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 销登 记(许可类)发布时间 2008-08-13 13:23:07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依 据 :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250 号 )行 政 许 可 收 费 依 据 : 本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不 收 费 行 政 许 可 时 限 : 筹 备 成 立 审 批 60 个 工 作 日 , 成 立 登 记 审 批 30 个 工 作 日 , 变 更 登 记 审 批 20个 工 作 日 , 注 销 登 记 审 批 20 个 工 作 日 。一 、 筹 备 成 立( 一 ) 受 理申 请 人 须 提 交
2、如 下 材 料 :( 1) 筹 备 申 请 书 ;( 2)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的 批 准 文 件 ;( 3) 验 资 报 告 、 场 所 使 用 权 证 明 ;( 4) 发 起 人 和 拟 任 负 责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 身 份 证 明 ;( 5) 章 程 草 案 。受 理 标 准 : 发 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本 岗 位 责 任 人 : 民 间 组 织 管 理 办 公 室 受 理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及 权 限 :1、 申 请 事 项 依 法 不 需 要 取 得 行 政 许 可 或 依 法 不 属 于 本 部 门 职 权
3、 范 围 的 , 即 时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的 决 定, 并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相 关 权 利 、 投 诉 渠 道 。2、 按 照 受 理 标 准 查 验 申 请 材 料 , 并 即 时 填 写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材 料 登 记 表 一 式 两 份 , 一 份交 申 请 人 , 一 份 存 档 备 查 。3、 申 请 材 料 存 在 文 字 、 计 算 等 可 以 当 场 更 正 的 , 告 知 申 请 人 当 场 更 正 , 并 让 其 在 修 改 处 确 认 。4、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4、 的 , 当 场 或 者 在 五 日 内 发 给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材 料 补 正 通 知 书 , 将 需 要补 齐 补 正 材 料 的 全 部 内 容 、 要 求 等 以 书 面 形 式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5、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 须 即 时 受 理 , 填 写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受 理 决 定 书 , 并填 写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审 批 表 将 申 请 材 料 转 初 审 人 员 签 收 。( 二 ) 初 审 标 准 :( 1) 可 以 达 到 有 50 个 以 上 的 个 人 会 员 或 者 30 个 以 上 的
5、单 位 会 员 ; 个 人 会 员 、 单 位 会 员 混 合组 成 的 , 会 员 总 数 不 得 少 于 50 个 ;( 2) 有 规 范 的 名 称 和 相 应 的 组 织 机 构 ;( 3) 有 固 定 的 住 所 ;( 4) 有 合 法 的 资 产 和 经 费 来 源 , 有 3 万 元 以 上 的 活 动 资 金 ;( 5) 宗 旨 、 业 务 范 围 符 合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第 4 条 的 规 定 ;( 6) 同 一 行 政 区 域 内 没 有 业 务 范 围 相 同 或 相 似 的 社 会 团 体 ;( 7) 发 起 人 、 拟 任 负 责 人 没 有
6、受 到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刑 事 处 罚 并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 8) 没 有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 其 他 情 形 。2、 根 据 法 定 条 件 和 程 序 , 需 要 对 申 请 材 料 的 实 质 内 容 进 行 核 实 的 , 指 派 两 名 以 上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核查 , 并 填 写 现 场 检 查 笔 录 或 者 询 问 笔 录 。3、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时 , 发 现 该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直 接 关 系 他 人 重 大 利 益 的 , 发 给 申 请 人 、 利 害 关系 人 陈 述
7、、 申 辩 告 知 书 , 对 申 请 人 、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口 头 陈 述 和 申 辩 , 应 当 制 作 陈 述 、申 辩 笔 录 。4、 必 要 时 举 行 听 证 ;5、 召 开 座 谈 会 , 听 取 会 员 单 位 意 见 。本 岗 位 责 任 人 : 民 间 组 织 管 理 办 公 室 主 任岗 位 职 责 及 权 限 :按 照 初 审 标 准 进 行 初 审 。符 合 标 准 的 , 在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受 理 审 批 表 上 签 署 初 审 同 意 意 见 及 时 间 , 然 后 转 入 审 核 程 序 。不 符 合 标 准 的 , 不 予 批 准 , 在
8、审 批 表 上 签 署 意 见 , 注 明 理 由 、 时 间 , 转 入 审 核 程 序 。时 限 : 40 个 工 作 日 。( 三 ) 审 核 标 准 : 同 初 审 标 准 。本 岗 位 责 任 人 : 主 管 副 局 长 。本 岗 位 职 责 及 权 限 :按 初 审 标 准 进 行 审 核 。对 符 合 标 准 的 , 在 审 批 表 上 签 署 同 意 报 批 的 审 核 意 见 , 转 入 审 定 程 序 。不 符 合 标 准 , 同 受 理 负 责 人 沟 通 情 况 , 签 署 不 同 意 报 批 的 审 核 意 见 及 理 由 , 转 入 审 定 程 序 。时 限 : 1
9、0 个 工 作 日 。( 四 ) 审 定 标 准 : 同 初 审 标 准 。本 岗 位 责 任 人 员 : 局 长 。岗 位 职 责 及 权 限 :按 初 审 标 准 进 行 审 定 。同 意 审 核 意 见 的 , 签 署 同 意 批 准 的 审 定 意 见 , 转 受 理 人 员 办 理 。不 同 意 审 核 意 见 , 签 署 不 予 批 准 的 意 见 及 理 由 , 转 受 理 人 员 办 理 。时 限 : 10 个 工 作 日 。( 五 ) 制 作 文 书 本 岗 位 责 任 人 : 民 间 组 织 管 理 办 公 室 受 理 人 员 。工 作 标 准 : 制 作 的 文 书 完
10、整 、 正 确 、 有 效 ;岗 位 职 责 及 权 限 :1、 对 审 定 通 过 的 , 制 作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2、 没 有 通 过 的 , 制 作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时 限 : 5 个 工 作 日 。( 六 ) 告 知 本 岗 位 责 任 人 : 民 间 组 织 管 理 办 公 室 受 理 人 员 。工 作 标 准 :1、 及 时 、 准 确 告 知 申 请 人 办 理 结 果 ;2、 留 存 归 档 的 审 批 文 书 材 料 齐 全 、 规 范 。岗 位 职 责 及 权 限 :1、 对 审 定 通 过 的 , 送 达 申 请 人 。2、 没 有
11、 通 过 的 , 将 不 予 许 可 的 理 由 及 申 请 人 相 关 权 利 、 投 诉 渠 道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 5 日 内送 达 申 请 人 。3、 将 审 批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文 书 材 料 按 要 求 归 档 。时 限 : 5 个 工 作 日 。二 、 成 立 登 记( 一 ) 受 理 申 请 人 须 提 交 如 下 材 料 :( 1)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成 立 登 记 申 请 表 ( 2) 社 会 团 体 法 定 代 表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 3) 社 会 团 体 秘 书 长 基 本 情 况 表( 4) 社 会 团 体 住 所 使 用 权 证 明
12、( 5) 社 会 团 体 活 动 资 金 状 况 证 明 ( 6) 单 位 会 员 备 案 表( 7) 个 人 会 员 备 案 表 ( 8) 章 程 ( 一 式 三 份 )( 9) 社 会 团 体 安 全 责 任 制 度材 料 标 准 : 发 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岗 位 责 任 人 : 民 间 组 织 管 理 办 公 室 受 理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及 权 限 :1、 按 照 受 理 标 准 查 验 申 请 材 料 , 并 即 时 填 写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材 料 登 记 表 一 式 两 份 , 一 份交 申 请 人 , 一 份
13、 存 档 备 查 。2、 申 请 材 料 存 在 文 字 、 计 算 等 可 以 当 场 更 正 的 , 告 知 申 请 人 当 场 更 正 , 并 让 其 在 修 改 处 确 认 。3、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的 , 当 场 或 者 在 五 日 内 发 给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材 料 补 正 通 知 书 , 将 需 要补 齐 补 正 材 料 的 全 部 内 容 、 要 求 等 以 书 面 形 式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4、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 须 即 时 受 理 , 填 写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受 理 决 定 书 , 并填 写
14、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处 理 审 批 表 将 申 请 材 料 转 初 审 人 员 签 收 。( 二 ) 初 审标 准 :1、 筹 备 成 立 的 社 会 团 体 , 应 当 自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筹 备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召 开 会 员 大 会 或 者会 员 代 表 大 会 , 通 过 章 程 , 产 生 执 行 机 构 、 负 责 人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2、 有 50 个 以 上 的 个 人 会 员 或 者 30 个 以 上 的 单 位 会 员 ; 个 人 会 员 、 单 位 会 员 混 合 组 成 的 , 会员 总 数 不 得 少 于 50 个 ; 3、
15、 有 规 范 的 名 称 和 相 应 的 组 织 机 构 ;4、 有 与 其 业 务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5、 有 固 定 的 住 所 ;6、 有 合 法 的 资 产 和 经 费 来 源 , 有 3 万 元 以 上 的 活 动 资 金 ;7、 宗 旨 、 业 务 范 围 符 合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第 4 条 的 规 定 ;8、 同 一 行 政 区 域 内 没 有 业 务 范 围 相 同 或 相 似 的 社 会 团 体 ;9、 发 起 人 、 拟 任 负 责 人 没 有 受 到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刑 事 处 罚 并 具 有 完 全 民
16、 事 行 为 能 力 会 员 ;10、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11、 没 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12、 没 有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 其 他 情 形 。本 岗 位 责 任 人 : 民 间 组 织 管 理 办 公 室 主 任岗 位 职 责 及 权 限 :按 照 初 审 标 准 进 行 初 审 。符 合 标 准 的 , 在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受 理 审 批 表 上 签 署 初 审 同 意 意 见 及 时 间 , 然 后 转 入 审 核 程 序 。不 符 合 标 准 的 , 不 予 批 准 , 在 审 批 表 上 签 署 意 见 , 注 明
17、 理 由 、 时 间 , 转 入 审 核 程 序 。时 限 : 20 个 工 作 日( 三 ) 审 核本 岗 位 责 任 人 : 主 管 副 局 长 。本 岗 位 职 责 及 权 限 :按 初 审 标 准 进 行 审 核 。对 符 合 标 准 的 , 在 审 批 表 上 签 署 同 意 报 批 的 审 核 意 见 , 转 入 审 定 程 序 。对 不 符 合 标 准 的 , 签 署 不 同 意 的 审 核 意 见 及 理 由 , 转 入 审 定 程 序 。时 限 : 5 个 工 作 日 。( 三 ) 审 定标 准 : 同 初 审 标 准 。本 岗 位 责 任 人 员 : 局 长 。岗 位 职
18、责 及 权 限 :按 初 审 标 准 进 行 审 定 。 同 意 审 核 意 见 , 签 署 同 意 批 准 的 审 定 意 见 , 转 民 间 组 织 管 理 办 公 室 受 理 人 员 办 理 。不 同 意 审 核 意 见 , 应 同 审 核 人 员 沟 通 情 况 、 交 换 意 见 后 , 提 出 审 定 意 见 和 理 由 , 按 原 渠 道 退 回 民间 组 织 管 理 办 公 室 受 理 人 员 办 理 。时 限 : 5 个 工 作 日 。( 四 ) 制 作 文 书 本 岗 位 责 任 人 : 民 间 组 织 管 理 办 公 室 受 理 人 员 。 工 作 标 准 : 制 作 的
19、 文 书 完 整 、 正 确 、 有 效 。岗 位 职 责 及 权 限 :1、 对 审 定 通 过 的 , 制 作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2、 没 有 通 过 的 , 制 作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时 限 : 5 个 工 作 日 。( 五 ) 告 知 本 岗 位 责 任 人 : 民 间 组 织 管 理 办 公 室 受 理 人 员 。工 作 标 准 :1.及 时 、 准 确 告 知 申 请 人 办 理 结 果 ;2.留 存 归 档 的 审 批 文 书 材 料 齐 全 、 规 范 。岗 位 职 责 及 权 限 :1 对 审 定 通 过 的 , 送 达 申 请 人 。
20、2 没 有 通 过 的 , 将 不 予 许 可 的 理 由 及 申 请 人 相 关 权 利 、 投 诉 渠 道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 5 日 内送 达 申 请 人 。3 将 审 批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文 书 材 料 按 要 求 归 档 。时 限 : 5 个 工 作 日 。三 、 变 更 登 记( 一 ) 受 理 :1、 名 称 、 业 务 范 围 、 主 管 单 位 变 更 :需 要 提 交 以 下 申 报 材 料 :( 1) 北 京 市 社 会 团 体 变 更 登 记 申 请 表 ( 2) 社 团 章 程 ( 一 式 三 份 )( 3)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变 更 的 附
21、 原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同 意 变 更 的 意 见( 4)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 正 本 、 副 本 )2、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需 要 提 交 以 下 申 报 材 料 ( 1) 北 京 市 社 会 团 体 变 更 登 记 申 请 表 ( 2) 社 会 团 体 法 定 代 表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 3)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4)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 正 本 、 副 本 )3、 住 所 变 更 需 要 提 交 以 下 申 报 材 料 ( 1) 北 京 市 社 会 团 体 变 更 登 记 申 请 表 ( 2) 社 会 团 体
22、住 所 使 用 权 证 明 表 ( 3)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 正 本 、 副 本 )4、 活 动 资 金 变 更 需 要 提 交 以 下 申 报 材 料( 1) 北 京 市 社 会 团 体 变 更 登 记 申 请 表 ( 2) 社 会 团 体 活 动 资 金 状 况 证 明 表 ( 3) 验 资 报 告( 4)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 正 本 、 副 本 )受 理 标 准 :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本 岗 位 责 任 人 员 : 民 间 组 织 管 理 办 公 室 受 理 人 员 。岗 位 职
23、责 及 权 限 :1、 按 照 受 理 标 准 查 验 申 请 材 料 , 并 即 时 填 写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材 料 登 记 表 一 式 两 份 , 一 份交 申 请 人 , 一 份 存 档 备 查 。2、 申 请 材 料 存 在 文 字 、 计 算 等 可 以 当 场 更 正 的 , 告 知 申 请 人 当 场 更 正 , 并 让 其 在 修 改 处 确 认 。3、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的 , 当 场 或 者 在 五 日 内 发 给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材 料 补 正 通 知 书 , 将 需 要补 齐 补 正 材 料 的 全 部 内 容 、 要 求 等 以 书 面 形
24、式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4、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 须 即 时 受 理 , 填 写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受 理 决 定 书 , 并填 写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审 批 表 将 申 请 材 料 转 初 审 人 员 签 收 。 ( 二 ) 初 审 初 审 标 准 :1. 名 称 、 业 务 范 围 、 主 管 单 位 变 更(1)会 员 、 业 务 范 围 等 发 生 轻 微 变 化 带 来 名 称 变 化 ;(2)名 称 须 符 合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章 第 十 条 的 规 定 ; (3)业 务 范 围 须
25、符 合 社 团 宗 旨 的 要 求 , 在 章 程 规 定 的 范 围 之 内 ;(4)业 务 范 围 不 得 有 经 营 性 质 ; (5)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具 备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的 资 格 , 能 够 承 担 领 导 职 责 。 2.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法 定 代 表 人 符 合 条 例 规 定 的 条 件 , 选 举 过 程 符 合 民 主 、 公 开 、 公 正 原 则 。3. 住 所 变 更 有 独 立 、 固 定 的 住 所 , 有 效 使 用 期 在 一 年 以 上 。4. 活 动 资 金 变 更 社 会 团 体 活 动 资 金
26、 状 况 证 明 表 规 范 、 合 法 、 有 效 , 符 合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的规 定 。本 岗 位 责 任 人 : 民 间 组 织 管 理 办 公 室 主 任 岗 位 职 责 及 权 限 : 按 照 初 审 标 准 进 行 初 审 。 符 合 标 准 的 , 在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受 理 审 批 表 上 签 署 初 审 同 意 意 见 及 时 间 , 然 后 转 入 审 核 程 序 。不 符 合 标 准 的 , 不 予 批 准 , 在 审 批 表 上 签 署 意 见 , 注 明 理 由 、 时 间 , 转 入 审 核 程 序 。 时 限 : 10 个 工 作
27、 日 。 ( 三 ) 审 核 标 准 : 同 初 审 标 准 。 本 岗 位 责 任 人 : 主 管 副 局 长 。 本 岗 位 职 责 及 权 限 :按 初 审 标 准 进 行 审 核 。对 符 合 标 准 的 , 在 审 批 表 上 签 署 同 意 报 批 的 审 核 意 见 , 转 入 审 定 程 序 。对 不 符 合 标 准 的 , 签 署 不 同 意 的 审 核 意 见 及 理 由 , 转 入 审 定 程 序 。时 限 : 5 个 工 作 日 。( 三 ) 审 定 标 准 : 同 初 审 标 准 。 本 岗 位 责 任 人 : 局 长 。岗 位 职 责 及 权 限 :按 审 定 标
28、准 对 审 核 意 见 进 行 审 定 。同 意 审 核 意 见 的 , 在 审 批 表 上 签 署 审 定 意 见 后 , 转 民 间 组 织 管 理 办 公 室 受 理 人 员 办 理 。不 同 意 审 核 意 见 的 , 应 与 审 核 人 员 沟 通 情 况 、 听 取 意 见 , 将 审 定 意 见 及 理 由 填 写 在 审 批 表 上 , 按原 渠 道 退 民 间 组 织 管 理 办 公 室 受 理 人 员 。 时 限 : 5 个 工 作 日 。 ( 四 ) 制 作 文 书 本 岗 位 责 任 人 : 民 间 组 织 管 理 办 公 室 受 理 人 员 。 工 作 标 准 : 制
29、 作 的 文 书 完 整 、 正 确 、 有 效 。岗 位 职 责 及 权 限 :1 对 审 定 通 过 的 , 制 作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2 没 有 通 过 的 , 制 作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时 限 : 5 个 工 作 日 。( 五 ) 告 知 本 岗 位 责 任 人 : 民 间 组 织 管 理 办 公 室 受 理 人 员 。工 作 标 准 : 1.及 时 、 准 确 告 知 申 请 人 办 理 结 果 ;2.留 存 归 档 的 审 批 文 书 材 料 齐 全 、 规 范 。岗 位 职 责 及 权 限 : 1 对 审 定 通 过 的 , 送 达 申 请
30、 人 。2 没 有 通 过 的 , 将 不 予 许 可 的 理 由 及 申 请 人 相 关 权 利 、 投 诉 渠 道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 5 个 工作 日 内 送 达 申 请 人 。3 将 审 批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文 书 材 料 按 要 求 归 档 。时 限 : 5 个 工 作 日 。四 、 注 销 登 记( 一 ) 受 理 : 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如 下 申 报 材 料 : ( 1)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注 销 登 记 申 请 表 ;( 2)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的 审 查 意 见 ;( 3) 清 算 报 告 书 ;( 4)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证
31、书 正 、 副 本 ;( 5)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印 章 。受 理 标 准 :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本 岗 位 责 任 人 员 : 民 间 组 织 管 理 办 公 室 受 理 人 员岗 位 职 责 及 权 限 :1.按 照 受 理 标 准 查 验 申 请 材 料 , 并 即 时 填 写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材 料 登 记 表 一 式 两 份 , 一 份 交申 请 人 , 一 份 存 档 备 查 。2.申 请 材 料 存 在 文 字 、 计 算 等 可 以 当 场 更 正 的 , 告 知 申 请 人 当 场 更 正 , 并 让
32、其 在 修 改 处 确 认 。 3.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的 , 当 场 或 者 在 五 日 内 发 给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材 料 补 正 通 知 书 , 将 需 要 补齐 补 正 材 料 的 全 部 内 容 、 要 求 等 以 书 面 形 式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4.申 请 材 料 齐 全 、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 须 即 时 受 理 , 填 写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受 理 决 定 书 , 并 填写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审 批 表 将 申 请 材 料 转 初 审 人 员 签 收 。 ( 二 ) 初 审 初 审 标 准 :1.存 在 下 列 情 况
33、之 一 的 :( 1) 长 期 没 有 活 动 没 有 存 在 必 要( 2) 具 备 独 立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条 件 拟 办 理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3) 完 成 社 会 团 体 章 程 规 定 的 宗 旨 、 自 行 解 散( 4) 分 立 、 合 并 后 不 再 具 备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条 件 和 标 准 2 按 照 章 程 规 定 的 注 销 程 序 办 理 清 算 手 续 3 财 产 及 债 权 、 债 务 清 理 完 毕 4 收 缴 的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证 书 、 印 章 和 财 务 凭 证 齐 全初 审 本 岗 位 责 任 人 : 民
34、 间 组 织 管 理 办 公 室 主 任 岗 位 职 责 及 权 限 :按 照 初 审 标 准 进 行 初 审 。符 合 标 准 的 , 在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受 理 审 批 表 上 签 署 初 审 同 意 意 见 及 时 间 , 然 后 转 入 审 核 程 序 。不 符 合 标 准 的 , 不 予 批 准 , 在 审 批 表 上 签 署 意 见 , 注 明 理 由 、 时 间 , 转 入 审 核 程 序 。时 限 : 10 个 工 作 日 。( 三 ) 审 核 本 岗 位 责 任 人 : 主 管 副 局 长 。本 岗 位 职 责 及 权 限 :按 初 审 标 准 进 行 审 核 。对
35、符 合 标 准 的 , 在 审 批 表 上 签 署 同 意 报 批 的 审 核 意 见 , 转 入 审 定 程 序 。对 不 符 合 标 准 的 , 签 署 不 同 意 的 审 核 意 见 及 理 由 , 转 入 审 定 程 序 。时 限 : 5 个 工 作 日 。( 七 ) 审 定 标 准 : 同 初 审 标 准 。本 岗 位 责 任 人 : 局 长 。岗 位 职 责 及 权 限 : 按 初 审 标 准 对 审 核 意 见 进 行 审 定 。 同 意 审 核 意 见 的 , 在 审 批 表 上 签 署 审 定 意 见 后 , 转 民 间 组 织 管 理 办 公 室 受 理 人 员 办 理 。
36、不 同 意 审 核 意 见 的 , 应 与 审 核 人 员 沟 通 情 况 、 听 取 意 见 , 将 审 定 意 见 及 理 由 填 写 在 审 批 表 上 , 按原 渠 道 退 民 间 组 织 管 理 办 公 室 受 理 人 员 。时 限 : 5 个 工 作 日 。 ( 四 ) 制 作 文 书本 岗 位 责 任 人 : 民 间 组 织 管 理 办 公 室 受 理 人 员 。工 作 标 准 : 制 作 的 文 书 完 整 、 正 确 、 有 效 。岗 位 职 责 及 权 限 : 1 对 审 定 通 过 的 , 制 作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2 没 有 通 过 的 , 制 作
37、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时 限 : 5 个 工 作 日 。( 九 ) 告 知 本 岗 位 责 任 人 : 民 间 组 织 管 理 办 公 室 受 理 人 员 。工 作 标 准 :1.及 时 、 准 确 告 知 申 请 人 办 理 结 果 ; 2.留 存 归 档 的 审 批 文 书 材 料 齐 全 、 规 范 。岗 位 职 责 及 权 限 : 1 对 审 定 通 过 的 , 送 达 申 请 人 。2 没 有 通 过 的 , 将 不 予 许 可 的 理 由 及 申 请 人 相 关 权 利 、 投 诉 渠 道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 5 个 工作 日 内 送 达 申 请 人 。3 将 审 批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文 书 材 料 按 要 求 归 档 。时 限 : 5 个 工 作 日 。办理部门 通州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办理地点 通州区陈列馆路 537 号民政局 218 室联系电话 69544425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1:30;13:3017:00