关课程,方可参加补考,经考试成绩全部及格,方能毕业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为最后一门课程补考及格年份的一月或七月。第四十七条 学生未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满一年以上中途退学者(不含开除学籍者) ,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结业学科学习成绩。第四十八条 毕业证书丢失者,应在公开媒体刊登遗失声明,要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到省教育厅办理相应的学习证明。第四十九条 毕业班级以毕业年份定称。如 2006 年毕业的班级简称“2006 届” 。第五十条 毕业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专业、学习形式、层次填写后颁发。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管理制度,每位毕业生
20、要认真对待,毕业前按继续教育学院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照像采集并填写毕业生登记表。第五十二条 学生因自身原因,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照相采集、交毕业生登记表,延误盖章和验印的,一律不予办理;遗留问题下一年度处理,但必须在毕业 2 年内。第十章 学士学位第五十三条 本科各专业的毕业生,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符合学位申报条件,经参加省教育厅学位考试(外国语)和学校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由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审合格者,上报省教育厅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另行规定。第十一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