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共2项).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2295528 上传时间:2018-09-09 格式:DOC 页数:42 大小:26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共2项).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2页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共2项).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2页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共2项).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2页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共2项).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2页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共2项).doc_第5页
第5页 / 共4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益阳市政府部门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2016 年版)23目 录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1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33、市教育局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64、市科学技术局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75、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146、市民政局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157、市司法局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178、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219、市国土资源局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2210、市环境保护局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251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2612、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27 413、市交通运输局审核转报类事项清

2、单 2814、市农业委员会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2915、市林业局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3016、市商务局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3417、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3518、市移民开发局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3619、市气象局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371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共 3 项)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1融资性担保公司部分股权、高管、名称等事项变更审核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第 3 号)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

3、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组织形式。(三)变更注册资本。(四)变更公司住所。(五)调整业务范围。(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八)分立或者合并。(九)修改公司章程。(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66 号)第二十六条 担

4、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 应当经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金融办初审同意后逐级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查批准:(一) 变更注册资本。(二) 调整业务范围及经营地域。(三) 变更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四) 分立或者合并。(五) 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 应当经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金融办初审同意后报市州政府金融办审查批准, 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一) 变更名称。(二) 变更组织形式。(三) 变更住所。(四) 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五) 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 涉及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 在发生第二十六条所列之变更事项时, 必须提交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国有资

5、产产权变动及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资料。第二十八条 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 在工商登记变更前须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 同意后逐级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查批准:(一) 调整业务范围及经营地域。(二) 机构注销、 合并。(三)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3.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金发201432 号) 调整变更事项审批权限融资担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主发起人股权变更、单一主体股权变更累计超过 35%(含),跨市州变更注册地,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以及调整业务及经营

6、范围,应逐级报注册地县市区监管部门、市州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省政府金融办未作规定的其他股权变更,变更组织形式,跨县市区变更注册地,变更董事、监事、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经所在地县市区监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州金融办审批,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变更股权和注册资本审批时限要求,按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审批工作指引(试行)(湘政金发201137 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变更事项,各级监管部门均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市政府办 2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2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初审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 2010 年

7、第 3 号)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066 号)第十六条 设立担保公司应当经过筹建辅导和设立申请两个阶段。(一) 筹建辅导 1.申请人应成立筹备组, 先向拟注册地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提出筹建申请, 经审查同意后拟注册地县市区政府金融办于 15 个工作日内向市州政府金融办申报。2. 市州政府金融办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

8、作日内完成初审, 经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3. 省政府金融办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反馈市州政府金融办。(二) 设立申请 1. 筹建辅导工作完成后, 筹备组应先向拟注册地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提出设立申请, 经同意后于 15 个工作日内向市州政府金融办申报。 市州政府金融办初审同意后 20 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金融办。2. 省政府金融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省政府金融办对申请人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同意批复或不予许可的意见一并抄送市州政府金融办。3. 获准设立的担保公司, 应自批复之日起 60 个

9、工作日内挂牌营业。 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挂牌营业的, 需在期限日满前 10 个工作日向省政府金融办说明情况并呈报延期设立申请, 经省政府金融办同意, 允许延期开业, 但延期时限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 否则取消其设立资格。市政府办 3宗教活动场所(寺观教堂)的筹备设立(含重建)审批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426 号)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

10、告之日起 30 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2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2006 年)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含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经原登记机关批准。筹

11、备设立(含重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再依法办理基本建设工程等审批手续。市政府办3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共 7 项)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1国家、省发改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核转报1.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 20 号 ) 三 、 完 善 政 府 投 资 体 制 , 规 范 政 府 投 资 行 为 之 ( 一 ) 合 理界 定 政 府 投 资 范 围 、 ( 二 ) 健 全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决 策 机 制 、 ( 四 ) 简 化 和 规 范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审 批 程

12、 序 , 合 理 划 分 审 批 权 限 。 2. 国 务 院 关 于 发 布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 2013 年 本 )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3 47 号 ) 四 、 按 照 规 定 由 国 务 院 核 准的 项 目 , 由 发 展 改 革 委 审 核 后 报 国 务 院 核 准 。 核 报 国 务 院 核 准 的 项 目 、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的 项 目 , 事 前 必 须 征 求 国务 院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的 意 见 。 由 地 方 政 府 核 准 的 项 目 , 省 级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13、 具 体 划 分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的 核 准 权 限 。由 省 级 政 府 核 准 的 项 目 , 核 准 权 限 不 得 下 放 。3.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发 布 湖 南 省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 2014 年 本 ) 的 通 知 ( 湘 政 发 2014 7 号 ) 四 、 按 照 规定 由 省 政 府 核 准 的 项 目 , 由 省 发 改 委 审 核 后 报 省 政 府 核 准 。 核 报 省 政 府 核 准 的 项 目 , 事 前 必 须 征 求 省 政 府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的意 见 。 由 市 州 或 是 县 市 区 政 府

14、 核 准 的 项 目 , 市 州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具 体 划 分 市 州 本 级 和 所 属 县 市 区 政 府 的 核 准 权限 。 明 确 由 市 州 政 府 核 准 的 项 目 , 核 准 权 限 不 得 下 放 。 省 政 府 对 市 州 核 准 权 限 另 有 专 门 规 定 的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市发改革委 2国家、省发改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审核转报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 21 号)第八条 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市

15、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省,省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 号) 十三、境外投资。中方投资 10 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 3 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第 9 号)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16、。市发改革委 4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3国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国家、省及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审核转报1.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 53 号)第六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地方企业向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2.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 52 号)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

17、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3.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 54 号)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是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二)组织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以及进行验收后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运行管理。(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四)对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安排适当的配套资金,并通过相关计划支持其发展。4.湖南

18、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湘发改高技2006472 号)第八条 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条的要求,结合承建单位的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大纲见附件一),经相关行业主管机构和建设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提出意见后,报省发展改革委。5.湖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湘发改高技20081046 号)第八条 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相关要求,结合组建单位的优势和基础,编制省工程实验室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提出意见后,报省发展改革委。6.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湘发改高技20111215 号)

19、第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一)企业向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编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市发改革委 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转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 11 号)第十四条 附件所列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的申请,其余项目实施机构向项目所在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市发改革委 5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5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请纳入备选项目规划转报1.国家发改委

20、关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28 号)第二章第七条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2.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发改办外资20062259 号)第五条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后,应征求市级财政部门意见。双方根据各自职能对项目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市级财政部门。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工作和加强实施监管的通知(发改办外

21、资20081969 号) 四:加强可行性研究工作,切实履行项目初审职责。省发展改革委要督促项目单位提高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质量。对于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应要求项目单位选择乙级以上资格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履行列入规划申报材料、资金申请报告等上报材料的初审职责,认真审核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项目单位的实施能力。市发改革委 6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转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 2010 年第 6 号)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22、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发改革委 7国民经济动员中心项目申报初审根据国家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动经济201312 号)和湖南省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发201338 号)(两文件涉密不能公开)的相关要求及关于省级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建设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国动201573 号)文件(涉密)第一项:动员中心申报条件和程

23、序的第二条和第三条明文规定由各市州初审并上报。市发改革委 6益阳市教育局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共 1 项)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1湖南省特级教师人选的推荐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2.国家教委 人事部 财政部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 号)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特级教师评审组织的意见确定正式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3.湖南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特级教师评选,按照学校(单位)提名,县(市、区)推荐、市(州)考评和省级评

24、审的程序进行。市教育局 7益阳市科学技术局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共 19 项)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1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九条 国家遵循科学技术活动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超前部署和发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持续、稳定发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有权依法自主选择课题,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第六十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二)基础研究。 2.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

25、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 5 号)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项目)是指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 2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产业、财政、能源、环境保护等政策,引导、促使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26、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淘汰技术落后的设备、工艺,停止生产技术落后的产品。 2.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 5 号)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项目)是指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 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申报推荐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部第 5 号令)第十二条 项

27、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 8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4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推荐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六条 国家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2.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十四条 设立的产学研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等专项引导资金,用于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核心竞争力的科学技术项目。 3.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

28、学技术部令第 5 号)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项目)是指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 5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九条 国家遵循科学技术活动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超前部署和发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支持基础研究、前

29、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持续、稳定发展。第六十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2.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 5 号)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项目)是指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

30、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 6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九条 国家遵循科学技术活动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超前部署和发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持续、稳定发展。第六十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2.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

31、技术部令第 5 号)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项目)是指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 9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7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五)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

32、、推广。 2.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 5 号)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项目)是指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 8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九条 国家遵循科学技术活动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超前部署和发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

33、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持续、稳定发展。 第六十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2.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 5 号)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项目)是指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

34、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 9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推荐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2.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 5 号)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项目)是指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

35、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 10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10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项目申报推荐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四十八条 科学技术人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和造就各种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 2.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 5 号)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项目)是指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

36、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 11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六十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五)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 2.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

37、学技术部令第 5 号)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项目)是指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 11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12国家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

38、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公益性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对农民进行科学技术培训。 2.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 5 号)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项目)是指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

39、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 13省级科技创新园区申报推荐1.湖南省科技进步条例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批准建立省级科技园、软件园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创新园区,支持省级科技创新园区建设成为国家级创新与开发园区。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2.湖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报认定办法(湘科高办字(2014)19 号)园区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认定省级高新区申请。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 12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14省级科技计划申报推荐1.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科学技术进步计划、重大专项计划。第四十三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以下事项的投入:(一)对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以及具有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二)产业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重大新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往来文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